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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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情況的報告
作者:丁偉 2018年12月18日
本作品收錄於《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報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2018年12月18日在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 上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丁偉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在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基礎上形成的草案修改稿,總體上趨於成熟。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

  會後,草案修改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共收到修改建議130多條。常委會法工委還將草案修改稿通過代表履職平台再次徵求代表意見,並印發各區人大常委會、基層立法聯繫點及有關社會團體徵求意見。圍繞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法制委員會、常委會法工委繼續開展調研活動:一是赴廣東省、福建省廈門市學習考察生活垃圾管理立法工作;二是赴青浦區、奉賢區等實地調研可回收物回收利用和菜場濕垃圾就地處理情況;三是在虹橋街道舉行立法聽證會,就草案修改稿中生活垃圾分類標準、收集容器設置、大件垃圾管理等問題,深入社區直接聽取業主、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居委會的意見;四是赴市政協聽取部分市政協委員的意見建議。

  常委會領導對修改工作十分關注,殷一璀主任多次聽取修改情況匯報並提出要求。莫負春副主任參加相關調研活動,就規劃編制、可回收物回收體系、濕垃圾就地處理等問題召開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以及有關部門參加的專題協調會,並在聯繫市人大代表座談會上專題聽取代表對草案修改稿的意見。

  在進一步調研的基礎上,常委會法工委同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市綠化市容局和市司法局對草案修改稿做了研究和修改。12月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市人大城建環保委員會的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生活垃圾分類標準[編輯]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要進一步完善濕垃圾、干垃圾的定義,對干垃圾的具體種類可以作出列舉;政府部門應當提供智能化查詢服務,便於準確分類投放。還有委員提出,中藥藥渣是不是濕垃圾,應予明確。經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從各方面反映的情況看,各方對垃圾「四分類」基本取得共識,對四類垃圾的名稱以及具體表述還可以進一步完善,以方便市民投放。為此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修改稿第四條分類標準中註明濕垃圾即易腐垃圾,干垃圾即其他垃圾,同時補充列舉干垃圾的具體種類,並將中藥藥渣列為濕垃圾的種類之一。(草案修改二稿第四條)

  2.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提供互聯網智能查詢服務,指導單位和個人準確分類投放生活垃圾。」(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四條)

  二、關於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編輯]

  有的委員提出,修改生活垃圾管理發展專項規劃的名稱,以準確體現該規劃的性質,同時補充規劃的主要內容;對已有的不符合分類要求的生活垃圾收集設施,都要予以改造,確保在條例通過後能得到有效實施。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中的「生活垃圾管理發展專項規劃」改為「生活垃圾管理專項規劃」,並明確該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生活垃圾轉運、處置、回收利用設施的布局,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等」。(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條)

  2.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條第一款「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的基礎上,增加「同步使用」的要求;同時,將該條第二款中「應當逐步改造」修改為「應當予以改造」。(草案修改二稿第十四條)

  三、關於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的有關規定[編輯]

  有的委員提出,應進一步明確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職能部門以及職責分工。有的委員提出,對再生資源回收活動的規範應當在條例中有所體現。經過市人大常委會領導與市政府方面的專題協調,對草案修改稿中綠化市容部門和商務部門關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職責分工問題目前形成了共識。一是將再生資源按其產生來源分為生活源再生資源(即生活垃圾可回收物)和生產源再生資源,由綠化市容部門主管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管理工作,並負責回收體系建設;商務部門負責生活源再生資源的後續資源利用以及生產源再生資源的回收利用管理,綠化市容部門予以配合。二是綠化市容部門負責推進生活垃圾可回收物「點、站、場」建設,商務部門不再參與相關規劃和建設。三是市綠化市容局會同市發改委制定可回收物回收的扶持政策,培育可回收物回收服務市場。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刪去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四款關於市商務部門的職責,將其作為協同實施條例的職能部門。(草案修改二稿第五條)

  2.刪去草案修改稿中第十二條關於市商務部門編制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專項規劃、參與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的內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二條)

  3.刪去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條中關於市、區綠化市容部門會同商務部門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與再生資源回收網點兼容共享的內容。(草案修改二稿第十五條)

