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關於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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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
〔53〕出機字第270號
1953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
有效期:1953年11月12日—2011年3月1日(不含本日)
2011年國家版權局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我署屢次收到河南、湖北、江西、江蘇、山東、廣西等地出版行政機關及出版杜、書店來函,報告各地機關團體任意翻印各出版社所出的書籍,侵害出版者及著作者版權,妨礙對出版工作的有效的處理和計劃發行,引起版本混亂情事。如河南省農林廳農委會翻印華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教材」一書達二十萬冊,而華北人民出版社已出有該書修正版,河南省農林廳農委會則是根據舊版本翻印的。又如中共廣西省委農村工作部翻印華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業生產合作杜」一書,而新華書店廣西分店就有存書。江西省翻印最多,據統計。南昌一市從1952年下半年至1953年2月,非出版單位翻印的書籍、圖片(不包括內部刊物)達186種,印一百餘萬冊又八萬張。有些翻印實在是完全不必要的。如南昌市青委翻印「消滅細菌戰」連環畫五千冊,南昌大學翻印「小二黑結婚」,無錫市紡織業同業工會編印「工廠會計手冊」十七種,內容全系轉載。我們認為這種現象弊害甚多,不但打亂出版發行計劃,造成很大的浪費,而且版本混亂。容易造成政治錯誤,應加以糾正。茲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同意,作如下規定:

一、 一切機關團體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圖片,以重版權,而免浪贊,並便利出版發行的有計劃的管理與改進。

二、 各地出版社,新華書店應主動地與各地機關團體密切聯繫,重視及時出版和供應各機關團體學習需要的書籍。各地機關團體如需要大量某項圖書供內部學習之用,應與當地新華書店聯繫,由新華書店負責統一調劑,儘量滿足各機關團體的需要。

三、 如各地機關團體對某項圖書需要量過大,新華書店無存書或不能及時供應時,可商請原出版單位同意後翻印。原出版單位如同意翻印,應注意及時地供給妥善版本,如原書需要修改或有問題不適宜翻印者,應說明理由,迅速回答。原出版單位並有權向翻印者取得合理的版權報酬。

四、 各機關團體宣傳需要,須自行編輯書籍而此種書籍又要向社會上公開發行者,經一定的領導機關同意後,可交由當地國營出版社境一出版。如本省沒有出版社,可以商請大區國營出版社或本省報社出版。如編輯書籍在機關團體內部分發,而不向外發行,可允其自行出版。

五、 各地機關團體一般不得翻印私營出版社的出版物,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須翻印者,在徵求原出版單位同意時應通過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進行。

以上規定,請轉知有關機關團體和所屬出版發行單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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