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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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1997年12月8日
發布於關於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定,1997年12月13日經國務院領導批准,1998年3月6日國務院信息辦發布。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管理,保障國際計算機信息交流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依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國際聯網,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互聯網絡、專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以及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同外國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相聯接。

  (二)接入網絡,是指通過接入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接入網絡可以是多級聯接的網絡。

  (三)國際出入口信道,是指國際聯網所使用的物理信道。

  (四)用戶,是指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的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個人用戶是指具有聯網帳號的個人。

  (五)專業計算機信息網絡,是指為行業服務的專用計算機信息網絡。

  (六)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是指企業內部自用的計算機信息網絡。

  第四條 國家對國際聯網的建設布局、資源利用進行統籌規劃。國際聯網採用國家統一制定的技術標準、安全標準、資費政策,以利於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國際聯網實行分級管理,即:對互聯單位、接入單位、用戶實行逐級管理,對國際出入口信道統一管理。國家鼓勵在國際聯網服務中公平、有序地競爭,提倡資源共享,促進健康發展。

  第五條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制定國際聯網的安全、經營、資費、服務等規定和標準的工作,並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六條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提供互聯網絡地址、域名、網絡資源目標管理和有關的信息服務。

  第七條 我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直接進行國際聯網,必須使用郵電部國家公用電信網提供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進行國際聯網。

  第八條 已經建立的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等四個互聯網絡,分別由郵電部、電子工業部、國家教育委員會和中國科學院管理。中國公用計算機互聯網、中國金橋信息網為經營性互聯網絡;中國教育和科研計算機網、中國科學技術網為公益性互聯網絡。

  經營性互聯網絡應當享受同等的資費政策和技術支撐條件。

  公益性互聯網絡是指為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互聯網絡。

  公益性互聯網絡所使用信道的資費應當享受優惠政策。

  第九條 新建互聯網絡,必須經部(委)級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向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提交互聯單位申請書和互聯網絡可行性報告,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審議提出意見並報國務院批准。

  互聯網絡可行性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網絡服務性質和範圍、網絡技術方案、經濟分析、管理辦法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條 接入網絡必須通過互聯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接入單位必須具備《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的條件,並向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提交接入單位申請書和接入網絡可行性報告。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在收到接入單位申請書後20個工作日內,將審批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單位。

  接入網絡可行性報告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網絡服務性質和範圍、網絡技術方案、經濟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一條 對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接入單位(以下簡稱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制度。經營許可證的格式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統一制定。

  經營許可證由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頒發,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互聯單位主管部門對經營性接入單位實行年檢制度。

  跨省(區)、市經營的接入單位應當向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在本省(區)、市內經營的接入單位應當向經營性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經其授權的省級主管部門申請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

  經營性接入單位憑經營許可證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向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辦理所需通信線路手續。提供電信服務的企業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為接入單位提供通信線路和相關服務。

  第十二條 個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使用的計算機或者計算機信息網絡必須通過接入網絡進行國際聯網,不得以其他方式進行國際聯網。

  第十三條 用戶向接入單位申請國際聯網時,應當提供有效身份證明或者其他證明文件,並填寫用戶登記表。

  接入單位應當在收到用戶申請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答覆用戶。

  第十四條 郵電部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制定國際聯網出入口信道管理辦法,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各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根據《暫行規定》和本辦法制定互聯網絡管理辦法,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備案。

  第十五條 接入單位申請書、用戶登記表的格式由互聯單位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的要求統一制定。

  第十六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有責任向互聯單位提供所需的國際出入口信道和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並定期收取信道使用費。

  互聯單位開通或擴充國際出入口信道,應當到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辦理有關信道開通或擴充手續,並報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在接到互聯單位的申請後,應當在100個工作日內為互聯單位開通所需的國際出入口信道。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與互聯單位應當簽定相應的協議,嚴格履行各自的責任和義務。

  第十七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必須建立網絡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互聯單位應當與接入單位簽訂協議,加強對本網絡和接入網絡的管理;負責接入單位有關國際聯網的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工作;為接入單位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接入單位收取聯網接入費用。

  接入單位應當服從互聯單位和上級接入單位的管理;與下級接入單位簽定協議,與用戶簽定用戶守則,加強對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理;負責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的管理教育、技術諮詢和培訓工作;為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提供公平、優質、安全的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下級接入單位和用戶收取費用。

  第十八條 用戶應當服從接入單位的管理,遵守用戶守則;不得擅自進入未經許可的計算機系統,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網絡上散發惡意信息,冒用他人名義發出信息,侵犯他人隱私;不得製造、傳播計算機病毒及從事其它侵犯網絡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用戶有權獲得接入單位提供的各項服務;有義務交納費用。

  第十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和接入單位應當保存與其服務相關的所有信息資料;在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時,應當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每年二月份向國務院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上一年度有關網絡運行、業務發展、組織管理的報告。

  第二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嚴格執行國家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等違法犯罪活動,不得製作、查閱、複製和傳播妨礙社會治安和淫穢色情等有害信息;發現有害信息應當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不得使其擴散。

  第二十一條 進行國際聯網的專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不得經營國際互聯網絡業務。

  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只限於內部使用。

  負責專業計算機信息網絡、企業計算機信息網絡和其他通過專線進行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運行的單位,應當參照本辦法建立網絡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網絡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和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聯網,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未領取國際聯網經營許可證從事國際聯網經營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限期辦理經營許可證;在限期內不辦理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停止聯網;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對個人由公安機關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法人和其他組織用戶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法規予以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三條 違反《暫行規定》及本辦法,同時觸犯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台灣、澳門地區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聯網,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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