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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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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處務規程
沿革
中華民國法規命令

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實施 中華民國101年4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人一字第101007168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8條,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實施

第 1 條(目的)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內部單位之分工職掌,特訂定本規程。

第 2 條(委員長和副委員長職責)

委員長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副委員長襄助委員長處理會務。

第 3 條(主任秘書權責)

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 4 條(參事權責)

參事權責如下:

一、計畫方案及法令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重要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 5 條 (各處、室)

本會設下列處、室:

一、綜合規劃處,分三科辦事。

二、僑民處,分五科辦事。

三、僑教處,分四科辦事。

四、僑商處,分三科辦事。

五、僑生處,分三科辦事。

六、秘書室,分三科辦事。

七、人事室,分二科辦事。

八、政風室。

九、會計室,分三科辦事。

十、資訊室,分二科辦事。

第 6 條(綜合規劃處)

綜合規劃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務政策、制度、方針及計畫之研究發展。

二、施政計畫、為民服務工作之列管及績效評估。

三、公文稽催、查核及成果管制統計。

四、本會業務會報之議事、紀錄及列管。

五、僑務委員、僑務榮譽職人員之遴聘及華光獎章之審查。

六、僑務委員會議、慶典及重大專案之籌辦。

七、其他有關僑務發展事項。

第 7 條(僑民處)

僑民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團登記、聯繫與資料之管理及維護。

二、僑社節慶活動之規劃、輔導及推動。

三、海外華僑文教服務中心之督導。

四、僑民糾紛之調處、權益之維護及優良事蹟獎勵。

五、華裔專業青年之邀訪、輔導及培訓。

六、國內社團涉及僑務之聯繫服務及協助。

七、僑民之接待服務及機場僑民服務站之設置。

八、僑民身分證明之核發及相關法規之研訂。

九、其他有關僑民工作事項。

第 8 條(僑教處)

僑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校登記、經費輔助、教材供應與師資充實及培育獎勵。

二、僑民教育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三、僑教教材資源與教學軟體之規劃、編修、甄選、獎勵及推廣。

四、僑民藝文、民俗與體育活動之輔助及推展。

五、僑民社教團體與圖書館之輔助及聯繫。

六、僑教志工之推展、輔導及聯繫。

七、中華函授學校校務之推展。

八、僑教遠距教學機制之發展。

九、僑民終身學習及教育之推廣。

十、其他有關僑民教育事項。

第 9 條(僑商處)

僑商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華僑經濟政策法令與相關資訊之蒐集及研究。

二、僑營事業之信用保證、融資及輔導。

三、僑商服務網路之建置、維護及推廣。

四、僑商參與國家經濟建設與拓展國際經貿之協助及輔導。

五、僑商團體會務發展之輔導及獎勵。

六、僑商團體之培訓輔導及回國參訪聯繫。

七、華裔青年經貿活動之輔導及聯繫。

八、僑營事業管理人才培訓及創新育成輔導。

九、僑民創業經營能力、專業技術之培訓及輔導。

十、其他有關華僑經濟事項。

第 10 條(僑生處)

僑生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僑生回國就學之輔導及資格審查。

二、僑生回國就讀各級學校之宣導。

三、華裔青年回國就讀技術訓練班之宣導。

四、僑生身分之認定及各項證明之核發。

五、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社團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六、在學僑生、技術訓練班學員之獎勵及輔助。

七、畢業僑生組織之輔導及聯繫。

八、華裔青年回國參加文教活動之規劃、輔導及聯繫。

九、其他有關僑生事務及華裔青年文教活動事項。

第 11 條(秘書室)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印信典守、文書及檔案之管理。

二、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

三、國會聯絡。

四、工友(含技工、駕駛)之工作管理。

五、不屬其他各處、室事項。

第 12 條(人事室)

人事室掌理本會人事事項。

第 13 條(政風室)

政風室掌理本會政風事項。

第 14 條(會計室)

會計室掌理本會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 15 條(資訊室)

資訊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會資訊應用服務策略之規劃、協調及推動。

二、本會資訊應用環境之規劃及管理。

三、本會資通安全之規劃及推動。

第 16 條(常設性任務編組)

本會為應業務需要得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

一、華僑通訊社:辦理華僑通訊業務,置社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二、法規會:辦理本會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

第 17 條(分層負責)

本會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第 18 條(實施日期)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101年9月1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