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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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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
農業農村部公告第119號
2019年1月2日
發布機關:農業農村部
農業農村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農村部公告

第119號

為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降低生豬屠宰以及生豬產品流通環節病毒擴散風險,切實保障生豬產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在非洲豬瘟防控期間,全面開展生豬屠宰及生豬產品流通等環節非洲豬瘟檢測。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生豬屠宰廠(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做好非洲豬瘟排查、檢測及疫情報告工作,並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二、生豬屠宰廠(場)要嚴格入場查驗,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屠宰有關生豬:

(一)無有效動物檢疫證明的;

(二)耳標不齊全或檢疫證明與耳標信息不一致的;

(三)違規調運生豬的;

(四)發現其他違法違規調運行為的。

三、生豬屠宰廠(場)要按照規定,嚴格落實生豬待宰、臨床巡檢、屠宰檢驗檢疫等制度。在待宰圈發現生豬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同一待宰圈生豬上線屠宰;在屠宰線發現疑似非洲豬瘟的,應當立即暫停屠宰活動。同時,按規定採集相應病(死)豬的血液樣品或脾臟、淋巴結、腎臟等組織樣品等進行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檢測結果為陰性的,同批生豬方可繼續上線屠宰。

四、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在駐場官方獸醫組織監督下,按照生豬不同來源實施分批屠宰,每批生豬屠宰後,對暫儲血液進行抽樣並檢測非洲豬瘟病毒。經PCR檢測試劑盒或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同批生豬產品方可上市銷售。其中,經PCR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可按照規定在本省或跨省銷售;經免疫學檢測試紙條檢測為陰性的,有關生豬產品僅可在本省範圍內銷售。

五、按照本公告第三、第四條規定,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應當第一時間將檢測結果報告當地畜牧獸醫部門,並及時將陽性樣品送所在地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確診)。經確診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生豬屠宰廠(場)要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督下,按規定撲殺所有待宰圈生豬,連同陽性批次的豬肉、豬血及副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屠宰車間和相關場所進行徹底清洗消毒。48小時後,可向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申請評估,經評估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

六、生豬屠宰廠(場)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須經駐場官方獸醫簽字確認。對非洲豬瘟病毒檢測結果為陰性且按照檢疫規程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出具動物檢疫證明,並註明檢測方法、檢測日期和檢測結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調運動物檢疫證明(產品A)的,要求PCR檢測結果為陰性。對未經非洲豬瘟病毒檢測或檢測結果為陽性的,不得出具動物檢疫證明。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配合駐場官方獸醫工作,不得拒絕、阻礙或干擾官方獸醫監督核查。

七、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制定生豬屠宰廠(場)樣品採集和檢測等有關要求,強化培訓指導和監督檢查,規範採樣、檢測和記錄等工作。要結合當地工作實際,建立上市生豬產品和屠宰廠(場)暫存產品抽樣檢測核查制度,確保屠宰廠(場)採集樣品和檢測結果的真實性和代表性。在風險評估和追溯調查工作中,省級以上獸醫機構實驗室在生豬產品中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應當就地銷毀相關生豬產品,有關生豬屠宰廠(場)應當主動做好同批產品及流行病學相關風險產品的流向調查,並按規定銷毀,暫停屠宰活動,並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實施清洗消毒,按規定程序恢復生產。發現因檢測造假造成生豬產品上市,被省級以上獸醫機構實驗室檢測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除按照上述規定執行外,生豬屠宰廠(場)應當徹底清洗消毒,1個潛伏期(15天)後,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五條規定程序恢復生產。

八、在生豬屠宰廠(場)檢出非洲豬瘟病毒陽性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組織做好陽性生豬和生豬產品的溯源追蹤,對生豬來源養殖場(戶)及其周邊地區進行嚴格檢測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和資料通報有關地方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共同開展溯源追蹤。

九、檢測非洲豬瘟病毒,應當使用農業農村部批准或經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比對符合要求的檢測方法開展檢測。

十、本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2日

附件:20190102 公告119號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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