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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公告 (2012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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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對進境物品稅稅目稅率進行調整。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

稅率維持不變。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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