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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解放軍內務條令 (199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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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為建立全軍正規的內務制度,維護良好的內外關係,明確職責,進行行政管理,培養優良作風,制定本條令。

第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是中國共產黨締造和領導的、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武裝起來的人民軍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武裝力量,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堅強柱石。中國人民解放軍的任務是鞏固國防,抵抗侵略,捍衛人民共和國和社會主義制度,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中國人民解放軍在新時期的總方針是,建設一支強大的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這些為制定本條令的根本依據。

第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內務建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堅持把提高戰鬥力作為檢驗各項工作的根本標準。牢固樹立人民解放軍永遠是一支戰鬥隊的思想,以軍事訓練為中心,以正規化建設為重點,統籌安排各項工作,建立正規的內務制度和良好的戰備、訓練、工作、生活秩序,加強裝備物資和軍事設施的管理,努力提高軍隊適應現代戰爭的作戰能力。

堅持政治工作的生命線的地位,保證我軍在政治上永遠合格。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使部隊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常進行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教育,認真學習鄧小平同志關於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的理論,使全體軍人牢固樹立共產主義理想和信念,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堅持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高度重視反腐蝕鬥爭,鞏固部隊的社會主義思想文化陣地,始終保持堅定正確政治方向。堅持官兵一致、軍民一致、軍政一致的原則,實行政治、經濟、軍事民主,發揚艱苦奮鬥、勤儉建軍的精神。按照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要求,提高全體軍人的思想道德素質。

堅持從嚴治軍、依法治軍,實行嚴格科學的行政管理。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認真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貫徹嚴格管理、耐心說服,按級管理,各負其責,教養一致、訓管結合,幹部帶頭,以身作則的原則,賞罰嚴明,令行禁止,不斷增強軍隊的組織性、紀律性,保持軍隊的高度穩定和集中統一。

繼承和發場我軍的優良作風。培養勇敢戰鬥、不怕犧牲、不怕疲勞、連續作戰和勇敢頑強、堅決積極、迅速準確、嚴守紀律的作風;培養忠於職守、無私奉獻,深入實際、求真務實,艱苦樸素、廉潔奉公的作風,努力完成各項任務。

第四條 本條令適用於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文職幹部、士兵和參訓的預備役人員。

第五條 各級首長和機關對本條令的施行負有重要責任,必須加強檢查監督,認真貫徹落實。

第二章 軍人宣誓[編輯]

第六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服現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七條 軍人宣誓,是軍人對自己肩負的神聖職責和光榮使命的承諾和保證。公民入伍後,必須進行軍人宣誓。軍人誓詞是:

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我應盡的光榮義務,為了負起革命軍人的神聖職責,我宣誓:

熱愛中國共產黨,熱愛社會主義祖國,熱愛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努力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苦練殺敵本領,愛護武器裝備,保守軍事秘密,發揚優良傳統,參加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勇於同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英勇戰鬥,不怕犧牲,保衛社會主義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在任何情況下決不背叛祖國。

以上誓詞,我堅決履行,決不違背。

第八條 軍人宣誓的基本要求:

(一)宣誓時間,應在新兵體檢複查和政審之後,但不應遲於入伍(入校)後四十五天。

(二)軍人宣誓前,分隊首長應對宣誓人進行中國人民解放軍性質、宗旨、任務、軍人使命等教育。

(三)軍人宣誓,部隊以連(營、團)為單位,由連(營、團)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軍校由學員隊或校首長主持召開大會實施。

(四)宣誓要莊重嚴肅,着裝整齊。宣誓地點應儘可能選擇在具有教育意義的場所。以團為單位進行宣誓時,還應舉行迎(送)軍旗儀式。

(五)宣誓結束後,宣誓人應在所在連隊的宣誓名冊上,親筆簽上自己的名字,連隊首長將宣誓名冊呈交部隊首長,由部隊首長簽名後交司令部存檔。

第九條 軍人宣誓大會的程序通常是:

(一)宣誓大會開始。

(二)大會主持人講話(簡要說明宣誓的意義,講解誓詞的基本精神)。

(三)宣誓(宣誓人立正,右手握拳上舉,由預先指定的一名宣誓人在隊前逐句領讀誓詞,其他人高聲復誦)。

(四)宣誓人代表講話。

(五)其他代表致祝詞。

(六)首長講話。

(七)宣誓大會結束。

第三章 軍人職責[編輯]

第一節 士兵職責[編輯]

第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兵包括士官(軍士長、專業軍士)、軍士(上士、中士、下士)和兵(上等兵、列兵)。其一般職責:

(一)服從命令,聽從指揮,勇敢頑強,嚴守紀律,堅決完成任務。

(二)積極參加軍事訓練,熟練地掌握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不斷提高業務技能。

(三)積極參加政治學習,提高政治覺悟。

(四)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五)艱苦奮鬥,厲行節約,愛護武器和公物。

(六)尊重領導,服從管理,團結同志,愛護集體榮譽。

(七)積極參加軍事體育訓練,鍛煉身體,增強體質。

(八)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安全規定,防止事故。

第十一條 軍士長負有直接領導管理和組織指揮所屬士兵進行戰鬥、訓練、執勤和工作的責任。軍士長除履行士兵一般職責外,還必須:

(一)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一切行動做士兵的表率。

(二)領導部屬落實戰備措施,隨時準備執行戰鬥任務。

(三)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武器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四)組織領導部屬的專業訓練,不斷提高他們的專業技術水平。

(五)關心和愛護部屬,嚴格要求,大膽管理,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第十二條 士兵的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二節 軍官職責[編輯]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的一般職責:

(一)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服從命令,一切行動聽指揮。

(三)積極學習軍事、政治、科學文化,不斷提高現代化作戰的指揮能力,堅持完成作戰任務。

(四)精通本職業務,認真履行職責,積極負責地完成本職工作。

(五)熟練掌握和認真管理所配備的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六)尊重士兵,愛護下級,團結同志,處處做士兵的表率。

(七)尊重地方政府,熱愛人民群眾。

(八)嚴格保守國家和軍隊的秘密,遵守安全規定,防止事故。

第十四條 軍官的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三節 首長職責[編輯]

第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各級首長,對所屬部隊(分隊)的作戰、訓練、行政管理、思想政治工作、後勤和技術保障工作等負完全責任。其一般職責:

(一)教育部屬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執行軍隊的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

(二)了解和掌握部隊(分隊)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結合實際,制定本單位的工作計劃,並領導部署貫徹執行。

(三)領導部屬做好戰備工作,完成作戰任務。

(四)領導部屬的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不斷提高其軍政素質。

(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嚴格行政管理,保證部隊(分隊)完成各項任務。

(六)掌握所屬部隊(分隊)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

(七)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水平。

(八)領導部屬管理好裝備,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九)關心和愛護部屬,改善其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十)領導後勤,技術保障工作。

(十一)教育和監督部屬遵守保密紀律,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十二)及時向上級請示報告工作。

第十六條 首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要指定代理人履行其職責。

第四節 主管人員職責[編輯]

第十七條 團長職責

團長和團政治委員同為全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的工作。團長對全團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意圖,適時提出軍事工作的具體任務和要求,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團的戰備工作,指揮全團完成作戰任務。

(三)領導全團的軍事訓練,規定營、連的訓練任務,經常進行督促檢查,保證軍事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領導部屬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嚴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五)掌握全團的編制和實力情況,嚴格執行編制規定,做好裝備管理工作。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後勤、技術保障工作。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九)關心機關建設,發揮機關的職能作用。

(十)領導全團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十八條 團政治委員職責

團政治委員和團長同為全團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團的工作。團政治委員對全團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具體職責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副團長職責

副團長隸屬於團長和團政治委員,協助團長工作。在團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團長職責。

第二十條 團參謀長職責

團參謀長隸屬於團長和團政治委員,是部隊的參謀長和司令部的直接首長,對司令部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軍事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軍事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搜集、研究作戰所需要的情況、資料,擬制本團的作戰方案,落實各項戰備措施,保證全團按時進入等級戰備狀態。

(三)傳達首長決心,組織各分隊的作戰行動、協同動作、通信聯絡和戰鬥保障,掌握戰鬥進展情況,及時向首長提出建議。

(四)組織擬制全團的軍事訓練計劃,指導、督促、檢查和考核全團的軍事訓練,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五)組織全團的行政管理工作,檢查全團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六)掌握全團的編制和實力,執行兵員使用管理規定,做好裝備的組織計劃和管理工作。

(七)組織和協調機關的軍事行政工作,指導後勤、技術保障工作。

(八)領導司令部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和直屬分隊的軍事行政工作。

(九)關心部隊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

(十)組織總結交流軍事工作經驗。

第二十一條 團副參謀長職責

團副參謀長隸屬於團參謀長,協助參謀長工作。在參謀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參謀長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團政治處主任職責

團政治處主任隸屬於團長和團政治委員,是政治處的直接首長,對政治處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其具體職責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團政治處副主任職責

團政治處副主任隸屬於團政治處主任,協助主任工作。在主任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主任職責。

第二十四條 團後勤處處長職責

團後勤處處長隸屬於團長和政治委員,是後勤處的直接首長,對後勤處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在組織後勤保障工作時,受團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和掌握全團後勤工作情況,組織擬制後勤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的作戰行動計劃,組織擬制後勤保障計劃,調整後勤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全團後勤裝備、物資和經費的請領工作,做好後勤裝備、物資的供應、儲存、管理和保障,預防各種事故。

(四)督促檢查全團遵守財務制度,嚴格財經紀律,杜絕貪污、浪費。

(五)組織全團的農副業生產,改善官兵的物資生活。

(六)負責全團的營產管理、營區綠化和環境保護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搞好營區建設。

(七)領導全團的衛生防病工作。

(八)領導全團後勤人員的專業訓練。

(九)領導後勤直屬分隊的軍事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不斷提高他們的軍政素質和業務水平。

(十)領導後勤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一)組織總結交流後勤工作經驗。

第二十五條 團後勤處副處長職責

團後勤處副處長隸屬於團後勤處處長,協助處長工作。在處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處長職責。

第二十六條 團技術處處長職責

團技術處處長隸屬於團長和團政治委員,是技術處的直接首長,對技術處的工作負完全責任。在組織技術保障工作時,受團參謀長的指導。

(一)了解職掌技術工作情況,組織擬制職掌的技術工作計劃,適時向首長提出報告和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根據團首長的作戰決心和團的作戰行動計劃,擬制技術保障計劃,調整技術力量,保障作戰任務的完成。

(三)組織技術訓練,檢查訓練結果,保障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掌握技術裝備的數量和技術狀況,及時組織技術保養和維修,使之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五)組織專業車場和教練場的技術建設,指導車場勤務並檢查執行情況。

(六)組織制定技術工作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

(七)組織技術裝備備件、器材等的請領、供應和儲存,負責專項經費管理。

(八)領導技術修理分隊的訓練和軍事行政工作,提高其軍政素質和技術保障能力。

(九)領導技術處的組織、業務、思想、作風建設。

(十)組織總結交流技術工作經驗。

第二十七條 營長職責

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營長對全營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了解和掌握全營情況,根據上級軍事工作的指示、計劃和要求,制定落實的具體措施,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戰備工作,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營完成戰鬥任務。

(三)領導全營的軍事訓練,組織落實訓練計劃,保證訓練任務的完成。

(四)領導部屬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遵紀守法,嚴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五)掌握全營的軍事實力,加強兵員和裝備的管理,保證人員的在位率和裝備的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六)教育培養所屬軍官,不斷提高他們的軍政素質和業務能力。

(七)領導全營的農副業生產,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八條 政治教導員職責

政治教導員和營長同為全營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營的工作。政治教導員對全營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具體職責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副營長職責

副營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協助營長工作。在營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營長職責。

