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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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投放要求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
滬分減聯辦〔2019〕3號
作者: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2019年4月1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的通知(滬分減聯辦〔2019〕3號).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 2019-04-01. 
關於印發《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的通知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區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為切實貫徹《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要求,規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特制定《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減量推進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
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代章)
2019年4月1日


附件[編輯]

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指引

1總則

1.1 目的意義

為規範生活垃圾產生者分類投放行為,根據《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要求,制定本指引。

1.2 適用範圍

適用於上海市範圍內實施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住宅小區、農村居民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以及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

2分類目錄

2.1制定原則

對《條例》中分類標準和內涵作細化說明,對產生頻率較高或市民投放中易混淆的垃圾品種進行列舉,便於市民分類投放。

各區可根據兩網融合系統的運行情況,在保障回收渠道暢通的基礎上,增加可回收物的品種,如利樂包、塑料袋等,制定具有本區特色的分類目錄,並做好宣傳告知工作。

2.2基本分類類別及定義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標準分類。

2.2.1 可回收物

指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適宜回收、可循環利用的生活廢棄物。

2.2.2有害垃圾

指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廢油漆及其容器等對人體健康或者自然環境造成直接或者潛在危害的生活廢棄物。

2.2.3濕垃圾

即易腐垃圾,指食材廢料、剩菜剩飯、過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綠植、中藥藥渣等易腐的生物質生活廢棄物。

2.2.4干垃圾

即其它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廢棄物。

生活垃圾的具體分類標準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處置利用需要予以調整。

2.3各類別說明

下列目錄根據市民調查結果,對常見的垃圾品種,按照材質細分、主要回收品種以及國家標準中有關內容進行細化說明。國家標準中有關內容一般常見於包裝外觀、產品說明書等,如需要可進行對照分類。

表1  生活垃圾分類目錄
類別 材質說明及主要品種 國家標準中有關內容
可回收物

(本類別物品應保證清潔度)

廢紙張 舊報書本、箱板紙(舊紙板箱)、廢紙塑鋁複合包裝、其它廢紙張 (圖)適用於紙盒、紙箱和紙漿模塑等製品。在標誌下方可標註「紙」。
廢塑料 PET瓶、塑料包裝物、其它廢塑料 (圖)一般塑料包裝回收標誌按GB/T16288—2008附錄A 標示代號和縮略語。常用塑料代號和縮略語為:聚對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01 PET,高密度聚乙烯 02 PE-HD,聚氯乙烯 03 PVC,低密度聚乙烯 04 PE-LD,聚丙烯 05 PP,聚苯乙烯 06 PS。
廢玻璃製品 平板玻璃、瓶料玻璃、其它廢玻璃製品
廢金屬 黑色金屬(廢鋼、廢鐵)、有色金屬(廢銅、廢鋁、廢錫、廢不鏽鋼)、其它金屬(包括稀貴金屬) (圖1、圖2)分別為鐵和鋁的標誌,在標誌下方可分別標註「鐵」和「鋁」。
廢織物 舊衣服、舊棉被、其它廢織物
有害垃圾 廢鎳鎘電池和廢氧化汞電池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49、900-044-49
廢熒光燈管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29、900-023-29
廢藥品及其包裝物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03、900-002-03
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49、900-041-49
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08、900-249-08
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29、900-024-29
廢殺蟲劑、消毒劑及其包裝物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49、900-041-49
廢膠片及廢相紙 危險廢物類別及代碼HW16、900-019-16
濕垃圾

(本類別中列舉物品均包含食用前、後物態)

食材廢料
剩菜剩飯
過期食品
瓜皮果核
花卉綠植
中藥藥渣
干垃圾 除上述三類外的垃圾,類別分辨不清的垃圾。

2.4常見物品分類

下表根據市民調查結果,對常見的垃圾品種進行分類。

表2  常見物品分類列舉
類別 實物列舉
可回收物 廢紙張:紙板箱、報紙、廢棄書本、快遞紙袋、打印紙、信封、廣告單、紙塑鋁複合包裝(利樂包)……

廢塑料:食品與日用品塑料瓶罐及瓶蓋(飲料瓶、奶瓶、洗髮水瓶、乳液罐)、食用油桶、塑料碗(盆)、塑料盒子(食品保鮮盒、收納盒)、塑料玩具(塑料積木、塑料模型)、塑料衣架、施工安全帽、PE塑料、pvc、亞克力板、塑料卡片、密胺餐具、kt板、泡沫(泡沫塑料、水果網套)……

