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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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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的通知
建標〔2019〕88號
2019年9月3日
發布機關:住房城鄉建設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

建標〔2019〕8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部機關有關司局: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已經2019年7月16日召開的第11次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協助做好科學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9年9月3日

(此件主動公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促進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管理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推動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科技委)是在中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黨組(以下簡稱部黨組)領導下,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貫徹新發展理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提供諮詢意見和建議的參謀機構。

第三條 科技委由部黨組批准組建,科技委章程由部常務會議審議發布。

第四條 科技委日常工作經費納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度預算,專項解決。

第二章 組織

第五條 科技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的發展和實際需要,按不同專業領域設置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六條 科技委設主任委員1人,常務副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兼任,常務副主任委員由分管科技工作的副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部黨組成員、副部長等兼任。

第七條 科技委委員由各專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和部分副主任委員擔任,由標準定額司、人事司、住房改革與發展司商各業務司局提名推薦人選。科技委委員名單按程序提請部黨組會審議通過後,以部文發布,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聘任。

第八條 因工作需要,科技委可增補或調整組成人員。增補或調整人員名單按程序提請部黨組會審議通過後發布。

第九條 科技委每5年進行換屆。因年齡、健康以及工作變動等原因不便參加科技委活動的委員,不宜繼續作為科技委委員推薦人選。

第十條 科技委辦公室設在標準定額司,負責科技委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標準定額司主要負責同志兼任。

第十一條 科技委下設的專業委員會全稱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XXX專業委員會」。

第十二條 專業委員會組建、調整、運行管理和日常工作由主管業務司局負責。專業委員會委員選聘應經所在工作單位或有關行業學(協)會和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地方有關部門書面推薦,由主管業務司局初審提出推薦人選名單,經徵求標準定額司和人事司意見,報相關分管副部長和部長審示後,提請部常務會議審議。主管業務司局負責匯報專業委員會職責、人選名單擬定過程和人員構成。審議通過後,專業委員會委員名單以部辦公廳文發布。

第十三條 專業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原則上主任委員不宜兼任其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同一位專家不宜擔任多個專業委員會的副主任委員。

第十四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超過50人,特殊情況可適當增加。專業委員會委員由國內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組成,應具有較強代表性,根據需要可吸納社會學、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年齡結構應合理,適當吸納青年專家。專業委員會可聘請德高望重、具有深厚造詣的老專家擔任顧問。專業委員會委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有良好的學術道德、辦事客觀公正、遵紀守法、責任心強。

(二)具有高級以上技術職稱,在本專業領域具備領先的技術水平,具備堅實的專業知識積累,有較豐富的工程實踐經驗。

(三)身體健康,年齡適宜,原則上不超過70歲。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務院參事等可適當延長年齡限制。

第十五條 專業委員會委員由科技委聘任,聘書加蓋科技委公章。每屆聘期5年,屆滿後隨科技委一同換屆。

第十六條 因工作需要,專業委員會可增補或調整組成人員,增補或調整人員名單按程序提請部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後發布。

第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主管業務司局指定1名聯絡員,負責專業委員會與科技委辦公室聯絡。涉及多個業務司局的專業委員會工作,由牽頭業務司局負責協調其他相關業務司局,其他相關業務司局要積極配合,共同做好工作,科技委辦公室負責做好綜合協調。

第三章 任務

第十八條 科技委的工作任務是:

(一)負責組織研究或辦理部領導交辦的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重要事項。

(二)研究和評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技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並提出建議。

(三)對住房和城鄉建設創新體系建設和體制改革提出建議。

(四)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科技計劃布局、重大科技攻關任務設置提出諮詢意見。

(五)研究和評議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重大技術政策並解讀。

(六)針對戰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問題,開展專題調研,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開展對政府決策有重要意義的軟科學研究,舉辦科技講座。

(八)對重大科技項目開展評審和驗收,對重大科技政策措施和重大工程建設項目等開展可行性論證、風險評估和後評估。

(九)根據有關評選規則,參與對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人選和國家科學技術獎推薦項目的評議和諮詢。

