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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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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相關會計處理規定
財會〔2009〕15號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09年12月22日
有效期:2009年12月22日至今

為了規範保險混合合同分拆、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和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等問題,現就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如下:

一、保險混合合同分拆[編輯]

(一)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使保險人既承擔保險風險又承擔其他風險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

1.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能夠區分,並且能夠單獨計量的,應當將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進行分拆。保險風險部分,確定為保險合同;其他風險部分,不確定為保險合同。

2.保險風險部分和其他風險部分不能夠區分,或者雖能夠區分但不能夠單獨計量的,如果保險風險重大,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保險合同;如果保險風險不重大,不應當將整個合同確定為保險合同。

(二)確定為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5號——原保險合同》、《企業會計準則第26號——再保險合同》等進行處理;不確定為保險合同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進行處理。

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編輯]

(一)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需要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的合同,應當在合同初始確認日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保險人應當以單項合同為基礎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不同合同的保險風險同質的,可以按合同組合為基礎進行重大保險風險測試。

測試結果表明,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認定該保險風險重大,但不具有商業實質的除外。合同的簽發對交易雙方的經濟利益沒有可辨認的影響的,表明保險人與投保人簽訂的合同不具有商業實質。附加利益,是指保險人在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支付額,超過不發生保險事故時的支付額的金額。

(二)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重大保險風險測試有關的下列信息:

1.重大保險風險的測試方法和標準;

2.重大保險風險測試中合同的分組標準和選取方法;

3.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假設的設定依據。

經過重大保險風險測試後,未確認為保險合同的重大合同,應當披露其交易金額、保險責任、保險期間等信息。

三、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編輯]

保險人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以如實反映保險合同負債。壽險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分別由未到期責任準備金和未決賠款準備金組成。非壽險保險合同準備金包括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未決賠款準備金。

(一)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的基本要求

1.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將單項保險合同作為一個計量單元,也可以將具有同質保險風險的保險合同組合作為一個計量單元。計量單元的確定標準應當在各個會計期間保持一致,不得隨意變更。

2.保險合同準備金應當以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進行計量。

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需支出,是指由保險合同產生的預期未來現金流出與預期未來現金流入的差額,即預期未來淨現金流出。其中,預期未來現金流出,是指保險人為履行保險合同相關義務所必需的合理現金流出,主要包括:(1)根據保險合同承諾的保證利益,包括死亡給付、殘疾給付、疾病給付、生存給付、滿期給付等;(2)根據保險合同構成推定義務的非保證利益,包括保單紅利給付等;(3)管理保險合同或處理相關賠付必需的合理費用,包括保單維持費用、理賠費用等。預期未來現金流入,是指保險人為承擔保險合同相關義務而獲得的現金流入,包括保險費和其他收費。

預期未來淨現金流出的合理估計金額,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按照各種情形的可能結果及相關概率計算確定。

3.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邊際因素,並單獨計量。保險人應當在保險期間內,採用系統、合理的方法,將邊際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在保險合同初始確認日不應當確認首日利得,發生首日損失的,應當予以確認並計入當期損益。

4.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應當考慮貨幣時間價值的影響。

貨幣時間價值影響重大的,應當對相關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量貨幣時間價值所採用的折現率,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確定,不得鎖定。

5.原保險合同現金流量和與其相關的再保險合同現金流量應當分別估計,並應當將從再保險分入人攤回的保險合同準備金確認為資產。

6.保險人在確定保險合同準備金時,不得計提以平滑收益為目的的巨災準備金、平衡準備金、平滑準備金等。

(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計量假設和期間

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計量假設應當以資產負債表日可獲取的當前信息為基礎確定。

(1)對於未來保險利益不受對應資產組合投資收益影響的保險合同,用於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折現率,應當根據與負債現金流出期限和風險相當的市場利率確定;對於未來保險利益隨對應資產組合投資收益變化的保險合同,用於計算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折現率,應當根據對應資產組合預期產生的未來投資收益率確定。

(2)保險人應當根據實際經驗和未來的發展變化趨勢,確定合理估計值,作為保險事故發生率假設,如死亡發生率、疾病發生率、傷殘率等。

(3)保險人應當根據實際經驗和未來的發展變化趨勢,確定合理估計值,作為退保率假設。

(4)保險人應當根據費用分析結果和未來的發展變化趨勢,確定合理估計值,作為費用假設。

未來費用水平對通貨膨脹反應敏感的,保險人在確定費用假設時應當考慮通貨膨脹因素的影響。保險人確定的通貨膨脹率假設,應當與確定折現率假設時採用的通貨膨脹率假設保持一致。

(5)保險人應當根據分紅保險賬戶的預期投資收益率、管理層的紅利政策、保單持有人的合理預期等因素,確定合理估計值,作為保單紅利假設。

2.保險人在計量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時,預測未來淨現金流出的期間為整個保險期間。對於包含可續保選擇權的保險合同,如果保單持有人很可能執行續保選擇權並且保險人不具有重新厘定保險費的權利,保險人應當將預測期間延長至續保選擇權終止的期間。

(三)未決賠款準備金的計量方法

1.未決賠款準備金包括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和理賠費用準備金等。

2.保險人應當採用逐案估損法、案均賠款法等方法,以最終賠付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同時考慮邊際因素,計量已發生已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3.保險人應當根據保險風險的性質和分布、賠款發展模式、經驗數據等因素,採用鏈梯法、案均賠款法、準備金進展法、B-F法等方法,以最終賠付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同時考慮邊際因素,計量已發生未報案未決賠款準備金。

4.保險人應當以未來必需發生的理賠費用的合理估計金額為基礎,計量理賠費用準備金。

(四)相關信息的披露

保險人應當在附註中披露與保險合同準備金計量有關的下列信息:

1.各項保險合同準備金的增減變動情況;

2.考慮分出業務和不考慮分出業務的索賠進展情況;

3.保險合同準備金的計量方法、計量單元及其確定方法;

4.預期未來現金流入和流出金額的組成內容和計量方法;

5.保險合同準備金包含的邊際的計量方法和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6.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使用的重大假設及其來源,重大假設的敏感性分析,以及不同假設之間的關係;

7.對重大假設產生影響的不確定性事項及其影響程度,以及重大假設確定過程中如何考慮過去經驗和當前情況的描述;

8.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使用的重大假設與可觀察到的市場參數或其他公開信息的符合程度及其原因;

9.計量保險合同準備金使用的方法和重大假設發生變更的,應當披露變更的事實、原因及其影響。

四、新舊銜接[編輯]

保險公司應當自編制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開始實施本規定。

以前年度發生的有關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應當進行追溯調整。但是,追溯調整不切實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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