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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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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對濕地保護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人大、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基層立法聯繫點、全國人大代表、研究機構等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全國人大代表、中央有關部門、基層立法聯繫點、濕地管理機構和專家學者對草案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到遼寧、黑龍江、內蒙古、新疆等地調研,聽取意見;並就草案的有關問題與有關方面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5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司法部、自然資源部、生態環境部、水利部、農業農村部、國家林業和草原局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濕地保護法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參考國際濕地公約和我國現行有關規定,對濕地的定義和保護範圍予以研究完善,以有利於法律的有效實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明確濕地是指:具有顯著生態功能的自然或者人工的、常年或者季節性積水地帶、水域,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六米的海域,但水田以及用於養殖的人工水域和灘涂除外。二是在實行濕地名錄製度的基礎上,增加發布濕地範圍的規定。

二、草案第五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國務院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利、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承擔濕地管理、保護和修復等有關工作。一些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體現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在濕地保護中的職責。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的濕地保護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予以協助。二是分別增加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河湖濕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濱海濕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城市濕地的保護職責。

三、一些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社會公眾建議,對重要濕地以外的一般濕地的保護管理,進一步完善有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發布一般濕地名錄及加強一般濕地動態監測的規定。二是增加規定:建設項目占用一般濕地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徵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授權的部門的意見。

四、根據常委委員和地方、部門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建設項目臨時占用濕地審批等規定,同時明確占用濕地繳納濕地恢復費的,不再繳納其他相同性質的恢復費用,做好與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銜接。

五、根據常委委員和部門、社會公眾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適當提高擅自占用國家重要濕地、嚴重破壞自然濕地等違法行為的罰款數額,加大處罰力度。

此外,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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