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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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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試行)
制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8年7月17日於北京市

互聯網醫院基本標準

(試行)


申請設置互聯網醫院或者以互聯網醫院作為第二名稱的,應當符合本標準。

一、診療科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確定診療科目,不得超出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診療科目範圍。

二、科室設置

互聯網醫院根據開展業務內容設置相應臨床科室,並與所依託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保持一致。必須設置醫療質量管理部門、信息技術服務與管理部門、藥學服務部門。

三、人員

(一)互聯網醫院開設的臨床科室,其對應的實體醫療機構臨床科室至少有1名正高級、1名副高級職稱的執業醫師註冊在本機構(可多點執業)。

(二)互聯網醫院有專人負責互聯網醫院的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電子病歷的管理,提供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維護等技術服務,確保互聯網醫院系統穩定運行。

(三)有專職藥師負責在線處方審核工作,確保業務時間至少有1名藥師在崗審核處方。藥師人力資源不足時,可通過合作方式,由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機構藥師進行處方審核。

(四)相關人員必須經過醫療衛生法律法規、醫療服務相關政策、各項規章制度、崗位職責、流程規範和應急預案的培訓,確保其掌握服務流程,明確可能存在的風險。

四、房屋和設備設施

(一)用於互聯網醫院運行的服務器不少於2套,數據庫服務器與應用系統服務器需劃分。存放服務器的機房應當具備雙路供電或緊急發電設施。存儲醫療數據的服務器不得存放在境外。

(二)擁有至少2套開展互聯網醫院業務的音視頻通訊系統(含必要的軟件系統和硬件設備)。

(三)具備高速率高可靠的網絡接入,業務使用的網絡帶寬不低於10Mbps,且至少由兩家寬帶網絡供應商提供服務。鼓勵有條件的互聯網醫院接入互聯網專線、虛擬專用網(VPN),保障醫療相關數據傳輸服務質量。

(四)建立數據訪問控制信息系統,確保系統穩定和服務全程留痕,並與實體醫療機構的HIS、PACS/RIS、LIS系統實現數據交換與共享。

(五)具備遠程會診、遠程門診、遠程病理診斷、遠程醫學影像診斷和遠程心電診斷等功能。

(六)信息系統實施第三級信息安全等級保護。

五、規章制度

建立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體系和相關管理制度、人員崗位職責、服務流程。規章制度應當包括互聯網醫療服務管理制度、互聯網醫院信息系統使用管理制度、互聯網醫療質量控制和評價制度、在線處方管理制度、患者知情同意與登記制度、在線醫療文書管理制度、在線複診患者風險評估與突發狀況預防處置制度、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停電、斷網、設備故障、網絡信息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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