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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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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制定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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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位階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性法規在維基數據編輯
立法機關湖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維基數據編輯
有效區域湖北省在維基數據編輯
公布日期2015年1月15日在維基數據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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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條例

(2015年1月15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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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建設,充分發揮其示範和輻射帶動作用,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以下簡稱示範區)包括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規劃建設區域和省人民政府、武漢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省、市人民政府)委託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的區域。

  第三條 示範區堅持創新驅動戰略和開放先導戰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高開放合作水平,依法推進改革發展創新,建設成為改革開放先行區、創新驅動示範區、高端產業聚集區和依法治理引領區。

  第四條 示範區鼓勵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支持有利於創新創業的體制機制先行先試,營造鼓勵創新創業、寬容失敗的發展氛圍,增強市場活力和發展動力。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五條 省、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示範區建設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決策、協調機制,研究解決示範區建設中的重大事項和問題。

  省、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示範區的建設和發展。

  第六條 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根據本條例規定,行使市人民政府相應的行政管理權限,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管委會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編制、實施示範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產業發展規劃等;

  (二)負責示範區內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商務、文化、衛生和計劃生育、知識產權、市場監督管理、審計、國有資產、安全生產、體育、統計、外事僑務、人防、城市綜合管理等工作;

  (三)依法對示範區的土地進行管理,並負責土地及地上建築的徵收和補償工作;

  (四)負責審批、管理示範區內的投資項目;

  (五)為示範區各類主體創新創業提供政策支持和公共服務;

  (六)履行本條例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管委會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機構總數內,自主設立、調整工作機構,並報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備案。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外,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示範區內不再設立派出機構。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應當接受管委會的組織協調。

  第八條 管委會在省、市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核定的編制和員額總數內,建立健全以全員聘用制為主的人事制度,創新符合示範區實際的多種形式的選人用人機制、薪酬激勵機制和人才交流機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示範區人才的交流和使用。

  第九條 示範區享受一級財政管理權限。示範區財政收支納入市級預算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審查和監督。

  省、市財政加大對示範區轉移支付力度,由示範區統籌用於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具體辦法由省、市人民政府制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條 管委會依法公布行政權力清單,推行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和行政強制權相對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協調和聯動工作機制,優化執法環境,提高行政效率。

  第十一條 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實現行政審批辦事不出示範區。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示範區範圍內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管委會負責實施。具體審批事項由省、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對外公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先行審核,再報國家有關部門審批的示範區範圍內的事項,委託管委會負責審核。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程序上的便利和支持。

  第十二條 管委會對市場主體實行以事中、事後監管為主的動態監管,建立抽查和責任追溯制度,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和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完善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系統,依法對社會公開,推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聯動機制。

  第十三條 管委會建立完善政務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公開示範區優惠政策、管理事項、收費項目和標準、辦事程序、服務承諾等信息。

第三章 規劃建設與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管委會根據《東湖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報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管委會按照關聯功能集中、產業集聚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原則,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統籌產業布局,合理設置產業基地和專業園區,構建具有比較優勢和核心競爭力的產業體系。

  第十五條 示範區依託「武漢·中國光谷」品牌,重點發展光電子信息、生物醫藥、新能源和新材料、節能環保、智能製造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加快發展互聯網、雲計算、大數據、地球空間信息及應用服務以及科技服務、金融服務等現代服務業,建設國際先進水平的創新型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示範區圍繞產業發展要求,支持企業制定、實施創新發展戰略,提升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市場競爭力,形成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和國際知名品牌。

  省、市人民政府支持管委會採取措施,引進國內外領先的核心技術、產業鏈關鍵企業和領軍企業。

  第十七條 示範區建立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資源節約利用、生態損害賠償和責任追究制度。完善生態保護紅線、排污許可管理及總量控制、規劃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等制度,引導企業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示範區制定產業優先發展目錄,支持低能耗、低排放企業發展,鼓勵企業實施清潔生產、保護和改善環境。禁止發展高能耗、高污染和高環境風險的產業項目。

  第十八條 省、市人民政府以及管委會統籌示範區與周邊地區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和其他配套設施的建設與管理,實施交通、管網綜合同步建設,完善配套服務功能。

  統籌安排,合理、高效利用土地資源。建立土地利用審查機制和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評價及動態監測機制。示範區內閒置或者擅自變更用途的國有土地,管委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納入土地儲備範圍。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示範區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各項收入,應當作為示範區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實行專項管理。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十九條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加大研發投入,建立研發機構,開展技術創新,培育自主品牌,創新產業組織模式,提高自主創新能力。

  省人民政府授權管委會負責對示範區內企業進行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認定和覆審,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報備案。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按照市場化機制建立新型產業技術研究機構,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產業化體制機制。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委託研發、技術許可、技術轉讓、技術入股以及共建研發機構等形式,開展產學研用合作。

