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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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
2024年1月23日於北京市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白皮書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1月23日發布《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白皮書。

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

(2024年1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

前言[編輯]

恐怖主義是人類社會的公敵,是對所有國家和全人類的挑戰,嚴重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反恐怖主義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責任。

長期以來,聯合國主導制定一系列公約等文件,領導和協調成員國共同打擊恐怖主義,推動將反恐怖主義工作納入法治軌道。世界各國紛紛響應聯合國號召,積極履行國際義務,制定和實施國內反恐怖主義法律,不斷加強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經過不懈努力,國際社會逐步建立起包括國際性、區域性公約,多邊、雙邊條約和協定,以及國內法在內的多層次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

中國作為恐怖主義受害國,長期面臨着恐怖主義的現實威脅。中國歷來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法治建設,通過締結或參加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修改完善刑事法律,不斷積累反恐怖主義法治經驗。面對國際國內恐怖活動的新情況、新形勢,中國持續深化對反恐怖主義法治工作的認識,全面總結本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規律特點和實踐做法,借鑑吸收他國有益經驗,制定反恐怖主義專門法律,完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規範和統一法律適用,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多年來,通過建立健全法律制度、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全面落實公正司法、切實加強人權保障等法治實踐,中國逐步探索出符合本國實際的反恐怖主義法治道路,有力維護了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為全球和地區安全穩定作出貢獻。

一、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日臻完善[編輯]

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和關聯組織主持下,國際社會陸續制定了13項全球性反恐怖主義公約,表明全球對打擊恐怖主義的基本立場和態度。從20世紀70年代末開始,為加強國際合作,有效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中國相繼加入或批准了《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關於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等。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國立足本國國情,堅持憲法原則,借鑑學習國際社會有益經驗,加快了國內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建設進程。

——修改完善刑事法律。恐怖活動犯罪是國際公認的嚴重刑事犯罪,是各國刑法打擊的重點。1997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新增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並加大了對相關恐怖活動犯罪的處罰力度。2001年美國「9·11」事件後,世界各國迅速採取有效措施打擊恐怖主義。同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專門完善恐怖活動犯罪刑法條款,明確刑法適用,對刑法作出八條補充修改。其中,為落實聯合國安理會第1373號決議,增設資助恐怖活動犯罪。同時,為懲治涉及恐怖活動洗錢的犯罪活動,將恐怖活動犯罪納入洗錢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在相關條款中進一步完善了為恐怖活動犯罪洗錢的罪刑規定。2015年8月,針對暴力恐怖犯罪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增設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罪,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罪以及利用極端主義破壞法律實施罪等罪名,並明確相關罪狀,細化刑罰適用。

此外,2012年、2018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兩次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其中,為適應懲治恐怖活動犯罪的需要,對恐怖活動犯罪偵查、起訴、審判程序等方面作出特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單獨或者聯合制定發布一系列司法解釋,進一步規範打擊恐怖活動犯罪的法律適用和訴訟程序。

——開展反恐專門立法。進入21世紀以來,世界範圍內接連發生一系列重大恐怖襲擊事件,各國紛紛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或者修訂完善原有法律。2011年10月,為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保障國家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對恐怖活動的定義、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及其職責、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認定及名單公布、開展反恐怖國際合作等作出規定,為後續立法工作打下堅實基礎。

2011年至2014年間,國際恐怖主義愈演愈烈,多國接連發生一系列重大恐怖襲擊事件,境內外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連續在新疆、北京、雲南等多地製造一系列暴力恐怖案(事)件,嚴重踐踏人類尊嚴。2014年4月,為總結治理恐怖活動犯罪經驗,完善反恐怖主義工作機制,堅決遏制暴恐活動多發、頻發、蔓延態勢,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牽頭多部門,在實地調查、研究論證、廣泛聽取徵求各方意見建議基礎上,起草反恐怖主義法。2014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初次審議,會後將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進行修改。2015年2月和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分別進行第二、第三次審議,均對草案進行完善。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該法作為反恐怖主義的專門性、綜合性法律,對中國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基本原則和立場、恐怖活動組織和人員的認定、安全防範、情報信息、調查、應對處置、國際合作、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作出全面規定,為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2018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進一步明晰行業主管部門職責,促進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有效開展。

