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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臨時政府通令廳密商第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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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臨時政府
通令

廳密商第一號
1949年10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原臨時政府

全國解放已為期不遠,目前各大行政區已連成一片,過去在敵人分割環境下所實施的政策法令,已不適用,查各省區及各級政府仍有沿用舊辦法,如市場管理藉口物價波動,任意限制運銷及任意徵收附加捐稅,對城鄉與內外物資交流、懨復與發展工農商業,已形成阻撓及破壞作用,為克服此種有害現象以貫徹四面八方政策,特作如下之規定:

(一)華中區內地及友鄰解放區間,應根據自由貿易原則,暢通城鄉內外物資交流,未經本府批准者,不得實行限運禁購等有害措施。

(二)各地稅收,除本府公布之章則、法令及核准各省之徵收辦法外,不得任意附加及増列捐稅。

(三)人民幣為全國性通貨,不能在一個地區限制流通,為穩定金融物價,必須對市場有適宜之行政管理,肅清銀元市場與投機倒把,配合貿易機搆,以達到物暢其流,調節供求,防止搶購爭售,避免物價之暴漲暴跌。

(四)交通運輸為發展生產、繁榮市場的重要關鍵,不論公營私營,一切水陸交通運輸事業,必須以全力扶助其復與發展,軍運貨運、公運商運、必須兼籌並顧,過去反動統治遺留下來的行會主義封建流氓把持的組織,任意索取碼頭費、裝卸費,嚴重的增加工商業的成本與困擾,各地政府與職工會,必須照顧工人生活與應得之酬報,同時切實糾正陋規苛索。

上述數事仰我各級政府,一體遵照執行毋違,切切!

此令

主席 鄧子恢

副主席 吳芝圃 李一清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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