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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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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制定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在維基數據編輯
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福建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福建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6年4月1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收錄於 國家法律法規數據庫在維基數據編輯

= 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 =

(2016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編輯]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推進和保障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批准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包括福州片區、廈門片區和平潭片區(以下簡稱片區)。

根據自貿試驗區建設與發展的需要,報經國務院批准的自貿試驗區擴展區域,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圍繞立足兩岸、服務全國、面向世界的戰略要求,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堅持擴大開放與深化改革相結合,強化功能培育,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建立與國際投資貿易規則相適應的制度與監管模式,建設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

第四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成為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功能突出、服務體系健全、監管高效便捷、法治環境規範的自由貿易園區,在服務經濟轉型發展、對台合作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核心區建設中發揮示範引領作用。

第五條 片區應當根據發展定位和目標,優勢互補,錯位發展,加強協作,相互促進。

福州片區重點建設先進製造業基地、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交流合作的重要平台、兩岸服務貿易與金融創新合作示範區;廈門片區重點建設兩岸新興產業和現代服務業合作示範區、東南國際航運中心、兩岸區域性金融服務中心和兩岸貿易中心;平潭片區重點建設兩岸共同家園和國際旅遊島。

第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鼓勵改革創新、允許試錯、寬容失敗的機制,完善以支持改革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體系,充分激發創新活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編輯]

第七條 按照統籌管理、分級負責、精幹高效的原則,建立權責明確、部門協調、運行高效的自貿試驗區管理體制。

第八條 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領導組織、統籌協調自貿試驗區建設發展工作。

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設在省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承擔領導小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總體方案》,協調推進各項試驗任務;

(二)擬定總體發展規劃,指導、督促片區和有關部門完善發展規劃並落實階段性改革任務;

(三)指導片區制定有關行政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建立片區聯動合作機制;

(四)依法組織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等有關工作;

(五)組織片區開展評估工作;

(六)建立信息發布制度;

(七)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務。

第九條 片區所在設區的市和平潭綜合實驗區成立片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制定促進片區改革創新的政策措施,加強對片區發展中重大問題的協調,統籌推進片區的改革發展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在自貿試驗區各片區設立派出機構(以下簡稱片區管理機構),負責片區具體事務,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落實片區各項試驗任務;

(二)組織實施片區發展規劃,統籌片區產業布局和重大項目引進與建設;

(三)制定實施片區行政管理制度,組織開展片區內行政許可、行政處罰、公共服務等行政事務;

(四)組織實施片區綜合監管工作;

(五)協調有關部門在片區內的行政工作;

(六)做好信息管理、發布工作,為社會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依法行使的其他職責。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和片區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應當遵循簡政放權、高效便捷的原則,將經濟社會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程序授權或者委託給片區管理機構。

海關、檢驗檢疫、邊檢、海事、稅務等部門在片區設立的工作機構,應當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

第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顧問工作制度,為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第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綜合統計制度,及時統計相關數據,分析預測區內經濟社會的運行情況。

第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辦事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綜合評估機制,對試點政策執行情況進行綜合和專項評估,必要時委託第三方機構進行獨立評估,及時複製推廣改革創新經驗。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片區所在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推進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工作的情況,納入政府績效管理。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和評比項目以外,取消對自貿試驗區企業的檢查和評比項目。

除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外,自貿試驗區內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免收。

第三章 投資開放[編輯]

第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的管理模式。

負面清單之外的領域,按照內外資一致的原則,外商投資項目實行備案制,但國務院規定對國內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負面清單之內的領域,按照特別管理措施的要求實行准入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和變更實行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商事登記制度,簡化企業設立登記程序,營造寬鬆便捷的市場准入環境。

片區管理機構建立綜合行政服務平台,統一受理涉及企業管理的行政事務,實施綜合審批制度,推進投資體制改革。

第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簡化區內企業境外員工就業許可審批,對符合條件的境外員工,提供過境、入境、停居留便利。

推動區內符合條件的對外開放口岸實施更加便利的過境免簽證政策。

自貿試驗區為區內企業員工提供辦理出國出境證件便利。

第二十條 自貿試驗區鼓勵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境外投資,對一般境外投資項目和設立企業實行備案制。支持企業擴大對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投資,在產業合作、基地建設、融資保障、外匯管理等方面創新機制,完善境外投資合作的管理和服務,建立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

第四章 貿易便利[編輯]

第二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內深化通關一體化改革,創新通關、查驗、稅收征管機制,促進區內通關便利,推進自貿試驗區與進出境口岸間以及其他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貨物流轉監管制度創新。

第二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一點接入、一次申報、一次辦結」的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制度,加快建設電子口岸,形成區內海關、檢驗檢疫、海事、邊檢、外匯、稅務和商務等跨部門的綜合管理服務平台。

