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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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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反有組織犯罪法草案進行了二次審議。會後,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座談會,聽取中央有關部門、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專家學者的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在中國人大網全文公布草案,再次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到一些地方進行調研,並就草案有關問題與中央政法委、公安部等部門交換意見,共同研究。憲法和法律委員會於11月10日召開會議,根據委員長會議精神、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逐條審議。中央政法委、公安部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11月30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召開會議,再次進行了審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掃黑除惡常態化的決策部署,總結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實踐經驗,制定反有組織犯罪法,是必要的。草案經過兩次審議修改,已經比較成熟。同時,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見:

一、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一條規定,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發現有組織犯罪線索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對「兩委」候選人資格進行審查,是為了防止黑惡勢力向基層組織滲透,審查中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作出處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根據黨中央加強基層組織建設、防範和整治「村霸」的有關文件精神,增加規定,發現因實施有組織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二、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防範有組織犯罪侵害校園工作機制,加強反有組織犯罪宣傳教育,增強未成年人防範有組織犯罪的意識和能力,教育引導未成年人自覺抵制有組織犯罪,防範有組織犯罪的侵害。有的常委委員、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提出,在校學生無論是否成年,都應當加強對他們的反有組織犯罪教育。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上述規定中的「未成年人」修改為「學生」。

三、草案二次審議稿第四十條規定了查封、扣押、凍結、處置涉案財物的程序和規範,第六十九條規定了對尚不構成犯罪的涉黑涉惡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有的地方建議增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和對違法所得應當予以沒收的規定。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上述意見。

四、草案二次審議稿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報告制度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二次審議稿規定的處罰力度不夠,建議對拒不改正的,增加拘留的處罰措施。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對於拒不改正的,建議增加規定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外,還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12月3日,法制工作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部分全國人大代表、專家學者和基層政法部門、村民委員會、律師等方面的代表,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規範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時機、法律實施的社會效果和可能出現的問題等進行評估。與會人員普遍認為,草案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堅持從國情和實際出發,堅持法治思維和問題導向,系統總結掃黑除惡鬥爭的實踐經驗,突出預防和懲治的要求,明確了一系列的重要制度措施,對於保障在法治軌道上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工作,建設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具有重要意義。草案經過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見,制度設計更加合理,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已經比較成熟,建議儘快審議通過。與會人員還對草案提出了一些具體修改意見,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對有的意見已經採納。

草案三次審議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建議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草案三次審議稿和以上報告是否妥當,請審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憲法和法律委員會
2021年12月20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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