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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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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條例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安全管理,規範官兵安全行為,促進部隊全面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安全管理,是指軍隊為防範和處置事故,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所進行的活動。

第三條 安全管理是軍隊建設綜合性、經常性的工作,是圓滿完成各項任務的重要保證。

第四條 安全管理應當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牢固確立安全發展理念,以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循統一領導、各負其責,突出重點、綜合治理,嚴格規範、講究科學,依靠群眾、堅持經常的原則。

第五條 安全管理的基本任務是:教育和督促軍隊人員樹立安全意識,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法規制度,開展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建立健全事故防範和處置機制,防止和減少事故,及時妥善處理安全問題,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安全管理應當滲透到軍隊建設的方方面面,貫穿於各項工作和任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全軍安全管理在中央軍委領導下,由總參謀部負責組織協調,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各級黨委(黨支部)、首長應當加強對安全管理的組織領導,建立和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指導和督促部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確保安全管理的經常性和有效性。

第七條 對在安全管理中做出突出成績,保證完成各項任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章 職責[編輯]

第八條 軍隊人員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般職責:

(一)遵守安全法規制度;

(二)熟悉預防常見事故的基本知識;

(三)掌握必要的安全防護技能;

(四)及時報告安全隱患和事故;

(五)制止違反安全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軍政主官對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全面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嚴格執行安全管理法規制度和上級關於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全面掌握本單位安全管理情況;

(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

(四)領導安全教育、安全訓練和安全建設;

(五)領導事故預防和處理工作;

(六)組織協調和解決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副職領導協助軍政主官組織領導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參照前款規定履行職責。

第十條 團級以上單位應當成立由本單位首長、機關領導和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安全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安全管理相關工作。安全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上級關於安全管理的指示;

(二)提出安全管理的實施意見並組織落實;

(三)協調擬制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分析安全管理形勢,部署安全管理工作;

(五)組織協調安全檢查,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六)協調重大安全隱患專項治理;

(七)本單位黨委、首長賦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各級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本級司令機關軍務部門承辦。

第十一條 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部隊安全管理;

(二)制定綜合性安全管理規定和措施;

(三)組織指導安全訓練、安全建設、安全檢查監督;

(四)組織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五)負責事故報告和登記統計;

(六)上級賦予的其他安全管理職責。

第三章  事故等級與分類[編輯]

第一節 事故等級[編輯]

第十七條 事故等級,按照人員傷亡數量、直接經濟損失大小以及裝備損壞程度、事故性質和影響,分為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第十八條 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事故:

(一)死亡1人的;

(二)重傷10人以下的;

(三)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下的。

第十九條 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嚴重事故:

(一)死亡2人至5人的;

(二)重傷11人至19人的;

(三)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不含)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

第二十條 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死亡6人至14人的;

(二)重傷20人至39人的;

(三)艦艇、飛機、直升機、導彈系統等裝備損失嚴重,或者其他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不含)以上2億元以下的。第二十一條事故所致後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大事故:

(一)死亡15人以上的;

(二)重傷40人以上的;

(三)艦艇、飛機、直升機、導彈系統等裝備損失巨大,或者其他直接經濟損失2億元(不含)以上的;

(四)情節特別嚴重、性質特別惡劣、危害特別巨大的。

第二節 事故分類[編輯]

第二十二條 事故類別,通常分為核事故、化學事故、爆炸事故、飛行事故、艦艇事故、裝備事故、誤擊誤炸事故、工程作業事故、車輛交通事故、火災事故、淹亡事故、觸電事故、中毒事故、醫療事故、其他事故。

第二十三條 其他軍事法規、軍事規章規定的核事故、化學事故、飛行事故、艦艇事故、裝備事故、醫療事故的等級和分類標準,與本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和分類標準之間的對應關係,由總參謀部會同有關總部規定。

第四章  安全教育與訓練[編輯]

第一節 安全教育[編輯]

第二十四條 各級應當結合實際開展安全教育,增強全體人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紀守法觀念,打牢安全發展的思想基礎。