第三十條 營衛生所所長職責

營衛生所所長隸屬於營長和政治教導員,負責全營的衛生工作。在業務工作上受團衛生隊隊長指導。

(一)指導各連進行戰場自救互救訓練,戰時組織傷員的救護、衛生處理和後送。

(二)組織實施衛生防病常識的宣傳教育,使全營人員養成愛清潔、講衛生的良好習慣。

(三)根據季節和任務的轉換,適時提出預防常見病、多發病、傳染病的措施,並組織實施。

(四)搶救治療病員,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進行隔離或送醫院就醫,並做好消毒工作。

(五)督促檢查落實各項衛生制度,發現問題及時向營首長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

(六)協助營首長進行內務衛生檢查,指導有關人員定期進行室內、食堂及廁所的消毒。

(七)組織本所人員及連隊衛生員的業務訓練,不斷提高他們的業務水平。

(八)負責本所藥品、器械的請領、儲備、保管、更換和維護保養。

(九)指導各連搞好飲食衛生工作。

(十)負責全營訓練、施工、生產等各項任務的衛生勤務保障工作。

第三十一條 連長職責

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連長對全連的軍事工作負主要責任。

(一)熟悉全連情況,根據上級的指示和要求,結合實際,計劃安排軍事工作,領導部屬貫徹執行。

(二)領導全連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連完成戰鬥任務。

(三)組織領導全連的軍事訓練,按計劃完成訓練任務,提高全連人員的技術戰術水平。

(四)領導全連認真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五)掌握全連的軍事實力,加強人員和裝備的管理,保證人員的在位率和裝備的完好率達到規定的標準。

(六)教育和培養所屬軍官和軍士長、軍士(班長),提高他們的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水平。

(七)組織全連的業餘生產,管理好連隊的伙食、經費、物資和營產。

(八)關心部屬的物質、文化生活,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九)教育全連嚴守秘密,做好安全工作,預防各種事故。

(十)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二條 政治指導員職責

政治指導員和連長同為全連人員的首長,共同負責全連的工作。政治指導員對全連的政治工作負主要責任。其具體職責按《中國人民解放軍政治工作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副連長職責

副連長隸屬於連長和政治指導員,協助連長工作。在連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連長職責

第三十四條 排長職責

排長對全排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領導全排落實戰備措施,指揮全排完成戰鬥任務。

(二)領導全排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排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領導全排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內務制度,維護正規的生活秩序,養成良好作風。

(四)教育全排愛護裝備,嚴格執行裝備的保養、保管和使用規定。

(五)幫助班長、副班長提高組織指揮能力和管理水平。

(六)掌握全排人員的思想情況,關心愛護士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增強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七)教育和監督全排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

(八)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五條 技師職責

技師職責職掌的技術裝備的維修保養,並指導有關人員正確使用和維護。

(一)熟悉技術裝備的性能、構造、原理、熟記其使用、保養規定。

(二)指導技術裝備的正確使用和保養,及時維修或送修。

(三)定期檢查測試技術裝備,切實掌握其技術狀況。

(四)準確填寫技術裝備的履曆書、技術狀況記錄和有關表報,妥善保管技術資料。

(五)負責本單位的技術裝備和知識教育,指導技術訓練。

第三十六條 司務長職責

司務長負責全連伙食、財務管理和炊事班的思想、作風、紀律建設。

(一)領導炊事班進行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和營養衛生知識水平,改善連隊伙食。

(二)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及時請領和正確使用經費,厲行節約,按月公布伙食帳目。

(三)領發、保管連隊的被裝、糧秣等物資,嚴格管理,正確使用,做到帳物相符,定期核算報銷。

(四)管理連隊的營房、營具及其附屬設施,防止損壞或者丟失。

(五)管理連隊的業餘生產,做好產品的儲藏保管工作。

(六)經常了解炊事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問題。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七條 班長職責

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帶領全班做好戰鬥準備,指揮全班完成戰鬥任務。

(二)帶領全班完成軍政訓練任務,提高全班人員的軍政素質。

(三)帶領全班遵紀守法,嚴格執行內務制度,養成嚴格的組織紀律性和良好的作風。

(四)帶領全班愛護裝備,嚴格遵守使用規定,熟練掌握手中武器。

(五)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及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六)教育和監督全班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

(七)完成上級賦予的其他任務。

第三十八條 副班長職責

副班長隸屬於班長,協助班長工作。在班長臨時離開工作崗位時代行班長職責。

第三十九條 炊事班長職責

炊事班長對全班的工作負完全責任。

(一)教育全班熱愛本職工作,積極改善伙食,使全體人員吃飽吃好。

(二)組織全班的專業技術訓練,提高炊事技能。

(三)帶領全班嚴格執行內務制度,嚴格組織紀律,養成良好作風。

(四)掌握全班人員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搞好全班團結,保證各項任務的完成。

(五)帶領全班搞好食堂、廚房衛生,保證飲食合乎衛生要求。

(六)教育全班厲行節約,養好家畜家禽,做好小菜醃製等副食品加工和蔬菜儲藏工作。

(七)教育和監督全班遵紀守法,嚴守秘密,落實安全措施,預防各種事故。

第四十條 軍械員兼文書職責

(一)領發和登記全連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

(二)管理連隊集中存放的武器、彈藥、器材和軍械裝具,嚴格執行安全規定。

(三)檢查了解全連武器裝備的使用、保養和保管情況,並給予技術指導,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四)及時送修損壞的軍械和器材,按規定回收、上交舊廢品和繳獲的軍械、物資。

(五)保管士兵檔案,按時準確統計、上報連隊實力。

(六)填寫和保管全連軍人登記表、名冊和規定的表報。

(七)領發、登記和保管條令、條例、文件、教材和教具、文具。

第四十一條 給養員職責

(一)熟悉和掌握供應標準,遵守國家有關政策和駐地有關供應規定。

(二)領取和採購糧秣、副食、燃料和炊事用具。

(三)協助炊事班調劑好伙食。

(四)及時清理單據,向司務長結帳。

第四十二條 衛生員職責

(一)搶救、治療、護理傷病員,護送傷病員及時就診。

(二)按時組織預防接種、服預防藥,指導衛生防病工作,督促全連執行各項衛生制度。

(三)進行衛生宣傳教育,負責連隊的衛生防護和自救互救訓練。

(四)指導炊事班搞好飲食衛生、負責飲水淨化和消毒。

(五)經常了解駐地疫情,發現傳染病及時報告,並採取防疫措施。

第四十三條 通信員職責

(一)準確、迅速地傳達命令、指示和報告,按時傳遞文件。

(二)熟記有關單位的番號、代號、熟記口令、路標、信號和敵我識別標記。

(三)熟記有關首長和單位的位置、距離、路線及沿途情況。

(四)及時取送、分發報刊和郵寄品。

第四十四條 全軍相當於團的單位的主管人員的有關專業職責,由總部或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制定。

第四章 內部關係[編輯]

第一節 軍人相互關係[編輯]

第四十五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不論職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間是同志關係。

第四十六條 軍人由行政職務和軍銜,構成首長和部屬、上級和下級以及同級的關係。

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又是上級,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又是下級。部屬的上一級首長是直接首長。

在行政職務上沒有隸屬關係時,行政職務高的是上級, 行政職務低的是下級,行政職務相當的是同級。在相互不知道行政職務時,軍銜高的是上級,軍銜低的是下級,軍銜相同的是同級。

部屬、下級必須服從首長、上級。

第四十七條 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命令通常按級下達,情況緊急時,也可越級下達。越級下達命令時,下達命令的首長,應將所下達的命令通知受令者的直接首長。

命令下達後,應及時檢查部屬的執行情況;如果情況發生變化,要及時下達補充命令或新的命令。

第四十八條 部屬對命令必須堅決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報告首長。如果認為命令有不符合實際情況之處,可提出建議,但在首長未改變前,仍須堅決執行。執行中如果情況發生急劇變化,原命令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而又來不及或無法請示報告時,應根據首長總的意圖,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主動地機斷行事,堅決完成任務,事後迅速向首長報告。

部屬接到越級下達的命令,必須堅決執行。在執行的同時,應向直接首長報告;因故不能報告,應在情況允許時迅速補報。

第四十九條 不同建制的軍人共同執行任務時,要服從上級指定的負責人的領導和指揮。

軍人在戰鬥中與上級失掉聯繫時,要積極設法恢復聯繫,一時無法恢復時,要主動接受友鄰部隊(分隊)首長的指揮。如同友鄰也聯繫不上,應主動組織起來,由行政職務高的負責指揮;一時難以區別行政職務高低時,由軍銜高的負責指揮。

第五十條 軍人臨時離開原建制到其他單位工作時,要接受所在單位首長的領導和管理。

第二節 官兵相互關係[編輯]

第五十一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和士兵之間的關係是:官兵一致,平等相待。軍官和士兵要互相尊重,互相愛護,互相幫助,同時協力地完成各項任務。

第五十二條 軍官要愛護士兵,做士兵的表率。軍官必須:

(一)嚴格管理,耐心說服,並心士兵的成長和進步。

(二)了解士兵的情況,主動妥善地解決與士兵之間的矛盾,做士兵的貼心人。

(三)尊重士兵的民主權利,不壓制民主,不打擊報復,不打罵和體罰士兵。

(四)不收受士兵的禮物,不侵占士兵的利益。

(五)對待士兵一視同仁,秉公辦事,公道正派,以身作則。

(六)關心士兵生活、安全和健康,照顧傷病員,熱情接待來隊的士兵親屬。

第五十三條 士兵要尊重軍官,服從軍官的領導和管理。士兵必須:

(一)服從命令,遵守紀律,一切行動聽指揮。

(二)襟懷坦白,忠誠老實,主動向軍官匯報思想。

(三)犯有過失時,要誠懇接受軍官的批評,勇於承認並堅決改正錯誤。

(四)對軍官不當面頂撞,不背後議論,不搞極端民主化。

(五)照顧軍官和體弱有病的同志,不搞絕對平均主義。

(六)關心連隊建設,愛護集體榮譽,積極協助軍官做好各項工作。

第三節 機關相互關係[編輯]

第五十四條 司令部、政治部(處)、後勤部(處)、技術部(處)、是部隊的軍事、政治、後勤、技術工作的領導機關,應在本級首長領導下,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協調一致地進行工作。

第五十五條 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合成軍隊機關對配屬作戰的兵種部隊機關,均是指導關係。

第四節 部隊(分隊)相互聯繫[編輯]

第五十六條 沒有隸屬關係的部隊(分隊),由於駐地、配置地域或執行任務相鄰時,構成友鄰關係。

友鄰部隊(分隊)之間,要相互尊重,相互團結,遇事協商解決。戰時要及時通報情況,積極配合,密切協同。

第五十七條 部隊(分隊)之間,根據上級命令或指示,可構成支援與被支援、配屬與被配屬等關係。

構成支援與支援關係的部隊(分隊),要從全局出發,嚴格執行協同計劃,協調一致地行動。擔任支援任務的部隊(分隊),應積極支援,堅決完成任務;被支援的部隊(分隊),要及時通報情況,積極協同配合。

當部隊(分隊)配屬給某一單位時,即與該單位構成臨時隸屬關係,一切行動均須服從該單位首長的領導和指揮。

第五章 禮節[編輯]

第一節 軍隊內部的禮節[編輯]

第五十八條 為體現軍隊內部的團結友愛和互相尊重,軍人必須有禮節。

第五十九條 軍人在下列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進見或遇見首長或上級時,應當敬禮(對直接首長,只在每天第一次相遇時敬禮),首長或上級應當還禮。

