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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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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4月18日於人民大會堂
(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2022年/第六號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
——2022年4月18日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對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印發有關部門、地方和單位徵求意見;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修訂草案全文,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委託上海虹橋街道基層立法聯繫點開展調研,並通過網絡視頻會議形式聽取有關方面意見。梳理研究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相關議案和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3月23日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社會建設委員會、全國婦聯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4月12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現將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主要問題的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員提出,應當進一步突出對婦女人身權、人格權的保護,並建議對修訂草案結構作適當調整完善。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六章前移作為第三章,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並增加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規定;將修訂草案第八章「法律救濟與法律責任」拆分為「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兩章。

二、修訂草案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可以為實現男女平等而採取暫時性的特別措施。有的常委委員、單位提出,我國在保障婦女權益方面有較全面的制度和措施,「暫時性的特別措施」內容不明確,必要性不足,建議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修訂草案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向國家機關等方面推薦女幹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該規定與現行組織人事管理制度不一致,實踐中也難以操作。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刪除「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

四、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最近有的地方揭露出的拐賣婦女等嚴重侵害婦女權益的惡性案件,暴露出基層治理存在一定短板,有必要建立報告與排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理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住宿經營者應當及時準確登記住宿人員信息,健全住宿服務規章制度,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同時,增加規定未履行報告義務的法律責任。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單位和地方提出,為有效預防學校發生對未成年女性的性騷擾、性侵害,應當規定入職查詢制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願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六、修訂草案第五十四條規定,婦女因遭受性侵害因故不適合終止妊娠而生育子女的,可以不擔任監護人,有權單方決定送養子女;無人收養的,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有的單位和地方提出,該規定與民法典關於監護、送養的規定不一致,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容易造成不利影響,建議不作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七、有的常委委員和單位提出,應當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促進國家生育政策的落實。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此外,還對修訂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繼續審議。

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和以上匯報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2年4月18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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