第二十五條 安全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理論教育、安全形勢教育、安全法規教育、安全常識教育等內容。

安全教育的具體內容和時間,由師級、旅級單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第二十六條安全教育應當針對形勢變化、任務變換、裝備更新、季節更替、環境改變、人員變動,以及出現傾向性安全問題、發生事故等時機進行。

第二十七條 安全教育通常運用集中授課、專題研討、警示教育、經驗交流、現場觀摩、心理疏導、知識競賽、媒體宣傳等形式和方法組織實施。

第二節 安全訓練[編輯]

第二十八條 各級應當根據本單位安全管理實際,結合軍事訓練開展安全訓練,提高官兵防範事故的能力和素質。

第二十九條 安全訓練,主要包括安全防護技能訓練、安全操作技能訓練、緊急避險訓練、自救互救訓練等內容。

第三十條 安全訓練通常採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安全原理學習,主要是講授安全操作基本原理和安全操作規程等;

(二)典型案例研究,主要是將典型事故作為案例,組織官兵研究和反思,吸取教訓,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三)特情處置訓練,主要是針對執行任務時可能遇到的險情,地形、氣象、環境的變化及其可能產生的不安全因素,設想特殊情況處置內容,有針對性地組織安全培訓,提高觀察、分析、判斷和處置險情的能力;(四)模擬訓練,主要是運用模擬實驗、仿真模型、參數判讀等方法,在仿真環境中進行針對性安全訓練;

(五)適應性訓練,通常在高新武器裝備列裝後,艦艇和飛機加改裝或者廠修後,戰略導彈、大批量危險爆炸物品運輸前,以及執行航天發射、專機飛行、艦艇遠航等重大任務前組織實施。

第五章 安全建設[編輯]

第三十一條 安全建設,主要包括安全理論建設、安全規章制度建設、安全設施設備建設、安全管理人才建設、安全文化建設等。

第三十二條 各級應當按照下列分工,加強安全規章制度建設:

(一)總部負責制定安全規章;

(二)總部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制定安全技術標準和操作規程;

(三)軍兵種、軍區負責制定適用於本單位、本系統的安全規章;

(四)軍級單位負責制定貫徹落實安全管理法規、規章的具體措施。

總部、軍兵種、軍區負責法制工作的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應當及時清理安全規章制度,提出修改或者廢止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 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安全設施設備建設:

(一)新裝備研製、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和信息系統開發,必須將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建設納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實施;

(二)重要倉庫、重要指揮工程等要害目標必須完善安全監控系統等技術防範措施;

(三)主戰飛機必須加裝航空管制設備,運輸機必須加裝防相撞、近地告警等機載設備,主戰艦艇必須加裝具有避碰功能的設備,涉核裝備必須完善防止誤操作、防止非授權動用及監測監控的安全控制系統;

(四)重要安全設施設備操作使用人員必須經過相應專業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

(五)軍隊內部互聯網、涉密計算機和涉密移動存儲介質等,必須採取物理隔離、干擾屏蔽、安裝防火牆和殺毒軟件、嵌入電子識別碼等措施,加強信息防護,確保信息安全;

(六)定期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技術檢測和安全檢查,及時維護修理、更新補充,確保性能穩定、運行正常;

(七)組織實施高危作業或者在危險性較大的崗位作業,應當劃定安全控制範圍,設置明顯的安全標誌和警示牌,設立安全警戒;作業人員必須按照規定佩戴防護裝具。

第三十四條 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加強安全管理人才建設:

(一)總部、軍兵種應當建立由核化生、飛行、艦艇、導彈、彈藥、交通運輸和保密等有關領域技術專家組成的安全專家小組,在本級安全委員會的領導下,參加安全培訓、安全分析預測、安全風險評估、安全隱患治理、事故應急救援、事故調查等工作;

(二)安全專家通常從現役人員中遴選,必要時也可以聘用退休人員;總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門可以指派安全專家在全軍範圍內執行任務;

(三)從事武器彈藥管理、重要倉庫保管、安全設施設備操作、大型洞庫維護管理等重要崗位工作的人員,應當從具備上崗資格的人員中選配,並組織安全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級應當按照下列要求,落實安全管理經費保障:

(一)日常安全管理所需經費,按照職責分工立足標準經費保障;

(二)重大安全隱患治理以及重要軍事目標安全技術防範系統、有關配套安全設施設備等建設所需經費,納入有關事業建設規劃統籌安排;(三)組織重大活動所需安全管理經費,納入活動經費預算實施保障;(四)組織事故應急救援、調查處理和事故賠償等所需經費,從有關事業經費中解決;無事業經費的,從本單位機動費和特支費中解決。

第六章 安全分析預測[編輯]

第一節 安全分析[編輯]

第三十六條 各級應當堅持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分析本單位安全管理狀況,查找薄弱環節,總結經驗教訓,明確工作重點,提出安全防範的對策措施。第三十七條安全分析通常採取綜合分析和專題分析的方法進行。總部、軍區級單位每年,副軍區級、軍級、師級單位每半年,旅級、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進行一次綜合分析。

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的任務時,應當進行專題分析。

第三十八條 安全分析的主要內容包括:人員的思想狀態和安全意識,形勢任務、駐地環境、季節氣候等對安全管理的影響,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和預防事故的重點等。

各級應當在安全分析的基礎上,部署安全管理工作,明確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務、目標要求、組織領導,突出安全隱患專項治理的重點。

第二節 安全預測[編輯]

第三十九條 各級應當結合任務特點、人員素質、裝備狀況、物質條件、社會環境等因素,加強安全預測。

安全預測,通常按照搜集相關信息、分析判斷情況、作出預測結論、發布預警信息的程序進行。

第四十條 安全預測,主要是依據已知氣象、水文、地質、海況、空情和上級通報等相關信息,推測預判安全隱患和事故徵兆,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應當明確安全威脅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起止時間和安全防範的措施要求。

第三節 安全預案[編輯]

第四十一條 各級應當根據安全分析和安全預測的結論,針對可能發生的安全問題,制定安全預案。安全預案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析判斷,對安全形勢以及可能引發事故的各種因素進行預判,確定應急處置的重點;

(二)情況設想,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規模、危害以及具體情形等情況作出設想;

(三)力量編成,明確參加應急處置的應急指揮、應急救援、應急保障等人員編成;

(四)任務區分,明確各種應急力量的基本任務、主要職責、相互關係、協同方法;

(五)處置辦法,明確應對各種設想情況的具體措施和應急處置方法、步驟、要求;

(六)保障措施,明確事故應急處置的裝備、器材、物資、醫療、通信、交通、技術、經費、法律等保障辦法。

第四十二條 連隊、艦艇、飛行大隊以及與其相當的隊、站、室、所、庫等基層單位的安全預案,應當將任務區分、處置辦法和具體措施落實到個人。

第七章 安全風險評估[編輯]

第一節 安全風險評估的要求[編輯]

第四十三條 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的任務時,應當預先進行安全風險評估。

第四十四條 組織安全風險評估,必須着眼於保證圓滿完成工作任務,嚴禁隨意提高風險等級,不得降低工作標準和訓練強度,防止消極保安全的行為。第二節安全風險評估的內容

第四十五條 安全風險評估,主要是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類別、概率、危害等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與評價,確定風險等級,提出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建議和應對措施。

第四十六條 安全風險,分為一般風險、較大風險、重大風險、特大風險四個等級,分別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第四十七條 裝備研製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重點是質量缺陷、機械故障、危險因素等安全隱患。

第四十八條 國防工程施工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工程選址、規劃設計、施工人員素質,以及當地氣象、水文、地質、環境等因素對工程和施工安全的影響。

第四十九條 重大演習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人員素質、科目設置、協同計劃、裝備性能、炸點顯示、射向射界、安全警戒,以及演習地域、海域、空域和周邊環境等因素對演習安全的影響。

第五十條 彈藥銷毀以及裝備試飛、試航、試驗、試用等危險性較大活動的安全風險評估,主要分析與評價任務特點、人員素質、關鍵環節、裝備性能、運載工具、試驗平台、保障條件,以及環境、氣象等因素對活動安全的影響。