(二)同級因事接觸時應當互相敬禮。

(三)在室內,非直接首長來到時,應當自行起立。

(四)營門衛兵對出入營門的分隊、首長和上級應當敬禮,分隊帶隊的指揮員、首長和上級應當還禮。

(五)衛兵交接班時,應當互相敬禮。

第六十條 軍人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值班室、實驗室、機房、廚房、病房、手術室、急診室等處進行工作時。

(二)正在操作兵器和位於射擊、駕駛位置時。

(三)在進行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四)在乘坐汽車、火車、輪船、飛機時。

(五)在浴室、理髮室、餐廳、商店時。

(六)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六十一條 分隊在下級時機和場合的禮節:

(一)分隊在行進間相遇,由帶隊指揮員互相敬禮;遇見首長和上級,由帶隊指揮員敬禮。

(二)分隊在停止間,當上級首長來到時,帶隊指揮員向分隊作出「立正」口令,爾後向首長敬禮和報告;當上級首長兩人以上到場時,只向職務最高的首長敬禮和報告;當職務相當的首長有一人在場,對後到者不發「立正」口令,只由本分隊在場職務最高者向後到的首長敬禮和報告(報告詞見附錄四)。

(三)未列隊的分隊,不論在室內室外,當上級首長來到時,由在場職務最高者或先見者發出「立正」口令(當人員處於坐姿時,應先發出「起立」口令),並由在場職務最高者向首長敬禮和報告。

第六十二條 分隊不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一)在就餐、文體活動和體力勞動時。

(二)在射擊場、演習中和行軍休息時。

(三)在修理間、飛機庫(場)、船塢(碼頭)、車場、炮場等處進行作業時。

(四)其他不便於敬禮的時機和場合。

第二節 軍人和分隊對軍外人員的禮節[編輯]

第六十三條 軍人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人民群眾和外賓接觸時,要講文明,有禮貌。

(一)進見和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時,應當敬禮。

(二)與地方黨政機關領導人員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高的應當敬禮。

(三)遇見軍隊首長陪同的來隊外賓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四)參加外事活動與外賓接觸時,對比自己職位或軍銜高的應當敬禮。

第六十四條 分隊遇見黨和國家領導人、有軍隊首長陪同的外賓和地方黨政機關負責同志的禮節,按本條令第六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條令第六十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同樣適用於對軍外人員的禮節。

第三節 其他時機和場合的禮節[編輯]

第六十六條 軍人參加集會,當奏國歌和升國旗時,列隊軍人應當自行立正,行注目禮,位於指揮位置的軍官,行舉手禮;未列隊的軍人,戴軍帽時行舉手禮,未戴軍帽時行注目禮。

第六十七條 迎送軍旗時的禮節,按《中國人民解放軍隊列條令》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 海軍艦艇、陸軍船艇上的禮節,分別按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軍容風紀[編輯]

第一節 着裝[編輯]

第六十九條 軍人必須按規定着裝,並保持軍容嚴整。着制式軍服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佩帶帽徽、肩章、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見附錄七)。

(二)男軍人大檐帽、作訓帽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軍人大檐帽作訓帽稍向後傾。絨(皮)帽護腦下緣距眉男軍人一指(約一點五厘米),女軍人三指(約四點五厘米)。無檐軟帽稍向後傾。水兵帽稍向右傾,帽牆下緣距右眉一指,距左眉兩指。大檐帽飾帶應併攏,並保持水平。士兵大檐帽風帶不用時應拉緊並保持水平。大檐帽、水兵帽鬆緊帶不使用時,不得露於帽外。不准戴便帽。

(三)扣好領鈎、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冬夏季服裝和毛、布料服裝不得混穿。內衣下擺不得外露。軍官着禮服、夏常服時,必須內着制式襯衫,系制式領帶。士兵着夏常服時,必須內着制式襯衫。作訓服(工作服)只限於作戰、訓紅、施工、體力勞動時穿。

(四)不得在軍服外罩便服,不准圍圍巾。

(五)通常應着制式軍鞋。着便鞋(含涼鞋)時,只准穿黑、灰棕色鞋(女軍人還可着淺涼鞋),鞋跟高度男軍人不超過三厘米,女軍人不超過四厘米。除工作需要,不准着拖鞋。

(六)季節換裝的時間和着裝要求,城市駐軍由衛戍(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或軍區指定負責維護軍容風紀的單位統一規定,其他的由師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七)參加集會、檢(校)閱和外事活動時的着裝,按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八)參加值勤、操課、檢(校)閱或攜帶武器、戰鬥裝具時,要扎腰帶,其他場合和時機可不扎腰帶。特殊情況需扎腰帶時,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第七十條 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和在企事業單位工作的軍人,工作時間應着工作服或便服。

第七十一條 軍官、士官和學員非因公外出,女軍人懷孕期間和給養員外出採購時,應着便服。士兵探家期間可着便服。乘公共車輛或騎自行車上下班的軍官,往返途中可着便服。

第七十二條 軍服、服飾不准變賣,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軍人。軍人轉業退伍時,帽徽、肩章和軍種(專業技術)符號、領花一律上交。 

第二節 儀容[編輯]

第七十三條 頭髮要整潔。男軍人不准留大包頭、大鬢角和鬍鬚,蓄髮不得露於帽外,帽牆下發長不得超過一點五厘米。女軍人髮辮不得過肩,女士兵不准燙髮。師以上首長可在規定的髮型(男女軍人參照髮型見附錄十)內決定所屬人員蓄一種或幾種髮型。

第七十四條 着軍服時,不准戴耳環、項鍊、領飾、戒指等飾物,不得描眉、塗口紅、擦胭脂、染指甲;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准戴有色眼鏡。軍人不准紋身。

第七十五條 只准佩帶國家和軍隊統一頒發的勳章、獎章、證章、紀念章和院校徽章,不准佩帶其他徽章。

第三節 稱呼和舉止[編輯]

第七十六條 軍人之間通常稱職務,或姓加職務,或職務加同志或姓名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間的稱呼,可稱姓名或姓名加同志。在公共場和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稱軍銜加同志或同志。

第七十七條 軍人聽到首長和上級呼喚自己時,應立即答「到」。在領受首長口述命令、指示後,應回答「是」。

第七十八條 軍人進入首長室內前,要喊「報告」或敲門;進入同級或其他人員室內前,應敲門,經允許後方可進入。

第七十九條 軍人在室內要脫帽。因特殊情況不適宜脫帽時,由在場的最高首長臨時規定。

第八十條 軍人必須舉止端正,精神振作,姿態良好。不准袖手、背手和將手插入衣袋,不准邊走邊吸煙、吃東西、扇扇子,不得搭肩或挽臂。

第八十一條 軍人外出,必須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規則,尊重社會公德,自覺維護軍隊的聲譽。不准猥集街頭,不准嬉笑打鬧,不准攜帶違禁物品。乘坐車、船和飛機時,要按次序上下,不准爭搶座位。乘坐公共汽車、電車時,主動給首長、上級、老人、幼童、孕婦和傷、病、殘人員讓座。

第八十二條 軍人不准擅自參加地方組織的舞會,不准酗酒、賭博、參加迷信活動。

第八十三條 軍人參加集會、晚會,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和順序入場,按指定的位置就座,遵守會場秩序,不遲到早退。散會時,依次退場。

第八十四條 文藝工作者扮演我軍官兵時,必須嚴格執行軍容風紀的有關規定,維護軍人形象。

第八十五條 不准着軍服擺攤設點、叫買叫賣,不准以軍人的名義、肖像做商業廣告。

第四節 軍容風紀的檢查[編輯]

第八十六條 城市駐軍軍容風紀檢查勤務,由衛戍(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或由軍區指定的單位負責。團(獨立營)以上單位在營區及其附近要組織軍容風紀檢查。

第八十七條 部隊(分隊)要建立軍容風紀的檢查制度。班排每日(即早檢查)、連每周、營半月、團每月要進行一次軍容風紀檢查。出入營門軍人的軍容風紀由營門衛兵進行檢查。

第八十八條 營門衛兵和軍容風紀糾察隊對違反軍容風紀規定者,應當令其立即改正;對不服從糾察和嚴重違反軍容風紀者應給予批評教育,必要時予以扣留並通知所在單位負責人領回嚴肅處理。

第八十九條 總參謀部可根據本章規定,制定軍容風紀的具體規定。

第七章 作息[編輯]

第一節 一日時間分配[編輯]

第九十條 工作日通常保持八小時工作(操課)和八小時睡眠,並規定起床、早操、洗漱、早檢查、開飯、課外活動和晚點名時間。星期日和節假日通常應當休息。

第九十一條 作息時間表,由師(單獨駐防的團)以上機關按本條令的規定,依據季節、部隊任務和駐地環境等情況具體制定。幾個不同建制的單位同駐一地時,由衛戍(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統一制定;未設衛戍(警備)勤務工作領導機構的由駐地最高軍事機關制定。

第二節 連隊一日生活[編輯]

第九十二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全連人員立即起床(連值班員應提前十分鐘起床),按規定着裝,迅速做好出操準備。

各類值班(日)人員按規定認真履行職責;衛生員檢查各班、排有無病號,對患病者根據情況處理。

因集體活動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部隊(分隊)首長可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九十三條 早操

早操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除擔任公差、勤務的人員和全體傷病員外,都要參加早操,半休傷病員到場,可不參加操練。

聽到出操號(信號)後,各班、排應迅速集合,檢查着裝和應攜帶的武器裝備,跑步到連集合場,向連值班員報告。連值班員整理隊伍,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由連首長或連值班員帶隊出操。

早操主要進行隊列訓練,也可安排體能訓練。

營每月、團(旅)每季組織一次會操。

第九十四條 整理內務和洗漱

早操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和洗漱,時間不超過三十分鐘。班值日員協助檢查並整理本班的內務衛生。連值班員檢查全連的內務衛生。

連首長每周組織一次全連內務衛生檢查。

第九十五條 早檢查

早檢查在整理內務和洗漱後進行,時間不超過十分鐘。早檢查的內容,包括着裝、儀容和個人衛生。

早檢查通常以排為單位列隊進行,由排長或班長實施,發現問題令其糾正。

第九十六條 開飯(早、中、晚飯)

按規定時間準時開飯。開飯時間通常不超過三十分鐘。

聽到開飯號(信號)後,以班、排或連為單位帶到食堂門前,由連值班員整隊,待各班值日員分好菜後,按連值班員宣布的次序,依次進入食堂。

就餐時要保持肅靜,餐畢自行離開。

第九十七條 操課

操課前,根據課目內容做好準備。聽到操課號(信號)後,連(排、班)迅速集合整隊,清查人數,檢查着裝和裝備、器材,帶到課堂(訓練場、作業場),

操課中,按照計劃要求周密組織,認真聽講,精心操作,遵守課堂(訓練場、作業場)紀律,嚴防事故。

課間體息(室內操課通常每小時內休息十分鐘,野外作業和實彈射擊時根據情況確定休息時間),由連值班員發出休息信號,休息完畢,發出繼續操課信號。

操課結束後,檢查裝備,清理現場,集合整隊,進行講評。

操課往返途中要隊列整齊,歌聲嘹亮。

第九十八條 午睡(午休)

聽到午睡號(信號)後,除值勤人員外均應臥床休息,保持肅靜,不得進行其他活動,連值班員檢查全連人員午睡情況。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私自外出。

第九十九條 課外活動

連隊每周要有二至三個課外活動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隨意外出;其餘課外活動由連隊安排。

第一百條 晚點名

連隊通常每日和節假日必須點名。晚點名通常以連為單位於就寢前在室外列隊進行(有時也可以排為單位進行),時間不得超過十五分鐘。晚點名的內容包括清點人數、生活講評、宣布次日工作或傳達命令、指示、晚點名連隊首長要商定內容,由一人實施。