(十)聘任科技委專業委員會委員。

第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的工作任務是:

(一)了解、掌握、研究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科學技術發展動態和趨勢,及時向部有關業務司局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議,每年至少應撰寫1篇綜合性報告或發表1篇某項技術發展的專業論文。

(二)參與研究和制訂相關行業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政策。

(三)對相關專業領域的工作進行政策和技術指導,提供諮詢、政策建議。

(四)參加相關專業領域的評審、評估、檢查等工作。

(五)參與重大工程建設項目及其規劃設計方案、重大科技成果等的審查。

(六)承擔部有關業務司局委託的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條 科技委會議包括全體委員會會議和專題會議。

(一)科技委全體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次,由科技委主任委員或委託常務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委員參加。會議主要任務是:傳達學習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和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方針政策;報告年度工作,聽取各專業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匯報,研究部署下一年度的工作;通報委員所提意見和建議情況。

(二)科技委專題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科技委專題會議。由科技委主任委員或委託常務副主任委員召集、主持,相關副主任委員、委員及相關專業委員會委員參加。

第二十一條 科技委應採取以下形式徵求專家意見和建議:

(一)普遍徵求意見和建議。圍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年度中心工作,根據科技委具體工作要求,以向全體科技委委員發函的形式徵求意見和建議,每年進行1次。

(二)專題座談。針對需要研究的重要問題,請有關專家座談,聽取意見和建議,專題座談不定期召開。

(三)直接訪問。根據工作需要,針對不同情況,以直接訪問專家的方式徵求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二條 根據需要組織專家進行專項調研。根據國家近期出台的方針政策以及中央領導同志交辦工作情況,業務司局組織相關專業委員會開展調研。涉及重大且跨專業、跨領域的調研課題由科技委辦公室統籌協調。科技委辦公室負責將調研情況向科技委主任委員和相關副主任委員報告,並將調研報告送交部領導或有關部門參考。

第二十三條 科技委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作重點和國家出台的方針政策,舉辦科技講座,一般每年舉辦1—2次。

第二十四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編制規劃、制訂政策過程中,根據工作需要,可由科技委辦公室向全體科技委委員發函徵求意見和建議。科技委辦公室負責將重要的意見和建議以書面形式向科技委主任和相關副主任報告。

第二十五條 部領導交辦科技委的工作由科技委辦公室組織落實,辦理結果向相關部領導報告。交辦專業委員會的工作由相關主管業務司局負責辦理。

第二十六條 主管業務司局負責制定相關專業委員會工作規則,組織開展專業委員會會議、徵求意見和建議、調研座談、科技講座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 各專業委員會要在各自的工作業務範圍內,各負其責,相互協調配合,發揮多學科、多專業的綜合優勢,高質量、高效率做好各項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自律

第二十八條 科技委工作接受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監督,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授權履行公權力時,接受駐部紀檢監察組的監察監督。主管業務司局負責對相關專業委員會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促進專業委員會廉潔自律。

第二十九條 專業委員會要健全內部監督自律制度,積極主動組織研究重大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第三十條 科技委應規範印章管理和發文管理。專業委員會不單獨刻制公章和對外發文,相關諮詢意見可由主管業務司局代章。

第三十一條 科技委和專業委員會委員在決策諮詢活動中應遵循以下要求:

(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二)遵守獨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主動迴避有直接利益關係的單位或個人的評審。不發表與政策相悖的言論,依法保守秘密。

(三)未經科技委(或專業委員會)同意,委員個人不得以科技委(或專業委員會)名義或者以科技委(或專業委員會)委員身份組織或參加任何活動、獲取利益、發表言論等。

(四)在諮詢、評審等活動中,不得超越政策規定收受報酬和其他禮品。

(五)已卸任的科技委委員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不得繼續以科技委委員、專業委員會委員名義或者以原科技委委員、原專業委員會委員名義開展活動和發表言論。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科技委委員和專業委員會委員,予以除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章程》《建設部科學技術委員會工作制度》《建設部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建設部專家委員會工作規則》同時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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