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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延安中學等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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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組織部關於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
延安中學等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的通知

組通字〔1983〕49號
1983年10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組織部
文件

  中組發〔1982〕11號文件《關於確定建國前幹部參加革命工作時間的規定》發出後,各省、市、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對建國前我黨開辦的各類學校的情況進行了調查,對確定其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問題提出了意見。經我部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國前我黨開辦的華北人民革命大學、華東人民革命大學、西北人民革命大學、江西「八一」革命大學、湖南人民革命大學、湖北人民革命大學,它們和華北大學、中原大學,以及各軍政大學一樣,都是「我黨為吸收幹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幹部學校。原非我在職工作人員,建國前入革命大學學習,學習後即分配工作的(含建國前入校,建國後分配的),其參加革命工作時間,應從入校(開學)之日算起。

  二、建國前我黨開辦了延安中學、晉察冀邊區聯合中學、太岳中學、冀南六專署簡易師範等幾百所中等學校。這些學校雖然也學習政治理論政策,但基本上是以學習文化為主,不同於「為吸收幹部而創辦的,以學習政治理論政策為主、短期訓練班性質」的幹部學校,所以其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不能從入校之日算起。

  三、建國前我黨開辦的各類學校,哪些學校學員參加革命工作時間從入校之日算起,原屬地(市)、縣級單位開辦的,由省、市、自治區黨委按中組發〔1982〕11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的精神審定;原屬省和省以上單位開辦的,由中央組織部審定。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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