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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在公安部門開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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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同意公安部在公安部門開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
中發〔67〕23號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67年1月17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區黨委:

中央同意公安部給各級公安部門關於開展文化大革命的通知。望即轉發公安部門並敦促執行。

中 央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七日


通 知

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親自決定廣播上海各革命群眾組織發表的《告上海全市人民書》和《緊急通告》,支持上海市革命左派的奪權鬥爭,是在新的形勢下所採取的一個偉大的戰略措施,將推動全國的文化大革命來一個新的飛躍。公安機關過去的某些規定,如中央批轉公安部黨組的四條,特別是其中的第一條,民警和勞改單位的文化大革命只作正面教育等,已經同目前形勢不相適應,應該立即作廢。各級公安機關在文化大革命中,不要再受這些規定的約束,而應當根據《人民日報》《紅旗》元旦及一月十二日社論,紅旗評論員一月十六日文章《無產階級革命派聯合起來》的精神,高舉毛澤東思想偉大紅旗,堅決執行和保衛毛主席的無產階級革命路線,堅決支持革命左派,支持左派的一切革命行動(包括奪權「接管」),徹底粉碎資產階級反動路線,把公安機關的文化大革命搞深搞透。

公安部

一九六七年一月十七日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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