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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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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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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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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

(2016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的審查和監督,規範政府收支行為,強化預算約束,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監督預算執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應當依法履行預算審查監督職責,加強預算審查監督機構隊伍建設。

省、州(市)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對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縣(市、區)人大財經委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未設立人大財經委的,由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對本級預算調整初步方案、本級決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見。

人大常委會設預算工作委員會的,由預算工作委員會協助人大財經委承擔審查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和監督預算執行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採取聽取和審議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特定問題調查、詢問和質詢等方式,對本級和下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

鄉(鎮)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人大代表),採取聽取和討論人民政府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視察、專題調研等方式,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各級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預算、決算和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在3個月內將匯總的研究處理情況書面報告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

第五條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開展預算審查監督工作時,應當廣泛聽取本級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意見;可以組成人大代表預算審查小組集中審查,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專家提供諮詢和技術服務。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在初步審查或者研究提出意見時,應當徵求本級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的意見。人大各專門委員會和人大常委會各工作機構應當對其所聯繫部門的預算、決算草案進行調研並提出意見。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在批准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決議、決定以及審查結果報告。

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預算、預算調整、決算報告及報表批准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預算、決算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公開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專項轉移支付公開到地區和項目;公開經批准的本地區債務限額、債務餘額和債務發行、使用、償還等情況;並重點說明政府採購、資金績效等事項。

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在本部門、本單位預算、決算批覆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部門預算、決算應當公開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按功能分類公開到項,按經濟性質分類公開到款,並重點說明機關運行經費、重點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績效情況、部門決算數與上年決算數和年初預算數增減變動原因等事項。政府採購、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及財政補貼情況應當及時公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結束後20日內,向社會公開審計工作報告、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除涉密信息外,預決算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主要媒體等向社會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規範完整、通俗易懂,便於公眾查閱和監督。

第二章 預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編制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政府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嚴格控制政府債務規模,建立債務風險評估和預警機制、應急處置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確定預算收入的預期目標,不得向預算收入徵收部門和單位下達收入指標。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應當實行績效管理,預算支出安排應當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參考依據。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預算編制情況,徵求意見。

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預算編制階段,了解本級預算草案和部門預算草案編制情況,採取多種形式聽取有關方面對預算安排的意見,並反饋給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省、州(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本級預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級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在大會舉行的20日前,報告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

本級預算草案初步方案應當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收支安排情況,分別說明編制原則、收入來源、支出重點和政策依據,並提供部門預算、轉移支付等相關資料。

省、州(市)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在大會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辦理。財政部門應當在大會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印發本級人大代表。

第十二條 鄉(鎮)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和決算草案由鄉(鎮)人民政府編制或者經批准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代編。縣(市、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在代編鄉(鎮)預算草案時,應當聽取鄉(鎮)人大代表、人大主席團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意見,並認真研究辦理。

縣(市、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縣(市、區)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鄉(鎮)人大主席團應當組織本級人大代表聽取選民和社會各界對預算草案的意見,並將人大代表意見反饋預算編制部門研究處理。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本級總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的正式文本和相關說明材料,說明材料包括預算安排的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等內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還應當同時提供部門預算草案。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向大會作關於總預算草案和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關於預算決議情況,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當年預算安排的原則、依據、支出政策和重點收支項目安排情況,完成預算擬採取的措施、工作重點,以及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等內容。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上一年預算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預算決議的要求;

(二)預算安排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本條例的規定;

(三)預算安排是否符合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是否貫徹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實可行;

(四)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安排是否適當;

(五)預算的編制是否完整、細化;

(六)上級政府提前下達的轉移支付預計數是否編入本級預算,本級政府是否提前下達下級政府轉移支付預計數。對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性支出預算是否規範、適當,結構是否合理,是否體現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邊境地區、革命老區和生態功能區的傾斜;

(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否規範,資金是否安全、是否實現保值增值;