  支持企業聯合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創新主體組建產業技術創新聯盟。符合條件的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可以申請登記為法人。

  第二十一條 示範區設立專項資金,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的建設和發展。

  鼓勵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組織和個人設立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服務機構,為創新創業主體提供投融資、市場推廣、加速成長等深度服務,搭建專業技術公共平台、中試基地等創新服務平台。

  第二十二條 示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處置,科技主管部門和資產管理部門不再審批和備案。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應當與項目完成人約定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及收益分配比例。科技成果形成後一年內未實施轉化的,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項目完成人書面告知單位後,可以自主實施轉化,轉化收益中至少百分之七十歸項目完成人所有。

  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範區轉化科技成果的,按照實現的技術交易額給予一定比例獎勵。

  第二十三條 示範區設立知識產權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知識產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鼓勵建設知識產權聯盟和專利池,實現知識產權合作。

  建設有區域特色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支持知識產權服務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諮詢、代理、評估、質押融資和託管運營等服務。

  支持創新主體實施標準戰略,主導或者參與制定地方標準、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和國際標準,成立標準聯盟,開展與國際、國內標準化組織的戰略合作,推進技術標準的產業化應用。

  第二十四條 省、市人民政府撥付的科技專項資金,採取前資助、後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等方式,支持示範區開展創新能力建設、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產學研協同創新、創新創業平台建設。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產業技術創新聯盟以及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申報和承擔國內外重大科技項目。管委會對重大專項項目按照相應比例予以配套資金支持。

  示範區內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承擔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科技項目,按照國家規定的比例在項目經費中列支間接費用,用於支付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管理、協調、監督、激勵等費用。

  第二十五條 示範區建立健全實驗室、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科技資源開放共享和激勵機制,引導各類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

  財政資金投資或者資助的科技資源開放共享所獲收入自行支配。自有資金形成的科技資源面向社會提供服務的,管委會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將示範區內符合條件的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納入政府採購目錄。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通過政府採購,採取首購、訂購、實施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和示範項目等措施,推廣應用示範區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

第五章 金融服務

  第二十七條 示範區引進國內外金融機構,設立各類要素交易所,構建多層次多元化的投融資體系和金融市場,建設資本特區,為示範區發展提供金融服務。

  省、市人民政府為示範區引進金融機構提供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國內外市場主體在示範區設立風險投資機構,開展創新創業風險投資活動。

  示範區設立創業投資和產業發展引導資金,採取階段參股、跟進投資、風險補助等多種方式,引導和發展創業投資。

  支持在示範區內設立私募股權基金、證券機構、保險機構、信託機構及其分支機構,開展股權投資、併購等相關業務。

  鼓勵各類資本發起設立科技投融資平台,參與示範區的創業投資。

  第二十九條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在國內外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債券。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通過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券、集合票據、私募券、短期融資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支持示範區內企業在國家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和區域股權交易市場掛牌,開展股份轉讓、融資和併購。

  示範區為企業利用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提供相關輔導和服務。

  第三十條 鼓勵銀行金融機構在示範區設立分支機構,開展股權質押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等科技金融服務。

  發展金融信託、期貨投資、融資租賃、融資擔保、小額貸款、商業保理等各類金融機構,為企業創新創業提供金融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保險產品及服務,分散創新創業風險。

  鼓勵各類金融機構開展產品創新和跨業合作,支持民營資本進入金融領域,探索發展互聯網金融等新型金融業態和服務,推動科技金融創新。

  第三十一條 建立示範區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風險擔保補償機制,設立專項資金,為金融機構開展針對示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信用貸款、信用保險、股權質押、知識產權質押、創業投資等業務提供風險擔保補償。

  管委會應當加強與金融監管部門、金融機構和企業的溝通協調,建立金融業務風險防範聯動機制。

第六章 人才支撐

  第三十二條 管委會制定創新創業型人才發展規劃,建立人才信息平台,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和服務機制,建設人才特區。

  省、市人民政府和管委會設立專項資金,對示範區引進高端領軍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團隊及其創新創業項目予以支持。

  政府有關部門和管委會及時解決引進人才及其家屬的戶籍、醫療、教育、住房和出入境等問題,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在項目申報、科研條件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三條 省、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管委會建立健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企業的人才雙向交流機制。

  鼓勵用人單位採取委託項目、合作研究、兼職等方式引進和使用科研人員。鼓勵科研人員在示範區創辦科技型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將科技成果轉化作為重要指標納入科研人員考核評價體系;創新創業貢獻傑出的科研人員,可以破格評定相應專業技術職稱。