廢玻璃製品:食品及日用品玻璃瓶罐(調料瓶、酒瓶、化妝品瓶)、玻璃杯、窗玻璃、玻璃製品(放大鏡、玻璃擺件)、碎玻璃……

廢金屬:金屬瓶罐(易拉罐、食品罐/桶)、金屬廚具(菜刀、鍋)、金屬工具(刀片、指甲剪、螺絲刀)、金屬製品(鐵釘、鐵皮、鋁箔)……

廢織物:舊衣服、床單、枕頭、棉被、皮鞋、毛絨玩具(布偶)、棉襖、包、皮帶、絲綢製品……

其它:電路板(主板、內存條)、充電寶、電線、插頭、木製品(積木、砧板)……

有害垃圾 廢鎳鎘電池和廢氧化汞電池:充電電池、鎘鎳電池、鉛酸電池、蓄電池、紐扣電池

廢熒光燈管:熒光(日光)燈管、鹵素燈

廢藥品及其包裝物:過期藥物、藥物膠囊、藥片、藥品內包裝

廢油漆和溶劑及其包裝物:廢油漆桶、染髮劑殼、過期的指甲油、洗甲水

廢礦物油及其包裝物

廢含汞溫度計、廢含汞血壓計:水銀血壓計、水銀體溫計、水銀溫度計

廢殺蟲劑及其包裝:老鼠藥(毒鼠強)、殺蟲噴霧罐

廢膠片及廢相紙:x光片等感光膠片、相片底片

濕垃圾 食材廢料:穀物及其加工食品(米、米飯、面、麵包、豆類)、肉蛋及其加工食品(雞、鴨、豬、牛、羊肉、蛋、動物內臟、臘肉、午餐肉、蛋殼)、水產及其加工食品(魚、魚鱗、蝦、蝦殼、魷魚)、蔬菜(綠葉菜、根莖蔬菜、菌菇)、調料、醬料……

剩菜剩飯:火鍋湯底(瀝乾後的固體廢棄物)、魚骨、碎骨、茶葉渣、咖啡渣……

過期食品:糕餅、糖果、風乾食品(肉乾、紅棗、中藥材)、粉末類食品(沖泡飲料、麵粉)、寵物飼料……

瓜皮果核:水果果肉(椰子肉)、水果果皮(西瓜皮、桔子皮、蘋果皮)、水果莖枝(葡萄枝)、果實(西瓜籽)……

花卉植物:家養綠植、花卉、花瓣、枝葉……

中藥藥渣

……

干垃圾 餐巾紙、衛生間用紙、尿不濕、貓砂、狗尿墊、污損紙張、煙蒂、乾燥劑

污損塑料、尼龍製品、編織袋、防碎氣泡膜

大骨頭、硬貝殼、硬果殼(椰子殼、榴蓮殼、核桃殼、玉米衣、甘蔗皮)、硬果實(榴蓮核、菠蘿蜜核)

毛髮、灰土、爐渣、橡皮泥、太空沙、帶膠製品(膠水、膠帶)、花盆、毛巾

一次性餐具、鏡子、陶瓷製品、竹製品(竹籃、竹筷、牙籤)

成分複雜的製品(傘、筆、眼鏡、打火機)

……

3分類收集容器配置要求

3.1設置原則

按照便利市民投放、便於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實效的原則,根據統一分類標準,考慮不同場所各類生活垃圾的產生量及產生頻率的差異,進行合理配置。

3.2分類收集容器類別要求及設置原則

3.2.1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

3.2.1.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濕垃圾(有食堂或就餐的單位)和干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3.2.1.2食堂或就餐區域設置濕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設置於產生濕垃圾的餐廳、集中就餐區等位置。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3.2.1.3辦公或生產經營場所內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干垃圾收集容器。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一般設置於方便投放的公共區域,每個辦公樓(層)至少設置一處,或明確指定投放地點;干垃圾收集容器根據原投放習慣合理設置。可根據垃圾產生情況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3.2.1.4應因地制宜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便於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

3.2.1.5單位生活區的生活垃圾容器配置要求參照住宅小區相關要求。

3.2.2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

3.2.2.1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交付點設置可回收物(或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有害垃圾、濕垃圾、干垃圾收集容器。

3.2.2.2在其他公共區域設置收集容器的,濕垃圾、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應當成組設置。