連值班員聽到晚點名號(信號)後,應迅速集合全連人員,整隊、清查人數,向連首長報告。

唱名清點人員時,可按照名冊唱名清點全體人員,也可唱名清點部分(班)的人員。

如以排為單位點名,連首長和連值班員應進行督促檢查。

第一百零一條 就寢

連值班員的熄燈號(信號)前十分鐘,發出準備就寢信號,督促全體人員做好就寢準備。就寢人員放置好衣物裝具,聽到熄燈號(信號)立即就寢熄燈,保持肅靜。

第一百零二條 星期日可推遲三十分鐘起床。起床後,整理內務,清掃室內外。早飯後至晚飯前,主要用於整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衛生,處理個人事情。星期日堅持三餐制。

第一百零三條 院校學員隊,擔負施工、生產、營建等任務的部隊(分隊),在外執行其他任務的臨時組建的分隊和機關直屬小單位公勤人員的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九十二條至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機關一日生活[編輯]

第一百零四條 各級機關必須建立正規的一日生活、工作秩序。

第一百零五條 起床

聽到起床號(信號)後,應立即起床。由於工作、學習、開會等原因,超過熄燈時間一小時以上時,直接首長可確定推遲次日起床時間。

第一百零六條 早操

起床後進行早操,時間通常為三十分鐘。早操可進行隊列訓練或體育活動。

第一百零七條 開飯(早、中、晚飯)按規定時間開飯,在食堂就餐人員應遵守食堂秩序。

第一百零八條 辦公

遵守辦公時間,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因病、因事不能按時上下班時,必須請假。

辦公時間應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譁、閒聊、辦私事,不得因私事在辦公室會客。遵守保密規定,文件資料應放置有序,秘密文件、資料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

辦公設施和用具應擺放整齊,圖表應張貼懸掛在適當位置,保持室內清潔。

上、下午辦公時間各休息一次,每次十五至二十分鐘,可有組織地做工間操,或在室外自由活動。

第一百零九條 午睡(午休)

午睡時間應臥床休息,保持肅靜。午休時間由個人支配,但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條 業餘活動

晚飯後至就寢前的業餘活動時間,除組織必要的集體活動外,通常應由個人支配。因事外出應按規定請假。

第一百一十一條 就寢

按時就寢。因故不能按時就寢時,應保持肅靜,不得影響他人休息。

第一百一十二條 院校機關一日生活,參照本條令第一百零四條至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執行。

第八章 日常制度[編輯]

第一節 會議、匯報[編輯]

第一百一十三條 召開會議要有準備、開短會,講短話,講求實效。

第一百一十四條 連隊的行政例會

(一)班務會。每周召開一次,由班長主持,在星期日晚飯後進行,一般不超過一小時,主要是檢查小結一周的工作。

(二)排務會。每月召開一至二次,由排長主持,班長、副班長參加,研究本排工作。

(三)連務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班長以上人員參加。連務會通常包括分析連隊完成任務、軍事訓練、政治教育、行政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情況,總結經驗,講評各班、排工作,研究布置下月工作。

(四)連軍人大會。每月或一個工作階段召開一次,由連首長主持,全體軍人參加,主要是連首長或軍人委員會向軍人大會報告工作,傳達和布置任務,發揚民主,聽取士兵對連隊工作的批評和建議。

第一百一十五條 營、團(旅)的行政會議

營、團(旅)行政會議,根據需要召開,由營、團(旅)首長主持。參加會議人員,根據會議內容決定,通常是營行政會議連以上軍官參加,團(旅)行政會議營以上軍官參加。

第一百一十六條 匯報

匯報通常以口頭方式逐級進行,必要時也可越級匯報。匯報必須及時、準確、簡明。 

連向營、營向團(旅),要逐日匯報一日工作情況。發生事故和遇到特殊情況,要立即匯報。執行重要任務時,要及時匯報任務進展和完成情況。

外出執行公務的人員,時間較長時,要定期向原建制單位領導匯報思想、工作情況,重大問題要迅速報告。

第二節 請假銷假[編輯]

第一百一十七條 軍人外出,必須按級請假,按時歸隊銷假,未經領導批准不得外出。軍人在值勤和操課(工作)時間內,無特殊事由不得請假。

第一百一十八條 請假一日以內(不遠離駐地、不在外住宿)的,士兵由連或相當連的首長批准,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

要嚴格控制請假外出人數。星期日和節假日連隊外出人員占實有人數的比例:擔負作戰值班、邊防、海防任務的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五;內地駐防部隊一般不超過百分之十。具體執行辦法,由師以上首長根據部隊任務和所處環境規定。

士兵外出時,由連值班員檢查軍容風紀,交代注意事項,發給外出證(見附錄九);歸隊後,必須向連值班員銷假,並交回外出證。連值班員要將外出人員的歸隊情況,報告連首長。

家住部隊駐地的未婚軍官和士兵,因特殊事由利用星期日或節假日請假回家,必須於當日晚飯前歸隊。其他時間因故請假回家,累計時間要從探親假中相應扣除。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請假一日以上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符合探親假(休假)條例的軍官和士兵,可根據部隊任務、人員在位率和工作情況,分批給予安排。部隊團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營以下軍官由團(旅)或相當於團(旅)的首長批准;機關、院校的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士兵由營或相當於營的首長批准並報團(旅)備案。

(二)軍官或士兵按規定已經探親或休假的,一般不再准假;因特殊事由需要請假時,營以下軍官和士兵由團(旅)或相當於團(旅)的首長批准,團以上軍官由直接首長批准並報上級首長備案,院校學員由院校首長批准,其假期不得超過十天(不含途中往返時間)。

(三)請假人員外出前,直接首長應向其交代外出期間注意事項,規定歸隊時間。請假人員歸隊後,必須向直接首長銷假並匯報外出情況。

第一百二十條 請假人員,因特殊情況經批准後方可續假。未經批准,超假或逾假不歸者,應予追究。

第一百二十一條 對傷、病人員,要根據傷、病情況或醫務人員的建議,給以半休或全休。

第一百二十二條 國家發布動員令或部隊緊急戰備需要召回時,一切請假、休假的人員均應立即返回部隊。

第三節 交接[編輯]

第一百二十三條 軍人在調動工作或復員、轉業、退(離)休時,必須將自己掌管的工作和列入移交的文件、圖書、資料,配備的武器、彈藥、器材、工具、營具、設備等進行移交。移交工作應在一個月內完成。

移交前,直接首長應指定接管人。交接時,雙方在場認真清點,必要時由領導主持。交接後,雙方在交接登記冊(表)上簽字。

第一百二十四條 部隊(分隊)調離原建制、移防或撤銷建制時,必須按上級指示進行交接。

交接工作,通常在上級機關監督下進行,交接後由雙方共同寫出專題報告並附交接登記冊(表)上報。

交接雙方要認真負責地辦好交接手續,防止物資經費的丟失、損壞和私分、變賣、貪污、盜竊等問題的發生。

第一百二十五條 軍人因公外出、探親等臨時離開崗位,應將自己掌管的工作以及文件、武器等向代理人員進行交代。

第四節 接待[編輯]

第一百二十六條 對來隊人員的接待

(一)對來隊的人員,要驗明證件,弄清身分,問明來意,進行登記,熱情接待,認真處理他們提出的問題。

(二)操課(工作)時間,一般不准因私事會客,特殊情況需會客時應經直接首長批准。

(三)軍人會客時,要嚴守秘密,未經允許不得留客人在營區內住宿。

(四)軍人會見歸僑和外國人,按照總參謀部、總政治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臨時來隊軍人親屬的接待

(一)士兵在服役期內,應勸說親屬不要來隊。如果士兵親屬因特殊事由已經來隊,連隊軍官應安排士兵與親屬團聚,並向其介紹士兵在部隊服役的情況。親屬離隊時,應允許士兵送到臨近的車站、碼頭。

(二)軍人親屬來隊的留住時間:服役期內的士兵,其直系親屬不超過十五天;超期服役的士兵,其直系親屬不超過二十天(配偶是職工的,按國家規定的探親時間留住)。士官和軍官的直系親屬來隊留住時間,一般不超過三十天。來隊的直系親屬如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留住時間,軍官經團以上首長批准,士兵經營和相當於營的首長批准。

(三)非直系親屬一般不得留營住宿,因特殊情況需留營住宿時,士兵的要經營首長批准,軍官的經直接首長批准。

第五節 查鋪查哨[編輯]

第一百二十八條 連隊要組織軍官查鋪查哨,每夜不少於二次,其中一次必須在午夜進行。擔負作戰任務和守衛邊防、海防的部隊以及有特殊必要時,應增加查鋪查哨的次數。

營首長每周、團(旅)首長每半月查鋪查哨不得少於一次。並不定期地檢查連隊執行查鋪查哨制度的情況,適時進行講評。

第一百二十九條 查鋪查哨的內容

(一)人員在位和睡眠情況。

(二)武器、服裝、裝具的放置是否符合戰備要求。

(三)取暖設備是否符合防火和防煤氣中毒的要求。

(四)衛生、哨兵履行職責情況,使用口令是否正確。

(五)重要部位(目標)的安全情況。

第一百三十條 查鋪時動作要輕,不要影響士兵睡眠。查哨時,嚴禁使用摸哨的方法。查鋪查哨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和處理。每次查鋪查哨的情況,要進行登記。

第六節 軍官留營住宿[編輯]

第一百三十一條 連隊在位的軍官,要在連隊住宿。在配偶來隊探親規定的留住期間,可回家住宿。配偶居住在營區附近者,在保證連隊軍官按編制在位率百分之五十並有一名連職軍官的前提下,每周可輪流回家住宿兩夜(平時晚飯後離隊,次日早飯前歸隊;周末晚飯後離隊,次日晚點名前歸隊)。

第一百三十二條 飛行員和海軍艦艇、陸軍船艇上的軍官回家住宿制度,由空軍、海軍和軍區首長規定。

第七節 點驗[編輯]

第一百三十三條 點驗是對部隊編制、實力、戰備和安全狀況的全面檢查。團(旅)和相當於團(旅)的單位,每年要進行一至二次點驗,師以上單位可根據情況進行點驗。

第一百三十四條 點驗的內容。

(一)執行編制的情況。

(二)裝備和物資的數量、質量、保管、維修、保養情況。

(三)人員的健康和衛生狀況。 

(四)裝備、物資的攜行能力。

(五)個人物品。

第一百三十五條 點驗的組織和程序

(一)點驗通常由部隊首長領導實施,或由上級首長與機關領導組織實施。團(旅)進行點驗時,應在團(旅)首長領導下,由團(旅)機關統一組成若干點驗小組到各營直接實施,或在點驗小組監督下由營或連組織實施。

(二)點驗前,要進行動員,宣布點驗的具體內容、範圍、規定和紀律,並按要求填寫各種登記冊(表)。

(三)分隊接到點驗號令(信號),應按規定攜帶個人的攜行裝備、物品到指定地點集合。主持點驗的首長下達點驗命令,宣布點驗方法和要求後開始點驗。通常先對人員和攜行的裝備、物品進行點驗,爾後對運行、儲存的物品和大型裝備等進行點驗。

(四)點驗結束後,主持點驗的首長召開軍官會議或全體軍人會議,進行總結講評;機關要向上級呈送書面報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 點驗中發現的問題,要查明情況,妥善處理。對個人私存的彈藥和淫穢等違禁物品要予以收繳,並視情給以批評教育或處分。 

第八節 證件和印章管理[編輯]

第一百三十七條 軍官證、文職幹部證、士兵證、軍人通行證和外出證等證件,由製發部門統一印刷、發放,嚴禁複製、偽造、塗改。其具體管理和使用事宜由製發部門規定。

第一百三十八條 證件應隨身攜帶、妥善保管,嚴禁轉借,防止遺失和損壞。如有遺失,要及時報告填發機關。

第一百三十九條 印章的刻制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呈報批准,並在指定處刻制,嚴禁私刻公章。印章要指定專人保管。使用印章要履行批准手續,認真登記,嚴格利用公章謀私。