企業可以通過綜合管理服務平台一次性遞交口岸監管部門需要的標準化電子信息,口岸監管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通過平台向企業反饋。

第二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外之間為「一線」管理,區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與境內區外之間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安全高效管住」的原則,在區內建立與國際國內貿易發展需求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實行貨物實施狀態分類監管,推進動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審批負面清單制度。

第二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培育新型貿易業態和功能,形成以技術、品牌、質量、服務、文化為核心的貿易競爭優勢。

支持自貿試驗區企業開展保稅展示交易,符合條件的企業可以將保稅展示交易業務擴展至全省。發展飛機等跨境高端維修業態。

促進文化出版、生物技術、信息軟件、創意設計、影視動漫等產業升級發展。

第二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企業發展跨境電子商務,完善海關監管、檢驗檢疫、稅收征退、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撐系統,提供便捷高效的配套服務。

第二十六條 加強自貿試驗區航運產業集聚區的發展,創新具有國際競爭力的航運發展制度和運作模式。

國際船舶管理、國際遠洋航運、國際航空運輸服務、航運金融等領域對境外投資者擴大開放,放寬外資股權比例限制,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國際船舶管理企業,推進國際船舶登記制度創新。

簡化船舶進出自貿試驗區港口手續,推動相關電子數據自動填報。

第二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建立國際國內大宗商品交易和資源配置平台。支持企業在區內建立整合物流、貿易、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發展總部經濟和轉口貿易。

第二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在口岸通關、認證認可、標準計量等方面,加強與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沿線國家和地區的合作,提升貿易水平。

第五章 金融財稅創新[編輯]

第二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內創造條件穩步推進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利率市場化、人民幣跨境使用和外匯管理等方面的改革創新。

第三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探索本外幣賬戶管理新模式,區內機構和個人可以通過各類本外幣賬戶辦理經常項下和政策允許的資本項下結算業務。簡化人民幣涉外賬戶分類,促進跨境貿易、投融資結算便利化。

開展跨境人民幣業務創新,推進區內企業和個人跨境貿易與投資人民幣結算業務,發展跨境人民幣資金池業務。

支持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為跨境電子商務提供跨境本外幣支付結算服務。

第三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內試行資本項目限額內可兌換,符合條件的區內機構可以在限額內自主開展直接投資、併購、債務工具、金融類投資等交易,統一內外資企業外債政策,提高投融資便利化水平。

支持企業開展國際商業貸款等各類境外融資活動。支持企業本外幣資金集中運營管理。

第三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統一內外資融資租賃企業准入標準、設立審批和事中事後監管,支持企業拓展融資租賃經營範圍、融資渠道,推進融資租賃證券化,發展工程建設、飛機、船舶等大型設備保稅融資租賃,建設區域性融資租賃集聚區。

第三十三條 在完善監管法規的前提下,允許自貿試驗區內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試點發行企業和個人大額可轉讓存單、開辦外幣離岸業務,逐步開展商品場外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各類金融機構和互聯網金融的發展。支持在區內建立金融交易和服務平台,提供登記、託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務。

第三十五條 金融管理部門應當完善自貿試驗區金融風險監測、評估、防範和處置制度,健全風險監控指標和分類規則,建立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全面監管機制。

第三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實施促進投資、貿易和金融的有關稅收政策,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稅收政策試點。

海關特殊監管區實行內銷貨物選擇性徵稅,符合條件的區域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制度,落實「方便旗」船舶稅收優惠和啟運港退稅政策。

遵循稅制改革原則和國際慣例,研究完善適應境外股權投資和離岸業務發展的稅收政策。

第三十七條 稅務部門應當在自貿試驗區建立便捷的稅務服務體系,開展稅收征管現代化試點,推行聯合辦稅,逐步實現跨區域稅務便利化。

第六章 閩台交流與合作[編輯]

第三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按照同等優先、適當放寬的原則,推進閩台合作機制創新。

自貿試驗區探索閩台產業合作新模式,推進閩台合作研發創新,合作打造品牌,合作參與制定標準,拓展產業鏈多環節合作。

在產業扶持、科研活動、品牌建設、知識產權、市場開拓等方面,支持台資企業加快發展。

第三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對台服務貿易自由,在電信和運輸服務、商貿服務、建築業服務、產品認證服務、工程技術服務、專業技術服務等領域對台開放,取消或者放寬對台灣地區企業和居民的資質要求、股權比例限制、經營範圍等准入限制措施,推進閩台服務行業管理標準和規則相銜接,促進閩台服務要素便捷流動。

