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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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2002年)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軍發〔2010〕21號
2010年6月3日
發布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試行)


中華人民
共和國
中央軍事委員會命令

軍發〔2010〕21號

《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已經2010年5月4日中央軍委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主  席 胡錦濤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第一章 總 則[編輯]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制度,加強內務建設,根據有關法律和軍隊建設的實際,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本條令是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建設的基本依據,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和單位(不含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包括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等重大戰略思想在內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緊緊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為人民服務,是這支軍隊的唯一宗旨。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參加國家建設事業。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世紀新階段的歷史使命是,為黨鞏固執政地位提供重要力量保證,為維護國家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提供堅強安全保障,為維護國家利益提供有力戰略支撐,為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發揮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解放軍必須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和基本經驗,貫徹毛澤東軍事思想、鄧小平新時期軍隊建設思想、江澤民國防和軍隊建設思想、胡錦濤關於新形勢下國防和軍隊建設重要論述,把科學發展觀作為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要指導方針,着眼全面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貫徹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落實政治合格、軍事過硬、作風優良、紀律嚴明、保障有力的總要求,緊緊圍繞打得贏、不變質兩個歷史性課題,發揚聽黨指揮、服務人民、英勇善戰的優良傳統,加快中國特色軍事變革,加強軍事鬥爭準備,提高以打贏信息化條件下局部戰爭能力為核心的完成多樣化軍事任務的能力,為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為推進現代化建設、實現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促進共同發展而奮鬥。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是軍隊進行各項建設的基礎,是鞏固和提高戰鬥力的重要保證,其基本任務是:使每個軍人明確和認真履行職責,維護軍隊良好的內外關係,建立正規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培養優良的作風和嚴格的紀律,保證軍隊圓滿完成任務。

第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人民軍隊的性質。實踐人民軍隊的宗旨,實行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民主、經濟民主、軍事民主,保證軍隊忠於黨、忠於社會主義、忠於祖國、忠於人民。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以提高戰鬥力為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中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的思想,把提高戰鬥力作為軍隊內務建設一切活動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做好經常性基礎性工作,講求實效,克服形式主義。

第七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地位。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發揮黨委的領導核心作用和黨支部的戰鬥堡壘作用。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的教育,大力培育「忠誠於黨,熱愛人民,報效國家,獻身使命,崇尚榮譽」的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保證軍隊建設科學發展和官兵全面發展,保證軍隊內部和軍政軍民團結和諧。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革命軍人,塑造軍隊文明之師、威武之師、勝利之師的良好形象。

第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依法治軍、從嚴治軍。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按照軍隊的條令、條例統一內務建設和規範軍人行為,實施科學管理,建立正規秩序,增強軍隊的組織性、計劃性、準確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集中統一和安全穩定。

第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安全發展理念。嚴格安全教育與訓練,加強安全建設,完善安全管理機制,預防各類事故,突出防範重大安全問題,保證人員和裝備、財產安全,保證部隊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順利進行。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堅持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在管理教育工作中應當做到: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官兵一致,尊干愛兵;發揚民主,依靠群眾;嚴格要求,賞罰嚴明;說服教育,啟發自覺;公道正派,不分親疏;艱苦樸素,廉潔奉公;幹部帶頭,以身作則;團結緊張,嚴肅活潑;擁政愛民,軍民團結。在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的基礎上,應當根據國家和軍隊建設的發展以及履行新世紀新階段我軍歷史使命的需要,探索新特點,充實新內容,創造新方法。

第十一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按級負責,各司其職,加強檢查和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編輯]

第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十三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我宣誓:

服從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服從命令,嚴守紀律,英勇頑強,不怕犧牲,苦練殺敵本領,時刻準備戰鬥,絕不叛離軍隊,誓死保衛祖國。

第十四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不遲於入伍(入校)後90日;

(二)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隊院校由學員隊或者院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三)軍人宣誓前,部(分)隊首長應當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四)宣誓必須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通常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通常舉行迎軍旗和送軍旗儀式;

(五)軍人宣誓,可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

(六)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當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簽名;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機關存檔。

第十五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四)宣讀誓詞(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五)宣誓人代表講話;

(六)其他代表致詞;

(七)首長講話;

(八)奏唱《三大紀律八項注意》歌;

(九)宣誓大會結束。

宣誓時,若舉行迎、送軍旗儀式,迎軍旗在宣誓大會開始後進行,送軍旗在宣誓大會結束前進行;若結合授銜、授裝進行,應當先授銜、授裝,後宣讀誓詞。

第十六條 部(分)隊組織戰前動員、授裝、紀念等活動,可以組織宣誓。宣誓的程序和誓詞內容,由團以上單位根據任務、環境、人員等確定。

第十七條 軍人退出現役前,士兵通常集體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軍官可以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舉行向軍旗告別儀式通常與宣布退役命令一併進行,其基本要求和程序參照本條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舉行軍人宣誓和向軍旗告別儀式時,應當將軍旗置於顯著位置;沒有授予軍旗的單位可以使用軍徽。

第三章 軍人職責[編輯]

第一節 士兵職責[編輯]

第十九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的基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英勇頑強,堅決完成任務;

(二)刻苦訓練,熟練掌握並愛護武器裝備;

(三)努力學習政治,不斷提高思想覺悟;

(四)嚴守紀律,服從管理,尊重領導,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五)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公物;

(六)積極學習科學文化,提高文化素質;

(七)積極參加體育訓練,鍛煉身體,增強體質;

(八)遵守安全規定,保守軍事秘密。

士官除履行士兵基本職責外,還必須精通本職業務,以身作則,協助軍官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在完成各項任務中發揮骨幹作用。

第二十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軍區、軍兵種制定。

第二十一條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按照本條令第十九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節 軍官職責[編輯]

第二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基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作戰指揮能力,堅決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積極負責地做好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熱愛人民群眾,尊重人民政府;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按照本條令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軍官和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三節 首長職責[編輯]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分)隊的軍事工作、政治工作、後勤工作和裝備工作負完全責任,其基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命令、指示和意圖,組織領導本單位的戰備工作,帶領部屬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提高其軍事素質;

(四)領導部屬的政治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領導後勤工作,提高後勤保障能力;

(六)領導裝備工作,教育和督促部屬管理好裝備;

(七)領導部(分)隊的管理工作和安全保密工作,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其解決實際問題;

(九)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六條 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應當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編輯]

第二十七條 旅(團)長職責

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長對全旅(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旅(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旅(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旅(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旅(團)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旅(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後勤和裝備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領導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旅(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旅(團)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政治委員和旅(團)長同為全旅(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旅(團)的工作,旅(團)政治委員對全旅(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副旅(團)長職責

副旅(團)長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旅(團)長工作;在旅(團)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旅(團)長的指定代行旅(團)長職責。

第三十條 旅(團)副政治委員職責

旅(團)副政治委員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協助政治委員工作;在政治委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委員的指定代行政治委員職責。

第三十一條 旅(團)參謀長職責

旅(團)參謀長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部隊的首長之一,是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旅(團)副參謀長職責

旅(團)副參謀長隸屬於旅(團)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參謀長的指定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三十三條 旅(團)政治部(處)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主任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政治部(處)的直接首長,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職責

旅(團)政治部(處)副主任隸屬於旅(團)政治部(處)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主任的指定代行主任職責。

第三十五條 旅(團)後勤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後勤部(處)部(處)長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後勤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後勤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後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後勤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後勤保障計劃,調整後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旅(團)後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後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旅(團)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旅(團)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質生活;

(六)領導全旅(團)的房地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旅(團)的軍事交通運輸工作;

(九)領導全旅(團)後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十)領導後勤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

(十一)領導後勤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二)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六條 旅(團)後勤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後勤部(處)副部(處)長隸屬於旅(團)後勤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七條 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隸屬於旅(團)長和旅(團)政治委員,是裝備部(處)的直接首長,在組織裝備保障工作時,受旅(團)參謀長的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旅(團)的裝備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裝備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旅(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旅(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裝備保障計劃,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裝備保障訓練,檢查訓練效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裝備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炮場和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等車場、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炮場、車場勤務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裝備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裝備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裝備部(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 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職責

旅(團)裝備部(處)副部(處)長隸屬於旅(團)裝備部(處)部(處)長,協助部(處)長工作;在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部(處)長的指定代行部(處)長職責。

第三十九條 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職責

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隸屬於旅(團)後勤部(處)長,是醫院(衛生隊)的直接首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指導全旅(團)的衛生防病工作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指導落實軍事訓練健康保護措施;

(二)組織制定衛生勤務保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實施傷病員的門診、搶救、入(轉)院以及會診工作,戰時組織傷病員的救治、護理和後送;

(四)健全和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組織全旅(團)人員的定期體格檢查,協助首長進行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醫院(衛生隊)以及全旅(團)其他衛生人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組織全旅(團)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組織指導全旅(團)開展健康教育與衛生保健;

(八)指導全旅(團)的心理衛生工作,定期進行身體和心理健康狀況評估;

(九)領導醫院(衛生隊)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十)協助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和婦幼保健工作;

(十一)領導部屬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條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職責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主任隸屬於旅(團)後勤部(處)長,負責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生活服務中心服務保障情況,組織擬制主副食品供應和炊事燃料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指導基層伙食單位按照食物定量標準制定食譜,科學調劑伙食;

(三)領導部屬認真落實規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務;

(四)監督經費開支,審定食品價格,檢查食品質量,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和處理;

(五)領導生活服務中心的組織、思想和作風建設;

(六)徵求基層伙食單位意見,不斷改進工作。

第四十一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營的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教育和帶領全營貫徹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做好兵員和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和班長,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管理好伙食,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二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營長的指定代行營長職責。

第四十四條 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旅(團)醫院(衛生隊)院長(隊長)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全營衛生勤務保障工作,搶救、治療傷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和處理;

(二)指導全營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後送;

(三)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衛生防病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

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本所人員以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業務水平;

(六)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七)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以及廁所的消毒;

(八)協助營首長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四十五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照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教育和帶領全連貫徹執行有關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行政管理,遵紀守法,嚴守秘密,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搞好人員和裝備的管理;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士官、班長,提高其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七)組織全連的農副業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伙食、經費、物資和房地產;

(八)關心愛護部屬,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四十六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連長的指定代行連長職責。

第四十八條 副政治指導員職責

副政治指導員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政治指導員工作;在政治指導員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政治指導員的指定代行政治指導員職責。

第四十九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教育能力;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條 技師職責

技師負責職掌的武器裝備的維修保養,並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武器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操作人員正確使用和保養武器裝備,及時維修或者送修武器裝備;

(三)定期檢查測試武器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武器裝備的履曆書、技術狀況表和有關報表,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武器裝備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五十一條 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所在基層單位的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工作、行政管理和軍事、業務訓練,履行下列職責: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伙食賬目;

(三)領發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和丟失;

(五)組織農副業生產和產品的儲藏保管;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二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武器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武器裝備;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和心理狀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心理疏導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五十三條 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崗位時,根據上級或者班長的指定代行班長職責。

第五十四條 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伙食;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衛生,保證飲食符合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禽家畜,做好小菜醃製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案件。

第五十五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並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照規定回收、上交舊品(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報表;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七)在政治指導員直接領導下,負責領發、登記和管理連隊密碼裝備。

第五十六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採購糧秣、副食品、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司務長和炊事班長調劑好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賬。

第五十七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淨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第五十八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送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文件;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以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五十九條 相當於團的單位的各類主管人員的專業職責和院校學員隊領導的職責,由有關條令、條例規定。

第四章 內部關係[編輯]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編輯]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六十一條 軍官、士兵依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的關係。在行政職務上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

在行政職務上未構成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文職幹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者同級關係。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六十二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以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當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當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者新的命令。

第六十三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以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命令時,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者無法請示報告時,應當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當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及時報告的,應當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六十四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應當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應當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應當主動接受友鄰部(分)隊首長的指揮。如果與友鄰也聯繫不上,應當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非專業技術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六十五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應當接受所到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 官兵關係[編輯]

第六十六條 官兵關係是軍隊內部關係的基礎。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和士兵,必須按照官兵一致的原則,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努力構建團結、友愛、和諧、純潔的內部關係,同心協力地完成任務。

第六十七條 軍官、文職幹部對士兵應當做到:

(一)以身作則,嚴格管理,耐心說服教育,關心士兵的成長進步;

(二)了解士兵情況,掌握士兵思想狀況,妥善解決與士兵的矛盾;

(三)尊重士兵意見,維護士兵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

(四)公道正派,對待士兵一視同仁;

(五)不打罵體罰和侮辱士兵,不收受士兵的錢物,不侵占士兵利益;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六十八條 士兵對軍官和文職幹部應當做到:

(一)尊重軍官和文職幹部,服從領導和管理;

(二)忠誠老實,主動匯報思想;

(三)虛心接受批評,堅決改正錯誤;

(四)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和文職幹部,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積極建言獻策,主動協助軍官和文職幹部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編輯]

第六十九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是部隊軍事、政治、後勤、裝備工作的領導機關,應當在本級首長的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和分工,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七十條 上級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建設和業務工作提出要求,及時通報情況,檢查指導工作。下級機關應當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進行建設和完成業務工作,及時向上級機關反映情況、報告工作。

第四節 部(分)隊相互關係[編輯]

第七十一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者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分)隊之間,應當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七十二條 部(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者指示,可以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關係的部(分)隊,應當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分)隊,應當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分)隊,應當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分)隊配屬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應當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七十三條 部(分)隊乘艦(船)艇航運期間,應當遵守艦員在艦上行為守則,服從編隊指揮員(艦長、船長、艇長)的指揮。

第五章 禮 節[編輯]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編輯]

第七十四條 軍人必須有禮節,體現軍人的文明素養,促進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

第七十五條 軍人敬禮分為舉手禮、注目禮和舉槍禮。着軍服戴軍帽或者不戴軍帽,通常行舉手禮。攜帶武器裝備不便行舉手禮時,可以行注目禮。舉槍禮僅限於執行閱兵和儀仗任務時使用。

第七十六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者姓加職務,或者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以稱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級對上級,可以稱首長或者首長加同志。在公共場所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以稱軍銜加同志或者同志。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當立即答「到」。回答首長問話時,應當自行立正。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當回答「是」。

第七十七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每日第一次遇見首長或者上級時,應當敬禮,首長、上級應當還禮;

(二)軍人進見首長時,在進入首長室內前,應當喊「報告」或者敲門,得到允許後方可以進入並向首長敬禮;進入同級或者其他人員室內前,應當敲門,經允許後方可以進入;

(三)同級因事接觸時通常互相敬禮;

(四)在室內,首長或者上級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五)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六)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七)軍人受上級首長接見時,應當向首長敬禮,問候「首長好」;