(八)預算安排舉借的債務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規模是否適當,是否有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九)預算法規定可以在預算批准前安排的支出情況,是否在報告中作出說明;

(十)與預算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晰。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在審查本級預算草案時,對部門預算草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部門預算草案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是否客觀真實、全面完整;

(二)部門所有收支是否編入預算,非稅收入預算編制是否科學合理;

(三)項目支出預算是否突出重點、績效目標是否明確、措施是否具體,預算安排是否細化到具體項目;

(四)預算管理是否規範,結餘結轉規模是否適當,內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實施預算的措施是否可行。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的開發區(管理區、工業園區等)、派出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編制預算,納入本級政府預算,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可以採取代表團分組會議、聯組會議或者組織部分代表集中審查的方式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進行審查。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派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人大代表詢問。人大代表對預算草案及其報告提出的審查意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應當研究辦理,並在會議期間向人大代表反饋研究辦理情況。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人大財經委、縣(市、區)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代表的審查意見,對預算草案作進一步審查,並向大會主席團作審查結果報告。審查結果報告經大會主席團通過後,於大會表決前印發人大代表。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大會主席團、人大常委會、各專門委員會、人大代表依法聯名,可以書面提出預算草案修正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審議或者研究,並徵求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意見後,再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或者是否提交大會審議、表決。預算草案修正案,應當對所提議的事項、理由作出說明。提出增加支出的修正案,應當提出增加收入或者減少其他支出的具體方案。

對交付表決的預算草案,有修正案的,先表決修正案,再表決關於預算的決議草案。修正案通過後,本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決議修改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批准本級預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批覆本級各部門預算和下達下級人民政府的轉移支付預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及時報告批覆和下達的匯總分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章 預算執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堅持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支出必須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加強結餘結轉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加強對預算執行的監督,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應當自覺接受監督,全面、真實反映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 預算執行情況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行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關預算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為實現預算採取的各項措施以及推進財稅體制改革情況;

(三)預算收入征繳入庫情況,非稅收入管理情況;

(四)本級預算及其部門預算支出是否按批准的預算執行,預算資金的撥付和使用績效評價情況,轉移支付資金的安排、下達和使用情況,有無截留、扣減或者挪用情況,結餘結轉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五)超收收入的管理情況,短收及其處理情況,預備費、預算穩定調節基金管理情況;

(六)國庫辦理預算收入收納、劃分、留解、退付、預算資金撥付情況,財政專戶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社會保險基金和國有資本管理情況;

(八)重點支出和重大投資項目預算執行情況。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監督預算執行時,可以要求本級人民政府安排審計部門對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進行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並向人大常委會報告審計結果。

第二十六條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聽取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關於預算執行、管理和審計情況的匯報;可以對本級部門預算、重點支出、重大投資項目的預算執行、資金管理、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績效情況等進行監督,並將結果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當年上一階段預算執行情況,並提交相關數據表格。數據表格應當按照批准的預算列示執行數額、執行進度,並與上年同期數額作比較。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預算收支發生較大變動、制定重大財稅政策、調整財政體制等預算執行和管理中的重要情況,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稅務部門、人民銀行應當定期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送預算執行情況、國庫資金運行情況等相關資料。

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預算執行審計項目計劃時,應當徵求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意見。對預算執行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通報。

第四章 預算調整的審查和批准

第二十九條 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在預算執行中,需要調整預算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當年10月底前編制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預算調整方案的報告應當說明預算調整的原因、數額、資金來源、資金用途、政策依據和績效目標。預算調整方案應當列示預算調整資金安排的具體項目和金額,按其功能分類編列到項,本級一般公共預算的基本支出,按其經濟性質分類編列到款。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分地區編制,專項轉移支付分地區、分項目編制。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30日前,將預算調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主席團提交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預算調整方案,重點審查下列內容:

(一)預算調整是否符合預算法的規定,是否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二)預算調整方案是否完整、細化、可行,增加支出是否有資金來源;

