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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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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關於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
1999年8月25日

(1999年8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吉爾吉斯共和國外交部與哈薩克斯坦共和國外交部簽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以下簡稱締約三方),為了明確和確定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根據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吉爾吉斯共和國關於中吉國界的協定》第六條和一九九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關於中哈國界的協定》第六條,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吉爾吉斯共和國和哈薩克斯坦共和國三國國界交界點(以下簡稱三國國界交界點)位於汗騰格里峰6995米高地上。該點位於中國境內5292米高地北偏西北3387米,吉爾吉斯斯坦境內6411米高地東偏東北3428米,哈薩克斯坦境內4672米高地以南5592米。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地理坐標:北緯B=42°12′36.4″,東經L=80°10′31.1″;直角坐標:X=4,675,395,Y=14,431,875。

三國國界交界點的位置用紅色圓圈標繪在聯合測制的比例尺為五萬分之一的地圖上。該地圖附在本協定之後,並作為其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條所述的距離和高程以及三國國界交界點的地理坐標、直角坐標均系從上述地圖上量取的。

坐標和高程分別採用1942年坐標系和波羅的海高程系。

第二條

締約三方同意,三國國界交界點在實地不設標誌。

第三條

締約三方應在完成為使本協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國內法律程序後相互書面通知。本協定自最後一份書面通知發出之日起生效。

本協定於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在比什凱克簽訂,一式三份,每份都用中文、吉文、哈文和俄文寫成。締約三方如對本協定的解釋出現分歧,以中文、俄文文本作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代表
江澤民

(簽字)

吉爾吉斯共和國
代表
阿卡耶夫

(簽字)

哈薩克斯坦共和國
代表
納扎爾巴耶夫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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