(八)上級首長到下級單位檢查工作離開時,送行人員應當敬禮。

第七十八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診室等處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武器裝備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時;

(六)着便服時;

(七)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七十九條 分隊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發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示例見附錄四);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應當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先有一人在場,對後到的首長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其敬禮和報告;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者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當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八十條 分隊在下列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遇見首長時,只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在演習、實彈射擊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停機坪(機庫)、船塢(碼頭)、車場、炮場、機械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並報告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部(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編輯]

第八十一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應當講文明,有禮貌,遵守下列規定: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者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八十二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領導同志的禮節,按照本條令第七十九條規定執行。

第八十三條 本條令第七十八條、第八十條的規定適用於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編輯]

第八十四條 升國旗時,在場的全體軍人應當面向國旗立正,着軍服的行舉手禮,着便服的行注目禮。奏唱國歌時,應當自行立正;着軍服參加外事活動,聽到奏國歌時行舉手禮。

第八十五條 授予軍旗、迎送軍旗和閱兵時的禮節,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八十六條 軍人和部(分)隊參加涉外活動,或者出國執行任務時,應當堅持禮儀對等原則,遵循相關國際慣例和有關外事禮節的規定。

第八十七條 艦(船)艇上的禮節和有關儀式,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人着裝[編輯]

第一節 着裝的基本要求[編輯]

第八十八條 軍人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着軍服、佩帶標誌服飾,做到着裝整潔莊重、軍容嚴整、規範統一(着裝序號見附錄五,軍服的配套穿着和標誌服飾的佩帶見附錄六,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見附錄七)。

軍人退出現役後,參加國家和軍隊組織的重大紀念、慶典活動,通常着便服,也可以按照活動組織單位的要求,統一着退役時的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

第八十九條 季節換裝的時間和着裝要求,通常由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規定;駐地無警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師(旅)以上單位首長確定。

第九十條 軍服以及標誌服飾不得變賣,不得仿製,不得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給非軍人。軍人退出現役時,應當將標誌服飾上交。

第二節 禮 服[編輯]

第九十一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應當着軍官禮服:

(一)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總部組織的建黨、建軍、國慶等重大紀念、慶典活動;

(二)晉升(授予)軍銜儀式;

(三)授予軍旗儀式。

第九十二條 軍官參加下列活動,可以着軍官禮服:

(一)黨的全國代表大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大會;

(二)全國、全軍英雄模範表彰大會;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行的重大慶典活動;

(四)軍區級以下團級以上單位組織的慶功表彰大會、重大紀念活動;

(五)外事活動。

2人以上參加前款規定的同一活動,應當統一着裝。

軍官結婚舉辦儀式、與家人合影,可以着軍官禮服。

第九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儀仗隊官兵執行儀仗司禮任務時,應當着儀仗隊禮賓服。總部組織的外事活動的禮兵,駐香港部隊、駐澳門部隊重大迎外任務的禮兵,總參謀部確定的執行其他重要禮儀任務的禮兵,可以着儀仗隊禮賓服。

第九十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樂團演奏員執行司禮演奏任務時,應當着軍樂團禮賓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着軍樂團禮賓服。

其他人員不得着軍樂團禮賓服。

第九十五條 文工團演員執行演出任務時,通常着文工團演出服;其他時機和場合不得着文工團演出服。

其他人員不得着文工團演出服。

第三節 常 服[編輯]

第九十六條 軍人在日常工作、學習、集體生活時通常着常服。

第九十七條 春秋常服,通常在春季、秋季穿着;夏季在不便着禮服的重要場合,冬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海軍軍人着春秋常服時,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着白色或者藏青色春秋常服。

第九十八條 夏常服,通常在夏季穿着;春季、秋季駐南方地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海軍軍人通常着全白色夏常服,也可以由師以上單位確定統一着上白下藏青夏常服。

着夏常服時,通常戴貝雷帽,衛兵執勤、大型集會、軍以上單位工作組下部隊時可以戴大檐帽(卷檐帽),不系領帶,不扣領扣,下擺扎於褲(裙)內;着長袖夏常服時,應當扣好上衣袖口、袖衩鈕扣。戴貝雷帽脫帽後不便放置時,可以置於左肩袢下。

第九十九條 冬常服,通常在冬季穿着;春季、秋季駐寒區的部隊,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統一穿着。

着冬常服或者制式毛衣(絨衣)時,可以統一外穿常服大衣或者作訓大衣。

着冬常服、常服大衣時,通常戴常服大檐帽(卷檐帽),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由團以上單位確定戴冬帽。

穿軍官常服大衣時,可以圍制式圍巾。圍巾置於大衣領內,豎向對摺,折口朝下圍於脖領處,圍巾上沿高於大衣領不得超過3厘米;圍巾折口在衣領前交叉,男軍官的左壓右,女軍官的右壓左。

冬季在室內非集體活動時可以外着制式毛衣(男軍人內着制式襯衣、不系領帶、不扣領扣)、絨衣。

第一百條 着常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通常扎外腰帶(扎於最下方衣扣與上一衣扣之間,着夏常服時扎於內腰帶外側)。

第四節 作訓防護服[編輯]

第一百零一條 軍人在作戰、訓練、戰備執勤、處置突發事件、體力勞動時,應當着作訓服。師以下部隊在日常工作、生活時可以統一着作訓服。軍以上單位機關工作時間在營區內,也可以統一着作訓服。

第一百零二條 着夏作訓服時,通常不扣上衣第一粒鈕扣,可以將衣袖上卷(穿着前,先將袖子向外翻卷至腋下縫處,然後將袖口以外部分向外翻卷至與袖口接縫處,再將袖口下翻蓋住翻卷部分),扣好鈕扣,迷彩圖案或者袖口正面外露。

穿作訓大衣時,應當扣好鈕扣;使用風帽時,可以取下絨領;不使用風帽時,取下風帽。

着作訓服參加執勤、操課、檢(校)閱或者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應當扎編織外腰帶,扣緊袖口鈕扣,統一穿作訓鞋或者作訓靴(褲口扣緊、塞入靴內),其他時機也可以統一穿制式皮鞋。

第一百零三條 各類專用防護服,應當按照服裝功能和任務需要配套穿着。

第七章 軍容風紀[編輯]

第一節 儀 容[編輯]

第一百零四條 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遵守下列規定:

(一)着軍服在室外應當戴軍帽;戴大檐帽(卷檐帽)、作訓帽時,帽檐前緣與眉同高;戴貝雷帽時,帽徽位於左眼上方,帽口下緣距眉約1.5厘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距眉約1.5厘米;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約1.5厘米,距左眉約3厘米;軍官大檐帽飾帶應當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當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卷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

(二)除授銜儀式、授槍儀式等重要活動和衛兵執勤外,着軍服進入室內通常脫帽;因其他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三)着軍服時應當穿軍鞋;在實驗室、重要洞庫等特殊場所,可以統一穿具有防塵、防靜電等功能的工作用鞋;不得赤腳穿鞋;

(四)着軍服時應當按照規定扣好衣扣,不得挽袖(着作訓服時除外),不得披衣、敞懷、卷褲腿;

(五)軍服內着毛衣、絨衣、絨背心、棉衣時,下擺不得外露;着襯衣(內衣)時,下擺扎於褲內;

(六)軍人非因公外出應當着便服;軍級以上機關,院校、醫院、科研和文藝、體育單位的軍官、文職幹部下班後通常着便服;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可以着便服;

(七)不得將軍服外衣與便服外衣混穿;

(八)不得將摘下標誌服飾的軍服作便服穿着;

(九)不得着印有不文明圖案、文字的便服;

(十)不得着仿製的軍服。

第一百零五條 軍人頭髮應當整潔。男軍人不得留長髮、大鬢角和鬍鬚,蓄髮(戴假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1.5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得燙髮。師以上首長可以在規定的髮型(軍人髮型示例見附錄十一)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者幾種髮型。軍人染髮只准染與本人原發色一致的顏色。

第一百零六條 軍人不得文身。着軍服時,不得化妝,不得留長指甲和染指甲,不得圍非制式圍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移動電話、鑰匙和飾物等,不得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首飾。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一百零七條 軍人着軍服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徽章以及特殊的識別標誌或者專用臂章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參加重大慶典活動,可以在軍服胸前適當位置佩帶勳章、獎章、榮譽章、紀念章;

(二)參加重要會議、重大演習和其他重要活動,可以按照要求佩帶專用識別標誌;

(三)執行作戰、重大演習、處置突發事件等任務着作訓服時,可以按照規定佩帶專用臂章(尺寸、式樣應當與單位臂章一致);

(四)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着常服時,可以佩帶院(校)徽;其他人員着軍服時不得佩帶院(校)徽;

(五)營區出入證只限於出入本營區時出示,不得佩帶在軍服上。

第二節 舉 止[編輯]

第一百零八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談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得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得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挽臂。

第一百零九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照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得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一百一十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遵守社會公德,舉止文明,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得蝟集街頭、嬉笑打鬧和喧譁,不得攜帶違禁物品。乘坐公共汽(電)車、火車時,主動給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與他人發生糾紛時,應當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一條 軍人遇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受到嚴重威脅時,應當見義勇為,積極救助。

第一百一十二條 軍人不得賭博、打架鬥毆,不得參加迷信活動。

第一百一十三條 軍人不得酗酒,不得酒後駕駛機動車輛或者操作武器裝備。

第一百一十四條 軍人不得參加宗教組織和宗教活動,不得圍觀和參與社會遊行、示威、靜坐等活動,不得傳抄、張貼、私藏非法印刷品,不得組織和參與串聯、集體上訪。

第一百一十五條 軍人不得購買、傳看渲染色情、暴力、迷信和低級庸俗的書刊和音像製品。

第一百一十六條 軍人在公共場所和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不得吸煙。

第一百一十七條 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以及軍人給報刊、雜誌等提供軍人肖像,着軍服主持電視節目、參加電視訪談,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規定,維護軍隊和軍人形象。

第一百一十八條 軍人不得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得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三節 軍容風紀檢查[編輯]

第一百一十九條 軍容風紀是軍隊和軍人的儀表和風貌,是軍隊作風紀律和戰鬥力的表現。部(分)隊在經常進行軍容風紀教育的同時,必須建立健全檢查制度。連每周、營每半月、旅(團)每月至少進行1次軍容風紀檢查,及時糾正問題並講評。

第一百二十條 團(獨立營)以上單位應當建立軍容風紀糾察隊,在營區及其附近組織軍容風紀糾察。

糾察人員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的軍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其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八章 與軍外人員的交往[編輯]

第一百二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在與軍外人員交往中必須遵紀守法,堅決維護國家和軍隊的利益。

第一百二十二條 開展軍民共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國防教育活動,應當由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與地方有關單位聯繫確定,具體活動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實施。不得擅自組織參觀重要武器裝備和軍事設施,不得擅自動用裝備和兵員。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人參加地方社會團體的組織及其活動,必須由具有審批權限的領導機關批准。參加活動後,應當及時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匯報。

軍人不得與社會上的非法組織和非法刊物以及有關人員發生聯繫,不得組織或者參加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民間團體,不得擅自在地方學術活動中發表言論。

第一百二十四條 軍人因工作需要印製名片,必須經師(旅)以上機關審查批准,登記備案。

軍人名片上不得印有部隊番號和其他涉及軍事秘密的內容。

第一百二十五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地方組織的文藝、體育競賽活動,必須經軍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批准。以個人名義參加競賽活動不得着軍服,不得公開部隊番號、代號。軍人不得參加地方組織的選美、模特比賽活動。

第一百二十六條 軍人不得接受對工作有影響的宴請和禮品饋贈,不得參加地方非政府組織的剪彩、慶典等活動。

第一百二十七條 軍人不得經商,不得從事本職以外的其他職業和傳銷、有償中介活動,不得參與以營利為目的的文藝演出、商業廣告、企業形象代言和教學活動,不得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備從事證券交易、購買彩票,不得擅自提供軍人肖像用於製作商品。

第一百二十八條 軍隊單位不得以部隊番號、代號以及軍隊專用標識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不得違反有關規定為地方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不正當的服務和保護。

第一百二十九條 軍隊單位擔負迎外任務,應當嚴密組織;不得擅自更改禮賓規格、演示課目、隊列動作、操作規範,不得組織或者邀請無關人員觀摩;軍人在觀摩過程中不得擅自攝影、攝像。

第一百三十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加中外聯合軍事演習,不得擅自到外軍營地活動、邀請外軍人員到我軍營地參觀、組織宴請活動,不得私自與外軍人員接觸和建立聯繫。

第一百三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新聞採訪紀律,不得擅自接受媒體採訪;經批准接受採訪時,不得超出規定的內容和範圍。

第一百三十二條 軍人與國(境)外人員交往,應當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和外事紀律,不得擅自與國(境)外人員交往。

第一百三十三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參與處置突發事件,應當嚴格遵守群眾紀律,尊重地方人民政府和當地風俗習慣,維護群眾利益,不得擅自接受當地人民政府和群眾的饋贈。

第一百三十四條 軍隊單位組織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應當從實際出發,尊重官兵意願,不得以社會公益為由侵犯官兵合法權益。

第一百三十五條 軍人應當自覺抵制有害信息的侵蝕,不得收聽、收看國(境)外有政治性問題的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在大眾媒體上徵婚、求職和交友,不得擅自到地方網吧上網,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瀏覽暴力、色情、迷信等有害信息,不得在國際互聯網上開設網站、網頁、博客、論壇,不得散布政治謠言和其他有政治性問題的信息。

第一百三十六條 軍人不得與地方人員進行不正當、不必要的交往,不得參與不健康的消費娛樂活動。

第九章 作 息[編輯]

第一節 時間分配[編輯]

第一百三十七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8小時工作(操課)和8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開飯、課外活動和點名時間。星期六可以用於集體組織科學文化學習、文體活動、農副業生產等,也可以安排休息。星期日和節假日除特殊情況外應當安排休息。

第一百三十八條 作息時間表,由師(單獨駐防的旅、團)以上單位機關按照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制定。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作息時間表由級別高的單位制定,級別相同時應當協商統一制定。

第二節 連隊一日生活[編輯]

第一百三十九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當提前10分鐘起床),按照規定着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值日)人員按照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以上時,部(分)隊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四十條 早操

除休息日和節假日外,連隊通常每日出早操,每次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和體能訓練。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經醫務人員建議並經連首長批准休息的傷病員外,所有人員都應當參加早操。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各班、排迅速集合,檢查着裝和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帶到連集合場,向連值班員報告。連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由連首長或者連值班員帶隊出操。

