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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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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2〕19號
2022年2月21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辦公廳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的通知

銀保監辦發〔2022〕19號

北京、遼寧、吉林、上海、湖北、廣東、重慶、四川、青島、深圳銀保監局,各理財公司及其控股股東,銀行業理財登記託管中心:

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啟動以來,總體運行平穩,市場反應積極,取得良好開局,在豐富商業養老金融產品、滿足人民群眾多樣化養老需求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進一步推動完善試點,加大養老理財產品供給,經銀保監會同意,現決定擴大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範圍,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3月1日起,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地區擴大至北京、瀋陽、長春、上海、武漢、廣州、重慶、成都、青島、深圳十地。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機構擴大至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交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農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中郵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興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信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十家理財公司。

二、試點範圍擴大後,對於已開展試點的工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光大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和招銀理財有限責任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由100億元人民幣提高至500億元人民幣;對於本次新增的試點理財公司,單家機構養老理財產品募集資金總規模上限為100億元人民幣。

三、試點範圍擴大後,試點理財公司應當在試點地區範圍內自主選擇一個或多個試點地區銷售養老理財產品,並採取有效方式嚴格控制銷售範圍,不得超出試點地區進行銷售。

四、試點理財公司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應當符合《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於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95號)相關規定。

五、試點理財公司應當持續優化養老理財產品方案,提高信息披露準確度和透明度,增加長期限產品供給,不得變相通過期限結構化設計規避監管要求,不得宣傳養老理財產品預期收益率。

六、貝萊德建信理財有限責任公司開展養老理財產品試點參照本通知執行。

七、銀保監會相關部門及試點地區銀保監局應當持續加強監管,做好政策解讀和總結評估,堅決查處各類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維護養老金融市場良好秩序。試點地區銀保監局對試點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報告銀保監會。

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2022年2月21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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