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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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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4年)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5年6月15日(非現行條文)
制定機關:行政院命令
2006年6月15日
健康照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97年)

  1.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八日行政院(90)台教授一字第0422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條
  2.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40004890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11 條條文;增訂第 8-1、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2 條條文;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50003636A號令修正發布第 5、6 條條文
  4.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70000554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 條條文
  5.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3555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1 條條文;除第 4、5 條條文自九十八年六月一日施行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6.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0980007055A號令修正發布第 3~5、11 條條文;除第 3、4、5 條條文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7. 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孝一字第1000005616A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3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8.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八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20200282A號令修正發布第 4、5、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20141353 號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起分別改由「衛生福利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管轄
  9.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40200159A號令修正發布第 2~5、9、13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主基營字第1060200874A號令發布廢止

第 1 條

為落實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加強國民衛生保健、照顧弱勢族群之醫療照護,提供國民健康照護保障,特設置健康照護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刪除)

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下設醫療發展基金、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藥害救濟基金、菸害防制 及衛生保健基金及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五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 分預算,以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本署) 為主管機關。

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 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 醫療發展基金收入。 三 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收入。 四 藥害救濟基金收入。 五 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收入。 六 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收入。 七 其他有關收入。 前項第五款所定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來源,為依菸酒稅法規定稽徵 之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用於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之收入。

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發展基金支出。 二、全民健康保險紓困基金支出。 三、藥害救濟基金支出。 四、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支出。 五、預防接種受害救濟基金支出。 六、管理及總務支出。 七、其他有關支出。 前項第四款所定之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菸害防制及衛生保健工作之費用

二、辦理菸害防制宣導教育、戒菸教育諮詢服務、監測菸品成份、稽查取

   締及研究調查支出。

三、擴大辦理中老年病防治、癌症防治、社區健康、衛生教育、婦幼衛生

   、優生保健、兒童及青少年保健等衛生保健支出。

第 6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設健康照護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之;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署副署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署就本署人員、有 關機關、團體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第 7 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組長三人至七人,組員若干人,均由本署及所屬機 關 (構) 就現職人員派兼之。

第 8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 本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議。 三 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四 關於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大業務案件之核定或核轉。 五 關於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六 關於下設各基金年度預算及決算之核轉。 七 關於下設各基金之監督及考核。 八 其他有關事項。

第 8- 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其相 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8- 2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第 9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決算編造、會計事務處理及國庫事務處理, 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10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 11 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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