結合早操每周進行1至2次着裝、儀容和個人衛生的檢查,每次不超過10分鐘。

營每月、旅(團)每季組織1次會操。

駐城市部隊不得到營區外出早操;出早操時,應當避免影響營區周圍居民休息。

第一百四十一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30分鐘。班值日員協助檢查並整理本班的內務衛生。連值班員檢查全連的內務衛生。

連首長每周組織1次全連內務衛生檢查。

第一百四十二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準時開飯。開飯時間通常不超過30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以班、排或者連為單位帶到食堂門前,由連值班員整隊,按照連值班員宣布的次序依次進入食堂。

就餐時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四十三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連(排、班或者訓練編組)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着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休息(操課通常每小時休息10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連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應當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一百四十四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執勤人員外均應當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連值班員檢查全連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四十五條 課外活動

晚飯後的課外活動時間,每周除個人支配2至3次外(人員不得隨意外出),其餘由連隊安排。

第一百四十六條 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點名,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點名由1名連首長實施。每次點名不得超過15分鐘。

點名通常以連為單位於就寢前或者其他時間列隊進行(也可以排為單位進行)。點名的內容通常包括清點人員、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者傳達命令、指示等。

點名前,連隊首長應當商定內容;由連值班員發出點名信號並迅速集合全連人員,整隊,清查人數,整理着裝,向連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以清點全體人員,也可以清點部分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首長和連值班員應當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就寢

連值班員在熄燈號(信號)前10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應當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熄燈就寢,保持肅靜。

休息日和節假日的前1日可以推遲就寢,時間通常不超過1小時。

第一百四十八條 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推遲30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

第一百四十九條 院校學員隊,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分)隊和在外執行其他任務臨時組建的分隊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編輯]

第一百五十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五十一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1小時以上時,直接首長可以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五十二條 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30分鐘,主要進行隊列訓練或者體育活動。

旅(團)機關的早操安排應當與分隊一致;軍、師機關每周早操2至3次;總部、軍區、軍兵種機關和院校、科研單位、醫院的早操次數,由單位首長確定。

師以上機關、院校、科研單位、醫院每半年會操不少於1次。

第一百五十三條 開飯

按照規定時間開飯,就餐人員應當遵守食堂秩序。

休息日和節假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五十四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不得進行其他與辦公無關的活動。

上午、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1次,每次15至20分鐘。

第一百五十五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通常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五十六條 體能訓練

機關人員每日1小時的體能訓練應當統一組織,通常安排在下午辦公時間的最後一小時進行。

第一百五十七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按照規定請假。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當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十章 日常制度[編輯]

第一節 行政會議[編輯]

第一百五十九條 連隊的行政會議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1次,由班長主持,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1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1至2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1次,由連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通常包括分析連隊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進行總結、講評,研究布置工作;

(四)連軍人大會,每月或者一個工作階段召開1次,由連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首長或者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對連隊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六十條 營、旅(團)的行政會議

營、旅(團)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旅(團)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由單位首長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第二節 請示報告[編輯]

第一百六十一條 請示

對本單位無權決定或者無力解決的問題應當及時向上級請示。請示通常採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逐級進行。請示應當一事一報,條理清楚,表述準確。

上級對下級的請示應當及時答覆。

第一百六十二條 報告

下級應當主動向上級報告情況。

連向營、營向旅(團),應當逐日報告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案件和遇到特殊情況立即報告。執行重要任務時,及時報告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報告通常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越級報告。

第三節 內務設置[編輯]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內務設置應當利於戰備,方便工作、學習、生活,因地制宜,整齊劃一,符合衛生和安全要求。

第一百六十四條 連隊宿舍內床鋪、蚊帳、大衣、鞋、腰帶和其他物品的放置,集中居住的部隊由團以上單位統一;分散居住的分隊以營或者連為單位統一(連隊宿舍物品放置方法見附錄八)。

連隊軍官使用的臥具應當與士兵一致。

第一百六十五條 連隊的兵器室、器材室、儲藏室、給養庫、會議室、學習室、文化活動室、榮譽室等室(庫),物品放置應當整齊有序,室內只准張貼(懸掛)團以上單位規定的圖、文、像、表。

輕武器及其附品、備件和彈藥通常放在兵器室內;戰備和訓練器材通常放在器材室內;個人攜行的被服和日常生活用品放在宿舍內,運行和後留的物品放在儲藏室內;戰備給養物資放在給養庫內。

各類武器裝備和物資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按照「三分四定」(「三分」是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的要求,分類擺放整齊。

第一百六十六條 機關辦公室的辦公桌椅、文件櫃、書櫃(架)、計算機、電話等設施設備的擺放,以及圖表的張貼(懸掛),應當整齊有序。團以上單位應當統一本級機關的辦公室設置。

第一百六十七條 院校學員隊的內務設置,參照本條令第一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執行。學員隊宿舍的書桌、書架、檯燈的擺放應當統一整齊,不得擺放玩具、飾物等物品。

第一百六十八條 艦(船)艇人員住艙的內務設置,應當符合艙室結構特點,物品放置定點、牢固、有序,不得影響設備的正常操作和運行;不得擅自增加、拆除、移動艙內的空調、電燈、電扇、冰箱、電暖氣等設備,嚴禁在艙壁鑽孔、釘釘子、懸掛飾物。

第四節 登記統計[編輯]

第一百六十九條 連隊應當每日及時、準確地按照《連隊要事日記》(式樣見附錄九)規定的內容進行登記統計。

第一百七十條 《連隊要事日記》的主要內容是:實力,當日訓練、教育或者執行其他任務情況,到課率,人員、裝備變動,公差勤務,臨時來隊親屬,病號以及處理情況,派班情況,查鋪查哨,武器裝備、軍容風紀、內務衛生檢查,請假銷假,違紀、事故案件,上級通知、指示以及其他重要事項等。

《航泊日誌》的內容設置由海軍確定。

第一百七十一條 《連隊要事日記》由連值班員於當日就寢前填寫完畢。

連首長應當逐日檢查《連隊要事日記》填寫情況並簽字。

第一百七十二條 連隊其他登記統計的內容,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第五節 請假銷假[編輯]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軍人在執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七十四條 請假1日以內(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連首長批准,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嚴格按照比例控制請假外出人數。休息日和節假日連隊外出人員占現有人數的比例:擔負戰備值班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一般不超過5%;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10%;執行其他任務的部(分)隊、艦艇部(分)隊和擔負日常戰備值班任務的航空兵部(分)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具體執行辦法,由師以上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請假外出時,由連值班員負責登記,檢查着裝和儀容,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式樣見附錄十);歸隊後,必須向連值班員銷假,並交回外出證。連值班員應當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首長。

士兵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外出時,通常2人以上同行,並指定負責人。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因特殊事由利用休息日或者節假日請假回家的,必須於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從年度正常假期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七十五條 請假1日以上的人員,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假(休假)條件的軍官和士兵,應當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正營職以下軍官由旅(團)的首長批准;機關、院校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士兵由營的首長批准並報旅(團)備案;

(二)軍官或者士兵按照規定已經探親或者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正營職以下軍官和士兵由旅(團)的首長批准,副團職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並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10日(不含途中往返時間);

(三)請假人員外出,直接首長應當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後,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並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七十六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以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者逾假不歸者,應當予以追究。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傷、病人員,根據傷、病情況或者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予半休或者全休。

第一百七十八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者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請假、休假的人員應當立即歸隊。

第六節 查鋪查哨[編輯]

第一百七十九條 連隊應當組織軍官查鋪查哨,每夜不少於2次,其中1次必須在23時30分至次日5時之間進行。

營首長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2次,旅(團)首長和機關每周查鋪查哨不少於1次,休息日和節假日必須查鋪查哨,並不定期地檢查連隊執行查鋪查哨制度的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集中居住的營,必要時也可以統一組織全營軍官連續查鋪查哨。

擔負作戰任務的部隊和邊防、海防部隊,其他部隊在必要時,應當增加查鋪查哨次數。艦(船)艇部隊的查鋪查哨,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兵(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八十一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注意不影響士兵睡眠。查哨時,應當及時回答哨兵的口令和詢問,嚴禁採取隱蔽的方法接近哨兵。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應當進行登記。

第七節 留營住宿[編輯]

第一百八十二條 連隊在位的軍官,應當在連隊住宿。排長應當與士兵同住,不得單人居住。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回家住宿。配偶隨軍或者居住在營區附近的,在保證連隊軍官按編制數有50%並有1名主官在位的前提下,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輪流回家住宿的軍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請假銷假。擔負特殊任務的部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八十三條 士官應當在連隊住宿。在不影響士兵在位率以及執行任務和連隊管理的前提下,已婚士官可以按照下列規定離隊住宿:

(一)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以到士官公寓住宿;

(二)配偶隨軍或者符合有關規定在駐地找對象結婚的,在休息日和節假日可以按照統一安排輪流回家住宿(休息日和節假日前1日晚飯後離隊,休息日和節假日結束當日晚飯前歸隊)。

回家住宿的士官應當按照本條令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請假銷假。

特殊崗位士官的留營住宿辦法,由軍級單位確定。

第一百八十四條 飛行員和艦(船)艇上的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軍、海軍和軍區規定。

第八節 點 驗[編輯]

第一百八十五條 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清點和檢驗。旅(團)每年應當進行1至2次點驗,師以上單位可以根據情況進行點驗。對新兵應當進行個人物品點驗。

第一百八十六條 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三分四定」落實情況和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八十七條 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部隊首長領導實施,或者由上級首長與機關領導組織實施;旅(團)進行點驗時,通常在旅(團)首長領導下,由旅(團)機關統一組成若干點驗小組到各營(連)直接實施,或者在點驗小組監督下由營、連組織實施;

(二)點驗前,應當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範圍、規定和紀律;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按照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後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後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並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四)點驗結束後,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者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應當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八十八條 點驗中發現的問題,應當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公物、彈藥、涉密載體和淫穢物品等必須予以收繳,並視情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處分。

第九節 交 接[編輯]

第一百八十九條 軍人在調動工作或者退出現役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當在本人離開工作崗位前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當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九十條 部(分)隊調離原建制、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按照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應當嚴密組織,嚴格手續,防止物資經費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交接後雙方分別寫出專題報告並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第一百九十一條 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當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十節 接 待[編輯]

第一百九十二條 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應當驗明證件,查清身份,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由直接首長批准;

(三)軍人會客時,必須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國(境)外人員,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九十三條 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軍人親屬來隊,單位首長應當安排軍人與親屬團聚,並介紹軍人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親屬離隊時,可以允許軍人送到臨近的車站、港口、機場;

(二)軍人親屬來隊的留住時間:義務兵的直系親屬不超過7日;士官和軍官的配偶一般不超過45日,其他直系親屬一般不超過10日;士官和軍官配偶來隊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留住時間,應當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15日;

(三)軍人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由營首長批准;軍官的,由直接首長批准。

對在部隊駐地附近從事經商和勞務活動的軍人親友,不得留營住宿,不得為其經商和勞務活動提供方便。

第十一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編輯]

第一百九十四條 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學員證等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人通行證和外出證由製發部門統一印製、發放。軍人執行任務、辦理公務、享受撫恤優待等,需要證明現役軍人身份的,憑軍隊製發的身份證件證明。

第一百九十五條 軍人身份證件應當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複製、偽造、塗改,防止遺失和損壞。

第一百九十六條 軍人在職務、軍銜、工作單位發生變動或者轉業、復員、退伍、離(退)休時,必須及時上交原軍人身份證件,換發新證件。

軍人被開除軍籍、除名,必須收繳其軍人身份證件以及軍隊製發的其他有效證件。

第一百九十七條 遺失軍人身份證件,應當及時報告填發機關。需補發時,軍官、文職幹部,經團以上部隊的政治部(處)審查批准後補發;士兵由連以上單位首長出具證明,經團以上部隊司令部審查批准後補發。

第一百九十八條 軍人使用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持居民身份證辦理軍隊明確禁止的事項;

(二)持居民身份證辦理出國(境)、婚姻登記等手續,必須經組織批准;

(三)申領、補領、換領居民身份證應當遵守保密規定,只提供辦理居民身份證所需個人信息,不得提供涉密信息;

(四)着便服外出應當攜帶居民身份證。

居民身份證由軍人自己保管使用。團以上單位應當建立所屬人員居民身份證備案制度,並在入伍登記表等個人檔案資料中載明其公民身份號碼。

第一百九十九條 印章的刻制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

使用印章必須按照規定權限,嚴格履行審批手續,認真登記,嚴格用印監督。嚴禁利用公章謀私和開具空白信。

第二百條 印章應當專櫃存放,專人保管。印章丟失必須及時上報,嚴加追究,並通報有關單位。新刻制的印章,必須在製發機關留取印模,備案後方可啟用;經批准作廢的印章,應當登記造冊,留存印模,上繳製發機關,即行銷毀;停止使用的印章必須按照規定上繳製發機關處理。

第十二節 保 密[編輯]

第二百零一條 軍人必須遵守國家、軍隊的保密法規,嚴守保密紀律,保守軍事秘密。

第二百零二條 軍人必須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問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該帶的秘密不帶;

(五)不該傳的秘密不傳;

(六)不該記的秘密不記;

(七)不該存的秘密不存;

(八)不隨意擴大知密範圍;

(九)不私自複製、下載、出借和銷毀秘密;

(十)不在非保密場所處理涉密事項。

第二百零三條 軍事秘密載體應當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二百零四條 軍隊單位應當採取審批備案、規範使用時機場合、設置禁用標誌、屏蔽信號等有效措施,嚴格控制移動電話的使用與管理。因工作需要確需使用公網移動電話,必須經團以上單位首長批准,並報所在單位司令機關備案。

使用移動電話,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在執行作戰、戰備、訓練、演習任務時攜帶和使用公網移動電話;

(二)嚴禁將移動電話帶入作戰室、情報室、機要室、通信樞紐、涉密會議會場、軍用飛機和艦(船)艇、重要倉庫、導彈發射陣地、武器裝備試驗場、戰備工程等涉密場所;

(三)嚴禁在具備有線通信條件的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辦理公務;

(四)嚴禁使用公網移動電話談論、傳遞和存儲涉密信息;

(五)嚴禁在辦公場所使用移動電話聯接國際互聯網或者使用具有實時視頻通話功能的移動電話;

(六)嚴禁將公網移動電話聯接涉密計算機;

(七)嚴禁在公務活動中使用移動電話錄音、攝影、攝像和開通定位服務功能;

(八)嚴禁在非加密狀態下使用軍用移動電話談論、傳輸涉密信息;

(九)嚴禁將軍用移動電話帶到國(境)外或者提供給無關人員使用;

(十)嚴禁使用外國公司、外資企業、國(境)外人員贈送的移動電話。

第二百零五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使用國際互聯網,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禁涉密計算機聯接國際互聯網;

