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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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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制定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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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雲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雲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雲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2007年7月27日雲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

第三章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

第四章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與防疫

第五章 實驗動物生物安全與實驗動物福利

第六章 實驗動物管理與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的質量,維護公共衛生安全,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及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應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州(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協助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衛生、教育、農業、林業、環保、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藥品監督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第五條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實驗動物質量標準分為四級:一級為普通級,二級為清潔級,三級為無特定病原體級,四級為無菌級(包括悉生動物)。

實驗動物的質量監控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第二章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人員

第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管理機構,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負責對實驗動物項目的管理和對動物實驗倫理審查。

第七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專業培訓,並經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遵守實驗動物管理的各項規定。

第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參加實驗動物相關專業的繼續教育;根據專業技術人員的崗位特點和專業水平評定、晉升其專業技術職務;組織技術工人參加技術等級考核。

第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應當對從事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採取安全防護措施,每年組織身體健康檢查,確保工作人員的安全。

第三章 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

第十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並在許可範圍內進行相關活動。

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適用於從事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保種、引種、繁育、供應、運輸和經營。

第十一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實驗動物種子中心或者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

(二)實驗動物的生產環境設施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標準要求,具有保證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質量的基本檢測手段;

(三)實驗動物飼料、籠具、墊料、飲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四)具有保證實驗動物質量和正常生產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第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用國際、國家認可的品種、品系和標準的繁育方法,其生產的產品應當取得質量合格證或者品質鑑定證書。

鼓勵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單位申請建立保種或者種源基地,培育實驗動物新品種、品系。

第十三條 動物實驗需要使用野生動物的,應當經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實驗動物的建設項目和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動物實驗,應當依法進行環境評價。

第十四條 不同來源、品種、品系,不同實驗目的及其他可能相互影響的實驗動物,應當分開飼養。

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實驗室應當分開設立。

第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生產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遺傳學、微生物學、寄生蟲學、營養學的要求和飼育環境的國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監測。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應當具有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生產的單位和個人,在供應、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應當出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提供質量合格證或者品質鑑定證書。

質量合格證應當標明實驗動物或者相關產品的名稱、等級、數量、質量檢測情況、購買單位名稱、出售日期等內容,由出售單位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公章。

第十七條 運輸實驗動物的工具和籠器具,應當符合所運輸實驗動物的微生物和環境控制標準。

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不得在同一籠器具內混合裝運。

第十八條 使用實驗動物從事科學研究、檢定、檢驗以及利用實驗動物生產的藥品和相關產品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取得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並在許可範圍內從事相關活動。

第十九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的飼育、實驗、觀察及利用實驗動物進行生產的環境及設施、設備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二)實驗動物飼料、籠具、墊料、飲用水等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三)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實驗動物飼養人員和動物實驗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五)從事感染性、化學染毒、放射性實驗及基因修飾研究、飼育、使用的,應當經有關主管部門認可。

第二十條 動物實驗應當選用相應等級要求的實驗動物,使用的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應當來自有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並且質量合格。

同一間實驗室不得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

第二十一條 與實驗動物有關的科研立項,科技成果的驗收、鑑定、評獎,進行檢定檢驗和以實驗動物為原料或者載體生產產品的,應當把使用合格實驗動物和具備相應等級的動物實驗環境設施作為基本條件。

第四章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與防疫

第二十二條 從事實驗動物質量及相關環境設施條件檢測工作的質量檢測機構,應當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合格。

檢驗機構應當執行國家檢測標準、方法和操作規程,依法出具檢驗結果。

第二十三條 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不同使用要求進行。

使用野生動物的,應當採取隔離檢疫措施。

第二十四條 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同時立即報告當地動物防疫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並報當地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 從事實驗動物相關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屍體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章 實驗動物生物安全與實驗動物福利

第二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生物安全的相關規定,防止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實驗動物及病原體流出實驗動物環境設施,發生流出的,應當及時採取相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開展病原體感染、化學染毒和放射性動物實驗等工作,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報批手續。

第二十七條 涉及動物實驗倫理問題和物種安全的工作,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善待實驗動物,維護動物福利,不得虐待實驗動物;逐步開展動物實驗替代、優化方法的研究與應用,儘量減少動物使用量。對不再使用的實驗動物活體,應當採取儘量減輕痛苦的方式妥善處置。

第六章 實驗動物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在3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書面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答覆申請人;受理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45日內進行現場檢查核驗和組織專家評審;經專家評審合格的,應當在15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並予以公示,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見。

第三十條 省、州(市)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與使用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監督檢查;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示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一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實驗動物專家委員會,為實驗動物管理工作提供諮詢和服務。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聘請實驗動物質量義務監督員,協助對實驗動物的生產與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舉報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 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的單位和個人建立信用檔案,並依法向社會公示實驗動物單位和個人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八條的規定,不按照許可證的許可範圍生產或者使用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許可證並予以公告。

未取得許可證,擅自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等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責令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暫扣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

(一)安排未經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

(二)從事實驗動物工作未採取防護措施的;

(三)對不同來源、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實驗動物不分開飼養或者實驗動物飼育室和動物實驗室不分開設立的;

(四)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的記錄和統計報告不完整、不準確的;

(五)供應、出售實驗動物及相關產品時,不出示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和提供質量合格證的;

(六)將不同品種、品系、性別和等級的實驗動物,在同一籠器具內混合裝運的;

(七)實驗動物的環境設施、飼料、籠具、墊料、飲水不符合國家標準的;

(八)在同一間實驗室同時進行不同品種、不同等級或者互有干擾的動物實驗的;

(九)虐待實驗動物的。

第三十五條 檢驗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或者偽造檢驗報告的,按質量技術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或者人畜共患疾病時,未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未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動物防疫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實驗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和實驗動物屍體未進行無害化處理,影響公共衛生安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公共衛生安全的實驗動物及病原體流出實驗動物環境設施,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和未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由省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暫扣其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許可證,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銷其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材料的;

(三)在受理、審查、決定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四)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全部內容的;

(五)未依法說明不受理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實施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七)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實施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許可決定的;

(八)在辦理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許可、實施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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