(三)提出增加舉借債務的理由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切實可行的償還計劃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

(四)與預算調整有關重要事項的說明是否清楚。

第三十三條 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預算調整方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預算調整方案是否符合預算法作出評價;

(二)對預算調整的事項是否可行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預算調整方案提出建議;

(四)對執行調整預算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五章 決算的審查和批准

第三十四條 預算年度終結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決算草案,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30日前,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送交本級人大財經委進行初步審查,或者送交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徵求意見,並提交部門決算報表等相關材料。

人大財經委或者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15日前,提出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反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在人大常委會會議舉行的5日前書面反饋辦理情況。

初步審查意見或者研究意見及其辦理情況的報告,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期間,印發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20日前,向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報告對上一年度本級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結果,並提交審計查出問題的有關材料。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的5日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審計工作報告的正式文本。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5日前,向大會提交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的正式文本。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6月至9月期間,將上一年度本級決算草案及其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

決算報告應當重點說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准的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資金使用績效情況和財政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等。

決算草案應當經本級人民政府審計部門審計。決算草案與預算相對應,按照預算數、調整預算數、決算數分別列出,並與上年決算數作比較,變化較大的應當作出說明。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准本級決算草案時,應當提出審計部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

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下列內容:

(一)本級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情況;

(二)本級部門(含直屬單位)、下級政府預算執行和決算,以及機關運行經費的審計情況;

(三)國有資產、國有資源和領導幹部履行經濟責任的審計情況;

(四)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重大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和決算的審計情況;

(五)政府債務資金使用、管理的審計情況;

(六)本級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決定中要求重點專項審計或者審計調查的情況;

(七)加強和改進預算管理的意見;

(八)與審計相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四十條 人大常委會、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應當依照預算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審計工作報告,對本級決算草案進行審查,並將下列事項列入重點審查內容:

(一)控制結餘結轉資金規模的措施和結果;

(二)預算績效管理措施和績效目標實現情況;

(三)政府債務風險控制情況;

(四)部門預算管理、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執行情況;

(五)跨年度預算平衡情況;

(六)審計查出問題以及整改情況。

第四十一條 人大財經委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關於本級決算草案的審查結果報告。

審查結果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對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預算決議的情況作出評價;

(二)對審計部門開展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情況作出評價;

(三)對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決算草案提出建議;

(四)對改進預決算管理、提高預算績效、加強審計監督和審計查出問題整改等方面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關於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必要時,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本級人民政府應當認真整改審計查出的問題,並將整改情況於當年年底前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人大常委會應當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於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加強對被審計單位審計查出問題及整改情況的跟蹤監督。

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或者整改情況報告時,經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決定,可以要求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列席人大常委會會議,聽取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建議,接受詢問。

第四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批准本級決算後,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20日內向本級各部門批覆決算,同時將批覆的部門決算抄送本級人大財經委和人大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並報告批覆的匯總分析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匯總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決算,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一)未按規定編制、報送預算草案、預算調整方案、決算草案及部門預算、決算和有關材料,以及批覆預算、決算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進行預算調整的;

(三)未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送備案事項的;

(四)未按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有關預算體制調整、財稅改革、審計等預算執行和管理中重要情況的;

(五)未研究辦理並按時反饋預算、決算審議意見、初審意見,以及詢問和質詢意見的;

(六)違反規定安排使用超收收入的;

(七)對審計查出問題未進行整改落實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大常委會、鄉(鎮)人大主席團給予通報,並責令限期改正;由有關部門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屬於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者任命的,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求其作出檢查,情節嚴重的,依法撤銷或者罷免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批准的預算執行,截留、扣減或挪用上級補助專項資金的;

(二)項目支出預算的執行未實現績效目標,並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違反規定進行不同預算科目、級次間資金調劑的。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對自治州、自治縣預算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進行審查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0年12月1日雲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雲南省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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