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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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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家庭教育促進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審議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到福建、浙江調研,聽取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婦聯、人大代表、家庭教育機構、學校以及學生和家長代表的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9月14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教育部、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9月29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關於家庭教育概念和家庭教育內容的規定,應當進一步釐清家庭教育和學校教育的界限,更充分地體現家庭教育的特點。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二條中的「道德品質、知識技能、文化修養、生活習慣」修改為「道德品質、身體素質、生活技能、文化修養、行為習慣」;同時,對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六條規定的家庭教育內容進行修改完善,增加規定:「引導未成年人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和創新意識」。

二、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期望值過高、施加的學習負擔過重,有的家長對未成年子女沉迷網絡等行為疏於管教,法律應當對這些突出問題作出回應。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學習、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學習負擔,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

三、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提出,中央有關文件對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本法應當貫徹和體現這一精神,補充完善家庭教育、學校教育相協同等內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暢通學校家庭溝通渠道,推進學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地方提出,留守兒童和困境兒童的家庭教育面臨較多困難,應當採取更精準的措施對這些未成年人的家庭加大扶持力度,提供更多幫助。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設區的市、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當地實際採取措施,對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家庭建檔立卡,提供生活幫扶、創業就業支持等服務,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創造條件。」「教育行政部門、婦女聯合會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為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實施家庭教育提供服務,引導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加強親情關愛。」

五、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根據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建議明確婦聯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婦女聯合會發揮婦女在弘揚中華民族家庭美德、樹立良好家風等方面的獨特作用,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知識,通過家庭教育指導機構、社區家長學校、文明家庭建設等多種渠道組織開展家庭教育實踐活動,提供家庭教育指導服務。」

六、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建議,明確委託照護情形下被委託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法律責任。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七、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有的家長不採用正確的家庭教育方法,對未成年子女實施家庭暴力,侵害未成年子女的權益,甚至導致嚴重後果,建議進一步做好與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庭暴力法等法律的銜接,以有效防治家庭暴力問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9月27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專題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地方有關單位、家庭教育機構、學校和幼兒園以及家長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出台時機、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經過多次審議修改,堅持問題導向,貫徹落實中央有關文件精神,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回應了社會關切,主要制度設計符合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現在出台是必要的、適時的。同時,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有的意見予以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0月19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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