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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於在商標圖樣和商品包裝上加注漢語拼音字母的聯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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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國文字改革委員會關於在商標圖樣和商品包裝上加注漢語拼音字母的聯合通知
1958年9月30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字改革委員會
文件

  積極地推行漢語拼音字母,輔助語文教學和推廣普通話,以適應文化革命和技術革命的需要,這是當前文字改革的首要任務。目前漢語拼音字母已在全國中小學校普遍教學,山東河北等省並用來作為鞏固掃盲的輔助工具,這就為全國範圍內廣泛推行漢語拼音字母造成了有利條件。商標和商品包裝是廣大人民日常接觸的東西,在商標和商品包裝上加注漢語拼音字母可以使這套字母深入群眾,家喻戶曉。這對我國文字改革工作,將起很大的推動作用。為此,我們就加注拼音的若干具體問題作如下的規定,希各地參照執行。

  (一)新設計的商標,必須儘可能在圖樣和商品包裝上的漢字下面加注漢語拼音字母。

  (二)已經註冊的商標,再印製圖樣和商品包裝時,也應當在漢字下面加注漢語拼音字母。

  (三)如果商標圖樣很小,全部加注漢語拼音字母有困難時,可以只在商標名稱上加注拼音字母。

  (四)加注拼音字母應一律以普通話語音,即北京語音為準,拼法必須正確(可查商務印書館出版的1958年版《同音字典》),遇有疑難,可就近請各省、市、自治區教育廳、局普通話推廣科協助解決。

  (五)出口商品的商標圖樣和包裝,不論是否印上外文,也應該加注拼音字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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