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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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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54號
2020年11月12日
發布機關:銀保監會
銀保監會網站

中國銀保監會關於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20〕54號

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保險資金直接投資未上市企業股權行為,加大保險資金對各類企業的股權融資支持力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現就保險資金財務性股權投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稱財務性股權投資是指保險集團(控股)公司、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統稱保險機構)以出資人名義投資並持有未上市企業股權,且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保險機構及其關聯方對該企業不構成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直接股權投資行為。

二、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在符合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條件下,綜合考慮償付能力、風險偏好、投資預算、資產負債等因素,依法依規自主選擇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

三、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應當依法登記設立且具有法人資格。標的企業所屬產業應當處於成長期、成熟期或者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具有明確的上市意向及較高的併購價值。

四、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所投資的標的企業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和確定的分紅制度,或者不具有市場、技術、資源、競爭優勢和資產增值價值;

(二)最近三年發生重大違約事件;

(三)面臨或出現核心管理及業務人員大量流失、目標市場或者核心業務競爭力喪失等重大不利變化;

(四)控股股東或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受到行政或監管機構重大處罰,或者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五)涉及巨額民事賠償、重大法律糾紛,或者股權權屬存在嚴重法律瑕疵或重大風險隱患,可能導致權屬爭議、權限落空或受損;

(六)與保險機構聘請的投資諮詢、法律服務、財務審計和資產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存在關聯關係;

(七)所屬行業或領域不符合宏觀政策導向及宏觀政策調控方向,或者被列為產業政策禁止准入、限制投資類名單,或者對保險機構構成潛在聲譽風險;

(八)高污染、高耗能、未達到國家節能和環保標準、產能過剩、技術附加值較低;

(九)直接從事房地產開發建設,包括開發或者銷售商業住宅;

(十)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保險資金投資市場化、法治化債轉股項目,可不受本條第(一)(二)項的限制。

五、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可以運用自有資金和與投資資產期限相匹配的責任準備金。

本條所稱自有資金,指保險機構本級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及其他自有資金。

六、保險機構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應當符合銀保監會規定的直接投資股權有關資質條件,加強股權投資能力建設,完善內部控制流程,採取有效措施防範操作風險和道德風險,不得進行內幕交易、利益輸送等損害保險機構利益的行為。

七、保險機構應當建立完善財務性股權投資基本制度,明確擬投資企業的行業範圍和主要條件,加強項目論證和風險管控,並報經董事會、經營管理層或其授權機構批准。

八、保險機構應當按照銀保監會關於非重大股權投資的監管要求,履行財務性股權投資報告程序。保險機構違反規定開展投資的,銀保監會將責令限期改正,依據相關規定採取限制股權投資行業範圍、責令調整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將依法對相關機構和人員給予行政處罰。

九、保險機構投資金融機構股權,金融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保監發〔2010〕79號)、《關於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2012〕59號)、《保險資金境外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保監發〔2012〕93號)關於保險資金直接股權投資行業範圍的條款,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停止執行。

2020年11月12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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