(二)嚴禁涉密計算機安裝、使用無線上網卡;

(三)嚴禁涉密計算機開通紅外、藍牙等無線聯接、傳遞功能;

(四)嚴禁將使用無線上網卡的私人計算機帶入涉密場所;

(五)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經涉密的移動存儲載體;

(六)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處理或者傳遞涉密信息;

(七)嚴禁在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上存儲顯示軍人身份的資料;

(八)嚴禁在國際互聯網上發布、傳播涉密信息;

(九)嚴禁計算機在軍隊涉密網和國際互聯網之間交叉聯接;

(十)嚴禁存儲載體在涉密計算機和聯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之間交叉使用。

第二百零六條 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應當設置明顯標誌。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守軍事設施秘密。

第二百零七條 部隊應當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十一章 值 班[編輯]

第一節 值班制度[編輯]

第二百零八條 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保持常備不懈和指揮不間斷,維護內部秩序和保障安全。

(一)營和團以上部隊、院校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團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通常分別建立機關值班制度;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可以與作戰值班合一;

(三)營、連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艦(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二百零九條 值班分隊由團以上部隊或者單獨駐防的營根據上級指示指定;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根據需要確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備方案,保持規定的戰備狀態;進行訓練或者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二節 值班人員基本職責[編輯]

第二百一十條 值班首長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敵情動向和本部(分)隊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使其處於規定的狀態,保證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對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本級和下級值班人員以及值班部(分)隊履行職責的情況;

(七)上級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百一十一條 機關值班員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聯勤)部(處)、裝備部(處)的機關值班員,由各機關直接首長指定的人員輪流擔任,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值班首長所在位置和所屬部(分)隊的位置以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檢查、督促部(分)隊按照規定行動;

(三)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四)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五)督促檢查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情況隨時報告;

(六)接待因公來隊人員。

作戰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司令部條例》的規定執行;師以下部隊司令部值班與作戰值班合一時,值班員同時履行機關值班員基本職責和作戰值班員職責。

師以上機關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規定。

第二百一十二條 營值班員

營值班員由連長輪流擔任,受營首長領導,負責全營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報告,並根據營首長的指示處理有關事項。

第二百一十三條 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輪流擔任,受連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全連活動情況以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鬥準備;

(三)接收和按照規定發放警報,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生活秩序和軍容風紀;

(五)按照連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九)領導連值日員、廚房值班員以及其他專業值班(值日)員,監督衛兵履行職責,安排查鋪查哨人員;

(十)負責填寫《連隊要事日記》。

第二百一十四條 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當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人員,並負責登記。

第二百一十五條 專業值班(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照本條令第二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照第二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機構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六條 艦(船)艇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一十七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對發生的重要問題及其處置情況,應當詳細記載。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者首長。

旅(團)和分隊的值班(值日)人員,應當佩帶值班(值日)臂章。臂章由總參謀部制定式樣,軍區、軍兵種製發。

第三節 交接班和換班[編輯]

第二百一十八條 各類值班、值日必須建立交接班制度。

首長和機關值班的交接班,通常合併進行,每日組織1次,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每周組織1次。交接班由值班首長組織,交接時雙方按照規定的職責內容認真交接,交接完畢後,雙方在值班簿上簽字。

連值班員交接班,由連首長組織;連值日員和其他專業值班、值日的交接班,由連值班員組織。

第二百一十九條 值班部(分)隊,應當定期組織換班。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換班後,接班部(分)隊首長向上級首長報告。

第二百二十條 交接班和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交接班或者換班。

第二百二十一條 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部(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二章 警 衛[編輯]

第二百二十二條 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確保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

第二百二十三條 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量,周密部署警衛任務;

(二)警衛任務通常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駐地集中的旅、團、營可以組織衛兵分隊;衛兵分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單位首長規定;

(三)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規定哨位位置、警衛任務、聯絡信號和情況處置辦法,並提出要求;

(四)單獨駐防的連以上單位,應當設置營門衛兵,營門衛兵通常晝間在營門外側執勤,夜間在營門內側執勤;必要時重要目標的哨位,應當設置復哨,1名衛兵為固定哨,其他衛兵為游動哨或者潛伏哨,衛兵之間應當保持通視;哨位應當設置崗亭,劃定警戒線,設立通信、照明、監控、報警等設施設備;

(五)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營門衛兵的着裝、站姿和武器、裝具的攜帶,以及警示牌的規格、內容、位置,由軍區以及其他相當等級的單位統一規定。

第二百二十四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應當認真進行警衛勤務訓練,嚴格履行職責。分隊首長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下列事項:

(一)警衛目標、區域的性質、特點、範圍和警衛要求;

(二)哨位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兵守則和聯絡信號;

(五)對各種情況的處置、報告方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擔負哨所、營門、車(炮、機械)場、陣地、發射場、機場(庫)、碼頭等場所和武器、軍械、油料、毒劑等重要倉庫警衛任務的衛兵,必須配帶槍支、彈藥。擔負其他場所警衛或者執行臨時警衛任務的衛兵配帶槍支、彈藥的辦法,由團以上單位首長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六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照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二百二十七條 衛兵每次執勤時間通常不超過2小時,嚴寒或者炎熱時,適當縮短時間。

第二百二十八條 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和士兵骨幹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熟悉哨位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執勤準備,檢查衛兵的着裝、儀容和武器彈藥;

(三)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驗槍;

(四)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五)發生異常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二百二十九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執行下列衛兵守則:

(一)按照規定着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內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練掌握各種情況的處置方法,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和高度戒備,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在任何情況下都必須堅守崗位,武器不得離身;

(四)精神飽滿,姿態端正,不得有任何影響衛兵形象和警衛任務的行為;

(五)向接班人員交代執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位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

第二百三十條 衛兵對於妨礙執勤的行為,應當予以制止;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當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當衛兵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衛兵執勤中,對所遇情況以及處置結果應當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一條 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二條 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警衛艦(船)艇武裝更的特別守則,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三十三條 衛兵分隊隊長通常由排長或者班長擔任,受旅(團)值班首長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分隊受營首長領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位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檢查衛兵執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者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者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旅(團)值班首長(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三章 零散人員管理[編輯]

第二百三十四條 各級首長、機關應當加強對公勤人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探親休假人員、傷病員等零散人員的管理教育,使他們保持良好的軍人形象和嚴格的作風紀律,自覺維護軍隊的榮譽。

第二百三十五條 公勤人員

(一)必須按照編制配備公勤人員,不得超編或者占用;

(二)公勤人員的選用由使用單位考察推薦,首長批准,軍務部門辦理調入手續;重要崗位的公勤人員應當由政治機關審查後方可以調入;不合格的公勤人員及時調換;

(三)公勤人員應當統一編組、集中居住(通常不得單人居住)、集中管理,其共同課目訓練、思想政治工作、日常行政管理(含課餘時間和節假日),由首長指定的職能部門或者專人負責;

(四)公勤人員應當遵守作息時間,堅持一日生活制度;除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並經主管首長批准外,都應當參加早操、操課等集體活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單獨執行任務人員

(一)對單獨執行任務的軍人,其上級領導、機關應當根據任務性質和所處環境,明確責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並掌握單獨執行任務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及時予以幫助指導和解決實際問題;

(二)2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根據任務性質、人員數量組成臨時班、組,並指定班長、組長;執行重要任務或者10人以上執行任務時,應當指定軍官負責;

(三)軍人單獨執行任務時,應當遵紀守法,嚴格執行規章制度,按照首長意圖,積極完成任務,並主動與上級領導、機關保持聯繫;時間較長時,應當定期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重大問題及時報告。

第二百三十七條 探親休假人員

(一)軍人探親休假主要用於休息和處理個人事務;

(二)探親休假人員應當按照批准的時間、地點、路線、事由執行;需要更改時,及時向單位首長報告,並保持聯繫,保證部隊有緊急戰備任務時能及時召回;

(三)單位首長應當向探親休假人員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項;軍人在探親休假期間應當服從當地縣(市、區)人民武裝部的管理;處理家庭糾紛和其他糾紛時,應當依法辦事,依靠軍隊組織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處理。

第二百三十八條 傷病員

(一)軍人住醫院(衛生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者,應當適時看望;

(二)傷病員住院(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應當及時通知其所在單位嚴肅處理;傷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應當對其住院(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並將傷病員出院(隊)時間提前通知其所在單位;醫院(衛生隊)不得給出院(隊)傷病員批探親假;

(三)傷病員住院(隊)期間,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所在單位應當主動了解傷病員的病情以及住院(隊)期間的表現,出院時通常派人將其接回;

(四)出院(隊)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必須及時直接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和繞道他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療養人員的管理參照本條令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百四十條 外出單獨執行任務的人員,應當按照規定攜帶軍人通行證。

第十四章 日常戰備和緊急集合[編輯]

第一節 日常戰備[編輯]

第二百四十一條 部(分)隊必須高度重視戰備工作,緊密結合形勢和任務,經常進行戰備教育,增強戰備觀念,落實戰備制度,建立正規的戰備秩序,保持良好的戰備狀態。

第二百四十二條 部(分)隊應當制定完善戰備方案,經常組織部屬熟悉方案內容,進行必要的演練。

編制、裝備和任務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修訂戰備方案。

第二百四十三條 部(分)隊各類戰備物資,應當區分攜行、運行、後留,分別放置,並做到定人、定物、定車、定位。戰備物資應當結合日常訓練、正常供應周轉和重大戰備行動,進行更新輪換,使其處於良好狀態。戰備物資不得隨意動用;經批准動用的,應當及時補充。後留和上交的物資,應當建立登記和移交手續。個人運行和後留物品應當統一保管,並按照有關規定註記清楚。

第二百四十四條 部(分)隊應當按照規定保持裝備完好率和人員在位率,保證隨時遂行各種任務。

第二節 緊急集合[編輯]

第二百四十五條 部(分)隊應當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者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者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四十六條 部(分)隊首長應當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緊急集合方案通常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集合場的時限;

(四)着裝要求和攜帶的裝備、物資、糧秣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防化學、防生物以及防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四十七條 部(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當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照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者機動的準備。

部(分)隊首長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者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鍛煉提高部(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旅(團)每半年進行1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分)隊首長根據部(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四十九條 艦(船)艇部隊、航空兵部隊和導彈部隊的部署操演、實兵拉動、戰鬥值班(戰備)等級轉進、戰鬥演練,按照本軍兵種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章 後勤日常管理[編輯]

第一節 財務管理[編輯]

第二百五十條 部(分)隊首長必須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經費管理、實物驗收、賬目公布、財務交接等管理制度。

第二百五十一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不得侵占官兵經濟利益,不得虛報冒領經費物資,不得用公款公物請客送禮,不得拖欠、剋扣、挪用伙食費,不得擴大夥食費開支範圍,不得設賬外賬和「小金庫」,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銀行賬戶,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報銷應當由個人支付的費用。

第二百五十二條 軍隊單位和人員應當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由基層單位掌管的各項經費和農副業生產收益等,應當建立賬目及時記賬,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精打細算,按照規定範圍計劃開支,定期檢查,及時公布。由基層單位代領代報的工資、津貼、探親路費、差旅費等,應當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二百五十三條 現金和票據管理,應當做到收支有據,手續齊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四條 繳獲或者出土的金、銀、錢幣、有價證券等貴重物品,應當及時如數登記上交,並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和擅自處理。

接收的捐贈款物,應當按照規定管理使用。

第二節 伙食管理[編輯]

第二百五十五條 部(分)隊首長必須重視伙食管理,分工專人負責,科學調劑伙食,保證營養平衡,講究色香味形,提高飯菜質量,改善就餐環境,節約糧食、燃料和用水,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保證伙食達到灶別規定的食物定量標準,並在任何情況下保證官兵基本的飲食需要。

第二百五十六條 挑選身體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擔任炊事員。加強炊事人員的政治學習、軍事訓練和業務訓練,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和炊事技能。教育炊事人員熱愛本職工作,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情況,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基層伙食單位應當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炊事員在崗。

第二百五十七條 發揮軍人委員會經濟民主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經濟民主組通常由本單位1名軍官擔任組長,由司務長(管理員、艦艇軍需)、炊事班長和若干名士兵擔任成員。

經濟民主組通常每周活動1次,主要負責了解和反映官兵對伙食的意見,研究改善辦法,審查食譜;監督經費開支,定期檢查賬目,防止貪污、挪用、鋪張浪費和侵占官兵利益。

第二百五十八條 基層伙食單位每周制訂1次食譜。食譜由司務長、給養員、炊事班長提出,交經濟民主組審查,經單位首長批准後公布實行。

第二百五十九條 按時公布伙食賬目。月終結賬後,編制伙食賬目公布表,由經濟民主組和單位首長審查蓋章並及時公布。

第二百六十條 逐日登記給養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調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長和廚房值班員共同計量並進行登記。

第二百六十一條 連隊或者其他基層伙食單位設廚房值班員,由副班長和指定的士兵輪流擔任,受連或者其他基層單位值班員領導。廚房值班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驗收購買的食物,並在單據上簽字;

(二)監督按照就餐人數做飯,在給養逐日消耗登記憑證上簽字,並於晚飯時向全連或者其他基層單位全體人員宣布當日消耗;

(三)督促炊事人員按時做好飯菜;

(四)督促炊事人員搞好個人衛生,檢查並協助搞好食堂衛生;

(五)通知炊事人員做病號飯和給執勤、外出人員留飯。

第二百六十二條 基層單位首長在節假日應當參加和組織官兵幫廚,保證炊事人員勞逸結合。

第二百六十三條 食堂應當保持清潔,有消毒、防蠅、防鼠和流水洗手、洗碗設備。炊事用具用後必須洗淨,放置有序。食物的採購、製作、存放應當符合衛生要求。實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制度。公用餐具和個人餐具,必須洗淨、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第二百六十四條 團以上單位的衛生部門每半年對基層單位的炊事人員進行1次健康檢查,發現傳染病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患者,必須立即調離診治。

第二百六十五條 軍官(家屬)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取食物,確需購買時,應當按價付款。

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院等情況外,不得退夥。

上級人員和軍人家屬、親友來隊在基層單位就餐,按照規定交納伙食費。

第二百六十六條 旅(團)生活服務中心,負責基層單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籌措、加工、供應和結算。

生活服務中心實施服務和保障,不得創收營利。供應的食品必須保證質量,確保安全,其價格應當低於當地市場零售價格。

建立司務長輪流值班制度,基層單位司務長參與並監督生活服務中心的工作和管理。

第二百六十七條 實行飲食社會化保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機制,加強對伙食質量、價格、衛生等方面的監督。