事例一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反恐怖主義法草案初次審議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通過全國人大網將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並將草案印發各省(區、市)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高等院校、法學研究機構等單位徵求意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各方面意見,進一步完善了草案內容

——完善其他相關法律。為在反恐怖主義實踐中加強不同法律之間的系統性配合,填補法律漏洞,補齊短板,形成合力,中國不斷對相關法律中涉及反恐怖主義的具體內容進行完善。例如,200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對預防和遏制恐怖主義融資及相關違法犯罪活動作出規定;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對打擊恐怖主義和極端主義作出規定;2016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對不得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作出規定;2020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對依法運用武裝力量打擊恐怖主義等作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武裝警察法》對武警部隊參與防範和處置恐怖活動的任務作出規定;2020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對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的恐怖活動犯罪及其處罰作出規定。

——健全有關行政法規。為不斷適應反恐怖主義工作實踐需要,加強相關行政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協調配合,壓實各方責任,中國政府持續健全完善相關行政法規中涉及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條款。例如,2000年通過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散布恐怖內容的信息作出規定;2017年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恐怖活動作出規定;2023年通過的《未成年人網絡保護條例》對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含有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網絡信息作出規定。

——新增相關地方性法規。2016年反恐怖主義法施行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賦予的地方立法權限,新疆、浙江、湖南、上海、四川、福建、北京等地結合本地實際,陸續制定關於在本行政區域實施反恐怖主義法的辦法,新疆還專門制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細化工作措施手段,增強了可操作性。此外,部分地區還在制定宗教事務條例、平安建設條例等地方性法規的過程中,規定了加強反恐怖主義工作的內容。

——制定部門與地方政府規章。為更好落實反恐怖主義相關法律法規,做好本領域、本地區反恐怖主義工作,相關部門和地方政府依據法定權限與程序,相繼制定符合本領域和本地區實際需要、涉及反恐怖主義工作的有關規章。例如,2014年中國人民銀行、公安部與國家安全部聯合制定的《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對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的程序與行為作出專門規定;2021年青海省人民政府通過的《青海省鐵路安全管理辦法》,對建立反恐怖主義指揮協調機制、加強防範恐怖襲擊能力建設等作出規定。

歷經40餘年探索與實踐,中國以憲法為根本,逐步形成以反恐怖主義法為主體,刑事法律為骨幹,國家安全法等為保障,其他法律為補充,涵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等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

二、恐怖活動認定清晰、處罰規範[編輯]

中國法律明確規定了對恐怖活動的認定和處罰標準,視恐怖活動的危害程度,區分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犯罪行為,規定不同的法律責任。恐怖活動違法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標準由反恐怖主義法規定,恐怖活動犯罪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標準由刑法規定。

——清晰界定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等概念。中國反恐怖主義法對恐怖主義、恐怖活動等相關概念的界定具體且明確,與中國參加、締結的國際公約精神相一致,也與他國做法相通。其中,恐怖主義必須同時具備手段、目的和表現形式等要素,手段包括「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目的是通過「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財產,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以實現其政治、意識形態等目的」,表現形式為「主張和行為」;恐怖活動則必須既具備恐怖主義性質,又具有「組織、策劃、準備實施、實施恐怖活動」等法定表現形式。此外,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新疆去極端化條例還界定了極端主義的概念,列舉了極端主義活動的具體情形,明確極端主義是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

——明確恐怖活動違法行為認定標準。中國刑法只對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恐怖活動追究刑事責任,對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按照反恐怖主義法等法律予以行政處罰。對於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等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恐怖活動,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情節是否輕微,由執法司法辦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根據恐怖活動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人主觀惡性、所起到的作用,造成的社會危害等因素綜合判斷。

事例二 恐怖活動違法行為認定
違法嫌疑人萬某某,將一段含有血腥、暴力場面的視頻轉發到自己的社交媒體賬號,之後又被多人轉發,造成不良影響。經認定該視頻符合宣傳恐怖主義的視頻內容特徵,屬法律法規禁止傳播內容。四川某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歸定,認定萬某某的行為構成傳播宣揚恐怖主義的物品違法行為。

——明確恐怖活動犯罪行為認定標準。中國通過刑法、司法解釋、立案追訴標準對恐怖活動犯罪的認定標準進行明確。刑法從犯罪客體、客觀方面、主體、主觀方面,對恐怖活動犯罪構成要件作出清晰明確的規定,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一罪與數罪。堅持罪刑法定原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定罪處刑。司法機關通過制定司法解釋、司法文件,明晰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進一步細化恐怖活動犯罪的認定標準。例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印發的關於辦理恐怖活動和極端主義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構成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的數量標準。

