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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關於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聯合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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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

關於進一步發展和加強兩國友好合作關係的聯合聲明
1998年8月31日

本作品收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報/1998年/第2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以下簡稱雙方),

  基於鞏固和加強兩國關係和兩國人民之間傳統友誼的共同願望,

  深信進一步發展中土友好合作關係符合兩國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維護亞洲的和平、穩定與安全,

  重申恪守1992年1月6日中土建交聯合公報、1992年11月21日中土聯合公報所確定的各項原則及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

  聲明如下:

  一、雙方決心在平等、公正、相互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干涉內政原則基礎上並根據公認的國際法準則,發展長期穩定的友好合作關係,並認為,兩國具有進一步擴大全面合作的政治意願和必要的潛力。

  二、雙方將繼續保持包括高層互訪內的各個級別的接觸和對話,就雙邊及共同感興趣的地區和國際問題進行磋商。雙方同意在聯合國及其它國際組織範圍內加強合作,協調立場。

  三、雙方將進一步加強在科技、文化、教育、衛生、新聞、旅遊等領域的交流與合作。兩國政府將為此創造相應的條件。

  四、雙方將努力為密切兩國人民之間的聯繫提供必要的條件,促進擴大兩國公民、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間的聯繫。同時,保障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內的合法權益。為此,雙方將加強在民事和刑事司法協助領域的合作,並商簽有關協議。

  五、雙方重申,進一步發展中土經貿關係具有重要意義,雙方將積極推動兩國在經貿領域合作的不斷擴大,並認為雙方在輕工、家電、農業及農產品加工等領域的合作具有巨大潛力和廣闊的前景。

  雙方將進一步完善雙邊經貿關係的法律基礎,保證兩國經貿合作的順利開展。

  雙方積極鼓勵兩國企業建立直接聯繫,開展多種形式的貿易往來和經濟技術合作,其中包括建立合資企業、開展合作生產、補償貿易、承包、租賃業務等,並為此創造有利條件和提供必要協助。

  六、為促進經濟互利合作,雙方將在海關領域內開展合作。

  七、雙方認為,發展能源領域合作對兩國經濟具有重要意義,同意擴大在能源開採、生產和向國際市場輸送方面的合作。

  為利用土庫曼斯坦的能源潛力,雙方應在互利基礎上採取必要步驟,以進一步簽署該領域合作協議。

  八、為擴大過境交通運輸合作,提高本國交通路線的經濟效率,雙方將為對方利用本國空港、海港、鐵路、公路及輸油管道進行運輸業務創造有利條件。

  雙方將就有關具體合作問題另行協商。

  九、雙方將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並考慮各自的實際能力,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消除生態破壞事件和自然災害的後果、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以及荒漠化防治等領域進行合作。

  十、雙方將加強執法合作,打擊經濟領域犯罪、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物及易製毒化學品和非法出入境等跨國有組織犯罪活動。

  雙方將在交流法律信息、制定和運用法律文件方面進行合作。

  雙方各自主管部門將就上述問題商簽相應的協議。

  十一、雙方反對任何形式的民族分裂主義,反對煽動國家間、民族間矛盾,不允許任何組織和勢力在本國境內從事針對對方的活動。

  十二、土庫曼斯坦重申,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確認不和台灣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關係和進行任何形式的官方往來。

  中方重申,支持土庫曼斯坦為維護國家獨立、主權、領土完整和鞏固民族經濟、保持國內穩定的努力,尊重其中立地位。

  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土庫曼斯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不針對任何第三國,不妨礙雙方根據同其它國家簽署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土庫曼斯坦總統

      江 澤 民            薩·阿·尼亞佐夫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於北京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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