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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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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意見
中辦發〔2010〕27號
2010年8月26日
發布機關:中共中央辦公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辦公廳
文件

  我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自2000年11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民政部關於在全國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的通知》下發以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服務居民群眾、搞好城市管理、密切黨群幹群關係、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歷史起點,城市基層正在發生新的深刻變革,社區居民委員會承擔的社會管理任務更加繁重、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更加突出,居民群眾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服務需求更加迫切,但不少社區居民委員會還存在着組織不健全、工作關係不順、工作人員素質偏低、服務設施薄弱、工作經費難以落實等問題,影響了社區居民委員會功能作用的發揮,影響了城市社區建設的整體推進。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適應新形勢新任務需要,進一步完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健全城市基層管理和服務體制,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現就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正確把握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任務

  (一)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指導思想是: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以服務居民群眾為宗旨,以提高居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促進社區和諧為目標,着力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設施建設,努力把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成為功能完善、充滿活力、作用明顯、群眾滿意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進一步健全完善以社區黨組織為核心的城市社區組織體系,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奠定組織基礎。

  (二)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基本原則是:

  --堅持黨的領導,把握正確方向。從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出發,堅持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推進社區居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社區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

  --堅持以人為本,服務居民群眾。始終把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社區居民的根本利益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把居民的服務需求作為第一信號,把居民滿意程度作為檢驗工作成效的第一標準,真正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變成服務居民、造福居民的民心工程。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共同參與。切實轉變政府職能,理順關係,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政策制定、工作部署、設施建設、財力投入等方面的主導作用,尊重社區居民群眾的主體地位,積極動員社會力量共駐共建、資源共享,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合力。

  --堅持因地制宜,注重工作實效。緊密聯繫各地實際,區分不同情況,加強分類指導,創新工作載體,切實解決長期以來困擾和阻礙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突出問題,力戒形式主義,使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始終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於創造性。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目標任務是:到2020年,努力使全國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組織體系更加健全,社區居民的組織化程度明顯提高;社區居民群眾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社區居民自治範圍進一步擴大,社區民主管理制度日趨完善;幹部隊伍結構進一步優化,社區管理和服務能力顯著增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能夠滿足社區居民群眾的基本服務需求;政府投入與社會投入相結合的經費保障機制基本建立;內外關係更加協調,全社會尊重、關心和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良好氛圍進一步形成。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關鍵時期。要着力理順社區工作關係,強化社區管理和服務功能,充實壯大社區工作力量,建立健全社區保障機制,為實現到2020年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各項奮鬥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進一步明確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四)依法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自治的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要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教育居民遵守社會公德和居民公約、依法履行應盡義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召集社區居民會議,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興辦有關服務事業,推動社區互助服務和志願服務活動;組織居民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開展群防群治,調解民間糾紛,及時化解社區居民群眾間的矛盾,促進家庭和睦、鄰里和諧;管理本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財產,推行居務公開;及時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社區居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五)依法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是黨和政府聯繫社區居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要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治安、社區矯正、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社區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社會救助、住房保障、文化體育、消費維權以及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流動人口權益保障等工作,推動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覆蓋到全社區。

  (六)依法依規組織開展有關監督活動。社區居民委員會是社區居民利益的重要維護者,要組織居民有序參與涉及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聽證活動,組織居民群眾參與對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情況進行民主評議,對供水、供電、供氣、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市政服務單位在社區的服務情況進行監督。指導和監督社區內社會組織、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工作,維護社區居民的合法權益。

  三、不斷健全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

  (七)加快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全覆蓋。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設置要充分考慮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和人口規模、管理幅度等因素,按照便於管理、便於服務、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確定管轄範圍,一個社區原則上設置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加快城鄉結合部、城中村、工礦企業所在地、新建住宅區、流動人口聚居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建工作。新建住宅區居民入住率達到50%的,應及時成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在此之前應成立居民小組或由相鄰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代管,實現對社區居民的全員管理和無縫隙管理。社區居民委員會的籌建工作在社區黨組織領導下開展。

  (八)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調整充實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設置,建立有效承接社區管理和服務的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群眾文化等各類下屬的委員會,切實增強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開展自治活動和協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加強社會管理、提供公共服務的能力。選齊配強居民小組長、樓院門棟長,積極開展樓院門棟居民自治,推動形成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其下屬的委員會、居民小組、樓院門棟上下貫通、左右聯動的社區居民委員會組織體系新格局。

  (九)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專業服務機構。為更好地完成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社區服務站(或稱社區工作站、社會工作站)等專業服務機構。按照專干不單幹、分工不分家的原則,社區專業服務機構在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統一領導和管理下開展工作,以形成工作合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有足夠能力承擔應盡職責的社區,可以不另設專業服務機構。