第三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編輯]

第二百六十八條 部(分)隊應當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積極採取先進技術和方法,提高生產收益,辦好軍人服務社。

農副業基地應當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管住用好農用土地資源,為部隊生活供應提供補助。

第二百六十九條 生產收益主要用於改善伙食,補助生活。基層單位的生產收入為基層單位所有。

第四節 衛生管理[編輯]

第二百七十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心理測試;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以及預防接種。

對來自疫區或者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當實施集體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必須根據病種迅速採取隔離、消毒等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一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官兵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喝)不潔淨的食物(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提倡戒煙。

第二百七十二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健康檢查,軍官、士官通常每年進行1次,義務兵在服役第二年進行1次,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員,應當及時治療,不適宜繼續服役的,及時報請有關部門按照規定安排其退出現役。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者預防服藥。對來自疫區的軍人應當及時進行檢疫;發現傳染病病人,必須根據病種採取相應的消毒、隔離和治療措施。

第二百七十四條 軍人患病應當及時將病情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者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病休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機構必須隨時診治。

第二百七十五條 軍人應當學習和遵守各項衛生規章制度,接受衛生人員的監督指導,積極參加營區衛生和生活環境衛生治理整頓工作。

第二百七十六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整治環境衛生,搞好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外衛生應當劃區分工負責,每日清掃,每周進行大掃除。

室內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蜘蛛網,無污跡,無煙頭,無積塵。及時消滅蚊子、蒼蠅、老鼠、蟑螂。

室外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無蚊蠅孳生地。有定點的密閉式垃圾收容設施,做到垃圾不亂倒、不暴露、定期處理。

第二百七十七條 定期檢查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潔治。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50米內設置廁所、畜圈、糞坑和堆積垃圾,不得因洗澡、洗衣、刷洗物品而污染水源。

第二百七十八條 廁所、畜圈符合衛生要求,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有防蠅設備,密封貯糞池,糞便處理達到無害化。

第二百七十九條 衛生檢查,通常班(排)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1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者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五節 軍事交通運輸管理[編輯]

第二百八十條 部(分)隊應當加強軍事交通運輸管理,周密擬制運輸計劃,合理安排和使用運輸力量,嚴格組織交通法規教育和運輸訓練演練,落實車輛、陸(空)軍船艇(以下簡稱船艇)以及軍事交通運輸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日常維護制度,圓滿完成運輸任務。

第二百八十一條 部(分)隊組織輸送和摩托化機動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乘行教育,嚴密組織人員乘行和裝備物資裝卸,並加強現場組織和協同配合,確保運輸安全有序。

使用國家和地方鐵路、水路、航空運力組織人員輸送和裝備物資運輸時,應當在駐交通沿線軍事代表的指導下組織實施。使用汽車運輸力量組織摩托化機動運輸時,應當按照規定協調交通戰備部門為部(分)隊機動提供沿途道路交通保障。

第二百八十二條 部(分)隊應當按照車輛、船艇編配用途、性能和規定的動用數量、行駛(航行)區域合理派遣使用,按照規定組織車輛、船艇的封存、啟封、保養和檢查,嚴格管理車船運用憑證和車輛號牌,指定專人負責登記、統計,準確記載車船的動用、數量、質量和維護保養情況。

第二百八十三條 部(分)隊應當加強車場、碼頭等設施設備的管理和維護,嚴格落實值班和車場日、碼頭保養、碼頭日巡視制度。

編配5台以上車輛併集中停放的單位,應當設置固定車場,落實車場管理規定,組織車場勤務。

第六節 房地產管理[編輯]

第二百八十四條 部(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和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環保等設施設備以及營區文物、林木等房地產的管理,教育部屬愛護房地產,遵守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八十五條 按照規定正確使用營房、營具、設施設備。未經具有批准權限的上級機關批准,不得任意拆毀、改建或者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出租和轉讓。

軍隊單位出租空餘房地產,租賃用途應當符合規定,對租賃方和租住人員進行嚴格審查,並定期組織檢查,督促租賃方和租住人員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及部隊有關管理規定。

第二百八十六條 必須落實營房、營具、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實行周期維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壽命,確保使用安全。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地產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七條 加強水、電和取暖管理,保障部隊正常的用電、用水和取暖,節約使用水、電和燃料。

第二百八十八條 部隊調防或者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清點、登記、交接房地產以及有關檔案材料。

第二百八十九條 對經批准的非本單位人員暫時使用的房地產,每年進行1次清理、登記,按照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十六章 裝備日常管理[編輯]

第二百九十條 部(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和規章制度,加強日常管理,防止裝備丟失、損壞、鏽蝕和霉爛變質,保證裝備始終處於良好狀態。

第二百九十一條 部(分)隊應當經常進行愛護裝備和管理、使用裝備的教育。除結合訓練、執勤進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隊改(換)裝、年度裝備普查等時機,必須進行教育。通過教育,使官兵增強愛護裝備的意識,掌握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和正確使用的方法。

第二百九十二條 團以上部隊首長對所屬主要裝備、營以下單位首長對所屬裝備,應當熟悉其基本性能、數量、質量情況和日常管理要求。連以下單位的軍官和士兵,對配發或者分管的裝備,應當會操作使用、會檢查、會維護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隊的軍官和士兵,對掌管的檢查、檢測、維護、修理等設備,應當會使用;對所保障的部隊裝備,會檢測、會調試、會維護、會修理。

第二百九十三條 部(分)隊應當加強對訓練器材、教具和設備的管理,嚴格保管制度,認真維護保養,適時檢查,正確使用,防止丟失和損壞。

第二百九十四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連隊兵器室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或者分解擦拭1次;隨身攜帶的輕武器每日擦拭1次;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次使用後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1次,實彈射擊後必須分解擦拭;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的器材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機動車輛,按照規定組織日常保養、定時(定程)保養和換季保養等,每周應當有1次車場、炮場、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日(履帶車輛為1日);車場、炮場、機械場日列入部(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

(三)各種艦(船)艇、飛機、導彈和通信、防化、光學、電子以及軍需、衛生、油料、軍交、修理等裝備器材的維護保養,按照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四)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者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應當及時擦拭保養;

(五)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當指定專人定期維護保養;

(六)發現裝備損壞,應當及時上報,並根據損壞程度及時組織修復;如果本單位不能修復,按照上級要求組織送修或者就地修理。

車場、炮場、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一)檢查、保養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機動車輛;

(二)維護車場、炮場、機械場設備,整理車場、炮場、機械場內務;

(三)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第二百九十五條 裝備的保管

(一)部隊裝備的保管,應當適應裝備的性能,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

(二)輕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內;兵器室應當設置完備的安全設施,並設雙鎖(鑰匙由連隊主官和軍械員分別掌管);槍、彈應當分室或者分櫃存放,每周清點不少於2次;

(三)通信、防化、光學、電子等技術器材,應當存放在器材庫(室)內;

(四)火炮(雷達、指揮儀)、坦克(裝甲車輛)、工程機械和各種機動車輛,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停放在庫(棚)內,露天放置時加蓋布;

(五)艦(船)艇的停泊,飛機的停放和導彈的放置,按照有關條令、條例和軍兵種的規定執行;

(六)存放在倉庫保管的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放置,酸、鹼、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管理制度和規定,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七)存放的裝備、彈藥必須賬物相符,嚴禁留存賬外裝備、彈藥;

(八)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拆卸、轉借、交換裝備器材;

(九)裝備的交接和送修,應當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如實上報。

第二百九十六條 裝備的檢查

裝備檢查的主要內容:裝備的數量、質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問題等。

(一)對隨身攜帶或者用於訓練、執勤的武器,連每日、營每月、旅(團)每季檢查1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半月、連和營每月、旅(團)每季檢查1次;班、排的檢查與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二)師(旅)、獨立團每年普查1次,由單位首長主持,業務部門組織實施;

(三)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進行檢查;

(四)裝備的技術性檢查(檢測、測試),通常與裝備的維護保養一併進行。

第二百九十七條 裝備的使用

(一)必須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填寫裝備履曆書、證明書等;

(二)必須掌握裝備的技術性能,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三)必須科學使用、修理裝備,保證主戰裝備達到規定的儲備壽命;

(四)嚴禁擅自動用非職掌的裝備;

(五)封存的裝備,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應當經直接首長批准,並及時向批准封存的上級報告;

(六)彈藥的使用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則,嚴格執行啟封規定;裝備彈藥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節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二百九十八條 車場、炮場、機械場管理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車輛、火炮、機械數量,按照實用堅固、環保節能的要求,設置車場、炮場、機械場;不便於設車場、炮場、機械場的單位,應當執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有關規定;

(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位置必須安全,便於車輛、火炮、機械的進出、停放、維護、修理;

(三)車輛、火炮、機械按照隊列順序停放;封存的和常用的應當分開;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內應當設置安全、消防設施;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無關的物資,嚴禁堵塞通路;

(五)車輛、火炮、機械出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檢查,回場後及時檢查、保養。

車場、炮場、機械場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員由部(分)隊首長指派,受部(分)隊首長領導和業務部門指導,履行下列職責:

(一)掌握車輛、火炮、機械的數量、動態、停放位置,檢查其技術狀況,監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二)維護場內秩序和整潔;

(三)管理場內設備、設施,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四)嚴格人員、車輛、火炮、機械出入手續,並進行登記;

(五)發生意外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可以增設值日員,協助值班員工作。

第二百九十九條 已批准退役、報廢的裝備,應當嚴格管理、單獨存放並作出標誌,不得繼續使用;對於能夠拆件利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權限審批,嚴禁擅自拆卸。

第三百條 港口、機場和導彈陣地有關裝備設施的管理規定,由軍兵種制定。

第十七章 營區管理[編輯]

第三百零一條 部(分)隊首長應當加強營區管理,教育部屬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安全和營區環境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三百零二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門衛制度,在營區工作和居住的人員應當憑有關證件出入營門;必要時持物外出應當開具持物證明;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來隊親屬、家政服務人員、社會化保障人員等人員,應當辦理臨時出入憑證;

(二)嚴格控制外來人員、車輛進入營區,對確需進入營區的應當嚴格登記手續,檢查其證件和攜帶物品,經接待人員允許後方可進入營區,並督促其在限定的時間內離開營區;

(三)聘用家政服務人員和社會化保障人員應當進行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以聘用;

(四)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五)嚴禁在營區內使用氣槍、彈弓;不得在允許的時間、地點以外燃放煙花爆竹;

(六)禁止流動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者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第三百零三條 營區秩序

(一)營區內各種生活設施應當配套完好,符合安全要求;

(二)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肅靜,工作時間不得追逐打鬧、嬉笑聊天;

(三)在規定的午睡(休)和就寢時間內,應當保持安靜,不得進行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四)營區的交通標誌應當醒目、齊全;車輛應當按照指定地點停放,按照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喇叭、試剎車;騎自行車不得帶人,出入營門應當下車;

(五)嚴格遵守禮堂、操場、課堂、飯堂、浴室、體育場所和娛樂場所的規則,做到守紀律、有秩序、講禮貌;

(六)不得在營區張貼、設立商業廣告;除對外開放的醫療機構、招待所外,不得在營區建築物上使用霓虹燈顯示單位名稱;

(七)按照規定經批准對外開放的門診部、服務社、招待所、禮堂等場所,應當與軍事行政區隔開;

(八)城市駐軍不得在軍事行政區、與軍事行政區在同一營院的家屬生活區飼養家禽家畜;不駐城市的部隊養殖、種植應當統一規劃,保持營區整潔。

第三百零四條 加強營區文化和生活服務設施建設,豐富官兵業餘文化生活,逐步實現在營區內滿足官兵的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

第三百零五條 統一規劃營區的綠化建設,劃區包幹負責。加強管理,禁止擅自砍伐樹木、踐踏草坪和其他損壞花草樹木、破壞綠化資源的行為。

第三百零六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和文物保護。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採取保護措施;協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共同保護環境、文物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場地,應當合理布局,科學利用自然資源,注意保護營區內文物。

第三百零七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集中居住的團以上單位應當指定分隊兼負消防任務,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三百零八條 營區管理以集中居住的營院為單位組織實施,具備條件的營區應當將軍事行政區和家屬生活區分開,實行劃區管理。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應當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十八章 野營管理[編輯]

第三百零九條 部(分)隊在野營前,應當認真做好準備,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社情,協商解決部隊所需糧秣、燃料、副食品以及其他物資器材。野營中,應當尊重當地風俗習慣,保護環境和文物古蹟,遵守群眾紀律,維護軍政、軍民團結。

第三百一十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結合任務和駐地社情、環境等情況,制定管理措施,嚴格紀律,嚴密組織警戒警衛,確保人員和裝備安全;

(三)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可以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應當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四)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五)輕武器通常隨身攜帶,也可以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輛、火炮、機械應當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履帶車輛應當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六)炸藥、彈藥、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應當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應當設有消防設備、器材,並加強警戒;

(七)改善伙食,注意飲食衛生;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八)臨時挖掘的廁所應當距廚房和水源50米以外;在指定地點倒垃圾;駐地應當經常打掃,並同群眾一起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九)主動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當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對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置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暑、防洪、防颱風、防雷擊、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防止人員傷亡和裝備損壞。

第三百一十一條 部(分)隊離開野營地時,應當清掃駐地,掩埋臨時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者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賬目,檢查遵守群眾紀律情況,徵求地方人民政府和群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群眾道謝。

第十九章 常見事故防範[編輯]

第一節 車輛交通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一十二條 各級應當指導和督促所屬人員遵守國家和軍隊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防止發生車輛交通事故。

第三百一十三條 車輛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守則:

(一)嚴禁無證駕駛;

(二)嚴禁酒後駕駛;

(三)嚴禁疲勞駕駛;

(四)嚴禁超速行駛;

(五)嚴禁強行超車;

(六)嚴禁私自出車;

(七)嚴禁帶故障行車。

第三百一十四條 車輛動用,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派遣手續,由業務主管部門開具派車命令,經值班領導或者主管領導批准後方可動用車輛;

(二)夜間或者雨天、霧天、雪天等複雜天候,嚴格控制車輛動用;

(三)嚴格控制長途用車,單程超過300公里的,必須經軍級單位值班首長或者主管領導批准;

(四)嚴禁擅自派遣軍用車輛用於探親、休假、旅遊;

(五)嚴禁擅自將特種車輛作為乘坐車使用;

(六)嚴禁出租、出借、挪用軍用車輛及其號牌、運用憑證。

第三百一十五條 車輛乘載,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超過車輛核定的載人員額乘載人員;

(二)不得違反車輛載重規定超載行駛;

(三)不得使用罐車、掛車、平板車等非載人車輛乘載人員;

