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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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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18﹞218號
2018年8月22日
發布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港澳台

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貫徹實施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函﹝2018﹞2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部屬各單位:

為貫徹落實《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國辦發〔2018〕81號),確保港澳台居民在居住地依法享受與內地(大陸)居民基本相同的權利、公共服務和便利,現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做好貫徹落實工作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9月1日起,凡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的港澳台居民,可在居住地依法享有勞動就業、參加社會保險的權利,享受當地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就業服務和在居住地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的便利。

二、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與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辦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各項業務時均為有效證件。

三、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及部屬各單位應在9月1日前加快完成相關信息系統及證件閱讀機具等設備設施的升級改造工作,支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和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在業務經辦和公共服務過程中的正常使用。尚未完成系統升級改造的地區和部門,應為持相關證件的港澳台居民設立綠色通道,提供人工服務。系統升級改造需在2018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此前有關港澳台居民在內地(大陸)享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領域相關待遇的規定和做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18年8月22日

(此件主動公開)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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