事例三 恐怖活動犯罪行為認定
2004年至2010年間,犯罪嫌疑人白謀,明知有關人員意圖非法出境實施恐怖活動,仍多次為其提供中轉運送、停留住宿、偽造身份證明材料等便利,造成嚴重後果。河南某法院經法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認定白某的行為構成資助恐怖活動罪

——遵循恐怖活動違法行為處罰原則。中國執法機關處罰恐怖活動違法行為,堅持行政處罰法定原則,嚴格遵守反恐怖主義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的明文規定。堅持過罰相當原則,確保處罰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堅持一事不再罰原則,對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多個法律規範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按照罰款數額高的規定處罰。執法機關落實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執法行為的裁量範圍、種類、幅度等並對外公布。2018年以來,安徽、浙江、北京、黑龍江等地公安機關相繼制定並實施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反恐怖主義行政執法行為進行了規範。

事例四 恐怖活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
違法嫌疑人詹某某,在網站上發布含有血腥、暴力場面的視頻。福建某公安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有關規定,對詹某某給予行政處罰。

——規範恐怖活動犯罪行為處罰自由裁量權。人民法院在審理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根據恐怖活動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明文規定判處刑罰。為使量刑更加科學精準,中國司法機關積極推進量刑規範化改革,制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判執行工作中切實規範自由裁量權行使保障法律統一適用的指導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關於規範量刑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等規範性文件,從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原則、行使條件,正確運用法律適用方法、法律解釋方法、量刑程序等方面,對行使自由裁量權進行了全面系統的規範。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審判實踐中,司法機關堅持規範行使自由裁量權,做到該寬則寬、當嚴則嚴、寬嚴相濟、罰當其罪。

事例五 恐怖活動犯罪行為刑事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因涉嫌宣揚恐怖主義罪被重慶某檢察院提起公訴。重慶某法院經法庭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規定,認定劉某某構成宣揚恐怖主義罪,並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劉某某判處有期徒刑,適用緩刑,並處罰金。

三、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規範權力運行[編輯]

中國法律對恐怖活動區分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並規定了不同辦理程序。恐怖活動違法案件適用行政處罰程序,恐怖活動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通過依法規範恐怖活動案件辦理程序,落實辦案責任,強化外部監督,實現了權力規範有序運行。

——規範辦理程序。中國法律明文規定了執法司法辦案機關的職權和責任。恐怖活動違法案件由公安機關依法調查處理;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法院審判。執法司法辦案機關在辦理恐怖活動案件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授權,依法行使職權,確保法律執行準確有效。在立案時,對於不應當立案而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在收集、調取證據時,公安機關既要收集對嫌疑人不利的證據,也要收集對嫌疑人有利的證據,禁止使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證據,對於非法證據要依法排除。在批准逮捕、審查起訴時,人民檢察院對於不符合條件的,不得作出批准逮捕或起訴決定。在審判時,人民法院對於證據不足或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落實辦案責任。中國執法司法辦案機關積極推進辦案責任制改革,確保嚴格執法、公正司法,有效壓實恐怖活動案件辦理人員的履職責任。人民法院進一步明晰審判組織權限和審判人員職責,以有效的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為保障,深化庭審實質化改革,落實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健全辦案組織,界定內部辦案權限,完善司法辦案責任體系,做到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構建公正高效的檢察權運行機制。公安機關建立健全案件審核把關機制,明確了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等的執法辦案權力,並充分運用信息化技術對執法辦案活動全過程記錄留痕、可回溯管理,對執法辦案活動進行約束。執法司法辦案機關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還規定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對違法辦案的責任人依法追究責任,根據情節予以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執法司法辦案機關還通過深化量刑規範化改革、建立案件質量評價體系、推行辦案質量考核評議機制、加強案件管理和案例指導、強化辦案人員培訓等方式,全面規範權力運行。

——加強外部監督。中國執法司法辦案機關的權力除受到法定和內部監督機制的制約,還接受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等外部監督。人民代表大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通過聽取工作報告、開展專題詢問等方式,依法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進行監督。人民政協對執法司法辦案機關實行民主監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也主動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協的監督。人民群眾通過擔任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和參與聽證等方式,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執法司法辦案活動開展社會監督。