第一百四十條 印章丟失要及時上報,嚴加追究,並通報有關單位。印章經批准作廢后要登記造冊,即行銷毀。

第九節 保密[編輯]

第一百四十一條 軍人必須遵守國家保密法規,執行《中國人民解放軍保密條例》,嚴守保密紀律,保守軍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條 軍人必須遵守以下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秘密不說。

(二)不該知道的秘密不問。

(三)不該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記錄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場所談論秘密。

(七)不私自錄製、複印、拍攝、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無關人員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辦理秘密事項。

(十)不帶秘密載體遊覽公共場所或探親訪友。

第一百四十三條 軍事秘密載體要有專人保管,嚴格審批、清點、登記、簽字等手續。在涉外、會議和宣傳等活動中,要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軍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條 部隊要根據工作情況,進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嚴肅處理。

第九章 值班[編輯]

第一節 值班制度[編輯]

第一百四十五條 為保持軍隊指揮不間斷,保證軍隊常備不懈,維持軍隊內務秩序和保障安全,軍隊必須建立嚴格的值班制度。

(一)營和團以上部隊、院校建立首長值班制度。

(二)團以上機關建立機關值班制度。

(三)連建立值班和值日制度。

(四)車場、炮場、機械場、停機坪、機房、庫房、馬廄、廚房等,建立專業值班和值日制度。

(五)海軍艦艇、陸軍船艇建立值日和值更制度。

(六)部隊建立值班分隊制度。

第一百四十六條 值班分隊由團以上部隊或單獨駐防的營根據上級指示派出;值班兵力、兵器的數量視需要規定。值班分隊受值班首長領導。值班分隊必須熟悉戰鬥方案,保持戰鬥準備;進行訓練或其他活動不得遠離駐地,保證一聲令下,立即行動。

第二節 值班人員一般職責[編輯]

第一百四十七條 值班首長

值班首長由本級首長輪流擔任,受上級值班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掌握敵情運向和本部隊(分隊)的戰備狀況。督促部分(分隊)保護規定的戰備狀態。

(二)督促檢查指揮、通信系統,使其處於規定的狀態,保證不間斷指揮。

(三)組織指揮所屬部隊(分隊),抗擊敵人的突然襲擊和應付其他意外情況。

(四)維護部隊(分隊)的生活秩序,監督日常軍事勤務活動。

(五)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妥善處理。

(六)檢查下級值班人 員履行職責的情況。

第一百四十八條 機關值班員

團以上部隊的司令部、政治處(部)、後勤處(部)、技術處(部),要建立機關值班,負責處理戰備和日常工作。

團司令部值班即團值班。值班員通常由司令部的股長和參謀輪流擔任,或由上級首長指定的機關人員輪流擔任,受團值班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首長所在位置,了解值班分隊和所屬部隊(分隊)的位置及活動情況。

(二)了解敵情和環境情況,檢查警報系統(設備)的工作狀況,及時準確地接收上級發出的警報。

(三)按首長指示或規定發放警報,並檢查、督促部隊(分隊)按規定行動。

(四)接受上級的命令、指示和下級的請示、報告,並及時報告值班首長。

(五)及時將首長的命令、指示,傳達給部隊和有關人員,並檢查其執行情況。

(六)檢查督促部隊遵守安全規定,將部隊一日活動情況,綜合報告值班首長和上級值班員,重要問題要隨時報告。

(七)接待因公來隊的人員。

團政治處、後勤處、技術處和師以上機關及業務部門值班的組織和職責,按有關條例規定執行;無條例規定的,由總部、軍區、軍(兵)種和國防科工委首長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 連值班員

連值班員,由排長(分隊長、區隊長)輪流擔任,受連隊首長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了解全連人員活動情況及周圍環境情況。

(二)督促全連人員保持規定的戰鬥準備。

(三)接收和規定發放警報,並監督執行。

(四)維護連隊的軍容風紀和生活秩序。

(五)按連隊首長指示派遣公差勤務。 

(六)檢查臨時外出人員離隊、歸隊情況。

(七)檢查連隊的安全狀況,及時處置意外情況。

(八)負責全連人員集合時的整隊、清點人數和帶隊。

第一百五十條 連值日員

連隊集中駐防時,應指派連值日員。連值日員由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其一般職責:

(一)看管營房、營具和設備。

(二)維護室內室外衛生。

(三)糾察軍容風紀。

(四)接待來隊客人,並負責登記。

第一百五十一條 專業值班員、值日員

專業值班(值日)員的指派和職責;車場、炮場、機械場值班員按本條令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執行;廚房值班員按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執行。停機坪、庫房、醫療部門等各種專業值班人員的指派和職責,按有關專業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二條 海軍艦艇、陸軍船艇的值日、值更的組織和人員職責,按海軍艦艇條令、陸軍船艇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 一切值班人員,必須堅守崗位,認真履行職責,填寫值班日記。當值班人員因事離開值班崗位時,必須有代理人,並將自己所去的地點和時間,報告上級值班員或首長。

團(旅)和分隊的值班人員,應佩帶值班臂章(臂章式樣見附錄八)。臂章由軍區、軍(兵)種製發。

第三節 換班[編輯]

第一百五十四條 值班人員和值班分隊的換班時間,由團以上單位首長規定。

第一百五十五條 換班時,交接雙方應按規定的職責內容在值班室或現場進行交接,對需要繼續處理的問題要認真交接清楚,對發生的重大問題及其處置情況,要有詳細記載。交接完畢後,雙方應在值班簿上簽字。

第一百五十六條 換班時,如果發生意外情況,應以交班人員為主進行處置,待處置完畢再換班。

第一百五十七條 換班後,接班人員應向首長報告。擔任節假日值班的人員和分隊,值班結束,通常應當補假。

第十章 警衛[編輯]

第一百五十八條 為了保證首長、機關、部隊和裝備、物資、重要軍事設施的安全,防止遭受襲擊和破壞,部隊首長必須嚴密組織警衛,並教育警衛人員提高警惕,認真履行職責。

第一百五十九條 部隊首長在組織警衛勤務時必須:

(一)根據上級指示和駐地情況以及警衛目標的性質、數目,周密地部署警衛任務。通常將警衛任務分別下達給就近的分隊;如駐地集中,也可組織衛兵隊。

(二)組織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首長現地勘察地形,規定哨所位置、警衛任務和聯絡信號,並提出要求。

(三)經常檢查執行警衛任務的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一百六十條 擔負警衛任務的分隊,要認真進行警衛勤務的訓練,嚴格履行警衛職責。分隊首長應根據規定的警衛任務和要求,組織警衛勤務,並使分隊全體人員明確以下事項:

(一)警衛目標的性質、特點和警衛要求。

(二)哨所的位置及其附近地形、環境情況。

(三)領班員和衛兵的派遣順序。

(四)衛生職責和聯絡信號。

(五)發生意外情況的處置原則和報告方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 衛兵隊通常由團(營)組織。衛兵隊的派遣、換班和具體實施方法,由團(營)首長規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 衛兵不容侵犯,一切人員必須執行衛兵按衛兵勤務規定所提出的要求。

第一百六十三條 衛兵每次值勤時間不超過兩小時,嚴寒或炎熱時,應適當縮短時間。

第一百六十四條 領班員由班長、副班長擔任,受分隊首長領導(衛兵隊的領班員受衛兵隊長領導)。其職責:

(一)熟悉哨所位置、衛兵任務,熟記口令和信號。

(二)督促衛兵做好值勤準備,檢查衛兵的着裝和儀容。

(三)按時帶領衛兵換班,並監督衛兵交接班和按要領裝退子彈。

(四)檢查衛兵值勤情況。

(五)發生意外情況,立即處置和報告。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衛兵受領班員領導。衛兵一般守則:

(一)按照規定着裝和配帶武器彈藥。

(二)熟悉任務和警衛區域的地貌、地物等情況,熟記並正確使用口令、信號。

(三)時刻保持警惕,嚴密監視警衛區域內的情況。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堅守崗位,武器不准離手。

(四)嚴禁坐臥、倚靠、打瞌睡、吸煙、看書、看報、唱歌、閒談、接受和傳遞物品、無故將子彈上膛。

(五)有人妨礙值勤時,應當加以勸阻,並迅速報告。

(六)當警衛目標的安全受到威脅時,必須採取有效措施,迅速處置和報告。在判明警衛目標遭受襲擊並將造成嚴重後果非使用武器不足以制止時,可以使用武器;衛兵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應當進行正當防衛。

(七)向接班人員交代值勤情況、上級的指示和哨所的器材,並在領班員的監督下驗槍、退出子彈。

第一百六十六條 衛兵特別守則

(一)營門衛兵,應當檢查出入營門人員的證件和軍容風紀,必要時還應當檢查攜帶的物品;指引客人和來隊親屬到傳達室辦理登記手續,維護營門秩序,調整指揮機動車輛出入營門;發現重要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領班員。

(二)警衛機場(庫)和車場、炮場、發射場、倉庫等衛兵的特別守則,由部隊首長根據具體情況規定。

(三)警衛艦(船)艇衛兵的特別守則,按海軍艦艇條令;陸軍船艇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一百六十七條 衛兵隊長通常由排長擔任(人數少的衛兵隊,可由班長擔任),受團值班員領導(由營組織的衛兵隊受營首長領導)。其職責:

(一)了解警衛目標的性質和特點,熟悉哨所位置和聯絡信號。

(二)經常檢查衛兵隊人員的值勤情況。

(三)接到衛兵報告或信號時,及時採取措施,迅速處理。

(四)聽到警報或接到命令時,立即按照團值班員(營首長)的指示行動。

第十一章 裝備管理[編輯]

第一百六十八條 部隊(分隊)必須嚴格執行裝備管理的有關條例,遵守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制度和使用規定,防止裝備的損壞、丟失、鏽蝕和失效,保證裝備經常處於良好狀態。 

第一百六十九條 裝備的維護保養

(一)隨身攜帶和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每日擦拭和每周分解擦拭一次;集中保管的輕武器,每周擦拭一次。擦拭武器包括對武器及其配套器材進行清潔、潤油、調整和更換油液,由班、組和使用人員實施。

(二)工程、防化、通信、光學等技術器材,按日擦拭、周維護的技術規定執行。

(三)炮兵、裝甲兵、工程兵和裝備有汽車的部隊(分隊),每周要有一次車、炮、機械場日,每次不少於半天(履帶車輛為一天)。車、炮進機械場日的主要工作是:

1.檢查車輛、火炮、雷達、指揮儀、機械,進行技術保養。

2.維護車、炮、機械場設備,整理車、炮、機械場內務。

3.進行必要的專業教育。

車、炮、機械場日應列入部隊(分隊)工作計劃,以分隊為單位,按照不同裝備的技術要求和規定組織實施。

(四)艦(船)艇、飛機、導彈的維護保養,按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五)各種類型的電子裝備,按照有關保養規定和技術要求進行。

(六)裝備除定期維護保養外,凡使用之後或被雨、雪、霧、露浸濕和泥沙沾污,都要及時擦拭保養。

(七)對封存和外出人員留下的裝備,應指定專人定期保養。

第一百七十條 裝備的保管

(一)部隊各類裝備的庫房和停放的場所,連隊的兵器室,要適應裝備的性能,符合技術標準和安全要求,做到防潮,防火,防爆,防凍,防雨淋、日曬,防盜竊和破壞。

(二)輕武器,通常應放在兵器室內;根據任務的需要,亦可放在宿舍內。

(三)工程、防化、通信、光學等技術器材,應存放在器材庫(室)內。

(四)坦克(裝甲車輛)、火炮、雷達、指揮儀、工程機械和各種輪式、履帶車輛,應按有關技術要求停放在庫(棚、掩體)內,露天放置時應加蓋布。

(五)艦(船)艇的停泊,飛機的停放和導彈的旋轉,按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六)放入倉庫保管的裝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分類放置,酸、鹼、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須單獨存放,嚴格管理制度和規定,認真落實安全措施。

