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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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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05)
制定機關:中國人民銀行
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19)
本作品收錄於《[[[1]]]
(2005年9月5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4號發布,經人民幣圖樣使用管理辦法 (2019)廢止。)

第一條 為加強人民幣圖樣使用的管理,維護人民幣信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幣圖樣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發行的貨幣(貴金屬紀念幣除外)的完整圖案或主景圖案。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民幣圖樣是指通過各種手段在宣傳品、出版物、網絡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人民幣圖樣的行為。

第四條 人民幣圖樣的使用實行一事一批的審批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的審批機關,中國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是使用人民幣圖樣申請的受理機構。

第五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法人可以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但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弘揚民族優秀文化和反映國內外新的科學文化成果;
(二)宣傳人民幣防偽知識,展示人民幣生產工藝和設計藝術,促進錢幣文化健康發展。

第六條 申請使用人民幣圖樣的申請人,應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申請報告。報告中應包含使用單位名稱、目的、圖案式樣、材質、數量、製作方式、製作廠家及出版單位等有關內容。

第七條 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報告進行初審,並在規定時間內將初審意見報總行。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申請人,中國人民銀行應向其核發人民幣圖樣使用的批准文件。

第八條 使用人民幣紙幣(含塑料鈔)圖樣,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使用與人民幣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必須加蓋「圖樣禁止流通」的非隱形文字字樣,字樣大小應覆蓋圖樣幅面的1/3以上。
(二)使用放大和縮小的人民幣圖樣,放大和縮小的比例必須不低於25%。

第九條 獲得使用人民幣圖樣許可的法人,應將使用人民幣圖樣樣品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宣傳品、出版物、網絡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四條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0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制定的規章。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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