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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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

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

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
2000年7月5日

(2000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與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三方),為了明確和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根據1999年8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塔國界的協定》、1996年7月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和1999年8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補充協定》,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塔吉克斯坦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以下簡稱三國國界交界點)位於扎阿拉依斯基山山脊6406米高地上。該點位於中國境內5318米高地西偏西北2494米,塔吉克斯坦境內5834米高地東北3007米,吉爾吉斯斯坦境內4946米高地西南4374米處。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地理坐標:北緯39°27′33.9",東經73°36′03.5";直角坐標:X=4 370 535,Y=13 379 573。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用紅色圓圈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該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條所述的距離和高程以及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地理坐標、直角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坐標和高程分別採用1942年坐標系和波羅的海高程系。

  第二條 締約三方同意,三國國界交界點在實地不設標誌。

  第三條 締約三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2000年7月5日在杜尚別簽訂,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塔文、吉文和俄文寫成。締約三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
江澤民

(簽字)

塔吉克斯坦共和國
代表
拉赫莫諾夫

(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
代表
阿卡耶夫

(簽字)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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