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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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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8月30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叢 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對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和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修訂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有關協會和企業等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貴州省、四川省等地調研,委託一些地方和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調研;並就修訂草案的有關問題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7月20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8月17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在常委會審議和徵求意見中,對修訂草案將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範圍擴大到其他陸生野生動物有不同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認為,現行法關於保護管理範圍的規定是合適的,建議維持現行法的規定,同時完善對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具體保護管理措施:一是,健全保護名錄調整機制,根據實際需要及時將有關陸生野生動物列入保護名錄。二是,對在自然保護地、遷徙通道和禁獵區、禁獵期內的所有野生動物都進行保護。三是,對禁獵工具和禁獵方法的規定進行完善,對使用禁獵工具或方法獵捕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增加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研究機構、基層立法聯繫點提出,本法應進一步體現黨中央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精神,加強對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的保護。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有關條文中的「相關自然保護區域」改為「自然保護地」,並明確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將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劃入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相關建設項目應當避讓自然保護地以及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並徵求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意見。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社會公眾建議加強野生動物收容救護,發揮社會組織在收容救護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明確將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納入應急救助範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社會組織開展野生動物收容救護工作的規範和指導。

四、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學者、企業提出,202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動物防疫法已經對野生動物疫源監測、疫病防控等作了具體規定,本法應當做好與動物防疫法的銜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將有關野生動物疫源監測、疫病防控等內容整合為一條,規定: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檢疫和與人畜共患傳染病有關的動物傳染病的防治管理,適用動物防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專家學者、社會公眾提出,對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野生動物致害等問題,本法應作有針對性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同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財政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研究,建議增加以下規定:一是,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採取種群調控、建設隔離防護設施等措施,預防、控制野生動物可能對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等造成的危害。二是,規定地方政府採取預防、控制其他致害嚴重的陸生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予以補助,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三是,在野生動物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下,因採取適當措施而造成野生動物損害的,依照法律規定不承擔法律責任。四是,增加防止野生動物傷人和逃逸的規定。五是,進一步規範野生動物放生行為,授權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放生的具體辦法。

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專家學者、企業、社會公眾提出,禁止與允許養殖野生動物的具體舉措應當明確,建議根據人工繁育的目的、用途等實行差別化管理,體現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規定人工繁育野生動物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對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實行許可管理,對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實行備案管理,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規定。二是,明確應當區分情況將相關國際公約名錄中的野生動物按照本法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七、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地方、企業提出,修訂草案參照疫苗管理法對違法出售、食用、利用野生動物等行為規定了責令停業、關閉相關場所、沒收收入、終身禁業等處罰措施,這些處罰與被處罰的行為不很匹配,不符合過罰相當的原則,建議慎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刪除有關處罰措施。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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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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