第三節 安全風險評估的組織實施[編輯]

第五十一條 安全風險評估由組織重大活動、執行危險性較大任務的單位實施,根據需要可以請求上級機關派遣技術專家協助。

組織安全風險評估,應當堅持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可以共同分析評估、得出結論;也可以分別評估、綜合分析、得出結論。

第五十二條 安全風險評估通常按照建立評估組織、確定評估方法、開展評估分析、作出評估結論、提出評估報告的程序進行,採取技術檢測、模擬試驗、綜合分析等方法,對安全風險進行定性定量的分析與評價。

安全風險評估結論,應當明確風險等級、可能發生事故的關鍵環節、事故發生概率、規避或者降低風險的最佳方案等內容。

安全風險評估報告,主要包括評估經過、評估方法、評估結論、對策建議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組織安全風險評估的單位,應當根據安全風險評估報告,採取相應的對策措施,消除或者降低安全風險。

第八章  安全檢查監督[編輯]

第五十四條 安全檢查監督,應當堅持高標準、嚴要求,遵循預防為主的方針,主動排查安全隱患。

安全檢查通常採取綜合檢查與專項檢查相結合、定期檢查與隨機檢查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可以單獨組織實施,也可以結合其他工作檢查進行。

軍區級單位每年,副軍區級、軍級、師級單位每半年,旅級、團級單位每季度,營級以下單位每月,應當組織一次綜合檢查。

各級應當針對安全管理中的傾向性問題或者重大安全隱患,適時組織專項檢查。

第五十五條 安全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履行安全管理職責、落實安全法規制度、組織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完善安全防範機制等情況,重點查找安全隱患。

第五十六條 組織安全檢查,應當制定實施方案,明確檢查目的、內容、方法和要求。安全檢查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和通報。

安全檢查中發現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時,應當及時指出並糾正;發現重大安全隱患時,必須進行專項治理。

第五十七條 安全督察通常採取跟蹤督察和定點督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執行危險性較大任務的全過程,主要實施跟蹤督察;對高危作業的場所,主要實施定點督察。

第五十八條 各級應當加強群眾性安全監督,建立健全群眾性安全監督機制,發動官兵查找和消除安全隱患。

班以及相當單位應當指定安全員,安全員通常由士官擔任,負責督促本單位人員遵守安全規定,制止影響安全的行為,及時報告安全情況。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都有責任對違反安全規定的問題提出批評和建議,向上級首長和機關報告安全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舉報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和隱瞞事故真相的行為。

首長和機關接到報告或者舉報後,應當迅速查明情況,嚴肅處理。對為避免發生事故起到重要作用的報告人或者舉報人,應當給予獎勵。對報告人或者舉報人應當予以保護。

第九章  事故應急處置[編輯]

第一節 應急救援[編輯]

第五十九條 發生事故後,事故現場人員和發生事故的單位必須立即上報事故初始情況,主要包括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類別、人員傷亡等。

一般事故、嚴重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至軍級、副軍區級、軍區級單位,嚴重事故還應當及時報告總部;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應當在2小時內上報至總部;隨後掌握和查證的事故情況應當隨時續報。

第六十條 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優先救治傷員、組織人員疏散和脫險,搶救裝備、物資,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防止事態擴大,消除不良影響。

第六十一條 組織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應急救援,應當在事故現場附近適當位置開設應急救援指揮所。應急救援指揮所通常設現場指揮組、傷員救治組、救援保障組、善後處理組等。

第六十二條 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嚴密控制事故現場,劃定危險區和安全區,合理安排警戒力量,必要時實施現場交通管制。

第六十三條 實施事故現場交通管制時,應當開闢救援車輛(飛機、直升機、艦艇)專用通道,明確進出危險區的路線(航線、航道),設置調整哨和臨時停車場(停機坪、泊位),必要時清理路障、搶修應急道路。

第六十四條 組織實施人員救護,應當在事故現場附近開設臨時救護所救治傷員,就近就便後送、轉移傷員。送至地方醫療機構救治的軍隊傷員,待其脫離生命危險後,再轉至軍隊醫療機構繼續救治。