事例六 人民檢察院辦案活動接受社會監督
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因涉嫌非法持有宣揚恐怖主義物品罪被立案偵查。安徽某檢察院在對該案進行審查起訴期間,組織公開聽證,廣泛聽取各方意見,自覺接受監督。

——拓寬監督渠道。中國執法司法辦案機關持續拓寬監督渠道,通過多種方式強化社會監督,不斷增強執法司法透明度,防止執法權、司法權被濫用。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流程信息公開、裁判文書公開、執行信息公開、庭審公開等加大司法公開力度,及時公布法院審判、執行工作情況。人民檢察院推行檢務公開,依法公開與檢察職權相關的活動和事項,並充分運用現代化信息手段,建立檢務公開信息平台,設置電子顯示查詢設備,開通網站、網頁等,方便檢務信息查詢。公安機關推行警務活動公開,行政處罰遵循公開原則,執法過程、處罰結果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司法行政機關推行獄務公開,將監獄執法工作的條件、程序、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加強監獄工作的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建設,規範執法行為。

事例七 司法行政機關推行獄務公開
監獄制定發放獄務公開工作指導手冊,按照罪犯、罪犯親屬、社會公眾等不同群體、不同範圍,在保護罪犯個人隱私基礎上,對獄務公開內容進行區別設置,推進分層次公開,保障社會層面有感性認識、罪犯親屬對應性了解、執法監督部門全面掌握。

四、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依法保障人權[編輯]

中國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與實踐的基本原則,將依法懲治恐怖活動與尊重和保障人權有機結合,在依法辦理恐怖活動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既注重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維護社會正常秩序,又注重保障受害人、其他利害關係人,以及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

——保障享有人權的安全環境與社會秩序。恐怖主義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重大威脅,強化反恐怖主義措施、有效防範和打擊恐怖活動就是人權保障的重要方面。中國依法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一方面堅決維護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禁止任何基於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視性做法;另一方面有效遏制恐怖主義傳播蔓延,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財產權,維護社會穩定。

事例八 群眾安全感顯着提升
全國群眾安全感調查結果顯示,中國群眾安全感由2012年的87.55%升至2021年的98.62%,持續保持高位,得到群眾肯定。

——保障受害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權利。中國在應對處置恐怖事件時,優先保護直接受到恐怖活動危害、威脅人員的人身安全,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並妥善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應對處置結束後,組織有關部門幫助受影響的單位和個人儘快恢復生活、生產,穩定受影響地區的社會秩序和公眾情緒,及時給予恐怖事件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適當的救助,提供心理、醫療等方面的援助,並向失去基本生活條件的受害人員及其近親屬及時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事例九 給予恐怖活動受害人援助
新疆某地發生暴恐案件後,有關部門積極組織救助受傷人員,協調心理醫學專家及醫師對傷者逐一進行心理評估和干預治療,同時通過心理疏導、傾聽感受、放鬆訓練等方法,幫助受傷群眾恢復身心健康。

——保障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中國憲法法律明確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辦案機關辦理恐怖活動犯罪案件,採取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時,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未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決定,公安機關不得實施逮捕。人民檢察院加強羈押必要性審查,對沒有繼續羈押必要的,建議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並嚴格把握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延長。辦案機關嚴格遵守關於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的憲法法律規定,保證恐怖活動違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不得體罰、虐待、侮辱,禁止在審訊過程中毆打、威脅、恐嚇,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自證其罪,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事例十 依法慎重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阿某、買某、阿拉某、肉某、穆某等5人,因涉嫌參加恐怖組織罪被立案偵查。新疆多地檢察院分別對5人進行審查逮捕時,認為阿某具有組織行為,依法批准逮捕;認為買某等其餘4人不具有現實危害性,依法不批准逮捕。

——保障辯護權。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權委託辯護人辯護,符合法定情形的有權獲得法律援助。司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積極推動刑事案件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為沒有辯護人的犯罪嫌疑人指派律師提供法律援助,擴大刑事法律援助範圍。此外,為確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落到實處、獲得有效辯護,司法機關還進一步強化訴訟過程中律師的知情權、申請權、申訴權,以及會見、閱卷、收集證據和發問、質證、辯論辯護等各項權利保障。

