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關於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
這份文獻需要將對應的漢字進行繁體化或正體化。請按照本是傳統漢字的原文對本文進行校對,並且特別注意一簡對多繁及異體字的情況。但是,如果不能校對原文,請不要簡單地使用機器或者人工轉換,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中文簡化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56年後,以及新加坡自1969年後,所規定施行的漢字簡化制度。 1956年前的文獻應以傳統漢字(繁體字/正體字)保存。中華民國、香港、澳門文獻和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之前的聯合國文件亦應以傳統漢字保存。 部分中國大陸1956年之後的半簡半繁文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蒙古人民共和國邊界條約)應以其原文保存。 |
關於糾正任意翻印圖書現象的規定 〔53〕出機字第270號 1953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 有效期:1953年11月12日—2011年3月1日(不含本日) |
2011年國家版權局廢止第四批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宣佈廢止。 |
我署屢次收到河南、湖北、江西、江蘇、山東、廣西等地出版行政機關及出版杜、書店來函,報告各地機關團體任意翻印各出版社所出的書籍,侵害出版者及著作者版權,妨礙對出版工作的有效的處理和計劃發行,引起版本混亂情事。如河南省農林廳農委會翻印華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業生產互助合作教材」一書達二十萬冊,而華北人民出版社已出有該書修正版,河南省農林廳農委會則是根據舊版本翻印的。又如中共廣西省委農村工作部翻印華北人民出版社出版的「農業生產合作杜」一書,而新華書店廣西分店就有存書。江西省翻印最多,據統計。南昌一市從1952年下半年至1953年2月,非出版單位翻印的書籍、圖片(不包括內部刊物)達186種,印一百餘萬冊又八萬張。有些翻印實在是完全不必要的。如南昌市青委翻印「消滅細菌戰」連環畫五千冊,南昌大學翻印「小二黑結婚」,無錫市紡織業同業工會編印「工廠會計手冊」十七種,內容全系轉載。我們認為這種現象弊害甚多,不但打亂出版發行計劃,造成很大的浪費,而且版本混亂。容易造成政治錯誤,應加以糾正。茲經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文化教育委員會同意,作如下規定:
一、 一切機關團體不得擅自自印出版社出版的書籍、圖片,以重版權,而免浪贊,並便利出版發行的有計劃的管理與改進。
二、 各地出版社,新華書店應主動地與各地機關團體密切聯繫,重視及時出版和供應各機關團體學習需要的書籍。各地機關團體如需要大量某項圖書供內部學習之用,應與當地新華書店聯繫,由新華書店負責統一調劑,儘量滿足各機關團體的需要。
三、 如各地機關團體對某項圖書需要量過大,新華書店無存書或不能及時供應時,可商請原出版單位同意後翻印。原出版單位如同意翻印,應注意及時地供給妥善版本,如原書需要修改或有問題不適宜翻印者,應說明理由,迅速回答。原出版單位並有權向翻印者取得合理的版權報酬。
四、 各機關團體宣傳需要,須自行編輯書籍而此種書籍又要向社會上公開發行者,經一定的領導機關同意後,可交由當地國營出版社境一出版。如本省沒有出版社,可以商請大區國營出版社或本省報社出版。如編輯書籍在機關團體內部分發,而不向外發行,可允其自行出版。
五、 各地機關團體一般不得翻印私營出版社的出版物,如因特殊需要而必須翻印者,在徵求原出版單位同意時應通過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機關進行。
以上規定,請轉知有關機關團體和所屬出版發行單位。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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