第六十五條 應急救援力量不足或者難以及時趕到事故現場時,應當立即通過當地省軍區系統緊急動員社會救援力量,在應急救援指揮所的統一指揮下實施救援。

第六十六條 事故現場人員應當組織自救互救,及時發出求救信號,設法與外界聯繫;搜尋遇險人員,迅速脫離險境;優先搶救危重傷員,利用就便器材先期處置;保存人員體力,穩定思想情緒,消除恐懼心理;集中管理使用通信工具、食品、飲水等物資,降低消耗。

第六十七條 未經事故現場應急救援最高指揮員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在事故現場採訪、拍照、攝像。

事故情況需要公開發布的,由總部安全管理主管部門按照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事故現場應急救援的最高指揮員,應當指定專人實時向上級報告事故應急救援特別是人員傷亡、失蹤人員搜救等進展情況。

第二節 應急保障[編輯]

第六十九條 參加事故應急救援的單位,應當周密組織裝備、器材、物資、醫療、通信、交通、技術、經費、法律等保障,保證事故應急救援順利進行。

第七十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裝備保障,應當為執行救援任務的工程搶險車、救護車、救生船、醫療船、救護直升機等裝備配齊相關的救護設備和專業救生工具,保持其性能良好、配套實用。

第七十一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醫療保障,應當派遣專業對口的醫療救護人員,攜帶足夠的醫療設備、器械、藥品,迅速趕赴事故現場實施救援。

第七十二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通信保障,應當確保通信暢通,及時準確地傳遞救援信息。使用非保密的移動通信工具時,應當採取保密措施。

第七十三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交通運輸保障,應當合理調配運輸工具,選擇最快捷、最安全的交通運輸路線(航線、航道)和運輸方式。

第七十四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氣象水文保障,應當準確預報氣象水文信息,及時提出相關建議。

第七十五條 組織應急救援的技術保障,應當組織技術人員,運用監控、監測、搜救、打撈、消防等技術設備,提供可靠的技術支持。

第七十六條 組織事故應急救援,應當安排急需的經費和物資供應,保障遇險人員、救援人員的日常生活和救援行動的順利進行。

第七十七條 組織事故應急處置,應當根據事故類別和處置事故的需要,派遣或者聘請熟悉相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提供法律諮詢。

第十章 事故調查處理[編輯]

第一節 事故調查[編輯]

第七十八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及其上級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組織事故調查。

事故調查必須實事求是,尊重科學。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阻撓、干涉事故調查。

第七十九條 事故調查按照下列權限規定組織實施:

(一)一般事故,通常由師級、旅級單位組織調查;

(二)嚴重事故,通常由副軍區級、軍級單位組織調查;

(三)重大事故,通常由軍區級單位組織調查;

(四)特大事故,通常由總部組織調查。

根據需要,上級可以將屬於本級權限的事故調查授權下級組織實施,也可以直接組織實施屬於下級權限的事故調查。

第八十條 組織事故調查,可以根據需要成立事故調查組。事故調查組通常由司令機關負責組織,相關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聯合組成,必要時可以選派或者聘請軍隊和地方的技術專家參與。

事故調查組的人數通常為:一般事故3人,嚴重事故5人,重大事故7人,特大事故9人。根據實際情況,可以適當增加或者減少事故調查組人員。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服從事故調查組負責人的領導,遵守事故調查紀律,保守事故調查秘密。

第八十一條 事故調查組應當完成下列任務:

(一)查明事故經過;

(二)查明事故原因;

(三)查明事故損失情況;

(四)掌握事故應急救援情況;

(五)掌握事故善後處理情況;

(六)指導發生事故的單位總結教訓;

(七)完成事故調查報告。

第八十二條 事故調查通常採取下列方法進行:

(一)勘察現場,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攝像,組織採集數據、搜集殘骸和碎片等殘留物;

(二)座談詢問,分別與目擊者、部隊官兵、有關專家座談,個別詢問事故當事人;

