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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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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1967年9月10日
最  高  指  示
敵人是不會自行消滅的。無論是中國的反動派,或是美國帝國主義在
中國的侵略勢力都不會自行退出歷史舞台。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人民檢察院分院

反革命犯:單松林,男,三十九歲,江蘇省淮安縣人。逮捕前在國營上海第一製藥廠做工,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現在押。

案由:反革命

反革命犯單松林思想極端反動,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一九六五年因進行盜竊犯罪活動受到處分後,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對我無產階級專政更加仇恨,蓄謀進行反革命破壞活動。單犯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就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並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採取各種狡猾隱蔽的手段,張貼和散發在本市虹口、楊浦、黃浦等九個區的街道、里弄、商店、機關及居民家裡。與此同時,還投寄大量反革命匿名信件,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這些反革命傳單、標語和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衊我偉大領袖毛主席、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更為嚴重地是,當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運動開展後,單犯竟明目張胆地把反革命印章蓋到張貼在街道上的中共中央有關文化大革命通告、通令和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的畫像上,並且還散發攻擊、污衊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的反革命標語、傳單,瘋狂地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犯下了滔天大罪。一九六七年三月十日單犯在進行反革命活動時,被革命群眾當場扭獲。

以上罪行,有廣大革命群眾的檢舉揭發材料和查獲的反革命傳單、標語、信件、印章、刻刀等四百九十餘件罪證所證實單犯;亦完全供認不諱。 本院確認:反革命犯單松林,一貫仇視社會主義制度和無產階級專政,長期來採取各種手段,大量張貼、散發、投寄反革命標語、傳單、匿名信件,惡毒地攻擊、污衊我們偉大領袖毛主席和他的親密戰友林副主席,破壞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是一個罪大惡極的現行反革命分子,必須堅決鎮壓。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及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在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中加強公安工作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判處反革命犯單松林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本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一式二份上訴於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


附 1985年平反裁決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書

原審被告人:單松林,男,一九二九年生,江蘇省淮安縣人,原系上海第一製藥廠工人,住本市東餘杭路八六七弄三十一號。

單松林因反革命罪,由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於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並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查獲的犯罪工具應予沒收。上訴後,本院於同年八月五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單妻馬鳳英不服判決,曾於一九七九年二月提出申訴,本院於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以(79)滬高刑復字第1177號通知書駁回申訴,並於一九八0年五月十四日再次口頭駁回申訴。現馬鳳英仍不服,繼續提出申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重新進行審理查明:單松林自一九六五年一月起,先後刻制了各種反革命口號的印章,印製和編寫了大量的反革命標語、傳單和匿名信件,大肆進行張貼、散發和投寄,猖狂地進行反革命活動,罪行嚴重,應予嚴懲。原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十條第三項判處單松林死刑並無不當。本院一九六七年八月駁回上訴,一九七九年、一九八0年兩次駁回申訴也是正確的,均應予以維持。但本院一九六七年度滬高刑(一)上字第61號判決及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九六七年八月四日以一九六七年度滬中刑(一)字第14號判決中有關「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提法是錯誤的,應予刪除。

特此裁定如上。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

審判長:周秀萍

審判員:俞志毅

代理審判員:馮偉強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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