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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縣彝區民主改革劃分農村階級成分補充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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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縣彝區民主改革劃分農村階級成分補充辦法
1957年2月5日
發布機關:九龍縣人民政府
原註為草案

為了在民主改革中劃清農村階級界限,便於幹部和群眾掌握改革政策,特規定本補充辦法。

第一條:在民主改革中,農村只劃奴隸主(或地主)、小土地出租者、勞動者和奴 隸等成分。

第二條:確定各種成分的時間,自 1956年元月1 日起到民主改革開始時止。

奴 隸 主 (或地主)

第三條:奴隸主不勞動,占有鍋莊娃子三個或安家娃子三戶以上;占有土地超過本 鄉每人平均數以上者、或家中雖有人參加主要勞動但剝削奴隸的勞動量超過自己勞動五 倍以上應劃為奴隸主。雖占有三個鍋莊娃子或三戶安家娃子但生活水平低於當地勞動人 民生活水平者,可不劃為奴隸主。

第四條:地主不勞動,占有土地為全鄉每人平均數三倍以上者。或家中雖有人參加 主要勞動但剝削雇用勞動量超過自己勞動五倍以上者。

小土地出租

第五條:占有土地為全鄉每人平均數三倍以上,雖有勞動力但從事其他職業而未參 加農業生產或因缺乏勞動力,土地出租由奴隸、勞動者耕種者,劃為小土地出租者。小 土地出租者每人平均土地超過本鄉每人平均數百分之二百以上的土地予以徵收(如本鄉每人平均數為三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數超出六畝以上者,徵收其超過部分)。如該項土 地確係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廢必須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 每人平均土地數雖超過本鄉每人平均數百分之二百者仍可酌情予以照顧。

勞 動 者

第六條:勞動者家中有人參加主要勞動,占有土地在本鄉每人平均數三倍以下,占 有鍋莊娃子二個或安家娃子二戶以下者。

奴 隸

第七條:鍋莊娃子是奴隸主的一種私有財產,自己一無所有(或只有極少一點生產 資料),在奴隸主家中終年無償勞動,完全沒有人身自由,應劃為奴隸。

第八條:凡本辦法未包括者,參照政務院的決定處理。

說 明

一 、 所謂主要勞動應以普通勞動者的勞動為標準,並由群眾民主評定(半勞動和附 帶勞動不計為主要勞動)。

二、 娃子的計算:

(一) 安家娃子一戶相當於鍋莊娃子一個計算。

(二) 奴隸主占有鍋莊娃子三個或安家娃子三戶,以上一、二條系相加計算,如某 戶占有鍋莊娃子一個、安家娃子二戶相加計算即已符合以上條件。

(三) 鍋莊娃子在十歲以下者不計算。

(四) 雖常年無償勞動,但有人身自由的勞動者不計算為鍋莊娃子。

(五) 幾戶共同占有的鍋莊娃子或安家娃子不計算。

九龍縣人民政府

1957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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