3.2.2.3至少有一個投放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應當選擇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內較方便位置設置,如:居民出入道路兩側、公共休閒區等。如小區內已建設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可替代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3.2.2.4住宅小區和農村居民點應當逐步撤減垃圾投放點,推進定時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3.2.2.5應設置裝修垃圾、大件垃圾臨時堆放點,便於生活垃圾分流分類管理。

3.2.3公共場所

3.2.3.1應當設置可回收物、干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3.2.3.2機場、客運站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配備餐飲區、小賣部或客流集中休息區的,應當在這些區域增設濕垃圾收集容器。

3.3其它要求

3.3.1細化分類

有細化分類要求的區域可根據實際情況,增設分類收集容器,如:細化可回收物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紙張、廢塑料、廢玻璃製品、廢金屬、廢織物等分類收集容器;細化有害垃圾分類投放品種的,增設廢電池、廢燈管、廢藥品等分類收集容器。

鼓勵機場、客運站、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旅遊、文化、體育、娛樂等公共場所細化設置可回收物分類收集容器。

3.3.2收集容器規格

3.3.2.1常見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有60升、120升、240升等規格,各類場所可根據生活垃圾產生情況和投放習慣配置。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區域的收集容器規格,應與收集運輸要求匹配。

3.3.2.2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規格參照《上海市道路、公共廣場等廢物箱配置導則》設置。

4分類標誌標識

4.1分類標誌色

生活垃圾分類容器整體或局部應體現對應標誌色,具體顏色如下:

(一)可回收物:藍色,色標為CMYK 173b6b ;

(二)有害垃圾:紅色,色標為CMYK e94531;

(三)濕垃圾:棕色,色標為CMYK 6a483f;

(四) 干垃圾:黑色,色標為CMYK 2c2b28 。

4.2分類標識樣式

4.2.1基本標識

可回收物 (圖)
有害垃圾 (圖)
濕垃圾 (圖)
干垃圾 (圖)
可回收物 a (圖)
干垃圾 a (圖)
a 僅適用於公共場所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4.2.2細化標識

可回收物(廢玻璃製品) (圖)
可回收物(廢織物) (圖)
有害垃圾(含汞廢棄物) (圖)
有害垃圾(廢藥品) (圖)

5分類投放要求

5.1可回收物投放要求

分類投放可回收物時,應儘量保持清潔乾燥,避免污染。其中:廢紙應保持平整;立體包裝物應清空內容物,清潔後壓扁投放;廢玻璃製品應輕投輕放,有尖銳邊角的應包裹後投放。

5.2有害垃圾投放要求

分類投放有害垃圾時,應注意輕放。其中:廢燈管等易破損的有害垃圾應連帶包裝或包裹後投放;廢棄藥品宜連帶包裝一併投放;殺蟲劑等壓力罐裝容器,應排空內容物後投放;在公共場所產生有害垃圾且未發現對應收集容器時,應攜帶至有害垃圾投放點妥善投放。

5.3濕垃圾投放要求

濕垃圾應從產生時就與其他品種垃圾分開收集,投放前儘量瀝乾水分,其中:有包裝物的濕垃圾應將包裝物去除後分類投放,包裝物應投放到對應的可回收物或干垃圾收集容器;盛放濕垃圾的容器,如塑料袋等,在投放時應予去除。

5.4干垃圾投放要求

干垃圾應投入干垃圾收集容器,並保持周邊環境整潔。

6其它相關注意事項

6.1大件垃圾投放要求

家具、沙發、床墊等大件垃圾,投放至居住區、單位的裝修垃圾、大件垃圾箱房或臨時堆點,由物業聯繫專業收運企業收運。

6.2電子廢棄物投放要求

電子廢棄物主要包括電視機、電冰箱、洗衣機、空調器、微電腦、手機、磁卡等小型電器電子產品以及其它家用電器,可交投至上海市商務委備案登記的電子廢棄物回收企業設置的回收箱或回收點,也可交投至各區綠化市容管理部門設置的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

兩網融合回收服務點公示牌樣式:

(圖)

7附錄

本指引自日起施行,並根據《條例》及本市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適時修訂,原《上海市生活垃圾分類目錄及投放要求》(滬綠容〔2014〕179號)廢止。

本作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本作品不適用於該法,在中國大陸和其他地區屬於公有領域


註:中文維基文庫社群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演講,不總是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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