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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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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條例
制定機關: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艾滋病防治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7年4月26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施行日期2017年6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

艾滋病防治條例

(2017年1月13日雲南省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17年3月31日雲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加強艾滋病防治,保障公民身心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雲南省艾滋病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艾滋病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具體負責、全社會共同參與,以家庭為基礎、社區為依託、專業機構技術為支撐、多項防治措施並舉的綜合防治機制。

第四條 自治州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領導,將艾滋病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艾滋病防治工作考評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五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防艾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防艾委員會設立辦公室,配備相應工作人員,負責日常工作。

防艾委員會各成員單位應當根據本部門的工作職能,加強協調配合,履行防艾工作職責。

第六條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年度工作任務目標,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監測檢測、行為干預、關懷救治等綜合防治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鼓勵村(居)民委員會制定艾滋病防治「居民公約」或「村規民約」,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七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艾滋病防治專項經費,每年按常駐人口人均不低於2元的標準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於艾滋病防治工作。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各級防治艾滋病專項經費使用的管理。

第八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對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非政府組織給予資金、技術等支持。

第九條 自治州、縣(市)防艾委員會及相關部門,可以根據國家和省的授權,依法開展邊境地區艾滋病防治交流與合作。

第十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艾滋病職業暴露防護知識的培訓和防範工作。各部門對發生艾滋病職業暴露的工作人員,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給予適當的病假及生活補助,符合工傷的享受工傷待遇。

第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防治艾滋病宣傳教育工作,採取多種形式,普及艾滋病預防知識;鼓勵使用當地民族語言文字進行防治艾滋病宣傳教育。

自治州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本單位人員、社區居民、村民、外來務工人員、外籍人員防治艾滋病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媒體單位,以及從事網絡、移動通信、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免費刊登、播放艾滋病防治公益廣告,面向社會開展艾滋病防治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建立預防艾滋病健康教育機制;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設置艾滋病預防、毒品危害和性健康教育知識課程,保證每學年小學不少於4課時,初中、高中及中專、高等院校不少於6課時。

第十四條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為艾滋病防治提供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工作人員艾滋病基本知識、醫源性感染防控、職業暴露防護、相關法律法規等知識的宣傳和培訓。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的社會道德和相關法律法規知識宣傳教育,建立隨訪責任人制度。

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加強對入境人員艾滋病防治的宣傳、諮詢和監測等工作。

第十五條 縣(市)公安機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出租房租住人員的管理,建立數據庫,每季度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數據信息,並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租住人員開展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等工作。

出租房業主應當配合衛生計生部門,組織租房者每年至少一次到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機構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發放衛生計生部門提供的免費安全套。

第十六條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髮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積極開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在適當位置擺放免費安全套。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督導推廣使用安全套預防艾滋病工作,工商、文體、旅遊、食品藥品等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定期督促經營者在經營場所擺放和推廣使用安全套。

第十七條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髮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對可能造成艾滋病傳播的公用物品和器具進行消毒,保證其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髮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應當組織服務人員每6個月到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經營者不得安排未經過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和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直接為顧客服務。

第十八條 對營業性公共場所和出租房檢測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應當將艾滋病病毒抗體陽性確證結果書面告知其本人。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在依法打擊賣淫、嫖娼、吸毒、聚眾淫亂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應當及時告知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對查處的人員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公安機關、戒毒場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部門對被依法逮捕、拘留、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進行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提供隨訪、抗病毒治療等醫療服務。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內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集中管理。在其依法獲准離開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時,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將人員基本情況書面告知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根據艾滋病防治工作需要,可以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實行集中救助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毒與艾滋病防治工作協調機制,公安機關、戒毒場所應當配合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開展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有效預防艾滋病傳播。

戒毒康復場所、社區戒毒(康復)關愛中心應當為社區戒毒藥物維持治療者繼續提供藥物維持治療服務。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提供技術支持。

自治州內合法入境、居留的外國籍吸毒人員,經醫學檢查符合條件的,可以參加社區藥物維持治療。

第二十二條 凡在自治州內進行婚姻登記或者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人員、領取生育服務證的育齡婦女,應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第二十三條 自治州內的醫療機構醫務人員有責任對相關就診者提供艾滋病知識宣傳、諮詢、檢測服務工作。在自願或者知情不拒絕的情況下應當為就診者、健康體檢人員提供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對發現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實行首診醫生負責制,及時告知病人檢測結果、完成登記備案並報告相關部門。

第二十四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將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事實及時告知其配偶、性伴侶;如不告知的,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確定的隨訪責任人有權在1個月內將感染情況告知其配偶及性伴侶,其配偶、性伴侶應當接受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第二十五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離開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1個月以上的,離開前應當主動告知隨訪責任人或者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第二十六條 自治州、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高危人群的行為干預工作。高危人群應當每3至6個月進行一次艾滋病病毒抗體檢測。

各檢測機構發現的外國籍、無國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應當及時報告縣(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高危人群檢測時在知情不拒絕的情況下檢測機構可以採集指紋或者虹膜等人體生物識別信息。

第二十七條 自治州內涉外婚姻家庭中外國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合法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外國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經艾滋病抗病毒治療定點醫療機構評估後,可以參加艾滋病抗病毒治療。

第二十八條 對參保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治療期間的門診檢查費、治療費,屬於醫保支付範圍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報銷。

第二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將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供的、符合救助政策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納入救助範圍。

艾滋病棄嬰應當由民政部門按照棄嬰管理辦法,進行安置和救助。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衛生計生、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防治艾滋病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泄露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身份信息的;

(二)挪用、占用艾滋病防治專項經費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四)失職瀆職、弄虛作假、隱瞞疫情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一條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髮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 提供住宿、娛樂、沐浴、美容美髮服務的營業性公共場所的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對隨訪責任人進行威脅恐嚇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本條例未作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經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報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實施。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解釋。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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