(七)部隊(分隊)存放在彈藥必須帳物相符,嚴禁帳外留存彈藥。

(八)封存的裝備,未經批准不得動用。緊急情況下動用,要經直接首長批准,並及時向批准封存的上級報告。

(九)裝備的交接和送修,要嚴格手續,及時登記、統計。裝備的損失、消耗應如實上報。

(十)部隊各種裝備、物資和存放,應實行「三分四定」。「三分」、是攜行、運行、後留;「四定」是定人、定物、定車、定位。

第一百七十一條 裝備的檢查

(一)對隨身攜帶和用於訓練執勤的輕武器,班每日、排每周、連每半月、營每月、團每季檢查一次;對集中保管的輕武器和大型裝備,班每周、排每周月、連和營每月,團每季檢查一次。 

(二)師(旅)、獨立團每年普查一次。

(三)裝備除定期檢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後,必須進行檢查。

第一百七十二條 裝備的使用

(一)使用裝備的人員必須熟悉裝備的性能,做到會使用、會檢查、會保養、會排除一般故障。

(二)各種裝備必須按照編配用途和技術性能使用,並按規定及時填寫裝備履曆書(卡片)。

(三)使用裝備,應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

(四)嚴禁擅自動用非職掌的裝備。

(五)嚴禁擅自動用編內裝備從事生產經營。

(六)彈藥的使用應遵循「用舊存新,用零存整」,嚴格執行啟封規定。裝備彈藥不得挪作他用。

(七)注意節約彈藥、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資。

第一百七十三條 車、炮、機械場管理

(一)根據任務所處條件和車、炮、機械數量設置車場、炮場、機械場。不便於設車場、炮場、機械場的單位,亦應執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有關規定。

(二)車場、炮場、機械場的位置,必須安全,便於車輛、火炮、機械的進出、停放、維修;戰時還要注意疏散、隱蔽和偽裝。

(三)車輛、火炮、機械應按隊列順序停放;封存和常用的要分開。

(四)嚴禁在場內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和無關的物資,嚴禁堵塞通路。

(五)車輛、火炮、機械出場前,必須經過嚴格的技術檢查,回場後要及時檢查、保養。

(六)車場、炮場、機械場必須建立值班制度。值班員由部隊(分隊)首長指派,受部隊(分隊)首長領導和技術勤務部門指導。其職責:

1.掌握車輛、火炮、機械的數量、動態、停放位置,檢查其技術狀況,並監督場內技術勤務工作的實施。

2.維護場內秩序和整潔。管理場內設備、設施,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狀態。

3.嚴格人員、車輛、火炮、機械出入手續,並進行登記。

4.發生意外情況時,立即處置和報告。

必要時,車場、炮場、機械場可增設值日員,協助值班員工作。

第一百七十四條 港灣碼頭、機場和基地有關裝備設施的管理,按有關條令、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伙食、農副業生產和財務管理[編輯]

第一節 伙食管理[編輯]

第一百七十五條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伙食管理,搞好伙食,保證飲食達到灶別規定的食物定量標準,並使部隊在各種情況下都能吃上飯。

(一)要挑選身體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擔任炊事員。教育炊事人員熱愛本職工作,樹立為就餐人員服務的思想。抓緊他們的軍政訓練,經常了解他們的思想情況,及時解決他們的實際問題。

(二)加強炊事人員的業務訓練,使他們熟練掌握和不斷提高炊事技能,練好戰時做飯、送飯的本領。基層伙食單位要經常保持一名具有等級廚師水平的專業軍士飲事員。

(三)要落實訂食譜、公布伙食帳目、給養逐日消耗登記、廚房值班和幫廚、飲食衛生制度,發揮經濟委員會的作用,經常徵求就餐人員的意見,定期研究伙食,檢查帳目,杜絕貪污浪費。

(四)積極組織業餘生產,堅持計劃用糧,節約糧食、燃料和用水。

(五)積極改善伙食,注意調劑飯菜花樣,講究營養口味,關心傷病員的飲食,尊重少數民族官兵的飲食習慣,使全體人員吃飽吃好。

(六)廚房、食堂應經常保持清潔,要有消毒、防蠅和洗手設備。炊具、用具用後必須洗淨,放置有序。食物的採購、製作、存放要合乎衛生要求。要實行分菜或公筷、公勺制。食堂的公用餐具,必須洗淨、消毒,防止傳染病和食物中毒。

(七)炊事人員每季要進行一次健康檢查,發現痢疾、傷寒、傳染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帶菌者)、活動性肺結核和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患者,要立即調離診治。

(八)要嚴格食物和經費的管理。軍官一般不得從基層伙食單位購取食物,必須購買時,不得超過本人定量標準,並按價付款,嚴禁侵占士兵利益。基層伙食單位的就餐人員,除因公外出、探親、住宅等情況外,不得退夥。

(九)節假日連隊軍官要組織和參加幫廚。

第一百七十六條 連隊設廚房值班員,由副班長和指定的士兵輪流擔任,受連值班員領導。其職責:

(一)驗收購買的食物,並在單據上簽字。

(二)監督按就餐人數做飯做菜,並在給養逐日消耗登記憑證上簽字。

(三)督促炊事人員按時做好飯菜。

(四)督促炊事人員搞好個人衛生,檢查並協助搞好食堂衛生。

(五)通知炊事人員做病號飯和給值勤、外出人員留飯。

第二節 農副業生產管理[編輯]

第一百七十七條 團以下部隊要因地制宜地發展以養殖、種植為主的農副業生產,辦好家屬工廠和軍人服務社。團以下部隊不准擅自組織有償勞務活動。建制團(旅)要建立一個多功能的生活服務中心,和一個穩定的副食品生產基地。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隊要搞好養豬、種菜,辦好小作坊等業餘生產,有條件的要實現肉菜自給或基本自給。

第一百七十九條 生產收益主要用於生活補助,改善伙食。生產收入的分配使用要納入財務管理。基層單位的生產收入應為基層單位所有,不得將剩餘產品拿到市場出售。

第三節 財務管理[編輯]

第一百八十條 部隊(分隊)首長要加強對財務工作的領導,模範遵守財經紀律;教育全體人員,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和上級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嚴禁用不正當的手段,為集體或個人謀取私利和進行其他非法經濟活動。

第一百八十一條 嚴格按照經費標準和供應實力領報各項經費,嚴格虛報冒領。由連隊掌握的伙食費、飼料費、公務費和農副業生產收益等,要建立帳目及時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並精打細算,按規定範圍計劃開支,定期檢查,及時公布。由連隊代領代報的薪金、工資、津貼、福利費、探親路費等,要按時領取,及時發放和結算。

第一百八十二條 加強財務監督,嚴格開支範圍和審批手續,防止貪污、浪費、丟失和被盜。私人不得借支挪用公款,特殊情況必須借用時,由團以上機關按規定辦理。

第一百八十三條 加強現金管理,嚴格按照現金使用範圍支付,做到計劃開支,收支有據,安全保管。

第一百八十四條 繳獲或出土的金、銀、外幣、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應及時如數登記上交,並辦理交接手續,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留用。 

第十三章 衛生[編輯]

第一節 個人衛生和保健[編輯]

第一百八十五條 新兵編入部隊前,必須按規定進行包括理髮、洗澡,換衣在內的衛生整頓和體格複查、病史登記,進行衛生防病知識教育及預防接種。對來自疫區或運輸途中發生傳染病的新兵,應集體實施檢疫,發現傳染病患者或疑似傳染病患者,要迅速隔離並對被污染的環境和用具進行消毒。對患有疾病經駐軍醫院鑑定在短時間內不能治癒影響服現役者,按照有關規定退回原籍。

第一百八十六條 經常進行健康教育,培養良好的衛生習慣,做到飯前便後洗手,不吃不潔淨的食物,不喝生水,不暴飲暴食;勤洗澡,勤理髮,勤剪指甲,勤洗曬衣服被褥;不隨地吐痰和便溺,不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廢棄物;提倡戒煙,不得在禁煙場所吸煙,保持室內和公共場所的清潔衛生。

第一百八十七條 對軍人進行體格、健康檢查,通常軍官每年一次,士兵每兩年一次,並填寫健康證。

第一百八十八條 按照規定對軍人進行預防接種或預防服藥,對從疫區返隊的軍人要進行檢疫,對傳染病患者,要迅速隔離治療。

第一百八十九條 軍人患病應及時將病況報告直接首長,經批准後前往就醫,由醫師決定門診、住院或回隊治療,並根據病情開具半休或全休證明。對急症病人,醫療部門必須隨時應診或出診。

第一百九十條 軍人住院(療養),要按規定辦理手續。住院(療養)前,士兵由連首長、軍官由直接首長交代注意事項,提出具體要求,必要時應派人護送到醫院。對長期住院的,要適時看望。

第一百九十一條 病員住院(衛生隊)期間的管理由醫院(衛生隊)負責。病員必須遵守院(隊)規,服從管理。對不服從管理,違反紀律者,醫院(衛生隊)要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有關規定處理,並及時通知其原單位。病員出院(隊)時,醫院(衛生隊)要對其在住院(衛生隊)期間的表現作出鑑定。醫院不得給出院病員批探親假。

第一百九十二條 出院人員和外出看病就診後的人員,應及時返回所在單位,不得私自回家、繞道他地探親訪友。

第二節 室內和室外環境衛生[編輯]

第一百九十三條 深入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搞好生活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積極消滅蚊蠅、老鼠、臭蟲、蟑螂,防止疾病發生和蔓延。室內要保持整齊清潔,空氣新鮮,無污跡,無煙頭,無積塵。室外環境衛生要劃區分工負責,做到道路平整、溝渠暢通,無積水,定期清除垃圾。室外要每日清掃,每周進行一次大掃除。

第一百九十四條 定期檢查水源、水質。水質不符合要求的要潔治、消毒。加強水源保護。禁止在飲用水源五十米內設置廁所、糞坑、堆積垃圾,或在附近洗澡、洗衣、刷洗物品。

第一百九十五條 廁所、畜圈要每日清掃沖刷,保持清潔、無蛆。廁所要有防蠅設備,貯糞池要密封,人畜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一百九十六條 衛生檢查,通常班每日、連每周、營每月組織一次,團以上單位每季或重大節日前組織檢查評比。

第十四章 營區、營產管理和連隊內務設置[編輯]

第一節 營區管理[編輯]

第一百九十七條 部隊(分隊)首長要加強營區管理,教育部屬和其他有關人員自覺遵紀守法,講究文明,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證安全和營區環境優美整潔,秩序井然。

第一百九十八條 營區治安

(一)嚴格門衛制度,營區內人員必須憑本單位製發的證件出入營門;來往客人要嚴格登記手續;持物外出時應有持物證;經批准臨時居住的人員應辦理臨時出入證。

(二)僱請保姆和臨時工要進行政治審查、登記,經批准後方可雇用。

(三)嚴禁打架鬥毆、酗酒、賭博、私藏違禁物品、侵占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以及其他不良行為。