  4.對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六條第二款進行調整,規定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者再生資源回收經營者。(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條)

  5.在第五章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二條,對再生資源的回收運輸提出具體規範。

  6.完善可回收物回收體系建設的內容,要求綠化市容部門加強對回收活動的監管,會同相關部門編制並發布回收指導目錄,並制定低價值可回收物的回收扶持政策。(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八條)

  7.要求市商務部門對可回收物資源利用活動進行指導、協調,市綠化市容部門應當予以配合。(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九條)

  四、關於濕垃圾源頭減量[編輯]

  有的委員提出,為了推進濕垃圾源頭減量,要大力推廣符合環保標準的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對已建成的標準化菜場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要有更大的力度。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增加「鼓勵產生濕垃圾的單位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規定,進一步加大濕垃圾源頭減量的力度;同時,為明確已建成的農貿市場、標準化菜場配置濕垃圾就地處理設施的條件,將該款中的「具備條件」修改為「濕垃圾產生量達到一定規模」。(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分類投放[編輯]

  有的委員提出,條例中分類投放責任主體既有單位也有個人,建議對兩類主體的責任加以區分;有的委員建議,進一步細化收集容器設置的規定,以涵蓋各類產生生活垃圾的責任主體;還有委員提出,要增加有關農村地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的管理要求。經研究並聽取各方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按照先確定管理責任人,再規範收集容器設置的順序,調整相關條款的排序。(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

  2.對不同區域的責任主體加以細分,分別確定相應的管理責任人。主要有五類:一是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和生產場所;二是住宅小區;三是由政府管理部門管理的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四是由經營管理單位管理的機場、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五是農村地區的農民居住地。同時規定依照上述規定仍無法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確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六條)

  3.增加道路、廣場、公園、軌道交通站點等公共場所,以及村民家庭、村民委員會設置收集容器的規定。(草案修改二稿第二十七條)

  4.鑑於本市單位和個人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的推進情況有所差異,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八條拆分為兩款,第一款對單位未將生活垃圾投放至相應收集容器的行為進行處罰;第二款對個人兩種混合投放生活垃圾的行為加以處罰。(草案修改二稿第五十八條)

  六、關於資源化利用[編輯]

  有的委員提出,上海應當對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有所規劃。還有委員和代表提出,增加工業企業協同處置生活垃圾的內容;有關鼓勵開展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究的內容,可在總則相關條款中一併表述。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款尾增加推進循環經濟產業園建設的表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具備條件的工業企業協同處置干垃圾」,以推動拓展干垃圾處置和利用的渠道。(草案修改二稿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

  2.刪除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二條有關鼓勵生活垃圾資源化利用技術研發和應用的內容,相關表述整合在草案修改二稿第十條中予以體現。

  七、關於社會參與[編輯]

  有的委員和代表提出,應進一步明確基層組織職責,以充分發揮基層治理在推動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作用。經研究,法制委員會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四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區黨組織為領導核心,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業主等共同參與的綜合治理結構,集聚區域資源、社會資源共同推進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四條)

  八、關於大件垃圾和電器電子廢棄物[編輯]

  有的委員和代表建議,進一步完善大件垃圾的投放規範,並可採取預約收運的方式;廢棄的電子產品是否屬於生活垃圾,應予以明確。經研究並聽取聽證陳述人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對相關條款作如下修改:

  1.規定大件垃圾應當單獨投放至管理責任人指定的堆放場所,或者預約可回收物回收企業進行回收。(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

  2.明確日常生活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廢棄的電器電子產品,按體積大小區分不同的投放方式:體積較小的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體積較大的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同時,按照國家有關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的規定進行處置。(草案修改二稿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草案修改稿作了修改,提出了草案修改二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決定將該項立法列入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議程。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常委會第六次、第七次、第八次會議三次審議,多次聽取常委會組成人員、全體市人大代表的意見,在此基礎上修改形成的條例草案修改二稿已經比較成熟,法制委員會將根據本次常委會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修改二稿作進一步的完善,形成《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草案)》的議案,提請市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審議。

  草案修改二稿和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