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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湯加王國政府關於將湯加王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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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與湯加王國政府關於將湯加王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的協定
1997年6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條約數據庫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湯加王國政府就湯加王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達成協議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湯加王國駐香港名譽領事館改為「湯加貿易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設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二、「辦事處」主要職責是促進雙方在貿易、文化、旅遊等領域的發展與合作交流。

三、「辦事處」可以湯加王國駐舊金山總領事館名義行使下列領事職能:

(一)為駐在國和第三國公民頒發籤證;

(二)辦理本國官員護照、普通護照的換發、補發、延期和加注等事項;

(三)辦理公證、認證事宜。

辦理上述事宜時,簽發地一律填寫舊金山。

四、「辦事處」辦公地點、首長寓所和執行公務時使用的交通工具均不懸掛國旗和國徽,其正式函件中均不帶有這類標記;「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的公用或自用車輛,使用普通牌照;其工作人員不使用領事官銜,不登入外國駐港官方機構名冊。

五、「辦事處」及其工作人員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和規章,不得從事與其設立目的和職能不相符的活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根據中國有關法律和規定,為「辦事處」履行公務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辦事處」不受侵犯或損害。

七、「辦事處」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收取派遣國法律規章所規定的與其履行公務有關的辦事規費與手續費,並免繳納上述收費的一切捐稅。

八、本協定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在香港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同等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代表

戴昌世
(簽字)
外交部駐香港簽證處主任

湯加王國政府
代表

圖普托阿
(簽字)
湯加王儲兼外長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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