第四十條 自貿試驗區推動對台貨物貿易自由,建立閩台通關合作機制,在貨物通關、貿易統計、標準計量、原產地證書核查、檢驗檢測認證、運輸工具查驗等方面開展合作,逐步實現信息互換、監管互認、執法互助。

自貿試驗區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常規商品簡化進口檢驗檢疫手續,農產品、水產品、食品和花卉苗木等產品可以試行快速檢驗檢疫模式。

第四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支持兩岸金融機構先行先試,創新合作機制,開展跨境人民幣借貸款、外幣兌換和股權交易等業務,設立兩岸合資銀行、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

境外企業和個人可以開立新台幣賬戶,金融機構與台灣地區銀行之間可以開立新台幣同業往來賬戶,辦理多種形式結算業務,發展新台幣區域性銀行間市場交易。

第四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實施更加靈活便利的兩岸居民入出境政策。簡化台灣地區車輛進出境手續,完善配套服務,為台灣地區車輛進出提供便利。

第四十三條 推動自貿試驗區將台胞證號納入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管理體系進行服務,為台胞提供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方面的便利,支持台灣地區人才在自貿試驗區學習、就業、創業和居住。

第四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兩岸青年創業創新基地,完善創業創新扶持體系,為兩岸青年創業創新提供項目對接、創客空間建設、融資擔保等方面的支持。

第四十五條 平潭片區可以根據改革試點任務要求,探索實行更加開放的涉台投資貿易試驗措施。

第七章 綜合監管[編輯]

第四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完善管理規則,注重事中事後監管,推動形成行政監管、行業自律、社會監督、公眾參與的綜合監管體系。

自貿試驗區制定重大監管規則時,應當通過影響分析、專家論證、徵求利益相關人意見以及公開徵求意見等方式聽取各方意見。

第四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設統一的監管信息共享平台,整合監管信息資源,推動全程動態監管,提高聯合監管和協同服務的效能。片區管理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主動提供信息,參與信息交換和共享。

第四十八條 建立自貿試驗區內市場主體信用信息記錄、公開、共享和使用制度,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建立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製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查閱企業公示信息,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條 片區管理機構建立多部門合作協調、聯動執法的工作機制,實施集中統一的綜合行政執法。

第五十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配合國家有關部門實施外商投資國家安全審查。

第五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反壟斷工作機制。對涉及區內企業的壟斷行為,依法開展調查和執法。

第五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工作,嚴格查處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

自貿試驗區可以對區內企業採用國際通行的能源管理體系標準、先進環保設備技術和自願簽訂環境協議等方面制定鼓勵政策。

第五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風險防控和預警體系,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處置機制,確保改革試驗合理可控。

第八章 人才保障[編輯]

第五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更加開放的人才培養和引進政策,引進優質教育資源,開展教育綜合改革試驗,建立更加開放便利的境外學歷、學位、執業資格、資質、技能等級認定機制,引導人才聚集。

第五十五條 自貿試驗區應當提供規範有序、公開透明、便捷高效的人才公共服務。

鼓勵境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區內人才開發,提供市場化、專業化、個性化和多樣化的服務。

第五十六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以用人主體認可、業內認同和業績薪酬為導向的綜合人才評價機制,簡化認定程序,加強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的引進工作。

鼓勵和支持自貿試驗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聘任制等形式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人才。

第五十七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高層次人才特殊保障制度,為符合條件的人才提供住房、配偶安置、子女入學、醫保社保、便利往來等方面的服務。

高層次人才和團隊創辦或者領辦且具有重大經濟社會效益的創新創業項目,優先給予投融資便利、財政資助等方面的支持。

第五十八條 自貿試驗區建立人才獎勵制度,採取措施激勵各類人才創新創業,對有重大貢獻的人才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章 法治環境[編輯]

第五十九條 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暫時調整或停止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部分規定的,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出意見,依法定程序爭取國家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第六十條 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的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在監管、稅收和政府採購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

第六十一條 自貿試驗區內勞動者平等就業、取得報酬、休息休假、勞動保障、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參與企業民主管理等權利,受法律保護。

發揮工會在維護職工權益、促進勞動關係和諧穩定方面的作用。

第六十二條 自貿試驗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完善與國際接軌的知識產權管理體制機制和保護制度,優化知識產權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銜接機制。

第六十三條 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制度,屬於相對集中行政複議權範圍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人可以向片區管理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第六十四條 自貿試驗區內建立民商事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借鑑國際商事仲裁慣例,完善仲裁規則,提高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支持專業調解機構借鑑國際先進規則,完善調解制度,及時合理地化解各類糾紛。

在自貿試驗區依法設立的司法機構,公正高效地保障中外當事人合法權益。

第十章 附 則[編輯]

第六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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