  示範區採取設立專項資金、建立創業基地、舉辦創新創業競賽等形式,支持科研人員和大學生創新創業。支持各類創新創業孵化機構設立科研人員、大學生創業專區,為其創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三十四條 示範區設立股權激勵代持專項資金,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採取科技成果入(折)股、股權獎勵、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對作出貢獻的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股權和分紅權激勵。

  示範區企業探索建立股票期權激勵制度,激勵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高層管理人員創新創業。企業核心技術人員、高層管理人員達成業績、服務年限等企業設定條件後,可以按照約定價格購入對應權益。

  第三十五條 支持國內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高端研究諮詢機構在示範區合作建立人才培養機構,探索創新國際教育、人才合作模式,建設國際教育、人才合作試驗區。

  支持企業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職業院校或者培訓機構聯合建立實習、實訓基地,培養專業技術人才和技能型人才。

第七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六條 示範區加快推進貿易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搭建國際化發展平台,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建立與國際貿易投資通行規則相銜接的制度體系和監管服務模式,培育國際化、市場化、法治化的營商環境,推動建設內陸自由貿易區。

  示範區建設各類投資者平等准入的市場環境,推進科技服務、金融服務、商貿服務、航運服務、文化服務和社會服務等領域擴大開放。

  示範區支持法律、信用、信息諮詢、資產評估、審計、會計、國際標準認證等服務組織在區內設立機構、開展業務,為示範區發展和對外開放提供服務。

  第三十七條 示範區探索外商投資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市場准入負面清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支持示範區企業建立境外研發、生產基地和銷售網絡,開展對外投資。示範區對區內企業境外投資項目一般實行備案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對境外投資項目保留核准的除外。

  支持示範區企業境外參展和產品國際認證、申請境外專利、註冊境外商標、境外投(議)標、收購或者許可實施境外先進專利技術、許可使用境外商標。

  第三十八條 示範區依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和工商先照後證登記制。

  市場主體取得營業執照,即可從事一般生產經營活動。從事需要許可的生產經營活動的,除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前置審批事項外,可以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再向主管部門申請辦理。

  示範區實施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聯辦登記制度,對企業設立、變更、投資實行「一表申請、一口受理、一章審批」。

  第三十九條 示範區依託特色產業,發展高技術含量的出口貿易加工製造業以及離岸貿易、國際貿易結算、國際大宗商品交易、跨境電子商務、保稅展示交易等開放經濟業態。

  鼓勵跨國公司在示範區內建立區域總部和研發中心,建立整合貿易、物流、結算等功能的營運中心。

  第四十條 發揮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功能,推進示範區建設開放特區。綜合保稅區與境外之間的管理為「一線」管理,綜合保稅區與境內區外之間的管理為「二線」管理。按照「一線放開、二線管住、區內自由」原則,在綜合保稅區建立與國際貿易發展需要相適應的監管模式。

  加強海關、檢驗檢疫、稅務、外匯等部門的協作,推行統一高效的口岸監管服務,實行海關、檢驗檢疫一次申報、一次查驗、一次放行,實現通關便利化。

  推進武漢東湖綜合保稅區對接國內外機場、公路、鐵路、港口等綜合口岸資源,建設示範區開放口岸門戶。

  第四十一條 示範區應當根據區內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需要,組織開展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科技園區、跨國公司的交流合作,推動人才交流、協同創新和產業合作。

  鼓勵支持示範區與其他區域、城市建立戰略合作關係,共建產業園區,加強產業分工和協作,推動區域科技創新和產業優化升級。

第八章 法治環境

  第四十二條 管委會應當健全依法決策機制,規範行政決策和執行程序,建立重大決策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責任追究制度。

  設立示範區諮詢委員會,為示範區擬訂改革發展方案和實施重大決策提供諮詢意見。

  第四十三條 示範區加強知識產權侵權預警和風險防範工作,健全知識產權侵權舉報投訴、維權援助、糾紛調處機制,增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條 在示範區設立的仲裁機構應當依據法律、法規並借鑑國際民商事仲裁慣例,創新和完善仲裁規則,提高民商事糾紛仲裁的國際化程度,提供獨立、公正、專業、高效的仲裁服務。

  示範區內的行業協會、商會以及民商事糾紛專業調解機構等可以參與示範區民商事糾紛調解。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管委會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市人民政府進行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管委會作出的行政行為,可以依法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六條 對不適應示範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制定主體就其在示範區的適用作出相應決定。

  第四十七條 示範區進行的創新活動,未能實現預期效果,但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免予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創新方案的制定和實施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二)相關人員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

  (三)未非法謀取私利,未惡意串通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可以就示範區有關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經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共建園區,可以參照施行本條例有關促進創新創業的政策措施。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本作品來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地方性法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所以屬於公有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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