  四、努力壯大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隊伍

  (十)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來源渠道。社區居民委員會一般配置5至9人,轄區人口較多、社區管理和服務任務較重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可適當增加若干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其配備比例、招聘辦法及專業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由市(地)級人民政府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與業主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社區居民委員會下屬的委員會和居民小組的負責人可以由社區居民推選產生,也可以由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或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經過民主程序兼任。鼓勵社區民警、群團組織負責人通過民主選舉程序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研究建立新錄用公務員到社區鍛煉製度。鼓勵黨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優秀年輕幹部到社區居民委員會幫助工作或建立經常性聯繫制度,鼓勵高校畢業生、復轉軍人等社會優秀人才到社區擔任專職工作人員,鼓勵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或退休黨員幹部、社會知名人士以及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經過民主選舉擔任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

  (十一)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社區工作的需要,制定培訓規劃,豐富培訓內容,改進培訓方式,提高培訓效果。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每年至少對社區居民委員會主任培訓一次,其他成員每2年至少接受培訓一次。要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深入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社會工作知識,增強他們堅持黨的領導的信念,牢固樹立愛崗敬業、樂於奉獻、一心為民的精神,努力掌握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做好群眾工作的方法和本領,不斷提高服務群眾和依法辦事的能力和水平。鼓勵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立足崗位,自學成才,支持他們參加社會工作等各種職業資格考試和學歷教育考試,不斷提高綜合素質。

  (十二)關心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的成長進步。積極把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培養發展成為黨員,積極推薦符合條件的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擔任各級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勞動模範,加大從優秀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中考錄公務員和選任街道(鄉鎮)機關、事業單位領導幹部的力度。對工作成績突出、居民群眾滿意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應及時給予宣傳、表彰和獎勵。

  五、積極完善城市社區黨組織領導下的社區居民自治制度

  (十三)堅持以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帶動社區居民民主。推廣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由黨員和群眾公開推薦與上級黨組織推薦相結合的辦法,逐步擴大社區黨組織領導班子直接選舉範圍。全面推進社區黨務公開,健全社區黨員代表議事制度,引導黨員參與民主實踐,積極探索擴大黨內基層民主多種實現形式,帶動和促進社區居民民主健康發展。

  (十四)堅持和發展社區民主選舉制度。進一步規範社區民主選舉程序,穩步擴大社區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覆蓋面。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的領導和指導,提倡按照民主程序將不參與選舉的社區黨組織負責人推選為居民選舉委員會主任,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由居民推選產生的居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居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依法被確定為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應當退出居民選舉委員會,所缺名額從原推選結果中依次遞補。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地要對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作出規定,引導居民把辦事公道、廉潔奉公、遵紀守法、熱心為居民服務的人提名為候選人。探索社區流動人口在居住地參加社區居民委員會選舉的方式方法,保障其民主政治權利。

  (十五)完善社區民主管理制度。進一步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社區居民自治機制,推廣社區黨員或黨員代表議事制度,深入開展以居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居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全面推進居民自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積極探索網上論壇、民情懇談、社區對話等有效形式,鼓勵社區居民和駐區單位廣泛參與,切實保障社區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

  (十六)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日常工作制度。社區居民委員會要把工作重點進一步轉移到社區管理和服務上來,按照居民活動空間最大化、服務設施效益最優化的要求,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場所管理,方便居民群眾使用。建立健全社區居民委員會與駐區單位協商議事制度,推行分片包塊、上門走訪、服務承諾、結對幫扶等做法,密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人員與社區居民的關係。實行錯時上下班、全日值班、節假日輪休等工作制度,方便群眾辦事。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與社區居民委員會聯席會議制度,規範社區居民委員會財產、檔案、公章管理,確保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有效運轉。

  六、切實改善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服務設施

  (十七)加強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社區發展相關專項規劃,並與社區衛生、警務、文化、體育、養老等服務設施統籌規劃建設。地方政府應對建設資金來源、產權歸屬和使用管理方式等作出明確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和舊城區連片改造居民區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要求,將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納入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規定的配套建設指標對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配置標準和要求的不予批准。工程的設計、施工及驗收使用,應廣泛徵求社區居民及所在地街道辦事處的意見。未按規劃要求建設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不能通過驗收。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要根據規定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交給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使用管理。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沒有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或者不能滿足需要的,由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也可以從其他社區設施中調劑置換,或者以購買、租借等方式解決,所需資金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籌解決。積極推動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建設,提倡「一室多用」,提高使用效益。服務設施的供暖、水電、煤氣、電信等費用應按照當地居民使用價格標準收取。

  (十八)積極推進社區信息化建設。整合社區現有信息網絡資源,鼓勵建立覆蓋區(縣、市)或更大範圍的社區綜合信息管理和服務平台,實現數據一次收集、資源多方共享。整合區、街道、社區面向居民群眾、駐區單位服務的內容和流程,建設集行政管理、社會事務、便民服務為一體的社區信息服務網絡,逐步改善社區居民委員會信息技術裝備條件,提高社區居民信息技術運用能力,全面支撐社區管理和服務工作。積極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內部管理電子化,減輕工作負擔,提高工作效率。

