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維基文庫,自由的圖書館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保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保山市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9年8月19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9年10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保山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2019年4月27日保山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25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環境衛生責任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創建整潔、文明、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建成區的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第三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分區負責、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城市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城市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完善城市環境衛生基礎設施,推行科學合理的城市環境衛生運營模式。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以及相關的行政強制措施,由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由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

第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隊伍建設,依法履行職責,遵守法定程序,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第七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創新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式,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相關規定組織轄區內的單位、居民制定維護城市環境衛生公約,動員社會組織和居民積極參加城市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倡導城市環境衛生志願行為、公益行動。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愛護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尊重城市環境衛生工作人員,不得妨礙、阻撓其正常作業。對違反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規定、損害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投訴、舉報。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獎勵制度,向社會公布投訴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其他聯繫方式。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給實名投訴人、舉報人。對投訴人、舉報人的信息應當保密。

第九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城市環境衛生法律、法規、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市民維護城市環境衛生意識;可以在市民中聘請城市環境衛生義務協管員,協助做好宣傳教育和文明勸導工作。

鼓勵新聞媒體開展城市環境衛生公益性宣傳,對城市環境衛生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環境衛生責任

第十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個人承擔城市環境衛生責任的建(構)築物、設施、場所及其一定範圍內的區域。

責任區內的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由責任人負責。

第十一條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責任區和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主次幹道、橋梁、地下通道、公交站點、廣場、公廁等公共區域,由城市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二)主次幹道以外的巷、道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屬於單位的小區由單位負責;沒有單位管理的小區,由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四)賓館、飯店、商場、商鋪、超市、集貿市場、展覽展銷、加油站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文化、體育、娛樂、公園、公共綠地、機場、車站、停車場及其附屬設施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六)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單位及周邊核定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七)經批准臨時占用的道路和公共場所,由占用單位或者個人負責;

(八)工程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開工的建設工程用地由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已徵用儲備的土地由土地儲備機構負責;

(九)河道、湖泊、池塘等城市水域及岸線管理區域,由管理單位負責。

責任區或者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責任區跨行政區域責任不明確的,由共同的上一級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區和責任人確定後,應當書面告知責任人。

第十二條 責任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持責任區內環境衛生整潔,按照要求規範垃圾收集和投放,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渣土和引發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

(二)保持環境衛生設施完好、整潔;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城市環境衛生工作。

第三章 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三條 未經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用途,不得侵占、損壞、拆遷、封閉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十四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場所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扔果皮、紙屑、煙蒂、口香糖、易拉罐、塑料瓶、玻璃瓶、包裝袋等廢棄物;

(三)亂扔動物屍體,亂倒污水、食物殘渣、糞便;

(四)焚燒垃圾、秸稈等其他廢棄物;

(五)向河道、湖泊、池塘等公共水域掃入、傾倒垃圾等廢棄物;

(六)其他影響城市環境衛生的行為。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第十六條 餐飲業經營者和機關、學校、醫院等企業事業單位食堂產生的餐廚垃圾應當單獨收集,並按照規定交由專業服務單位進行處置,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管網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第十七條 建築垃圾應當在規定的消納場所集中堆放、處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第十八條 運載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散裝、流體物料的車輛應當採取密閉、覆蓋、清洗等措施,不得泄漏、散落、飛揚。

進入城市道路的車輛應當保持車體清潔,不得車輪帶泥行駛造成路面污染。

第十九條 園林綠化養護作業產生的枝葉、泥土等廢棄物,作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

第二十條 攜帶飼養犬出戶應當採取牽引等約束措施,飼養犬在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場所排泄的糞便應當即時清除。

在城市建成區發現被遺棄的犬類應當收容處理。

第二十一條 從事車輛修理或者清洗、材料加工以及廢品收購作業,經營者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及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二十二條 在公共場所舉辦文化、體育、娛樂、貿易、慶典、集會等活動,應當及時清除垃圾,保持環境衛生整潔。

第二十三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符合有關規定,產生的紙屑等廢棄物由燃放單位或者個人及時清除。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1. 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2. 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3. 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4. 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對個人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3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城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依法應當受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依法處理的;

(二)對依法應當予以制止或者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三)辱罵、毆打當事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