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關於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和互派外交使節的聯合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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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關於兩國建立外交關係和互派外交使節的聯合公報
1956年5月30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56年/第2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埃及共和國政府考慮到兩國的相互願望,已經決定建立外交關係幷且互派大使級的外交代表。

一九五六年五月三十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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