(四)嚴禁在營區打氣槍、彈弓;不准在規定的時間、地點外燃放煙火鞭炮,不准用煙火鞭炮取笑打鬧。

(五)禁止小商販進入營區買賣或在營門旁擺攤設點。

第一百九十九條 營區秩序

(一)房舍內外各種生活設施、營具和其他物品的放置。要因地制宜,適合戰備,方便生活,整齊統一,注意安全。

(二)保持工作環境的整齊、清潔、肅靜,工作時間不得追逐打鬧、嬉笑聊天。

(三)在午睡(休)和熄燈後的時間內,不得喧譁、播放音響和進行影響他人休息的活動。

(四)營區的交通標誌要醒目、齊全;車輛按指定地點停放,按規定的路線,速度行駛;禁止鳴剌叭、試剎車;騎自行車不准帶人,出入營門要下車。

(五)嚴格遵守禮堂、操場、課堂、飯堂、浴室、體育場所和娛樂中心的各項規則,做到守紀律、有秩序、講禮貌。

(六)不得在營區內組織營業性舞會,不得將營區內房舍、場地租借給地方舉辦舞會。

(七)利用營區空閒營房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有條件的要與營區隔開。

(八)城市駐軍不得在辦公、宿舍區飼養家禽家畜;不駐城市的部隊種菜要統一規劃,飼養家禽家畜要實行圈養。

第二百條 統一規劃營區的綠化建設,劃區包幹負責。加強對樹木、林地、草坪、花園的管理,禁止擅自砍代、移栽、踐踏和採摘。

第二百零一條 重視營區的環境保護。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採取環境保護措施;協同駐地政府和人民群眾共同保護好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房屋、場地,要合理布局,綜合利用自然資源。

第二百零二條 加強防火和消防知識教育,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電源。團以上單位應指定分隊兼任消防隊,並進行必要的消防訓練。對各種消防器材,應指定專人管理,定期檢查,防止挪用和損壞。

第二百零三條 營區管理以集中居住的營院為單位的組織實施,有條件的單位應將軍事行政和家屬居住區分開,實行劃區管理。

第二百零四條 機關公勤人員,要統一編組、集中居住、專人管理,防止鬆散和放任自流。

第二百零五條 不同建制單位同駐一個營區時,應指定單位負責組織管理。

第二節 營產管理[編輯]

第二百零六條 營產包括營區土地、營房、營具、場地、道路及其附屬的水電、取暖、衛生、消防等設備和營區林木。

部隊(分隊)首長必須重視營產管理,教育部屬愛護營產,遵守營產管理規定。

第二百零七條 營房、營具、設備應按照規定正確使用。未經上級批准,不得將營產任意拆毀、改建或挪作他用。房地產不得擅自變賣、轉讓。

第二百零八條 營房、營具、設備必須實行計劃輪修、責任管理,防止損壞、丟失,延長使用年限,確保使用安全。營產檔案、土地證、房產證要有專人妥善管理。

第二百零九條 部隊調離、移防或撤銷建制時,必須認真做好營產及有關檔案材料的清點、登記、交接工作。

第二百一十條 加強水、電管理,節約用水用電。

第二百一十一條 對因特殊情況經批准暫住的非本單位人員,每年進行一次清理、登記,並按規定收繳有關費用。

第三節 連隊內務設置[編輯]

第二百一十二條 連隊內務應當保持整齊、清潔、有序,營具、用具的擺放和錦旗、專欄、圖表等的懸掛(張貼),應以營或連為單位統一。

第二百一十三條 床鋪設置。床鋪按床墊、褥子、床單的順序鋪墊。被子豎疊三折,橫疊四折,疊口朝前,置於床鋪一端中央。

第二百一十四條 蚊帳設置。蚊帳懸掛要整齊一致,白天應將外側兩角移掛在里側兩角上,並將中間部分摺疊整齊。

第二百一十五條 大衣的放置。穿着大衣的季節,白天不穿大衣時,應摺疊整齊,置於被子上面。大衣長久不穿時,應統一放在儲藏室內。 

第二百一十六條 鞋的放置。經常穿用的鞋置於床鋪下的地板上,有條件的放在床下設置的與床相連接的鞋架上。鞋子放置的數量、品種、順序,應以連為單位統一。

第二百一十七條 衣帽和腰帶的放置。通常按腰帶、軍衣、軍帽的順序掛在衣帽鈎上,也可置於床鋪上,但應以營或連為單位統一。

第二百一十八條 洗漱用具的放置。臉盆放在盆架上,牙具、擦臉油置於臉盆內,面巾統一晾在繩、架上。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有關裝具的放置。背包繩、帶纏好壓在床鋪一端褥子下面。翱包、水壺、雨衣統一放在櫃內,擺放順序、位置應以營或連為單位統一。

第二百二十條 其他物品的放置。暖瓶、水杯放在桌上,墨水、漿糊瓶放在抽屜內,報紙放在報架上或櫃內。馬扎(小凳)可集中放在室內適當位置,也可分散在各自床下一端,但應以營或連為單位統一。

第十五章 緊急戰鬥準備和緊急集合[編輯]

第一節 緊急戰鬥準備[編輯]

第二百二十一條 緊急戰鬥準備,是部隊根據上級預先號令轉入等級戰備前的行動。

轉入等級戰略的行動,由部隊首長按《全軍戰備等級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百二十二條 部隊緊急戰鬥準備的主要工作:

(一)發布緊急戰備預先號令。

(二)進行緊急戰備的思想政治動員。

(三)加強戰備值班,密切注視敵人動向,及時掌握和處理情況,保持通信聯絡暢通。

(四)根據情況和任務需要,制定或修改部隊行動方案。

(五)根據任務需要停止休假、探親、收攏部隊,召回外出人員。

(六)進一步落實「三分四定」,搶修裝備。

(七)根據情況組織各種勤務和後勤保障。

(八)修訂留守方案,留守機構適時開展工作。

第二節 緊急集合[編輯]

第二百二十三條 部隊應根據上級的緊急戰備號令,或在下列情況下實行緊急集合:

(一)發現和遭到敵人的突然襲擊。

(二)受到火災、水災、地震、颱風等自然災害威脅和襲擊。

(三)上級賦予緊急任務或發生重大意外情況。

第二百二十四條 部隊(分隊)首長應預先制定緊急集合方案:

當需要緊急集合時,以命令下達或發出信號。緊急集合方案,通常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緊急集合場的位置,進出道路及其區分。

(二)警報信號和通知的方法。

(三)各分隊(全體人員)到達緊急集合場的時限。

(三)攜帶的裝備和糧秣的數量。

(五)調整勤務的組織和通信聯絡的方法。

(六)值班分隊的行動方案。

(七)警戒的組織、偽裝、防空和防核、化學、生物及燃燒武器襲擊的措施。

(八)留守人員的組織、不能隨隊傷病員的安置和物資的處理工作。

第二百二十五條 部隊(分隊)接到緊急集合命令(信號),應迅速而有秩序地按緊急集合的有關規定,準時到達指定位置,完成戰鬥或機動的準備。

部隊(分隊)首長應根據情況及時增派或撤收警戒;督促全體人員迅速集合;檢查人數和武器裝備;採取保障安全的措施;指揮部隊(分隊)迅速執行任務。

第二百二十六條 為鍛煉提高部隊(分隊)緊急行動能力,檢查戰鬥準備狀況,通常連每月、營每季、團(旅)每半年要進行一次緊急集合。緊急集合的具體時間由部隊(分隊)首長根據部隊(分隊)的任務和所處環境等情況確定。

第二百二十七條 艦艇部隊和航空兵部隊的戰鬥演練,按海、空軍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章 野營管理[編輯]

第二百二十八條 部隊(分隊)在執行訓練、學習、國防施工和搶險救災等任務需要野營時,必須認真做好準備。野營前,應進行思想動員和政策紀律教育,同野營地區人民政府取得聯繫,了解當地的社會情況,協商解決部隊所需之糧秣、燃料、副食品及其他物資器材。野營中,要宣傳群眾,尊重駐地人民的風俗習慣,遵守群眾紀律,維護群眾利益,搞好軍政、軍民關係。

第二百二十九條 野營管理,原則上執行本條令各章的有關規定,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切實掌握部隊的思想情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二)建立順暢的通信聯絡,必要時也可利用地方的通信設備,但要嚴格執行保密規定。

(三)加強查鋪查哨,嚴格請銷假制度。

(四)輕武器通常應隨身攜帶,也可根據情況集中保管。車、炮、機械應進入臨時車場、炮場、機械場;露天停放時,應加蓋布。履帶車輛應規定單獨進出道路。增設車場、炮場、機械場值日員,實行晝夜值班。

(五)炸藥、彈藥、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要分別放置在安全地方;軍需物資應存放在通風和不易發生火災的地方。存放場地要有消防設備或器材,並加強警戒。

(六)注意飲食衛生,從客觀條件出發改善伙食,保證部隊吃飽吃好,有開水喝。搞好飲用水源的調查、保護,必要時應進行化驗、消毒,並派專人看管。

(七)臨時挖掘的廁所應離開廚房和水源五十米以外。要在指定地點倒垃圾。駐地應經常打掃,並同群眾一起開展衛生防病活動。

(八)設置臨時馬廄和系馬場,使用自帶的飼槽和飲水桶。避免軍馬與民畜接觸,並防止軍馬損壞建築物、樹木和莊稼。

(九)提高警惕,加強警衛,會同地方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必要時,還應加強戰鬥準備,制定應付意外情況的措施。

(十)露營時,應當正確選擇和設置營地,並根據不同地區的特點和季節、氣象變化情況,採取防凍、防署、防洪、防火、防潮、防疫等措施,確保人員、裝備和軍馬的安全。

第二百三十條 部隊(分隊)離開野營地時,要清掃駐地,掩埋臨時廁所,消除危險物品,平復或移交工事,清點物資,結算帳目,檢查群眾紀律,徵求地方政府和人民群眾的意見,向有關單位和群眾道謝。

第十七章 安全工作[編輯]

第一節 安全工作的基本要求[編輯]

第二百三十一條 安全工作是部隊的一項經常性、綜合性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做好安全工作是加強部隊全面建設的重要方面,是各級首長、機關部門及全體軍人的共同職責。

第二百三十二條 各級首長要把安全工作擺到重要議事日程,認真規劃部署,加強宏觀控制與具體指導,使安全工作貫穿於戰備、訓練等各項工作任務的全過程。

第二百三十三條 增強幹部的責任心,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依據職責分工,承擔安全責任。對機關、直屬分散單位要實行領導包幹、機關按職負責等多種形式的責任制,保證安全工作落到實處。

第二百三十四條 加強安全教育,正確處理官兵中發生的問題,消除各種不利於安全的因素。

第二百三十五條 嚴格執行條令、條例和規章制度,嚴格遵守武器和技術裝備的操作規程及各項安全規定,適時進行作風紀律整頓,促進安全工作的落實。

第二百三十六條 加強軍事訓練和基礎知識教育,不斷提高官兵軍事素質,使全體人員正確、熟練地使用手中武器和技術裝備,提高預防事故的能力。

第二百三十七條 根據形勢、任務特點和季節變化,突出安全工作重點。特別要抓好軍車交通安全,加強槍支彈藥管理,嚴防重大事故的發生。

第二百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群眾性的安全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競賽活動,定期檢查評比,表揚獎勵先進單位和個人。

第二百三十九條 發生事故要及時上報,查明原因,正確處理,做到實事求是,賞罰嚴明,對避重就輕、弄虛作假、不及時報告及隱情不報者,要追究責任。

第二百四十條 各級首長、機關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注意解決實際問題,不斷增強安全工作的科學性、效益性。

第二節 對常見事故的預防[編輯]

第二百四十一條 為預防汽車和其他機動車輛事故,必須:

(一)嚴格挑選、訓練和考核駕駛人員。不合格者不准發《車輛駕駛證》;技術不熟練者不准單獨執行任務。嚴禁非駕駛人員開快車。

(二)認真執行車輛檢查和保養制度。出車前和行駛中要檢查車輛的技術狀況,不帶故障行車;回場後及時保養,使車輛經常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態。

