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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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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國界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陸地國界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有關地方、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外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並赴新疆進行調研;就草案有關問題與外交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進行多次溝通;對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進行認真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外事委員會、外交部、中央軍委國防動員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28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陸地國界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草案第二章為「陸地國界的確定」。有的意見提出,這一章的內容是具體規定陸地國界的劃定、勘定,建議章名與內容相統一。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陸地國界的劃定和勘定」,同時將第二條有關規定作相應修改。

二、有的常委委員、部門和地方提出,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改善邊境生產生活條件,對於鞏邊固防十分重要。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第十條修改為:「國家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邊防建設,支持邊境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提高邊境公共服務和基礎設施建設水平,改善邊境生產生活條件,鼓勵邊民在邊境生產生活,推進興邊富民,促進邊防建設與邊境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三、有的意見提出,為了提高公民的國土安全意識,應當增加有關陸地國界宣傳教育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國家加強陸地國界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土安全意識。」

四、草案第十七條對劃定陸地國界作了規定,第十八條對勘定陸地國界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明確締結劃界條約、勘界條約的權限和程序。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憲法和締結條約程序法的規定,增加兩款規定:一是「劃界條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批准,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予以批准」;二是「勘界條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程序由國務院核准」。

五、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陸地國界及邊境管理的許多具體工作是由地方政府和軍隊承擔,對陸地國界及邊境管理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應當及時上報。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在陸地國界及邊境管理中遇有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軍事機關應當立即按照規定向上級機關報告。」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8月17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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