  七、逐步理順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與相關組織的工作關係

  (十九)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是黨在社區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是社區各類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社區居民委員會要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的領導,社區黨組織要不斷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方式,切實領導和指導好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以「三有一化」(即有人有錢有場所、構建城市區域化黨建格局)為重點,積極推進社區黨組織建設,為社會主義和諧社區建設提供堅強組織保證。支持和保障社區居民委員會充分行使職權,及時幫助解決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提倡社區黨組織班子成員與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交叉任職,健全社區黨組織領導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相關制度,確保社區黨建與和諧社區建設緊密結合,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各項工作得到貫徹落實。切實加強社區黨員教育、管理和服務工作,堅持和完善黨員設崗定責、依崗承諾、志願服務和幫扶結對等制度,進一步落實在職黨員到社區報到的要求,拓寬黨員服務群眾渠道,充分發揮黨員在和諧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範作用。

  (二十)支持社會組織和社區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培育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對不具備登記條件的社區服務性、公益性、互助性社會組織,要主動幫助辦理備案手續,並在組織運作、活動場地等方面為其提供幫助。社區黨組織要加強對社區各類社會組織的政治領導,注意培養社區社會組織負責人隊伍。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等途徑,積極引導各種社會組織和各類志願者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鼓勵和支持社區居民開展互助服務,使之成為推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的重要力量。大力推行社區志願者註冊制度,健全社區志願服務網絡,力爭用3至5年的時間,實現社區志願者註冊率占居民人口10%以上的目標。

  (二十一)發揮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在社區管理和服務中的積極作用。社區居民委員會要積極支持物業服務企業開展多種形式的社區服務,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要主動接受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物業服務糾紛,維護各方合法權益。召開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會議應當告知所在社區居民委員會,並聽取其意見。

  (二十二)強化駐區單位的社區建設責任。建立社區黨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駐區單位聯席會議制度,定期研究資源共享、社區共建事項。積極推動駐區單位將文化、教育、體育等活動設施向社區居民開放。推動駐區單位將服務性、公益性、社會性事業逐步向社區開放,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支持。探索建立駐區單位社區建設責任評價體系,推動共駐共建、資源共享。要把駐區單位履行社區建設責任的情況納入和諧社區示範單位創建內容,有關部門在評先表優時要主動聽取社區居民委員會對駐區單位的意見。

  八、大力加強對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領導

  (二十三)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要大力推進服務型政府建設,切實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履行好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職責。要在街道社區服務中心設立「一站式」服務大廳,為社區及居民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服務。普遍推行社區公共服務事項准入制度,凡屬於基層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不得轉嫁給社區居民委員會;凡依法應由社區居民委員會協助的事項,應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必要的經費和工作條件;凡委託給社區居民委員會辦理的有關服務事項,應當實行權隨責走、費隨事轉。逐步清理和整合在社區設立的各種工作機構,規範政府部門面向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的檢查評比達標活動,大力壓縮針對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各類會議、台賬和材料報表。加快街道辦事處法制建設步伐,省級人民政府要積極研究制定城市基層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規則。

  (二十四)落實領導責任制。要把加強和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納入黨委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要定期研究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區(縣、市)委書記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書記要履行好直接責任人的職責,市、區(縣、市)領導幹部和街道(鎮)領導幹部要建立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聯繫點,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成效作為市、區(縣、市)黨委和政府工作目標管理和年度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十五)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在當地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黨委組織部門在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中要發揮抓總引領作用,民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牽頭指導作用,搞好協調服務。依託社區居民委員會開展公共服務的教育、科技、公安、司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城鄉建設、文化、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環保、體育等部門要強化責任意識,把支持和幫助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作為為民辦實事的重要內容予以落實。各級發展改革、財政、金融、稅務、工商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能和權限,採取有效政策措施,積極支持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會、共青團、婦聯及殘聯、老齡協會、計劃生育協會、慈善協會等群眾組織要發揮各自優勢,積極參與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

  (二十六)切實加大經費保障力度。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經費、人員報酬以及服務設施和社區信息化建設等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社區居民委員會興辦公益事業所需費用,經居民會議或居民代表會議討論,按照自願原則,可以向社區居民或受益單位籌集。街道辦事處要將社區居民委員會工作經費納入街道辦事處銀行賬戶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分賬核算,不得挪用、擠占、截留,並定期向社區居民委員會及居民公開使用情況,接受居民監督。加大對財政困難地區一般性轉移支付力度,增強其做好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保障能力。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社區專職工作人員報酬問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籌解決,其標準原則上不低於上年度當地社會平均工資水平。社區居民委員會成員和社區專職工作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失業、基本醫療、生育、工傷保險,有條件的地方逐步落實住房公積金政策。

  (二十七)提高指導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工作水平。要以改革創新精神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不斷改進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工作方法,創新工作機制。針對不同地區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的實際加強分類指導,不斷總結和探索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的經驗和規律。要把加強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工作與黨的建設緊密結合,與社區建設緊密結合,加大宣傳力度,大力表彰先進典型,總結推廣先進經驗,為推進城市社區居民委員會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創造良好氛圍。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制定貫徹落實的具體措施。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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