事例十一 保障被告辯護權
新疆某法院在對麥某某等3人涉嫌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

案件進行開庭審理時,針對3名被告人未委託辯護人等情況,依法為其指定辯護律師提供辯護,保障其訴訟權利。

——保障知情權、參與權。行政機關在查處恐怖活動違法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和依據,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偵查中,嚴格限制採取強制措施後不通知家屬的例外情形,對通知家屬可能有礙偵查的,待有礙偵查情形消失後應立即通知。在刑事訴訟中,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及時獲知被控告的罪名、案件情況及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有權申請迴避,有權出席法庭,有權參加法庭調查、辯論和向法庭作最後陳述。

——保障依法獲得救濟的權利。中國法律保障當事人獲得全方面、多渠道的救濟權利。因恐怖活動違法行為受處罰的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可以委託律師參加。恐怖活動犯罪被告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等,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剝奪。對已經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當事人有權提出申訴,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當事人因行政機關、司法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刑事處罰,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保障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中國憲法法律賦予各民族公民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司法機關審理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對於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發布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在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審理和檢察案件,併合理配備通曉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人員,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事例十二 保障訴訟參與人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訴訟的權利
新疆某地發生一起暴力恐怖案件,該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直系親屬涉及多個民族、使用多種民族語言。新疆某法院在審理該案過程中,及時通知翻譯人員參與開庭審理、提供翻譯,並翻譯相關法律文書,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及其直系親屬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保障罪犯合法權利。中國法律明確規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刑罰執行機關尊重恐怖活動罪犯人格尊嚴,保障其合法權益。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刑罰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罪犯對生效判決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罪犯提出控告、檢舉的,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處理或轉送相關部門處理並將結果通知罪犯。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與他人通信,可以會見親屬及律師等。監獄設有專門醫療機構,確有必要的可以外出就診或保外就醫,確保患病罪犯及時得到醫療救治。監獄堅持「懲罰與改造相結合,以改造人為宗旨」工作方針,對罪犯開展文化、法律、技能教育,提升罪犯文化水平和謀生能力,着力預防恐怖活動罪犯刑滿釋放後重新犯罪。刑罰執行機關、人民法院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辦理減刑、假釋案件,由刑罰執行機關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對符合條件的罪犯作出減刑、假釋裁定,人民檢察院依法監督。

五、有力維護人民安全和國家安全[編輯]

中國依法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不斷增強反恐防恐能力,更好統籌安全穩定與社會發展,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提升了人民的安全感,捍衛了國家安全,也為區域和全球安全穩定作出了積極貢獻。

——不斷增強反恐防恐能力。隨着法律制度體系不斷完善,中國不斷加強交通運輸、寄遞物流、危險物品等相關行業的安全管理制度建設,積極推進重點行業領域和地方反恐怖防範標準建設,相繼制定修訂了各類反恐怖主義預案,並加強演練,強化社會治安防控能力。鼓勵、支持反恐怖主義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開發和推廣使用新的技術設備,並用於實訓和實戰,有效應對人工智能、加密通信、虛擬貨幣等新技術、新業態帶來的挑戰,不斷提升科技反恐怖主義能力。堅持反恐怖主義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在全社會廣泛開展反恐怖主義宣傳教育活動,推動宣傳進校園、進單位、進社區等,面向社會公眾推出《公民反恐防範手冊》等宣傳品,出台涉恐線索舉報獎勵辦法,廣泛發動群眾提供線索,提升了人民群眾的安全防範意識和應對暴力恐怖突發狀況的能力。

事例十三 建構反恐怖防範標準體系
中國積極推動交通運輸、水電油氣熱、核設施、核技術利用單位、傳媒設施、危險化學品、生物安全、國家戰略儲備庫等重點行業領域反恐怖防範標準制定。截至目前,公安部發布了37個公共安全行業反恐怖防範標準,地方層面出台了數百個標準,為重點目標人力防範、實體防範、電子防範制度建設和設備設施的同步設計、建設、運行提供了基本依據。

