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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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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
關於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指示

1959年9月23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1986年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財貿法規的通知宣佈自行失效。

  隨着工農業生產的不斷躍進和社會購買力的提高,城鄉人民對日用生活 品的需求日益增長。為適應生產發展和生活提高的要求,商業部門除了大力 組織收購、供應,召開各級物資交流會以外,還必須積極組織和指導集市貿 易,便利人民公社社員交換和調劑商品,溝通城鄉物資交流,促進人民公社 多種經濟的發展,活躍農村經濟。

  領導和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原則,應當是活而不亂、管而不死。為了正 確貫徹執行這一原則,必須在幹部和群眾中進行經濟政策的宣傳工作,讓基層幹部懂得農村集市貿易是社會主義統一市場的一個組成部分。開展農村集 市貿易,有利於促進農、副業、手工業生產的發展,便於組織短途運輸,便 於管理市場價格,便於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之間進行商品的交換和調劑; 同時也便於為商業部門開闢貨源。人民公社、生產隊對農村集市貿易要給以 必要的支持,並向社員進行有關經濟政策的教育,使他們在參加集市貿易當 中,作到買賣公平、不抬價、不搶購、不販運、不棄農經商。

  在開展農村集市貿易之初,為了積累經驗,避免發生混亂,應該對集市 貿易的商品範圍、價格等方面作出規定,以利於穩步前進,健全發展。

  現將有關組織農村集市貿易的幾個主要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參加集市貿易的商品範圍

  第一類物資(國家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物資)和第二 類物資(國家 統一收購的物資),人民公社、生產隊應該首先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 務;在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以後,剩餘的部分,可以到農村集市進行交易,如果國家需要,應該儘先賣給國營商業部門。至於哪些品種、在什麼時 間、在哪些集市交易等,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自行規定。第三類物資(一、二兩類以外的其他物資),凡是國家規定有交售任務,或 者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同國家簽訂有合同的,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 一定要保證完成規定的交售任務;在完成規定的交售任務以後,剩餘的部分、可以到農村集市進行交易;凡是沒有同國家簽訂合同的零星品種,人民公社、生產隊可以在集市出售。

  人民公社社員家庭和個人生產的副業產品、手工業品,不論屬於第一類、第二類或者第三類物資,都可以在集市出售。

  但是,第一 、第二類物資中的某些品種如生豬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和國家的需要,規定人民公社社員一定的交售任務,人民公社社員應該保證完成國家規定的交售任務。

二 、集市市場內的價格問題

  集市的交易價格,應該本着有利於多種經濟的發展和穩定市場物價的精 神,根據集中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加強管理。對於不同商品的價格,應 該按照以下規定管理和掌握:

  (一)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出售第一、第二類物資的時候,必須一 律執行國家的收購牌價。

  (二)人民公社、生產隊、社員在市場上出售第三類物資時候,必須服從市場物價的管理。國家對於第三類物資市場價格的管理,應該分別品種採取不同的方針。第三類物資中的主要商品,一般地應該按照國家規定的牌價進行交易;有些品種也可以根據物價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規定最高和最低 的限價。對於那些零星小的商品,可以在市場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由交易雙方公平議價。

  市場價格是集體所有制經濟與全民所有制經濟之間分配關係的具體表現之一,關係着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因此,市場物價必須保持穩定。在全國 農村實現人民公社化以前,第三類物資的價格一般是合理的,如果沒有充分的根據,不宜輕易變動。如果第三類物資中有的品種由於一時求過於供、市 價超過了合理程度的時候,必須加以管理,制止搶購,實行議價,分配貨源。對於在短期內供過於求的商品,如果價格過低,以致影響生產的時候,可以由主管商業部門以適當的價格收購起來。

三 、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的形式

  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的形式,應該以有利於生產,滿足社員購銷要求、節省社員時間為原則;並且應該根據公社化以後農村經濟生活的變化情況,因地制宜地採取多種多樣的形式。定期集市,應該結合社員的公休、節日和歷 史習慣來規定。不定期的小型物資交流會和廟會,以及經常性的交易所、貨棧、農民服務部等形式,也都可以繼續採取。

四 、參加集市貿易的對象

  參加集市貿易的,主要是公社、生產隊和社員,以及當地的國營商業部門。公社、生產隊和社員,都不得進行商品販運和開設店鋪。

  公社所屬的生產企業和手工業生產合作社(組)所需要的原料、材料和生產的產品,屬於第一、第二類商品的,由國家指定的商業部門統一供應和 收購,不得在市場上自行採購或銷售。經過市場管理部門同意,允許他們在市場上直接進行收購某些原料、材料和銷售某些產品的時候,必須按照國家 規定的牌價收購和銷售。

  外地的廠礦、企業、機關、團體、部隊等採購人員,須持有原地縣以上 工商行政主管部門的介紹信件,並經當地市場的管理機構批准,才能進入市 場交易。本地和鄰近地區的上述採購人員,可以持本單位的介紹信經過市場 管理機構的同意參加集市貿易。以上各種採購人員,都必須服從當地的市場管理。

  經過國營商業組織起來的小商販,按照批准的經營範圍,可以趕集串鄉,進行販運,通過地區差價取得合理的收入。但是不准遠途販運,也不准在同一集市作轉手買賣,投機取利,並且要嚴格遵守市場管理。

五 、加強農村集市貿易市場的領導與管理

  為了加強集市市場的領導和管理,在交易上,應該把人民公社的物資交 流會,同市場貿易結合起來進行。在組織上,應該在縣委鎮委公社黨委領導下設立縣、集鎮市場管理委員會。已經設有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地區,應該加 強領導。沒有建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的地區,應該建立。市場管理委員會由商業、糧食、銀行、稅務、工業、農業等有關部門組成。市場管理委員會應該 有專人負責日常工作,以便更好地組織集市貿易。

  市場管理委員會的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政策和市場管理辦法,監督價格政策的執行;保障合法貿易,指導市場交易;組織各種形式的物資交流會;領導交易所和服務部;取締市場上一切違法活動;處理和解決市場上發生的一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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