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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國家薪給人員和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處理原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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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國家薪給人員和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處理原則的規定
中發[58]59號
1958年1月13日
發布機關: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和人委,中央各部、委,國家機關各部門,人民團體:

(一)資產階級右派是反動派,是人民的敵人,在政治上和思想上必須把他們徹底鬥倒,使他們處於孤立。對於右派分子的處理,應當採取嚴肅和寬大相結合的方針。一方面不宜過分,以便於爭取中間派,繼續分化和孤立右派;另一方面也不能寬大無邊,以致混淆敵我界限和是非界限。一般地說,情節較輕的應當從寬,情節嚴重的應當從嚴;悔改較好的應當從寬,態度惡劣的應當從嚴。此外,對於歷史上有過貢獻、在社會上影響較大的人,和知識分子中確有真才實學的人,如果悔改態度較好,在處理時也可以酌情從寬。在處理右派分子的時候,必須查清事實,並且將處理辦法交給本單位群眾討論,然後作出決定。

(二)對手國家薪給人員中的右派分子,按以下六類辦法處理:

(1)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實行勞動教養。其中情節特別嚴重,態度特別惡劣的在勞動教養的同時,還應當開除公職。應行勞動教養的人,如果本人不願接受勞動教養,也可以讓他自謀生活,並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屬居民委員會負責在政治上加以監督。

(2)情節嚴重、但是表示願意悔改,或者態度惡劣,但是情節不十分嚴重的,撤消原有職務,送農村或其他勞動場所監督勞動。對於監督勞動的人,在生活上可以按具體情況酌予補助。

(3)情況與第一類第二類相似,但是由於本人在學術、技術方面尚有專長,工作上對他還有相當需要,或者本人年老體弱,不能從事體力勞動的,撤消原有職務實行留用察看,並降低原有待遇。

在上述第二類和第三類情況下,如果本人既不願接受監督勞動,又不願接受留用察看,也可以讓他自謀生活,並且由他的家庭和所屬居民委員會負責在政治上加以監督。

(4)情節較輕、願意悔改的,或者情況雖與第一類第二類相似、但是在社會上有相當影響、需要加以照顧的,撤消原有職務,另行分配待遇較低的工作。

(5)情節較輕、悔改較好的,或者情況與第一類第二類相似,而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或者在學術、技術方面有較高成就,需要特殊考慮的,實行降職降級降薪。如原有兼職較多,應當撤消其一部分或者大部分職務。

(6)情節輕微、確已悔改的,免予處分。

(三)高等學校學生中的右派分子,按下列辦法處理:

(1)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保留學籍,送農村或者其他勞動場所實行勞動察看。個別情節特別嚴重,態度特別惡劣的,應當開除學籍,實行勞動教養。但是應當選擇個別反面典型在開除學籍後留校監督勞動。

(2)情節嚴重,但是表示願意悔改,或者態度惡劣,但是情節不十分嚴重的,可以留校察看,繼續學習。

(3)國防、外交等機密性專業中的右派分子,除了開除學籍者者以外,應當轉學或者 轉系。

(4)情節較輕、悔改較好的,免予處分。

(四)按照上述各項原則實施的結果,在各個機關、企業、團體中都將留下一部分右派分子,學生中的右派分子將大部留下。必須了解:留下這些右派分子,使大家經常保持警惕,在他們繼續搗亂的時候,繼續同他們鬥爭,這雖然是一種麻煩事,但是這是有益的;反之,如果大家感覺太平無事,忘記了政治戰線和思想戰線上還有階級鬥爭,卻是極為有害的。同時還必須了解:右派分子無論留在本單位,還是實行勞動教養、監督勞動或者勞動察看,我們都有責任繼續教育和改造他們。右派分子中間的一部分人是有工作能力的,應當適當地使用他們,其中有些人,特別是年齡不大的,只要改造好了,仍然是能夠為人民服務的。這兩方面的道理,都必須向各單位的負責人和群眾說清楚。

(五)右派分子中有現行反革命活動的,犯有刑事罪的,隱藏反革命歷史的,或者刑滿釋放解除管制和被寬大處理的反革命分子,在這次整風運動中又進行反黨反社會主義活動的,都應當按反革命分子或者刑事犯罪分子依法處理,不按右派分子處理。

(六)已經加入了學術團體、文藝團體、新聞團體的右派分子,除了受刑事處分的以外,一般可以保留會籍。右派分子加入了工會、學生會的,在被開除公職、學籍的時候應當同時開除其會籍。

中央附註:此件發到縣一級,不登報,不廣播,但可以在有右派分子的單位宣布。現在這個指示同過去中央關於處理右派分子的指示有出入的地方,請照此件執行。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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