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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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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 (2021年)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一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修改意見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本次常委會會議於12月21日上午對科學技術進步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進行了分組審議。普遍認為,修訂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進一步修改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同時,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2月21日晚召開會議,逐條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列席人員的審議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科學技術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修訂草案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一、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護人才、用好人才,為人才創造良好環境,是科學技術進步的重要前提,建議強化有關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一是,國家堅持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全方位培養、引進、用好人才,營造符合科技創新規律和人才成長規律的環境,充分發揮人才第一資源作用。二是,國家營造尊重人才、愛護人才的社會環境,公正平等、競爭擇優的制度環境,待遇適當、保障有力的生活環境,為科學技術人員潛心科研創造良好條件。禁止以任何方式和手段不公正對待科學技術人員及其科技成果。三是,利用職權打壓、排擠、刁難科學技術人員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七條第二款對科學技術獎勵制度作了規定。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現有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對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崇尚科學風尚發揮了重要作用,建議在法律中予以明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設立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等獎項」。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保障人民生命健康是科技創新的重要目標任務,建議在基礎研究、應用研究與成果轉化中增加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四、有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基礎研究需要足夠財力和人才,不宜普遍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基礎研究投入、設立自然科學基金,建議將有關條款中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修改為「有條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高等學校在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學科交叉融合等方面具有突出優勢,應當強化高等學校在基礎研究領域的重要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支持高等學校加強基礎學科建設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增強基礎研究自主布局能力,推動高等學校基礎研究高質量發展。

六、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充分保障科學技術人員權益,科學技術人員也應當誠實守信,恪盡職守。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科學技術人員應當信守工作承諾,履行崗位責任,完成職務或者職稱相應工作。

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科研單位應當按照中央關於加強科技倫理治理的要求,強化科技倫理日常監督管理,防範化解科技活動中的倫理風險。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高等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等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科技倫理審查機制,對科學技術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經與有關方面研究,建議將修訂後的科學技術進步法的施行時間確定為2022年1月1日。

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還對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修訂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4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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