(四)集體乘車時必須嚴格挑選駕駛員,指定車長;

(五)航天員、飛行員、高技術專家等人員集體乘車,條件允許時應當分車乘坐;

(六)裝載貨物不得超寬、超長、超高;

(七)嚴禁人員和貨物混載。

第三百一十六條 駕駛員、帶車幹部和乘車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選擇快捷安全的行駛路線,嚴禁擅自改道行駛;

(二)駕駛員和前排乘坐人員必須使用安全帶;

(三)駕駛員駕車時嚴禁使用移動通信工具,不得吸煙、吃東西或者聊天;

(四)帶車幹部必須全程監督行車安全,及時制止違章行為,嚴禁慫恿駕駛員違章駕駛;

(五)長途連續行車超過2小時應當休息1次,時間不少於20分鐘;

(六)進入危險路段前,必須停車檢查車輛、勘察路況,必要時組織乘車人員下車徒步通過;

(七)夜間或者雨天、霧天、雪天等複雜天候或者山路、坡道行車時,必須降低車速、低擋行駛,加強觀察,正確使用剎車制動,防止操縱失誤;

(八)正確選擇超車的時機和路段,會車時主動讓道,不得占道、搶道行駛;

(九)5台以上車輛編隊行駛時,應當嚴密組織,指定專人負責,車輛之間保持安全距離;

(十)15人以上同乘1台車時,應當指定帶車幹部和安全員;

(十一)嚴格按照規定限速行駛;

(十二)當制動失效、車輛失控時,必須正確果斷採取規避措施,就近尋找樹木、路墩、門柱等堅固物體停靠,防止車輛衝撞人群,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第二節 工程作業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實施工程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防止因指揮失誤、操作不當或者意外導致工程作業事故。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實施工程作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實行幹部值班、跟班作業制度;

(二)指定安全員負責觀察和報知險情;

(三)科學劃定作業區域;

(四)合理調配使用人員和機械;

(五)設置安全警示標誌;

(六)維護作業現場秩序。

第三百一十九條 組織實施工程爆破作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爆破作業前,明確安全區域、警戒範圍、信號標誌;

(二)檢查炸藥和火具的質量和用量,進行導火索燃速試驗;

(三)嚴禁採取牙咬、錘擊以及其他違反操作規程的方式接續火具;

(四)嚴禁裝藥時使用金屬器具,嚴禁非作業人員在場,嚴禁邊打眼邊裝藥,嚴禁超量裝藥;

(五)嚴格掌握引爆的點火時間和順序;

(六)採取誘爆或者水沖法排除啞炮,嚴禁掏挖和硬拔雷管,消除啞炮並確認安全後人員方可進入作業區;

(七)作業後,認真清理剩餘炸藥、火具,不得私存、玩弄、亂放和丟棄炸藥、火具。

第三百二十條 組織實施土工作業,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經常檢查拱頂、側牆有無裂縫、鬆動和滲水等異常現象;

(二)在有塌方危險的地段設立標誌,指定專人加強觀察,發現險情及時報警;

(三)排渣、運料時防止撞車、翻車,防止作業工具傷人;

(四)掘開式工程作業,邊壁必須有一定的坡度,不得上下重疊作業;

(五)拆除危房或者在有塌方危險的場所作業,必須預先進行現場勘察和安全檢查,確定作業流程,控制現場人員數量,防止蠻幹。

第三百二十一條 實施高處作業應當設置防護欄和防護網。作業人員必須系安全帶、戴安全帽、穿防滑軟底鞋,將工具裝入工具袋,禁止腰間插帶工具,禁止上下拋擲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鬧。遇雷雨、大霧或者六級以上大風時,應當停止作業。

第三節 誤擊誤炸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二十二條 使用管理武器裝備的人員,必須遵守武器裝備技術規範、操作規程和訓練協同計劃,防止發生誤擊誤炸事故。

第三百二十三條 組織實兵、實裝、實彈訓練,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周密制定協同計劃,嚴格執行協同規定;

(二)建立軍兵種實彈射擊(發射)協同通報機制;

(三)合理選擇和設置射擊(發射)場地;

(四)準確判明目標,防止誤判和盲目攻擊(發射);

(五)嚴密組織射擊(發射)地域、海域、空域安全警戒和觀察;

(六)加強武器裝備和彈藥的技術檢測,防止導彈(魚雷、炸彈)掉落、偏航、丟失;

(七)嚴格執行射擊(發射)操作規程;

(八)近岸射擊前,必須對海面、島礁、岸灘進行認真清理;

(九)複雜電磁環境實彈發射必須科學設計干擾強度;

(十)導彈、運載火箭試射(發射)必須科學選擇發射時機、發射窗口和彈道軌跡,防止掉落在人口稠密地區或者要害目標;

(十一)飛機試飛、飛行表演,不得在人群上空做超低空動作;

(十二)炸點顯示必須適量適度、合理布設、嚴格管控;

(十三)訓練結束後徹底清查剩餘彈藥,清除和銷毀未爆彈藥。

第三百二十四條 修建對空射擊場、發射場或者其他射擊場,必須按照規定報經批准。

在射擊(發射)場內組織對空射擊(發射),管理單位應當於實彈射擊(發射)前至少1周,向當地航空管制部門通報射擊(發射)的時間、射向、射高、範圍等情況。

在射擊(發射)場外組織對空射擊(發射),管理單位應當於實彈射擊(發射)前至少1周,向當地航空管制部門申報,經同意後實施。

組織對空射擊(發射),應當加強對空觀察,發現危險情況立即處置,防止誤擊誤炸。

組織飛行,應當向航空管制部門了解飛行空域內對空射擊(發射)場的分布以及射擊(發射)情況。

第三百二十五條 使用管理輕武器以及彈藥的人員,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禁私存、私帶、私借槍支彈藥;

(二)嚴禁擅自裝填彈藥;

(三)嚴禁持槍打鬧和槍口對人;

(四)嚴禁隨意動用他人武器;

(五)嚴禁擅自安排地方人員實彈射擊;

(六)嚴禁持槍打獵或者擅自打靶;

(七)嚴格落實驗槍制度。

第四節 火災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二十六條 各級應當嚴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規定,防止人為因素或者自然原因造成火災事故。

第三百二十七條 各級應當加強營區火災防範和新建營區、新建工程的防火設計審查,健全消防組織,完善消防設施,配齊消防器材,設置消防和疏散標誌,定期進行檢查檢驗、維修保養並及時更新。

第三百二十八條 對外出租房地產,應當與承租方簽訂安全管理協議,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不得允許在出租的房地產內生產、儲存或者銷售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第三百二十九條 各級應當加強對火源的管理與控制,嚴格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使用明火必須避開易燃物體和林區、草場等場所;

(二)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點燈、取火;

(三)嚴格管控炊事用火、取暖用火、照明用火;

(四)嚴格控制煙花爆竹燃放時機和場所;

(五)進入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場所前必須收繳火種;

(六)在倉庫、禮堂(劇院)、燃氣站、加油站、輸油管道、輸氣管道、油罐、配(變)電站(室)等場所,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七)在指揮中心、通信樞紐、檔案館(室)、保密室、資料室、坑道、機場、碼頭等重要場所,限定吸煙區域,設置明顯標誌;

(八)定期檢修維護電源線路、避雷設施和用電設備,防止用電線路老化和設備年久失修;

(九)嚴禁亂拉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電取暖器等大功率電器;

(十)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的作業時,必須採取防火措施,清理作業現場的易燃物品;

(十一)野炊應當選擇避風位置,做到人離火滅。

第三百三十條 在禮堂、劇院等重要防火場所組織集體活動,或者借給地方舉辦活動,必須在所有出口指定專人執勤,維護現場秩序,防止發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一條 重點防火單位和重要防火場所,應當制定消防預案,明確消防應急分隊,定期組織有針對性的消防演練。

第五節 淹亡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三十二條 各級應當嚴密組織水上航渡、武裝泅渡、游泳訓練、水上(水下)作業等活動,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防止發生淹亡事故。

第三百三十三條 防範淹亡事故,應當突出下列重點:

(一)組織實施武裝泅渡、游泳訓練;

(二)組織實施海上航渡、水上輸送;

(三)組織實施水上作業、潛水作業;

(四)組織實施水上救援、抗洪搶險;

(五)組織實施徒涉江河;

(六)炎熱季節私自游泳。

第三百三十四條 組織武裝泅渡、游泳訓練,應當了解水域情況和人員水性、體能狀況,做到人員不編組不下水、準備活動不充分不下水、身體不適者不下水、器材裝具不檢查不下水、觀察救護組不到位不下水。

泅渡訓練負荷不得過重,參訓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劃定區域,不得脫離編組,不得在水中嬉戲打鬧,不得進行與訓練內容無關的潛水、跳水等活動。

第三百三十五條 組織海上航渡和水上輸送,應當周密制定輸送方案,了解航行海域(水域)的氣象和海況,向被輸送部隊介紹艦艇安全規定,嚴格按照艦艇乘載標準和配重要求乘載人員、裝備和物資,並保持均衡平穩,嚴禁超載。

指揮員應當嚴密組織部(分)隊登離艦艇、換乘和裝卸物資,防止人員擁擠。遇有險情時,指揮員應當冷靜處置,嚴防混亂和擅自跳水。

駐島嶼邊海防部隊人員,不得擅自租借民用船隻輸送官兵;軍用艦艇不得擅自搭乘地方人員。

第三百三十六條 組織水上作業、潛水作業,應當了解作業海域(水域)情況,合理安排人員和作業時間,並做好應急救援準備。

水上作業人員應當穿戴救生服,使用安全帶,嚴防意外落水。

潛水作業人員應當穿戴專用防護服,熟悉信(記)號規定,嚴守操作規程,防止發生意外。

第三百三十七條 組織潛艇逃生訓練,應當進行艇員抗氧敏感試驗和生理心理素質測試,嚴格檢查防護器材,按照強弱搭配的原則合理編組。參訓人員應當按照浮標指示進行減壓,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動作要領。

第三百三十八條 執行抗洪搶險任務,應當合理安排水上輸送工具,指定技術熟練的人員駕駛;運用衝鋒舟、竹排、浮橋或者滑道、繩索搶救轉移受困群眾時,必須安排涉水能力較好的人員執行任務,穿着救生防護服,加強自身防護,防止人員淹亡。

第三百三十九條 部隊應當加強人員管控,嚴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漂流。駐江、河、湖、海和水庫附近的部隊,炎熱季節課餘時間應當加強對重要水域的巡邏和糾察,制止私自下水行為。

第六節 觸電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四十條 各級應當加強用電安全常識教育,嚴格對安全用電的監督管理,督促部隊執行安全用電規定,防止官兵因觸及帶電的導線、漏電設備或者其他帶電體造成觸電事故。

第三百四十一條 架設輸電線路、安裝用電設備,必須由專業人員操作。營區變壓器、架空供電線路、營房室內供電線路等的設計、安裝,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規範要求,具備必要的安全距離和防護設施、警示標誌。在坑道、地道、地下室等處敷設電線,必須固定在牆壁、棚頂或者專用設備內。不得用銅絲、鐵絲代替保險絲,不得將電話線或者不合格的電線在交流電路上使用。各種動力機械用電,必須接好地線,經常檢查維修。

第三百四十二條 架設輸電線路不得帶電作業,不得將動力線、照明線與電話線、廣播線等混架、交叉或者搭接。嚴禁在床上架設檯燈,嚴禁在金屬物體上拴系電線,嚴禁在電線上晾曬衣物。

第三百四十三條 發現電源線斷落、破損或者用電設備漏電,必須立即報告,控制現場,及時安排專業人員檢修處理。搶救觸電人員時,立即切斷電源或者用絕緣物品挑開電線。

第七節 中毒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四十四條 各級應當加強預防中毒常識的宣傳教育,防止發生氣體中毒、食物中毒、生物中毒等各類中毒事故。

第三百四十五條 防範氣體中毒,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安裝爐具時應當認真檢查和試燃;使用過程中應當經常檢查,發現漏煙漏氣及時修理;

(二)使用燃氣熱水器時,應當安裝換氣設備,保持通風;

(三)用爐火取暖的房間,必須安裝煙筒或者通風扇,保持煙道通暢,封火時不得堵塞煙道;

(四)嚴禁在密封的汽車或者在車庫等密閉空間內開着車載空調休息;

(五)進行下水道、化糞池、沼氣池、貯水池、深水井、污水井等作業時,應當進行安全檢測,排除有毒氣體,並採取防護措施。

第三百四十六條 各級應當加強群體性食物中毒事故的防範,嚴格執行下列規定:

(一)不得採購未經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食品;

(二)不得食用變質和被污染的食品;

(三)不得將生、熟食品混裝、混放;

(四)不得將有毒物品與食品混放;

(五)不得混用製作生、熟食品的廚具;

(六)不得飲用不潔淨水;

(七)不得食用不明菌類和其他不明野生植物;

(八)餐具必須及時清洗消毒;

(九)食品儲藏應當防止霉爛變質;

(十)防止食品、飲用水被污染、投毒。

第三百四十七條 防範生物中毒,應當採取下列安全措施:

(一)針對任務和環境特點,及時進行有毒生物常識教育和自救互救訓練;

(二)在山區、叢林執行任務時,應當利用就便器材、工具避開有害植物,防止身體直接接觸;

(三)野外活動時,應當採取措施防止毒蛇、毒蜂、毒蟲等有毒生物的侵害;受到侵害後,應當及時進行科學救治。

第八節 飛行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四十八條 航空兵部隊和有關飛行保障部隊,必須遵守飛行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指揮失誤、飛行人員操縱錯誤、機械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飛行事故。

第三百四十九條 防範飛行事故,應當突出下列重點:

(一)專機或者重要任務飛行;

(二)飛機(直升機)執行科研試飛任務;

(三)飛機(直升機)墜落於人口密集區;

(四)飛機(直升機)與民航班機相撞或者危險接近。

第三百五十條 組織實施飛行訓練,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禁擅自更改飛行計劃;

(二)嚴禁擅自飛離航線空域;

(三)嚴禁擅自穿越民航航路;

(四)嚴禁擅自脫離指揮崗位;

(五)嚴禁擅自超氣象、超條件組織訓練;

(六)嚴禁違反飛機(直升機)操縱規程;

(七)嚴禁無關人員搭乘飛機(直升機);

(八)嚴禁以飛行訓練為藉口擅自安排飛機(直升機)執行其他任務;

(九)嚴禁違章組織、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章保障。

第三百五十一條 各級航空管制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機場空域、航路、航線、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空中危險區、空中走廊的管理,根據需要適時優化調整航路、航線和各類空域,減少空域使用矛盾。