(三)車輛外出執勤要嚴密組織。單車要選派技術和作風好的駕駛員,多台車要派幹部帶車。車輛出勤,要根據任務、道路、氣候等情況提出安全要求;回場後要匯報安全行車情況。

(四)嚴格車輛派遣手續。車輛出場必須持有派車單等准予出車的證件,嚴禁私自出車。

(五)嚴格執行乘載規定。不准超載、超寬、超長、超高。載貨超過車廂板時,不得在貨物上坐人。載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人員集體乘車要指定車長和安全員。行車中,乘車人員不准向車外探頭、伸手;車廂欄板高不足一米的不准站立;不准在車上打鬧和催促、慫恿駕駛員開快車。

(六)駕駛員在行車時要精力集中,全神貫注,不准吸煙、吃東西或聊天說笑。要遵守交通規則,服從交通管理,嚴禁超速行駛和強行超車。酒後絕不准開車。

第二百四十二條 為預防工程作業事故,必須:

(一)施工人員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規定,不麻痹,不蠻幹。幹部要親臨施工現場,發現險情,果斷處理。交接班要交清險情和應該注意的問題。

(二)進行爆破作業要做到:

1.爆破作業前要規定安全區域、警戒地點、放炮信號,並提前派出警戒。

2.仔細檢查炸藥和火具的質量。導火索要做燃速試驗。

3.接續火具的安全地點進行,嚴禁用牙咬和錘擊雷管。

4.裝藥時,不准無關人員在場,不准邊打眼邊裝藥,不准用力過猛,不准用金屬器具搗固,不准超過藥量,不准在作業面試導電雷管或線路。

5.爆破手要明確分工,每人一次點炮不要過多。用導火索引爆時,嚴格掌握點火時間和順序;電發火起爆時,由專人管好點火機。

放炮時指定專人聽記響炮數。

6.放炮二十分鐘後人員方可進入作業區,坑道內爆破須等煙塵排盡方可進入。對啞炮採取誘爆或水沖法排除,嚴禁掏挖和硬撥雷管。

7.作業完畢要認真清理剩餘炸藥、火具,如數上繳入庫,不准私存、玩弄、亂放和丟失。

(三)坑道作業時要做到:

1.經常檢查拱頂、側牆有無裂縫、鬆動和滲水等異常現象。有塌方危險的地段應設立標誌,必要時派人觀察,負責報警。

2.排渣、運料時要防止撞車、翻車。坑道內要設必要的人車待避處。要防止作業工具傷人。

(四)掘開式工程作業,邊壁要有一定的坡度。挖土撬石,不得上下重疊作業。

(五)高空作業要有欄杆和防護網。作業人員系安全帶、穿防滑軟底鞋,工具裝入工具袋。禁止腰間插帶錘、斧等工具。禁止上下拋擲工具、材料。禁止嬉笑打鬧。雷雨、大霧和六級以上大風時,應停止作業。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預防武器傷人事故,必須:

(一)加強武器彈藥的管理。武器彈藥應分室存放,並有可靠的安全設施。不准私存武器、彈藥;不准私帶武器外出或探家;不准私自將武器借給他人。

(二)槍支擦拭和使用前後,要認真驗槍。時槍內不准裝填子彈。

(三)嚴禁擺弄武器和隨意動用他人武器;嚴禁持槍打鬧和槍口對人。

(四)認真組織實施彈射擊和實爆作業。場地的選擇與設置要符合安全要求。

(五)實彈射擊和演習後,認真清查收繳剩餘彈藥,對瞎火彈、不爆彈要按規定處理。教練彈、練習彈和實彈不得混放;發放教練彈、練習彈時,嚴格檢查,防止混入實彈。

第二百四十四條 為預防失火事故,必須:

(一)健全消防組織,配齊消防器材,經常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

(二)加強易燃、易爆物資和裝備、器材的管理,貯存、放置要嚴格遵守安全規定。庫房、車場嚴禁煙火。

(三)使用明火燈具時,放置位置要避開易燃物體;人員就寢或離開時應將燈火熄滅。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點燈。嚴禁亂丟煙頭、火柴杆。

(四)火爐、火炕、火牆等取暖設備和燃氣灶具等,要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前認真檢修,使用時經常檢查,並有專人看管。嚴禁用汽油等揮發性強的燃料引火。

(五)油庫、加油站等有揮髮油氣的場合,嚴禁吸煙和使用明火。

(六)電源線路、用電設備要經常檢修。不得用銅絲、鐵絲等代替保險絲。嚴禁私接電線和擅自使用電爐。

(七)禁止在林區野外用火。山地、草場等處也要注意防火。野炊要選避風和安全地方,做到人離火滅。

第二百四十五條 為預防淹亡事故,必須:

(一)游泳訓練要嚴密組織。選好場地,有專人帶隊負責,設有救護組、觀察員,備有救護器材。訓練要秩序漸進,不得蠻幹。泅渡訓練負重不要過量。不准擅自離開集體或超過規定的水域,不准在水中打鬧。

(二)嚴禁私自到江、河、湖、海和水庫、水塘、水渠等處游泳、洗澡、捕魚。

(三)水上作業或捕魚等,要配備救生器材,並儘量挑選身體好、會泅水的人員擔任。

(四)對水情不明的地區,不要盲目涉渡。徒涉江河時要選好徒涉場。

(五)船渡時,要嚴密組織,不得超載;遇有險情時指揮員要冷靜處置,嚴防混亂和擅自跳水。

第二百四十六條 為預防觸電和雷擊事故,必須:

(一)輸電線路、用電設備和避雷設施的安裝,要符合安全要求,有專人管理,經常檢修。

(二)禁止私拉、移動電線和私裝用電設備;禁止將電話線、廣播線與輸電線混架或捆綁在一起;禁止在輸電線上搭、曬東西。

(三)發現有人觸電,要立即切斷電源或用絕緣物挑開電線。

(四)雷雨時,不要站在室外突出的高處,不要在大樹、電杆和高壓線下避雨或逗留。

第二百四十七條 為預防食物中毒事故,必須:

(一)嚴禁採購和食用變質、污染、未經檢疫的食物。對病死的家禽、家畜和野生植物,未經化驗鑑定許可,不准食用。

(二)製作油葷食品要燒熟煮透,製做涼拌食品要嚴格消毒。生熟食品分開存放,切生熟食物的刀、板要分開。剩菜剩飯要妥善保管,食用前細緻檢查。充分加熱。

(三)儲藏食品要選擇乾燥、陰涼、通風的地點,防止霉爛變質。嚴禁將有毒物品與食品存放在一起。

(四)飲用水要經常進行化驗,水井蓄水池要加蓋加鎖,防止污染和壞人投毒。

第二百四十八條 為預防煤氣中毒事故,必須:

(一)使用火爐、火炕、火牆、燃氣灶前要認真檢查和試燒;使用過程中應經常檢查,發出漏煙漏氣,及時修理。

(二)用爐火取暖的房間,必須安裝煙筒和風斗,並經常清理煙筒,保持煙道通暢。封火時不要堵塞煙道。

(三)查鋪時要認真檢查爐火和室內通風情況。

第二百四十九條 為預防中署事故,必須:

(一)炎熱季節,應適當控制人員的活動量,在任務允許的情況下,儘量縮短在烈日下的活動時間,注意勞逸結合。

(二)行軍、訓練、作業和勞動時,有飲水供應,並適量飲用淡鹽水。

(三)室內或車、船內注意通風。

第二百五十條 為預防凍傷事故,必須:

(一)嚴寒條件下作戰、訓練和執勤等,應準備禦寒的被裝和防凍藥品。

(二)衣、帽、鞋、襪、手套要保持干澡、清潔,注意手、腳、耳、鼻的保護。

(三)行軍、操練、作業休息時,不可靜立或坐臥過久。乘馬、坐車人員,要適時下地活動。

(四)必要時縮短哨兵每次值勤時間。

第二百五十一條 對其他事故也要針對其特點,採取相應措施。加強預防。

第十八章 文職幹部管理[編輯]

第二百五十二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文職幹部,是軍隊編制定額內不授予軍銜的幹部,享有與現役軍官同等的工作、學習、參加政治生活、獲得政治榮譽和物質鼓勵和權利,共同承擔着建設現代化、正規化革命軍隊,保衛祖國、建設祖國的光榮任務。

第二百五十三條 根據文職幹部特點,對文職幹部的職責、關係、禮節、着裝、儀容、稱呼做如下具體規定:

(一)文職幹部職責按本條令第十三條規定的軍官一般職責執行,擔任領導職務的文職幹部,按本條令第十五條規定的首長一般職責執行。文職幹部的專業職責,由總部、軍區、軍(兵)種、國防科工委制定。

(二)文職幹部和軍官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依隸屬關係和所任行政職務,構成首長與部屬、上級與下級或同級關係。

(三)文職幹部的禮節為點頭示意,或行注目禮。文職幹部行禮的時機和場合,按本條令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不行禮的時機和場合按本條令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四)文職幹部的着裝要莊重大方,儀容要整潔。在上班、參加集體活動、外出執行任務時,必須佩帶文職幹部胸章(前襟左上方),男同志不准赤背或只穿背心,不准穿短褲,拖鞋;女同志不得穿超短裙或袒胸、露背的衣服。

(五)文職幹部與軍官、士兵之間,文職幹部之間,互稱職務(專業技術職務),或姓加職務,或職務加同志。首長和上級對部屬和下級以及同級,可稱姓名,或姓名加同志。不知道對方職務時,可稱同志;對軍官、士兵亦可稱軍銜加同志。 

第二百五十四條 總部、軍區、軍(兵)種和國防科工委,可依照本條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文職幹部管理細則。

第十九章 軍旗、軍徽的使用和軍歌的奏唱[編輯]

第一節 軍旗的使用[編輯]

第二百五十五條 軍旗是軍隊榮譽、勇敢和光榮的象徵。全體軍人必須維護它的尊嚴,不使它受到玷污。

第二百五十六條 擁有軍旗的團以上部隊和院校,在使用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軍旗主要在重大節日、典禮、檢(校)閱、隆重集會、遊行和軍人宣誓等時機使用。

(二)使用軍旗時,由掌旗員掌持軍旗,左右各一名護旗兵,位於部隊行列之先頭。

(三)迎送軍旗時,軍人應嚴肅認真。軍旗通過分隊正面時,隊列中的軍人向軍旗行注目禮,指揮員行舉手禮。

(四)戰時部隊應將軍旗置於各級司令部位置,展開與否由指揮員視當時情況決定。

(五)軍旗要指定專人保管,定期進行檢查和晾曬,防止損壞。

第二節 軍徽的使用[編輯]

第二百五十七條 軍徽是軍隊的象徵。軍人必須很好愛護軍徽,不得玷污和損壞。

第二百五十八條 軍徽用於臂章、獎狀、車輛、艦艇、飛機、重要建築物時,應按照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二百五十九條 禁止將軍徽用於商業廣告和有礙於軍徽莊嚴的場合或裝飾品上。

第三節 軍歌的奏唱[編輯]

第二百六十條 軍歌可於下列場合奏唱:

(一)國家、軍隊的慶典和重要集會開始時。

(二)軍隊領導人主持的正式外事活動和在我國舉行重大國際性集會開始時。

(三)部隊升軍旗、校閱、隊列行進和集會時。

(四)其他維護及顯示我軍威嚴的場合。

第二百六十一條 軍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

(一)私人婚、喪、慶、悼活動。

(二)舞會、一般聯誼會等娛樂活動。

(三)商業活動。

第二百六十二條 集會奏唱軍歌時,應嚴肅認真,熱情莊重。參加集會的全體官兵均應肅立。

第二百六十三條 軍歌一般不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如遇舉行接待軍隊賓客的儀式和在我國舉行國際性集會,則可聯奏有關國家的軍歌。

(附錄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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