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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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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辦法函〔2019〕799號
2019年6月4日
發布機關: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交辦法函〔2019〕799號

部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持續深化交通運輸「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減證便民,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請認真貫徹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6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實施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重大決策部署,深入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根據《司法部關於印發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司發通〔2019〕54號),部確定上海海事局為試點單位,開展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現制定以下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創新服務管理方式,積極開展告知承諾制試點探索,切實做到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加快建設人民滿意海事。

二、工作目標

以更快更方便群眾和企業辦事創業為導向,選取海事管理服務中有代表性的證明事項積極穩妥組織實施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將事中事後監管作為試點工作有效運行的支撐點,逐步建立誠信自律、規範經營、簡化高效、監管配套措施完備的審批新模式,從制度層面解決群眾辦事難、辦事慢、多頭跑、來回跑等問題。通過試點先行、積極探索,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證明事項告知承諾標準和規範。

三、證明事項告知承諾範圍

本方案所指證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依法向海事部門申請辦理行政審批等業務時,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觀事實或表明符合特定條件的有關材料。

本方案所指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是指海事部門在辦理有關行政審批事項時,以書面(含電子文本)形式將法律法規中規定的證明義務和證明內容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海事部門不再索要有關證明而依據書面(含電子文本)承諾作出行政審批決定。

對政務服務事項中需要提交的申請人身份證明原件(包括自然人身份證和公司營業執照等)作為實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審批的證明材料,經申請人承諾其複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免於提交。除身份證明原件外需要由行政機關或其他機構出具的批准、培訓合格、檢驗合格等有關材料,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條件、標準、要求,願意承擔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的免於提交。

四、規範辦理工作流程

(一)海事部門告知。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海事部門收到申請後,應當通過告知承諾書(告知承諾書格式文本要在試點單位對外服務場所和門戶網站上公示,方便申請人索取或下載),向申請人告知下列內容:

1.行政審批事項所依據的主要法律、法規、規章的名稱和相關條款;

2.准予行政審批應當具備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3.需要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名稱、方式和期限;

4.申請人作出承諾的時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諾、作出不實承諾和違反承諾的法律後果;

5.認為應當告知的其他內容。

(二)申請人承諾。申請人知曉告知承諾內容,願意作出承諾的,應填寫申請人基本信息,並對下列內容作出確認和承諾:

1.所填寫的基本信息真實、準確;

2.已經知曉海事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

3.自身能夠滿足海事部門告知的條件、標準和技術要求;

4.能夠在約定期限內,提交海事部門告知的相關材料;

5.願意承擔不實承諾、違反承諾的法律責任;

6.所作承諾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申請人應當將經簽章的告知承諾書當面遞交、郵寄或者通過網上政務中心提交給海事部門。

(三)承諾書的留存。申請人應當向海事部門提交申請材料、承諾書等相關材料。承諾書一式兩份,由海事部門和申請人各保存一份。

(四)審批決定。海事部門收到申請材料、承諾書等相關材料後,審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能夠當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應噹噹場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相應的行政審批證件依法送達申請人。對不符合告知承諾條件的,出具《不適用申請人承諾制告知書》,申請人改由一般程序申辦。

(五)不適用告知承諾。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海事信用評價等級為較差(C)或差(D)的,不適用告知承諾。

(六)申請人不願意承諾的辦理。對實行告知承諾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不選擇告知承諾方式的,海事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審批。

五、告知承諾後續監管

(一)檢查核查。海事部門作出准予行政審批決定後,對需現場核查類事項,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是否屬實進行檢查。不需要現場核查類事項,由相關部門納入日常監管,督促申請人履行相關責任。發現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海事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海事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且申請人無法聯繫的,經公告後依法註銷其行政審批證件,並向社會公布。

(二)對違反承諾行為的處罰。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審批的申請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三)誠信管理。海事部門應當建立申請人誠信檔案。海事部門在審查、後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者違反承諾的,海事部門應當記入海事信用信息平台,並對該申請人2年以內不再適用告知承諾的審批方式。相關失信信息按照相關規定同步納入交通運輸部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台。

六、工作步驟

(一)成立領導小組(2019年5月)。

上海海事局成立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分別由局長和分管副局長擔任,各業務處室及處室辦事機構、各分支局負責人擔任組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法規規範處,負責協調工作開展。

(二)組織開展試點(2019年6月至11月)。

上海海事局按照本實施方案積極有序開展試點工作,制定相關辦法,確保完成試點任務,取得工作實效。

(三)開展試點評估(2019年11月)。

2019年11月底前,上海海事局對試點情況、主要做法和成效、建立的制度和規範、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進行總結,形成書面材料報部。根據評估情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試點措施,力爭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不斷提高審批效率和質量。

七、有關要求

(一)加強統籌指導。部海事局、部法制司加強對試點工作的統籌協調和業務指導,配合司法部做好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試點工作。

(二)加強組織實施。上海海事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明確責任分工、精心組織實施。試點過程中要注意不斷完善試點方案、總結經驗,工作中的有關問題及時報部。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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