一切飛行活動,必須遵守空域管理規定。

第三百五十二條 航空管制由空軍統一組織實施。各級航空管制部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監督航空器嚴格按照批准的計劃飛行;

(二)禁止航空器未經批准擅自飛行;

(三)防止航空器與航空器、航空器與地面障礙物或者設施相撞;

(四)防止地面對空兵器或者對空發射裝置誤射航空器;

(五)加強軍民航之間航空管制的協同;

(六)嚴格執行航空管制規定,做好飛行調配,及時解決飛行矛盾;

(七)優先保障作戰、專機、重要任務和其他重大任務飛行。

第三百五十三條 組織指揮飛行活動的指揮員,必須按照批准的飛行計劃和調配方案,嚴密組織飛行,維護空中秩序,嚴格執行飛行紀律,及時正確地處置異常空情。

第三百五十四條 航空兵部隊和有關航空通信、導航部(分)隊,應當正確操作使用航空通信、導航設備,加強航空通信、導航無線電頻率的管理和保護,保證航空通信、導航的穩定可靠。

飛行人員執行飛行任務時,應當同航空管制人員和飛行指揮人員保持無線電通信聯絡,嚴格遵守通信紀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妨礙航空無線電專用頻率的正常使用。

第三百五十五條 雷達主管部門和雷達部(分)隊,應當正確操作使用雷達,按照管制區域或者責任區,加強對空觀測,及時掌握飛行動態,實時提供空情保障。

第三百五十六條 航空氣象主管部門和氣象保障單位,應當嚴密組織飛行氣象保障,及時準確提供天氣預報、警報和實況,嚴格把握飛行氣象條件;對擅自超氣象飛行的,必須向指揮員提出制止建議。

航空氣象主管部門和航空兵部隊,應當隨時掌握地方人工增雨作業後天氣變化情況,準確分析降雨雲團的發展運動趨勢;當飛機(直升機)在高山峽谷執行低空飛行任務時,必須充分預測低雲大霧、強氣流等局部氣象瞬間變化對飛行的影響,並及時向航空管制部門通報和提出建議。

第三百五十七條 機務主管部門和機務保障單位,應當加強機務安全管理,嚴格按照操作規程進行各項安全檢測和維護保養,嚴禁非作業人員接觸彈射救生裝置、武器發射裝置、應急拋放設備、電子信息設備等,防止誤操作和損壞裝備。

第三百五十八條 場務主管部門和場務保障單位,應當嚴密組織場務保障,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確保飛行場地及其附屬設施、設備處於良好狀態,改進機場周圍鳥類活動防治手段,維護機場管理秩序。

第三百五十九條 組織專機飛行,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嚴格考核和優先配備機組人員;

(二)嚴格按照任務要求組織實施;

(三)嚴格執行放飛、接收規定;

(四)嚴格落實乘載規定;

(五)嚴格執行起降和航路航線飛行的避讓規定;

(六)嚴格安全檢查和安全警戒;

(七)嚴格組織必要的試飛試航;

(八)嚴格並優先實施航空通信、導航、雷達、氣象、油料、機務等保障。

第三百六十條 航空兵部隊應當重視事故徵候和飛行問題的調查分析,建立飛行事故徵候千時率分析評價制度,把調查分析事故徵候作為預防飛行事故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發生飛行事故徵候後,必須查明具體原因、消除安全隱患,並及時上報,防止釀成事故。

第九節 艦艇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六十一條 艦艇部隊應當遵守艦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因組織不力、操縱不當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艦艇事故。

第三百六十二條 防範艦艇事故,應當突出下列重點:

(一)執行試驗試航任務;

(二)執行出訪任務;

(三)執行遠航任務;

(四)組織實彈發射和重大演習;

(五)艦艇觸礁、擱淺、沉沒;

(六)艦艇失火、爆炸或者人員氣體中毒;

(七)艦艇與其他船隻碰撞或者危險接近。

第三百六十三條 軍港碼頭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統一管理,適時清理進出軍港的主航道,確保航道安全暢通,維護碼頭秩序,加強安全監控,確保軍港碼頭安全。

第三百六十四條 艦艇航行時,應當遵守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內河避碰規則、艦艇編隊運動規則和沿海港口航道特殊規定,加強觀察了望,及時通報信息,實施正確機動,防止發生碰撞。

第三百六十五條 艦艇上人員使用明火,存放易燃、易爆物品,裝卸和使用武器彈藥、燃料、電器設備,必須執行有關規定,加強安全管理,防止失火或者爆炸。

第三百六十六條 艦艇出航時,有關指揮和操作人員應當精心準備,熟悉航道、航線等情況,正確操縱,嚴格執行航行計劃,採取有效避險措施,保持水密、穩性、正常浮態,防止艦艇觸礁、擱淺、沉沒。

當艦艇出現艦體破損、艙室進水時,應當按照操作規程和艦艇損害管制規定,及時採取防沉措施;當艦艇即將沉沒時,必須按照規定採取避險措施。

第三百六十七條 艦艇廠修時,艦艇管理單位和駐廠軍事代表應當加強安全管理,依據修理任務和進度,適時進行安全檢查,督促承修單位及時消除艦艇修理過程中的安全隱患。

第三百六十八條 組織海上觀通保障,應當加強雷達觀察監視,利用有效手段了解當面情況,掌握並準確識別各種海上目標及其航行動態,及時通報有關部隊。

第三百六十九條 組織航海保障,應當備齊航海圖書資料,熟悉海區環境,了解掌握水文氣象和海況,加強安全預測和協同指揮,實時提供準確、詳實的可能危及航海安全的信息,為艦艇航行提供安全保障。

艦艇夜航或者進入複雜海區航行,艦艇指揮員應當嚴密組織,提高部署等級,合理安排更次,加強觀察了望,連續跟蹤可能危及艦艇安全的目標,掌握其動態,及時採取有效措施規避風險。

第十節 裝備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七十條 各級裝備機關和部(分)隊,應當嚴格遵守裝備安全管理規定,突出裝備科研生產、試驗試用、使用管理、維修保障、退役報廢等重要環節的安全管理,確保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防止因裝備質量缺陷或者操作不當、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裝備事故。

第三百七十一條 組織裝備立項綜合論證,應當着眼作戰需求和安全需要,在確保裝備作戰性能的同時,科學確定裝備的穩定性、可靠性、安全性指標和具體要求,認真履行裝備定型程序,防止裝備存在安全隱患。

第三百七十二條 有關裝備機關和軍事代表機構在裝備研製生產過程中,應當加強質量監控,督促裝備承研承制單位使用成熟技術,提高工藝水平,消除安全隱患;加強對裝備批量生產過程中的監督檢查,保證裝備符合生產定型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第三百七十三條 組織裝備試驗試用,應當加強現場組織指揮,督促試驗現場責任單位加強質量和安全監督,嚴格按照計劃、預案和程序實施,全面測試和評估裝備的安全性能,作出科學結論,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百七十四條 有關裝備機關與裝備承研承制單位簽訂裝備科研、採購合同或者協議,應當明確安全標準、安全責任,以及技術維護、零備件供應、產品升級換代、售後服務、安全操作培訓等事項。

第三百七十五條 有關裝備機關應當督促裝備承研承制單位按照採購合同要求,及時提供詳細的裝備技術說明書、使用規程和維護修理技術規範,明確編配用途、技術性能、操作程序、維護方法和安全規定,保證各類技術資料配套齊全。主管訓練的部門,應當會同有關裝備管理部門,在新裝備配發部隊的同時,編寫下發新裝備操作規程。

第三百七十六條 駐廠軍事代表機構應當依據裝備採購、科研合同和協議,對裝備研製生產過程中的質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質量問題及時報告,督促整改,必要時責令停止科研、生產。

第三百七十七條 操作使用裝備的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安全操作和維護保養規定,不得帶故障或者超性能操作使用裝備;按照規定對裝備進行測試、檢驗,及時排除故障,防止出現機械性故障或者造成裝備損毀。

對達到或者超過使用壽命的裝備,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作報廢處理;需要繼續服役的,應當經技術鑑定,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對延長使用壽命的裝備,應當定期進行安全檢測,加強維護保養,控制使用強度和使用頻率,嚴格按照審批計劃行技術加裝改造。

第十一節 爆炸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七十八條 各級應當遵守彈藥、炸藥、地雷、水雷、爆破器材、油料、燃氣、特種燃料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防止發生爆炸事故。

第三百七十九條 防範爆炸事故,

應當突出下列場所、設施:

(一)武器倉庫、彈藥倉庫;

(二)油料倉庫、加油站;

(三)爆破器材倉庫、防化倉庫;

(四)彈藥、地雷爆破器材和危險化學品銷毀場所;

(五)輸油管道、輸氣管道;

(六)壓力容器及其配套設備;

(七)其他存放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場所、設施。

第三百八十條 爆炸物品的使用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性質、類別將爆炸物品分別儲存在專用倉庫內,由專人管理;建立檢查、登記制度;存放數量不得超過安全容量;在庫區配備監控、防爆設施;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

第三百八十一條 組織爆炸物品運輸,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正確選擇運載工具和裝卸載地點與方式;

(二)正確選擇運輸路線,避開交通繁忙和人口稠密地區;

(三)正確選擇通過時機,避開人員車輛流動高峰期;

(四)正確裝載爆炸物品,符合安全運輸要求;

(五)嚴密警戒,專人押運。

第三百八十二條 組織軍事演習、爆破作業、炸點顯示,應當科學計劃,精心組織,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劃定安全區域,設立警戒標誌,防止實彈實爆造成人員傷亡和裝備受損。

組織火炮實彈射擊,各門火炮間應當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防止火炮炸膛造成人員傷亡。

第三百八十三條 組織實施爆炸物品銷毀,應當遵守下列安全規定:

(一)不得擅自變更計劃、方案;

(二)不得由非專業機構組織實施;

(三)不得讓未經培訓的人員參與;

(四)不得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場所作業;

(五)不得在高溫、雷雨、大風等不良天候條件下作業;

(六)不得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

第十二節 醫療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八十四條 衛生部門、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醫療衛生管理規定,落實安全防範措施,加強重點環節監管,防止發生醫療事故。

第三百八十五條 衛生部門應當嚴格按照規定對醫務人員的執業資格進行認定,並定期組織考核。

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醫務人員進行醫療管理法規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

醫務人員取得執業資格並進行註冊後,方可獨立從事醫療、護理活動。醫務人員必須遵守醫務工作制度和醫德規範;開展新業務、運用新技術,必須充分論證,報有關部門批准後實施。

第三百八十六條 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嚴格規範藥品採購和儲存管理,確保藥品質量,嚴防藥品受潮、霉爛、變質、蟲蛀、鼠咬以及過期失效;加強藥品不良反應監測,推行合理用藥制度;對麻醉、精神、醫用毒性、放射性藥品的管理,實行並嚴格落實專人負責、專櫃加鎖存放、專用處方、專冊登記、定期檢查的制度,確保賬物相符,嚴禁違規發放;嚴格醫療設備質量管理,開展計量檢定和質量控制,確保醫療設備使用安全、準確、可靠。

第三百八十七條 衛生部門和醫療機構,應當適時組織醫療事故隱患專項治理,主要解決下列問題:

(一)擅自開展新業務、運用新技術;

(二)錯用藥品、濫用藥品、用假藥品;

(三)違反藥物過敏試驗規定;

(四)擅離崗位或者不按規定交接危重傷病員;

(五)帶教人員擅自授權實習人員獨立診治;

(六)發生醫療事故後隱瞞不報、推卸責任;

(七)其他醫療事故隱患。

第十三節 其他事故防範[編輯]

第三百八十八條 部(分)隊應當結合訓練任務、駐地環境和季節變化,防止發生摔傷、扭傷、拉傷等運動性損傷以及中暑、凍傷等季節性事故。

第三百八十九條 在炎熱季節,應當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在確保完成任務的前提下,儘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行軍、訓練、作業和勞動時,應當保證飲水供應,適量飲用淡鹽水;室內或者車、船內,應當保持通風。

第三百九十條 在嚴寒條件下訓練、執勤、施工,應當準備禦寒的被裝和防凍藥品,教育所屬人員保持衣、帽、鞋、襪、手套的乾燥和清潔,加強手、腳、耳、鼻的保護,行軍、訓練、作業、勞動休息時不得靜立或者坐臥過久,乘坐車輛的人員應當適時活動,必要時縮短室外警戒值勤人員每次執勤時間。

第十四節 自然災害防範[編輯]

第三百九十一條 部隊應當根據駐地的自然環境狀況,制定自然災害防範措施,配備救生器材,開展緊急避險演練,避免因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裝備、財產損失。

部隊應當與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建立軍地協調機制和災情通報機制,加強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森林火災等的預測預報。

第三百九十二條 駐沿海以及其他易受颱風危害地區的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颱風準備工作,及時了解氣象預報、颱風警報,掌握颱風可能登陸的時間、地點、等級,分析預測對部隊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規定進入防颱風部署,視情組織飛機(直升機)轉場、艦艇疏散避風、設施設備加固、人員和物資疏散轉移。

第三百九十三條 部(分)隊應當組織官兵學習掌握避震知識,制定完善震災避險預案,進行必要的避震演練,及時了解震災預警信息,發現震前徵兆,迅速上報,視情組織部隊安全轉移。

駐山區、島嶼的受災部(分)隊在交通、通信、水電中斷時,應當在開展自救互救的同時,設法與外界聯繫,爭取救援時間。

第三百九十四條 駐易遭洪水、泥石流危害地區的單位,應當及時了解天氣預報和汛情通報,掌握強降雨的中心和範圍,分析預測可能造成的危害,加強值班警戒,密切監視水情,採取安全防護措施。遇到泥石流、山體滑坡等險情,迅速組織人員、裝備、物資疏散轉移,撤離途中必須加強觀察,果斷處置各種緊急情況。

第三百九十五條 部(分)隊應當在倉庫、營房等建築物以及野營駐地採取可靠的避雷措施,精確計算避雷針的保護範圍併合理確定避雷針位置,定期對避雷設施進行檢查維護。

雷雨天氣時,不得組織人員在空曠地域聚集;人員不得在電線杆、高壓線下逗留,不得在樹下避雨,不得觸摸金屬管線,不得在室外使用移動電話等通信工具。

第三百九十六條 駐森林、山林、草原地區的單位,應當針對駐地特點和火險隱患,採取安全防護措施。發生火災後,應當根據需要開闢隔離地帶和疏散通道,緊急情況下迅速組織部隊安全轉移。參加滅火救災的部隊,應當嚴密組織,加強人員自身防護。

第二十章 國旗、軍旗、軍徽的使用和國歌、軍歌的奏唱[編輯]