——更好統籌安全穩定與社會發展。2014年以來,中國持續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活動,依法懲處了一批預謀實施恐怖活動的犯罪人員,把絕大多數恐怖活動摧毀在預謀階段、行動之前,有力維護了國家安全和社會大局穩定,人民群眾安全感顯著提升。反恐怖主義促進安全穩定,安全穩定帶來發展紅利,發展紅利進一步鞏固安全穩定。以中國反恐怖主義鬥爭主戰場新疆為例,2012年至202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19019元增加到38410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從6876元增加到16550元,分別增長1.02倍和1.4倍。截至2020年底,現行標準下新疆306.49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面脫貧,3666個貧困村全部退出,35個貧困縣全部摘帽。2023年,新疆共接待國內外遊客26544萬人次,同比增長117%,實現旅遊總收入2967億元,同比增長227%,遊客接待量創歷史新高,旅遊熱度持續位居全國前列,旅遊業逐步成為帶動就業、富民惠民的重要支柱性產業。

——消除恐怖主義的思想基礎。中國在嚴厲懲處恐怖活動違法犯罪的同時,更加注重以非刑罰方式教育挽救大多數受極端主義思想蠱惑,但行為尚未產生嚴重危害後果的人員。政府各有關部門、婦聯等社會組織、宗教團體以及學校、家庭等密切配合,針對受極端主義感染人員的不同特點,分類採取多種干預措施,避免其受到進一步侵害。宗教極端主義不是宗教,它歪曲宗教教義,鼓吹暴力激進觀點,嚴重破壞正常宗教活動。在宗教極端主義的滲透和控制下,一些人參與或者被教唆、脅迫、引誘參與恐怖活動。中國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原則,切實保護宗教信仰自由,保障正常宗教活動,依法持續深入推進「去極端化」工作,有效遏制宗教極端主義滲透蔓延的態勢。群眾法治意識顯著增強,普遍能夠認清宗教極端主義的危害,明辨是非和抵禦滲透的能力明顯提高。

——為全球和區域安全穩定作出積極貢獻。中國通過有力打擊境內恐怖活動,加強口岸邊境管控,阻止恐怖分子的跨境流動,有效遏制恐怖主義的傳播蔓延。中國按照法律規定,根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按照平等互惠原則,積極開展反恐怖主義國際合作。堅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積極支持聯合國在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中發揮領導和協調作用,堅持遵循《聯合國憲章》和其他公認的國際法,支持聯合國安理會通過的一系列反恐怖主義決議,先後參與了12項全球性反恐怖主義公約,積極履行反恐怖主義義務。積極倡導區域反恐怖主義合作,在上海合作組織框架下,推動制定《打擊恐怖主義、分裂主義和極端主義上海公約》《上海合作組織成員國邊防合作協定》等一系列文件,開展司法合作、聯合反恐怖主義演習等,在維護國際和地區安全穩定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通過建立執法部門和邊境地區反恐怖主義領域會晤交流和對口合作機制,在情報信息交流、邊境管控、案件偵辦、打擊恐怖融資等方面,與數十個國家開展了務實交流與合作。

結束語[編輯]

天下同歸而殊途,一致而百慮。確保反恐怖主義工作在法治軌道上運行是當今國際社會的普遍共識。但各國的政治體制、法律制度、文化傳統存在差異,所面臨的恐怖主義形態、形式、行為表現不盡相同,在反恐怖主義法治實踐上不可能完全一致。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律制度體系歷經40餘年的發展完善,實現了本國法治精神和理念與國際反恐怖主義原則和理念的協調統一,既有效防範和懲治恐怖活動,又切實尊重和保障人權,符合本國實際和國際慣例,取得了良好的實踐效果。

令人遺憾的是,一些國家時常無視各國自主選擇反恐怖主義法治化道路的權利,將自身意志強加於人,妄加評判他國實踐做法,甚至以所謂「法治」「人權」為藉口干涉他國內政、侵犯他國主權,嚴重阻礙國際反恐怖主義法治化進程,嚴重削弱國際反恐怖主義合作基礎,嚴重影響國際反恐怖主義效果。

實踐證明,各國的探索和實踐只要能夠體現人類社會價值取向,遵循聯合國反恐怖主義原則準則,符合本國國情和法律制度,就都是國際反恐怖主義法治化事業的組成部分。國際社會應海納不同形態的反恐怖主義法治路徑,堅決反對反恐怖主義「雙重標準」,反對將反恐怖主義問題政治化、工具化。中國願與世界各國一道,在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指引下,積極參與全球反恐怖主義治理,在平等尊重的基礎上,廣泛開展互學共鑒和交流合作,共同推動全球反恐怖主義事業健康發展。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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