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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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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立法於民國24年3月1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3月15日
中華民國24年(1935年)4月1日
公布於民國24年4月1日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民國56年)

中華民國 24 年 3 月 15 日 制定16條
中華民國 24 年 4 月 1 日公布1.國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6 條;並自同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56 年 1 月 13 日 修正前[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56 年 1 月 28 日公布2.總統令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7 條
(原名稱: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施行法;新名稱:刑事訴訟法施行法)
中華民國 79 年 7 月 17 日 修正第5條
中華民國 79 年 8 月 3 日公布3.總統令修正公布第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5 日 修正第1, 5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0 月 20 日公布4.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8199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12 日 修正第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12 月 19 日公布5.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27260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3 日 增訂第7之1條
中華民國 90 年 1 月 12 日公布6.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007520 號令增訂公布第 7-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14 日 增訂第7之2, 7之3條
中華民國 92 年 2 月 6 日公布7.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200019340號令增訂公布第 7-2、7-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3 日 增訂第7之4條
中華民國 95 年 6 月 14 日公布8.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500085211號令增訂公布第 7-4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9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6 月 15 日 增訂第7之5條
中華民國 96 年 7 月 4 日公布9.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5871號令增訂公布第 7-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8 年 6 月 12 日 增訂第7之6條
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8 日公布1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800167911號令增訂公布第 7-6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7之7條
中華民國 103 年 6 月 18 日公布1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93361號令增訂公布第 7-7 條條文;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增訂第7之8條
中華民國 104 年 2 月 4 日公布1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13391號令增訂公布第 7-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增訂第7之9條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2 日公布13.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500063091號令增訂公布第 7-9 條條文;並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 增訂第7之10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6 日公布14.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5235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增訂第7之11條
中華民國 108 年 6 月 19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80005998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1 條條文;並自修正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 108 年 12 月 17 日 增訂第7之12條
中華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布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404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增訂第7之13條
中華民國 110 年 6 月 16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00005530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3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修正第7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2 月 18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014981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增訂第7之14條
中華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10010112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增訂第7之15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20.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37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增訂第7之16, 7之1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21 日公布21.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183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6、7-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 日 增訂第7之18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1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增訂第7之19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5 日公布2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109921號令增訂公布第 7-19 條條文

第一條

  本法稱舊刑事訴訟法者,謂中華民國十七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經開始偵查或審判之案件,除有特別規定外,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終結之。

第三條

  關於訴訟事件之管轄及不得上訴或抗告於第三審法院之限制,在法院組織法施行前,仍適用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

第四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由上級法院合併受理之牽連案件已經開始審判者,應由上級法院繼續審判。

第五條

  在公設辯護人未設定以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之辯護人,由審判長指定律師或學習推事充之。

第六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審判中羈押之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而其延長羈押已逾三次者,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視為撒銷羈押。其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後,延長羈押次數連同施行前合併計算已逾三次者,亦同。

第七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關於沒入保證金之裁定未執行者,除係被告逃匿者外,應免除之。

第八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所為之具保或責付,失其效力。

第九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對於扣押物之持有人裁定罰鍰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除之。

第十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六條、第一百十三條,對於證人所為賠償費用及罰鍰易科拘留之裁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應免除之。

第十一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對於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之書狀未敘述理由者,仍應依舊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命其提出理由書。

第十二條

  刑事訴訟法就訴訟行為定有期間者,其期間自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起算。但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刑事訴訟法法定期間已進行者,依舊刑事訴訟法所定期間計算。

第十三條

  刑事訴訟法施行前,裁判尚未執行完畢者,依刑事訴訟法執行之。

第十四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條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上訴者,應繼續審判。

第十五條

  依舊刑事訴訟法第五百一十條移送之附帶民事訴訟,若經該管民事法院裁定命繳納審判費者,不失其效力。

第十六條

  本法自刑事訴訟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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