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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合作社社員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收入在社員總收入中應占比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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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關於合作社社員的自留地和家庭副業收入在社員總收入中應占比例的意見
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會議通過,同年四月八日政治局會議批准
中國共產黨第八屆中央委員會
1958年3月21日
(在一九五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成都會議上)

  (一)合作社留給社員以一定比例的自留地,鼓勵社員發展餵豬和其他家庭副業,適當照顧社員個人利益,這一政策是正確的,並已收到了顯著的成效。但是有些地方自留地留得過多,家庭副業收入在社員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這種情況對於合作社的鞏固發生了不利的影響,應當採取適當的步驟予以調整。

  (二)自留地和家庭副業收入在社員總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一般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為宜。

  (三)考慮到目前全國農業合作社在苦戰三年的口號下,對於合作社收入的分配將要或已經增加積累的比重,減少給社員消費的比重,合作社的勞動力絕大部分也已投入合作社的基本建設和農業生產,社員的個人收入已經受了限制,因此,社員自留地面積和家庭副業收入比例一般應該留到以後去調整,在苦戰三年期間一般不要有所變動。

  (四)某些個別地方如果這一方面的現狀很不合理,對於合作社的鞏固很有妨害,認為必須在目前就加以改善,可以由省、市、自治區黨委規定妥善辦法,進行適當的調整。

本作品來自1949年10月1日(含)之後的中國共產黨文件。根據《刑事審判參考》指導案例第680號[CPC 1],中國共產黨的中央組織(包括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及其各直屬機構[CPC 2])制定的公文,可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不適用於著作權法保護,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1. 《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1集,總第78集,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共同主辦,法律出版社出版。亦可參考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的一篇文章
  2. 2024年社群共識,國務院(及其組成部門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及其各專門委員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其巡迴法庭等機構)黨組(機關黨組、分黨組、黨組小組、黨組性質的黨委)等中央國家機關黨組制定的公文,視同「直屬機構」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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