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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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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6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徐 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對無障礙環境建設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四個基層立法聯繫點視頻座談會,專門聽取基層立法聯繫點有關單位、社區工作人員、居民代表等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赴福建、河北開展調研,廣泛聽取有關部門、殘聯、高校以及全國人大代表、殘疾人代表等的意見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6月1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全國人大社會建設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6月1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統籌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與適老化改造,是應對人口老齡化和加強新時代老齡工作的重要舉措,本法應該有所體現。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明確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與適老化改造相結合。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實踐中無障礙設施改造工作涉及的範圍廣泛、情況較為複雜,為確保改造取得實效,政府制定的改造計劃應當具有針對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針對性的」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十二條從國家支持、政府推動、居民配合三個方面,對加裝電梯等無障礙設施作出規定。有些常委委員、基層立法聯繫點和社會公眾提出,社會廣泛關注加裝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的問題,應當進一步明確加裝範圍,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並充分考慮居民的不同利益訴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作如下修改:一是將加裝電梯等無障礙設施的住宅範圍明確為「城鎮老舊小區既有多層住宅」;二是增加「發揮社區基層組織作用」以及房屋所有權人「加強溝通協商」的規定。

四、有的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和單位提出,應當鼓勵編寫、出版盲文版、低視力版教材,滿足有視力障礙學生的學習需求。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鼓勵教材編寫、出版單位根據不同教育階段實際,編寫、出版盲文版、低視力版教學用書,滿足盲人和其他有視力障礙的學生的學習需求。」

五、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六條按照公共圖書館法的規定作了修改。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草案也應當與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相銜接,進一步擴大提供無障礙信息服務的主體範圍。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博物館、文化館、科技館」等為殘疾人、老年人提供無障礙設施設備和服務的規定。

六、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三十七條規定,國家鼓勵食品、藥品等商品生產經營者在商品外部包裝配置盲文、大字、語音說明書。有的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提出,商品尤其是藥品的說明書字體小、閱讀不方便的問題較為突出,建議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修改為:「國家鼓勵食品、藥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產經營者提供語音、大字、盲文等無障礙格式版本的標籤、說明書,方便殘疾人、老年人識別和使用。」

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全國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同,應當推動有條件的地方高標準建設無障礙環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的地方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的相關技術要求。」

八、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無障礙環境建設應當採取適當的稅收優惠鼓勵措施,並支持新技術成果的運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在鼓勵支持措施中增加「稅收優惠」,並增加「促進新科技成果在無障礙環境建設中的運用」的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6月1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基層有關政府部門、殘聯、殘疾人代表和專家學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一致認為,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從設施建設、信息交流、社會服務等方面對無障礙環境建設作出全面規定,着力解決人民群眾的「急難愁盼」問題,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內容全面、結構合理,主要制度規範是可行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出台。與會人員還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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