(三)查閱資料,調閱活動計劃、安全預案、監控錄像等資料,查看要事日記、航海日誌、航泊日誌、飛行日誌等原始記錄;

(四)情景再現,運用模擬試驗、參數判讀、專家論證等手段,排列事故鏈,動態復原事故經過;

(五)綜合分析,採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匯總、梳理掌握的各種證據,作出調查結論;

(六)組織聽證,在事故調查終結前,根據需要召開由事故發生單位的領導、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聽證會,陳述事故經過、直接原因和主要教訓,必要時現場詢問相關人員,核實事故調查結論。

第八十三條 完成事故調查的時限通常為:一般事故5天,嚴重事故10天,重大事故20天,特大事故30天。

遇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事故調查時間的,應當報事故調查組派出單位的首長批准。

第八十四條 事故調查組完成事故調查後,應當向派出單位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一)發生事故的單位、時間、地點和經過;

(二)發生事故的原因、教訓和暴露的主

要問題;

(三)事故應急救援及善後處理情況;

(四)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五)事故類別和等級認定;

(六)改進安全管理的建議;

(七)事故調查相關附件。

第八十五條 事故調查報告應當根據事故涉密程度確定密級,嚴格管理並及時歸檔。

一般事故、嚴重事故、重大事故的調查報告和處理結果,分別報至軍級和副軍區級單位、軍區級單位、總部備案。

第二節 善後處理[編輯]

第八十六條 事故善後處理,應當由負責應急救援行動的最高指揮員指定有關人員具體組織實施。

第八十七條 發生事故單位的上級機關,應當客觀、準確地評估事故損失並上報。

事故損失評估結論,通常應當在事故調查結束時作出;情況特殊難以及時作出完整的評估結論時,應當在事故調查結束時作出初步評估結論。

第八十八條 組織事故善後處理,應當如實統計上報死亡、失蹤和受傷人員的情況,妥善處理死亡人員遺體,及時清理、登記、移交死亡人員遺物。

第八十九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做好事故傷亡人員親屬的接待和安撫工作。

有關的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人民武裝部應當積極協調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配合發生事故的單位做好事故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工作。

第九十條 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為事故死亡人員舉行悼唁儀式。悼唁儀式應當尊重民族習俗,採取適當方式進行。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舉行集體悼唁儀式。

第九十一條 各級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根據事故具體情況,做好撫恤、評殘、賠償、補償等工作。

第十一章  事故責任追究[編輯]

第九十二條 發生事故,應當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直接責任和領導責任。

事故責任追究,應當依據事實,客觀公正,依法實施。

第九十三條 對造成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人員,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的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對發生事故的單位,應當根據事故的性質、原因、後果,以及具體情形、責任大小、影響程度,追究單位領導幹部以及機關和主管業務部門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

(一)一般事故追究至營級單位或者團級、旅級單位;

(二)嚴重事故追究至團級、旅級單位或者師級單位;

(三)重大事故追究至師級單位或者軍級單位;

(四)特大事故追究至軍級、副軍區級單位或者軍區級單位。

第九十五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領導責任:

(一)不履行安全管理職責,未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釀成事故的;

(二)發生事故後隱情不報或者謊報、誤報、漏報、延報事故情況的;

(三)組織應急救援不力,致使事故損失

擴大的;

(四)阻撓、干涉事故調查處理的;

(五)破壞事故現場、銷毀相關證據的;

(六)包庇事故責任人的;

(七)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追究領導責任的。

第九十六條 追究發生事故單位領導幹部的領導責任,由組織事故調查單位的相關職能部門,以事故調查結論為基本依據,進行責任認定,提出處理意見。

追究領導責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責令檢查、責令辭職、組織處理、紀律處分、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編輯]

第九十七條 對自然災害的處理,參照本條例關於事故的等級劃分、應急處置、調查處理、責任追究的規定執行。

屬於社會管理範疇的事故,列入「社會事故」統計。

第九十八條 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對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和在編職工的安全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九十九條 事故防範細則和事故登記統計與報告的具體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第一百條 本條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3日中央軍委發布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安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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