第一節 國旗的使用和國歌的奏唱[編輯]

第三百九十七條 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國旗的尊嚴。

第三百九十八條 軍以下部隊和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軍隊院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應當每日升掛國旗。

前款規定的軍事機關和單位,在國慶節、建軍節、國際勞動節、元旦、春節應當升掛國旗。

其他軍事機關和單位升掛國旗的時機,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升掛國旗規定》的規定執行。

第三百九十九條 每日或者工作日升掛國旗的軍事機關和單位,應當選擇顯著地點樹立旗杆升掛國旗。

第四百條 升降國旗的方法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舉行升國旗儀式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升旗地點附近列隊;

(二)國旗升起過程中,可以奏唱國歌;

(三)全體軍人應當軍容嚴整,面向國旗立正,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零一條 團以上單位軍政主官的辦公室和承擔外事任務的機關辦公室,可以在顯著位置插置國旗。插置的國旗,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規定,選擇適當的尺度,旗杆垂直,旗面自然下垂。

第四百零二條 國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升掛國旗時;

(四)其他需要奏唱國歌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零三條 軍人奏唱國歌時,必須莊重熱情,嚴肅認真。集會奏唱時,其禮節按照本條令第八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 軍旗的使用[編輯]

第四百零四條 軍旗包括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和陸軍軍旗、海軍軍旗、空軍軍旗(見附錄一)。軍旗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標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徵。軍人必須維護和捍衛軍旗的尊嚴。

第四百零五條 軍旗的授予範圍:

(一)團以上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

(二)擔負外事任務的部隊和院校各授予一面相應等級的本軍種軍旗;

(三)其他單位不授予軍旗。

第四百零六條 團以上部隊和院校被授予軍旗時,應當列隊舉行授旗儀式,由上級首長授旗。授旗儀式的程序:

(一)授旗儀式開始;

(二)奏唱軍歌;

(三)宣讀命令;

(四)授旗;

(五)被授旗單位首長講話;

(六)授旗首長講話;

(七)授旗儀式結束。

舉行授旗儀式,應當莊重、嚴肅、緊湊。首長講話的內容,通常包括軍旗的意義、作用、發揚軍隊優良傳統以及戰鬥作風等,以激勵部隊的鬥志和士氣。

第四百零七條 擁有軍旗的部隊和院校,在使用和保管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應當在重大節日、典禮、檢(校)閱、隆重集會、遊行和軍人宣誓等時機使用;軍種軍旗應當在執行司禮任務時由儀仗隊使用;使用軍旗,必須經單位首長批准;

(二)使用軍旗時,由掌旗員掌持軍旗,左右各1名護旗兵,位於部隊行列先頭;

(三)迎送軍旗時,軍人應當嚴肅認真;軍旗通過分隊正面時,隊列中的軍人向軍旗行注目禮,指揮員行舉手禮;

(四)戰時應當將軍旗置於司令部位置,展開與否由指揮員根據情況決定;

(五)平時軍旗由司令部指定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

(六)軍旗不得自行製作,不得外借。

第三節 軍徽的使用[編輯]

第四百零八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見附錄二)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象徵和標誌。軍人必須愛護軍徽,維護軍徽的尊嚴。

第四百零九條 軍徽可以用於帽徽、領花、臂章、獎狀、車輛、艦(船)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會場主席台等。使用軍徽應當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縮小。

第四百一十條 禁止將軍徽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軍徽莊嚴的裝飾或者場合。

第四節 軍歌的奏唱[編輯]

第四百一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見附錄三)是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和精神的體現。新兵入伍、學員入校,必須學唱軍歌;國慶節、建軍節等重大節日組織集會,應當奏唱軍歌。

第四百一十二條 軍歌可以於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軍隊舉辦的慶典和重要集會;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外事活動和軍隊主辦的重大國際性集會;

(三)部隊迎軍旗、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

(四)其他維護以及顯示軍隊威嚴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一十三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時機、場合奏唱:

(一)喪事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四)其他不宜奏唱軍歌的時機、場合。

第四百一十四條 奏唱軍歌時的要求,按照本條令第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百一十五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舉行接待外國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由軍隊主辦的國際性集會時,可以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第二十一章 附 則[編輯]

第四百一十六條 本條令所指的部(分)隊及其主管人員,包括相同等級的其他單位及其主管人員。

第四百一十七條 本條令所稱「以上」、「以下」均包含本級、本數。

第四百一十八條 本條令適用於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四百一十九條 軍隊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的管理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制定。

第四百二十條 本條令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1997年10月7日中央軍事委員會發布、2002年3月23日修訂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同時廢止。

附 錄[編輯]

附錄一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旗[編輯]

式樣(略)

附錄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徽[編輯]

式樣(略)

附錄三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歌(略)[編輯]

附錄四報告詞示例

報告詞應當簡明、扼要,其內容通常包括報告單位、正在進行的工作或者活動、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對直接首長不報告報告人的職務和姓名)等。示例如下:

(一)對直接首長的報告

1.營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營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營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

2.營早操各連集合整隊完畢,連長向營長的報告詞為:「營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營早操進行中遇見團長,營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營正在出操,請指示」。

3.團接受師長檢閱時,團長向師長的報告詞為:「師長同志,×團列隊完畢,請您檢閱」。

4.營長進見團長時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我有事向您報告」。

(二)對非直接首長的報告

1.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軍長的報告詞為:「軍長同志,×團×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2.連參加團會操時,連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連應到××名,實到××名,請指示,連長×××」。

3.排正在自習時,團長到排里看望大家,排長向團長的報告詞為:「團長同志,×連×排正在自習,請指示,排長×××」。

4.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時,連長向不知道其職務的首長的報告詞為:「上校同志,×營×連正在進行隊列訓練,請指示,連長×××」。

附錄五 着裝序號[編輯]

(一)禮服着裝

禮服着裝分為7種

禮一號:軍官禮服

禮二號:儀仗隊和軍樂團春秋禮賓服

禮三號:儀仗隊和軍樂團冬禮賓服

禮四號:儀仗隊和軍樂團冬禮賓服、禮賓大衣

禮五號:文工團春秋演出服

禮六號:文工團夏演出服

禮七號:文工團冬演出服

(二)常服着裝

1.陸軍、空軍常服着裝分為5種

常一號:春秋常服

常二號:長袖夏常服

常三號:短袖夏常服

常四號:冬常服

常五號: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訓大衣)

2.海軍常服着裝分為8種

常一號:白色春秋常服

常二號:藏青色春秋常服

常三號:全白色長袖夏常服

常四號:上白下藏青長袖夏常服

常五號:全白色短袖夏常服

常六號:上白下藏青短袖夏常服

常七號:冬常服

常八號:冬常服、常服大衣(作訓大衣)

(三)作訓服着裝

作訓服着裝分為5種

作一號:夏作訓服、作訓帽、作訓鞋(靴)

作二號:夏作訓服、頭盔、作訓靴

作三號:冬作訓服、作訓帽(頭盔)、作訓鞋(靴)

作四號:冬作訓服、冬帽、作訓鞋(防寒鞋)

作五號:冬作訓服、作訓大衣、冬帽、防寒鞋

附錄六 軍服的配套穿着和標誌[編輯]

服飾的佩帶(略)

附錄七 標誌服飾的綴釘方法[編輯]

(一)帽徽

大帽徽、小帽徽用螺釘穿過帽徽孔,擺正後用螺母固定。

(二)領花

松枝葉領花,綴釘於衣領上端3個孔眼處,用螺母固定;橄欖枝領花,綴釘於夏常服或者士兵冬常服衣領上規定位置,用螺母固定。

(三)軍銜標誌

硬肩章套在肩袢上,用免縫扣穿過硬肩章鎖眼、肩袢鎖眼和肩部孔眼,旋緊固定;軟肩章、套式肩章套在肩袢上,將鈕扣扣於肩章鎖眼和肩袢鎖眼上;軍銜領章與作訓服衣領上的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海軍袖章,由專業人員縫製和綴釘。先將袖口部位的底縫和外縫拆開,袖章飾帶按規定位置用金黃色縫紉線縫在大袖面上,與袖口平行。星徽位置在袖子自然下垂狀態下按袖子寬度取中,星徽下角與最上條的袖章飾帶間距10毫米,用黑色縫紉線扦縫。

(四)胸標

胸標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作訓服右胸。金屬胸標,將兩個螺釘穿過胸標孔眼,用螺母固定。軟胸標,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五)級別資歷章組成

級別資歷章由級別略章、軍齡略章、裝飾略章組成。

級別略章,由色條和星徽組成。色條共8種,軍委委員以上級為檸檬黃色,軍區級為桔黃色,軍級為土黃色,師級為大紅色,團級為紫色,營級為藍色,連級為淺藍色,排級為草綠色。星徽共3類,軍委委員以上為1顆金黃色五星加橄欖枝;軍區級正職以下、副軍職以上為金黃色五星,正職2顆、副職1顆;正師職以下為銀白色五星,正職2顆、副職1顆。

軍齡略章,分為1年章、2年章、3年章、4年章、5年章、10年章共6種。裝飾略章,無軍齡顯示,在軍齡略章排列組合時,起補充、裝飾作用。

(六)級別資歷章裝配

級別資歷章的排數,根據軍官、文職幹部級別確定,軍委委員以上7排,軍區級6排,軍級5排,師級4排,團級3排,營級2排,連、排級1排。

級別資歷章安裝和固定在級別資歷章架上,按規定將略章插入燕尾槽。

(七)級別資歷章組合規則

級別資歷章每排應當排滿3枚略章。

級別略章應當排列在級別資歷章架最上一排中間位置,軍齡略章和裝飾略章排列在其他位置。

軍齡略章通常按照1至5年的順序,由左至右、由上至下循環排列。為排滿級別資歷章架,也可以按照1至4年、1至3年軍齡略章依次循環排列。

連、排級選擇1至10年軍齡略章排列,但第一枚必須是可選範圍內最小的一枚;營級以上軍齡略章每次循環排列,應當從1年軍齡略章開始。

使用10年軍齡略章,連、排級排列在右側位置,營級以上排列在該排的中間位置。

2排以上軍齡略章的末位,根據軍齡可以選擇1至5年軍齡略章的任意一枚。

裝飾略章應當儘量避免使用,必須使用時,通常排列在最下一排。使用1枚時,排列在末位;使用2枚時,排列在軍齡略章兩側;確需使用3枚以上時,自末位往前排列。

連級軍官服役年限超過15年,只能按照15年佩帶軍齡略章,不得使用其他級別資歷章架。

《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規定的勳章、獎章、紀念章的略章,按照規定在級別資歷章架上與級別資歷章組合佩帶,略章式樣、佩帶辦法由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規定。

(八)級別資歷章的綴釘

級別資歷章綴釘於禮服、春秋常服、夏常服和冬常服左胸,用螺母或卡扣固定。軍官禮服和女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以及海軍男軍官藏青色常服,級別資歷章的中心線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上,下沿與右胸佩帶的姓名牌底邊水平線基本平齊;男軍官春秋常服、冬常服,級別資歷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軍官夏常服級別資歷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下沿距袋蓋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如果級別資歷章與駁領重疊,駁領應當蓋住級別資歷章。

(九)臂章

佩帶臂章時,將臂章的袢帶穿過上衣的兩條臂章袢,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着春秋常服、夏常服、冬常服時,佩帶在左臂;着作訓服時,佩帶在右臂。

旅以下部(分)隊使用的各類值班(值日)、值勤臂章,佩帶在常服的右臂和作訓服的左臂。

(十)姓名牌

金屬姓名牌佩帶在禮服、春秋常服、冬常服右胸,將兩個螺釘穿過姓名牌孔眼,用螺母固定;軟姓名牌佩帶在夏常服右胸,位於胸標下方袋蓋位置,上沿距袋蓋上沿3毫米,左右居中,用尼龍搭扣粘合固定。

(十一)國防服役章

着春秋常服、冬常服佩帶國防服役章時,男士兵、士兵學員的國防服役章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底邊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女士兵、士兵學員的國防服役章中心點位於左胸省線延長線與胸標中心點水平線交叉位置上;水兵服,位於左胸與胸標的對稱位置。

從地方普通中學畢業生和部隊士兵中招收的軍隊院校學員佩帶院校徽章,着春秋常服和冬常服時,位於國防服役章下方居中位置(男學員徽章的上沿與左胸袋蓋上沿平齊);着夏常服時,位於左胸袋蓋上方居中位置。

(十二)綬帶

男裝佩掛於左肩,女裝佩掛於右肩。佩掛綬帶時,將衣袖穿過主帶圈和輔帶圈,綬帶上端的扣袢掛在肩袢下的鈕扣上,麻花帶扣袢掛在駁領裡邊的鈕扣上。駐外武官着短袖夏常服參加禮儀活動、文工團演員着短袖夏常服在室外演出佩掛綬帶時,參照禮服綬帶佩掛的位置,將麻花帶扣袢掛在胸袋蓋的鈕扣上。

(十三)領帶與領帶夾

系領帶時,應當在襯衣自上而下第四至第五粒鈕扣中間位置,別制式領帶夾。

附錄八 連隊宿舍物品放置方法[編輯]

床鋪應當鋪墊整齊。被子豎疊3折,橫疊4折,疊口朝前,置於床鋪一端中央。戰備包(枕頭)通常放在被子上層,也可以放於被子一側或者床頭櫃(床下櫃)內。

蚊帳懸掛應當整齊一致,白天可以將外側兩角移掛在里側兩角上,並將中間部分摺疊整齊;也可以取下疊放。

穿大衣的季節,白天不穿大衣時,應當摺疊整齊,置於被子上(下)面,或者統一置於物品櫃內。大衣長久不穿時,應當統一放在儲藏室內。

經常穿用的鞋置於床下的地面上,有條件的放在床下櫃或者床下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數量、品種、位置、順序,應當統一。

衣帽和腰帶通常按照腰帶、軍衣、軍帽的順序掛在衣帽鈎上,也可以置於床鋪上。

洗漱用具通常放在宿舍內,有條件的也可以放在洗漱室內,毛巾統一晾置在繩、架上。

背包帶通常纏好壓在床鋪一端褥子下面,也可以放於床頭櫃(床下櫃)內。挎包、水壺、雨衣統一放在櫃內,擺放順序、位置應當統一。

暖瓶、水杯、墨水、膠水、報紙等物品的放置應當統一。

便攜式摺疊寫字椅放置位置應當統一,可以集中放在室內適當位置,也可以分散放在各自床下一端。

附錄九 連隊要事日記式樣(略)[編輯]

附錄十 外出證式樣(略)[編輯]

附錄十一 軍人髮型示例(略)[編輯]

(圖、表略)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軍事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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